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
解析房产抵押中的风险与防范

解析房产抵押中的风险与防范在房地产市场中,房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也是很多购房者和投资者选择的重要途径。
然而,房产抵押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其中隐藏着许多风险,如果不能正确识别和防范,可能会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解析房产抵押中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房产抵押的风险1.法律风险在房产抵押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银行或借款人将有权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相关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此外,如果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也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
2.市场风险房产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政策、经济、环境等。
一旦市场发生变化,房价下跌或交易停滞,抵押的房产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银行的收益。
3.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决定其是否能顺利还款的重要因素。
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不良,如多次逾期或债务拖欠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追回贷款。
二、防范风险的措施1.了解法律法规在房产抵押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2.充分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银行在放贷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包括查看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信用历史等。
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借款人,应谨慎放贷。
3.选择合适的抵押物在房产抵押中,抵押物的选择也非常重要。
银行应选择价值稳定、地理位置优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降低风险。
同时,对于抵押物的评估也应遵循专业、公正的原则。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应提前制定预案,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5.加强贷后管理贷后管理是防范房产抵押风险的重要环节。
银行应定期对抵押的房产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房产的市场价值及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抵押借款的注意事项

抵押借款的注意事项抵押借款是指借款人将拥有的资产作为担保物,通过签订合同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抵押借款的注意事项:1. 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在进行抵押借款时,应选择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贷款机构。
可以通过亲友的推荐、网上评价、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了解和对比。
2. 准确评估担保资产价值:抵押借款的核心就是担保物的价值,因此评估担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十分重要。
借款人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来评估,并要求相应的评估报告。
3. 了解借款条件和利率:在选择贷款机构之前,应先了解其借款条件和利率。
借款人需知道还款方式、利率类型(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期限等具体内容,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4. 注意合同条款:签订借款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要注意的是利率、手续费、还款期限、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方面的条款。
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向贷款机构进行咨询,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5. 合理规划还款计划:在贷款前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合理规划还款计划。
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计算还款额度,并确保有足够的收入来源来保证按时偿还贷款。
6. 注意还款方式和时间:要确保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额外的利息和违约金。
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还款,方便快捷。
7. 风险预防和应对:抵押借款涉及到一定的风险,需要提前预防和应对。
如遇到还款困难,要及时向贷款机构沟通,寻求解决办法,避免产生逾期和拖欠。
8. 定期查看借款账户:借款人应定期查看自己的借款账户,核对还款记录和余额。
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贷款机构联系。
9. 审慎选择担保物:担保物的选择要审慎,应确保其价值稳定、易变现、可以接受的风险等。
10. 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应保留所有与贷款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如借款申请、合同、还款凭证等。
这些文件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1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借款人在进行抵押借款时,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什么是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抵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什么是房屋设定最⾼额抵押,抵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什么是房屋设定最⾼额抵押,抵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3条以及《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最⾼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有如下特点:(1)最⾼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抵押⼈与抵押权⼈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债权限额,⽆论将来实际发⽣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只能在最⾼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最⾼额抵押是为将要发⽣的债权提供担保。
“将要发⽣的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的债权;(3)最⾼额抵押所担保的最⾼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额不确定。
设定最⾼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抵押⼈和抵押权⼈协议确定担保的最⾼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提供担保;(4)最⾼额抵押是对⼀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
“⼀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
“连续发⽣的债权”,是指所发⽣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
“⼀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债权额限度内,对某⼀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的债权提供担保,如最⾼额债权额为100万元,担保期间为⼀年,那么,在⼀年内,不论发⽣多少次债权,只要债券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最⾼额抵押的,当事⼈应当申请最⾼额抵押权设⽴登记。
第五⼗⼀条规定,申请最⾼额抵押权设⽴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的⾝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四)最⾼额抵押合同;(五)⼀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实务中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实务中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自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以来,实施至今已逾十年。
从担保法颁布实施之时起,我行便采取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规定,相应制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总结我行近年来在信贷业务中使用最高额抵押这一制度所涉及的一些问题,我们发现部分基层信贷工作人员对这项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操作规范仍有必要进一步加深理解和认识。
为此,本文试从对最高额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制度的异同比较入手,旨在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功能作用、其内涵的几个基本概念以及实务中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做一下较全面的阐述,以期对我行信贷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和掌握好最高额抵押制度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的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行为日益频繁,许多交易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种“反复不断”的连续性行为,为了使这种具有连续性的交易行为每次都能获得抵押担保,并避免每次担保重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繁杂,以降低交易成本,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制度。
因为最高额抵押制度具有方便当事人和节省环节、费用的优点和突出的风险担保功能,自该项制度产生之日起,便受到广大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无比青睐,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制度应用于“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如:借款申请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连续性贷款行为、商品买卖双方之间分期交货方式的买卖行为等。
本文为阐述方便,在下文中仅以在金融业务领域所涉及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为例进行论述。
二、最高额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制度的异同最高额抵押权,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权,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性交易发生的债权获得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而普通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二者的概念即可看出,最高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而普通抵押权则是为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
房地产最高额抵押的风险防范

银行 只能在 该 限额 内受偿 , 出该 限额 的贷款 银行 无 超
权 以抵 押物 受偿 。 登记 合 同期 限的 目的在 于表 明只 有 在该 登 记期 限 内发 生 的债 权 ,才 能 以抵押 物 价 值 受 偿 。其 中的合 同到期 日又起着 决算 期 的作 用 。决算 期
是最 高额 抵 押 合 同特有 的一个 重 要 概 念 。所 谓 决 算
原 则 上 , 方 当事 人协 商 订 立 的合 同 , 双 均可 根 据 双 方 当事人 的 同意而予 以变更 。 我们 应注 意的是变 更
最 高额 抵押 的决算 期是 指 确 定抵 押 权所 担 保 的
抵 押合 同所产 生 的后 果 。 《 权 法》 2 5条 规定 最 物 第 0
2
期 ,是指确 定抵押 权所 担保 的债 权 实际数 额 的时 间 。
因 为最 高额 抵 押所 担保 的是 一定 期 间 内不断 变 化 的
债权, 因此 , 必要 在合 同中约定 一个 日期 , 日期 到 有 该
发放 , 留有一定 余地 , 应 以保 障债权 的全 面优 先清偿 。
因此建 议银 行在 最 高额抵 押合 同签 订和贷 款 发放 中 ,
应 充 分考 虑 贷 款逾 期 债权 不 能 实现 时所 产 生 的各 项 费用 , 免 足额 使 用 约定 的最 高 额 抵押 权 , 范贷款 避 防
债 权预 期风 险 , 障债权 的全面 优先 清偿 。 保 三 、 意最 高额抵 押合 同最高 限额和 最 高额抵押 注 期 间 的变更和 转移
来 时 , 使债权 额确 定 下来 。而 该 日期 之后 发 生的债 便
权 不再受最 高额抵押 合 同的担保 。 关于抵 押物 明细 的 登记 同样 非 常重要 , 果抵押 物约 定或 记载 事项 不 明 如 确, 致使 无法 依 该记 载 确 定具 体 的抵 押 物 , 直 接 导 将 致 抵押合 同 的登记无 效 。 二 、 理确 定最 高额 抵押 的合 同决 算期 和最 高债 合 权 余额
银行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法》第59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60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一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范围仅限于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除上述二类合同外,其他合同可以签订抵押合同,但不能采取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形式。
二、最高额抵押权在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避免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情形出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避免抵押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37条也有类似规定。
另外,《破产法》在第35条中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
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期间之前,双方当事人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提供担保的,其行为仍然有效。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对于上述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银行应避免在此种情形下办理抵押贷款业务。
抵押评估十大风险及其规避

抵押评估十大风险及其规避抵押评估作为抵押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旦存在风险或者失误就会影响抵押担保的有效性,因此,抵押评估十大风险及抵押评估的规避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误评风险,这种风险最常见了,评估师评估错误导致价值被低估。
对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评估师的能力建设,针对考核、训练和指导,使他们更加熟悉地产评估的诊断和计算方法;此外,要健全评估质量保证制度,有效避免评估失误。
其次,环境风险,由于环境水、土壤污染等,土地或房产存在污染,会降低抵押物价值,影响抵押评估,因此,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科学评估环境承受能力,准确判定环境风险,确保抵押物价值的质量和安全。
另外,不动产登记风险。
不动产登记程序不合规或者不准确,会导致不能完全反映抵押物的真实价值,从而影响抵押物的正确评估。
对此,要完善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改革登记制度,准确反映抵押物的真实价值。
此外,风险是抵押物价值受到变动影响的风险。
变动性因素的变化容易影响抵押物的价值,这不仅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还会导致抵押评估报告的准确性下降。
对此,只要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时发现信息变化,分析及时调整,就能避免由法律法规变化带来的抵押评估风险。
最后,质量风险也是抵押物价值被低估的一大风险,因抵押物物质性质变化或无法及时识别,抵押物价值很容易被低估。
对此,要认真检验抵押物的质量状况,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妥善调整抵押物评估价格,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不能准确识别抵押物质量的风险。
总之,抵押评估当中存在一些风险,需要综合、科学进行管理,以避免评估失误,保证抵押担保的有效性。
利用上述手段能够有效地避免前文所说明的抵押评估十大风险,保障抵押评估报告的准确性,从而保证抵押担保的有效性。
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操作风险与对策

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操作风险与对策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操作风险与对策最高额抵押合同具有一次签订后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使用的特点,因此被国内商业银行广泛应用与连续发放多笔贷款的担保。
但是由于经营行对于高额度抵押合同的最高担保额度约定标准的执行不统一,不仅给业务监管代练不变,而且由于最高担保额度约定不规范所导致的贷款风险也不断暴露,亟须引起银行的关注。
主要风险点从目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使用情况看,大多数经营行都是把抵押物可担保的最高本金额(主债权额)约定为最高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并且根据管理要求,在发放信用时预留出一定的幅度,以保证从债权的实现。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标准,经营行在实际贷款发放时预留出的规模各不相同(按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计算)。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信贷业务监管人员在发现某最高额抵押担保预留额度明显未能覆盖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也无法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进而导致有些债权抵押物本来能够足额受偿,却最终无法足额受偿。
对策建议最高额抵押担保与单笔抵押担保的作用其实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因此,就同一抵押物来讲,无论采用的是最高额抵押方式还是单笔抵押方式,所能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和最高借款本金额应该是一样的,只不过最高额担保合同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借款合同)作担保,而单笔担保合同是对某一特定债权(借款合同)作担保。
在业务经营实践中,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各商业银行都规定了不同抵押物所能担保的最高借款本金额。
如某商业银行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借款本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即:抵押率不超过70%,同下);通用生产设备抵押,借款本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40%,专用生产设备,借款本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20%等。
可以说,对不同抵押物最高抵押率进行限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在该抵押物的价值内确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
因为除抵押物本身随时间推移,其性能、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因素以外,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也不仅仅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主债权),同时还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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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相比普通抵押需要就每一笔授信业务逐笔办理抵押登记而言,最高额抵押只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存在省时、省力且节约成本的优点。
在实际业务中也经常被采用。
但由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如果不注意,容易形成风险。
风险点一、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会导致此后发放贷款脱保。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出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债权就被提前确定了,此后新发生的债权就不在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内。
为避免抵押悬空,客户经理在每一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现场及登记部门了解担保物权属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就不应再发放贷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业务。
风险点二、最高债权限额填写不足
最高限额是指抵押人以该抵押物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大金额。
2007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一栏时,仅填写贷款本金金额,未包含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导致银行此部分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出现此部分债权没有担保的情况,致使银行债权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因此,如果只填写债权本金数额,则将可能出现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没有担保的情况。
为确保我行债权的足额受偿,客户经理在填写最高限额时,应将对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进行汇总,从而匡算出一个更为合理的数额。
举例说明:假定银行贷款本金是4500万,利息等款项是600万,合计债务余额为5100万元。
如果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填写的最高限额为4500万,那么抵押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是4500万,对超出其责任限额的600万不承担责任。
风险点三、涉及表外业务的,债权确定时间填写过短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债权确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但由于表外业务具有特殊性,我行享有的是或有债权,其发生时间存在争议。
以保函为例,是以出具保函协议书签订日为债权发生时间还是以我行实际对外赔付后形成追索权为债权形成时间,一直存在争议。
因此,为避免抵押人以我行追索权实际形成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外为借口,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建议填写较长的债权确定时间,以确保签订业务合同、发放贷款、表外业务垫款等行为都发生在债权确定期间内。
风险点四、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填写不规范
最高额担保项下的被担保债权通常是未来债权,因此此合同债权确定期间通常应填写本合同签订后的未来期间。
但是根据《物权法》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理,在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
比如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在2011年1月1日签定,注意是为201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贷款提供担保。
如果双方同意把2010年12月1日的一笔贷款(假如合同编号为20101201)也纳入被刺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范围,那么处理方式:
合同中特别约定“本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乙方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第201012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也转入本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风险点五、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
《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对此,若确实有需要办理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登记时,经办人员须确认该抵押财产是否还有其他抵押登记,并明确我行变更登记内容未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否则除非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我行变更登记不能与之对抗。
(一)关于最高债权限额的变更
例如,我行在原抵押合同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内提高借款人授信额度,并希望通过提高原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债权限额以补充担保——由1000万元变更为1200万元,而此前该抵押物还存在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担保金额为200万元,那么如果该变更未经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同意,那么当抵押物处置价值为1300万时,我行依法仅在原1000万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增加的200万债权限额仅能在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200万债权后剩余的100万范围内受偿。
(二)关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例如,借款人以同一财产设定抵押分别与我行与另一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我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为1000万,债券确定期间届至日为2011年9月1日,另一债权人为第二顺位抵押人,担保金额300万元,后我行未经另一债权人同意延长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期间至2011年10月1日,在9月1日到期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敞口为800万,但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又新增200万元贷款,那么一旦处置抵押财产时,若处置价格为1200万,则我行仅在8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后由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剩余价值的350万中受偿300万,而我行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发放的200万元贷款只能在抵押物剩余价值的100万元内受偿。
风险点六、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合同的提交
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定义,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因此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通常债权尚未发生,相关业务合同即主合同也未订立,其主合同只有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相关业务时方出现(经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除外)。
因此,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时要求同时提交主合同无充足的法律依据。
针对部分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提交主合同的,经办行应加强与抵押登记部门沟通,如抵押登记部门坚持要求的,经办行可按《业务合同文本使用手册——对公信贷及担保类》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使用说明》的意见,设计十分简单的授信合同权且作为主合同提交。
该授信合同主要有授信金额、授信有效期间(债权确定期间)等基本要素,但务必要在其中注明:具体办理授信业务时签订的业务合同也是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
授信合同的审查应按照法律性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风险点七、转贷过程,未注意最高额期限
所谓最高额抵押,以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例如最高额1000万抵押的期限是到2012年5月20日,而客户经理在转贷过程中,将最后一笔贷款在5月22日发放,那么可能这最后一笔贷款脱保。
因此客户经理在分笔贷款时,应注意每笔贷款发放时间是否在最高抵押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