贵州地区开发变化改革委有关公布贵州地区政府定价的有关经营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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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司法行政部门
《贵州省定价目录》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号)
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单位或个人
公证机构
涉企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贵州省定价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
《贵州省定价目录》
由各市、县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垃圾处置单位
涉企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跨市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环保主管部门
《贵州省定价目录》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对贵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定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试行)的紧急请示〉的批复》(黔发改收费﹝﹞号)、《关于制定贵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号)
保障性住房及其物业费
租金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贵州省定价目录》
由各市、县公布
承租人
业主
前期物业费
业主或承租人
物业公司
说明:
.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
涉企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除外)
省价格主管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
《贵州省定价目录》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

授权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4.本目录清单之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5号)《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

根据新修订的《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保留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黔府发〔2017〕3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2017年公布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对照梳理,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取消《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将《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入《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调整后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目录清单之外的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对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作相应更新。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修订)
中央定价项目
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
3、
北京市定价项目
天津市定价项目

河北省定价项目
吉林省定价项目
上海市定价项目
安徽省定价项目
福建省定价项目
江西省定价项目
山东省定价项目
河南省定价项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
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
广西自治区定价项目
海南省定价项目
重庆市定价项目。

《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办【2007】93号)

《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办【2007】93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价办〔2007〕93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6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按照本级政府定价权限组织实施。

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无成本调查机构的,其成本监审工作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结合本省实际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我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0.25
•【字号】黔府办发〔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
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游区(点)导游员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或财政投资形成并将
产权或使用权移交给受益者、且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不纳入此次定价目录,待相关政府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5日附件:
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黔价房[2009]23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19
【实施日期】200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09]236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
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和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其履行职责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下列服务时,可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场所;
(二)收集、交流和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组织编写年度土地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
(三)组织实地勘测、征询规划设计方案或指标、地价评估。

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

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的登记发证。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土地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可下浮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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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

授权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收
费标准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4.本目录清单之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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