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与处理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与处理企业用工风险是指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可能面临到的各种潜在风险,例如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欠款、违规操作、可能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或法律诉讼,这些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理这些风险,保障企业自身利益。
确定用工风险首先,企业需要了解并识别可能存在的用工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法律合规风险企业应确保在用工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社会保险法》等等。
通过了解这些法规,企业能从法律层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企业在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也可能存在风险。
比如,招聘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录用不合格员工;培训计划不够合理,导致员工能力提升不到位等。
企业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确保人力资源管理的健康和有效。
3.行业竞争风险行业竞争也是企业用工风险的一个因素。
不同行业的竞争状况不同,可能会对员工激励、薪酬体系等方面造成影响。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行业竞争状况,并根据自身情况,与行业同行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用工策略。
预防企业用工风险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和减少用工风险:1.制定用工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用工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用工流程。
例如明确招聘流程、制定人员流动程序、清晰员工待遇和福利体系等,从而使企业用工程序合理化、制度化,降低用工风险。
2.完善招聘程序企业招聘程序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避免因为错误的招聘程序而导致风险。
企业应制定流程清晰、标准化的招聘程序,例如招聘需求分析、岗位描述和说明书、候选人筛选和面试、背景调查、录取和发送录取通知书等。
3.加强培训和管理企业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责任感,增强员工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
与此同时,企业也需要完善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劳资纠纷风险防范与分析

(3)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与不辞而别
1.主动提出解除 A 企业有违法行为:拖欠工资;社保 B 个人原因辞职:企业无责,不用支付补偿 2.不辞而别 A 考勤要有反映 B 要及时进行正式书面处理并合法送达 C “长期两不找”——劳动权利、义务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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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法律义务
1.工作交接(完善的财物领用登记制度) 2.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 3.离职证明的出具 4.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期限两年、定期支付竞业
B 需要规范的加班制度,包括加班申请制度。即只有 申请加班批准后方视为加班。
C 薪资条及考勤表尽量做到员工每月签署确认,减少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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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关系终结的方式
终结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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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3)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 (5)不辞而别、长期两不找
A 当场送达要签收;拒签要有后续工作 B 邮寄送达(建议使用EMS:送达查询;首联保留在邮
局)——入职填写地址确认书 C 电话通知无法固定;电子邮件送达需要公证 D 登报公告送达最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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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动解除要慎重,防止被倒打一耙
A 制度依据、事实依据、合法送达缺一不可 B 稍有疏忽,构成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C 违法解除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 主动解除要慎重,不要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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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主要争议
大部分指向考勤
(1)延期支付工资、不足额支付
履行 期间
(2)业务提成、年终奖 (3)带薪年休假 (4)加班费、报销差旅费用
(5)调岗降薪、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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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的考勤制度
(1)电子考勤操作便捷,但证据形式难以固定 A 电子数据容易修改,证明力较低 B 作为呈堂证据,大部分以数据打印件形式呈现,不
劳动争议的处理与预防

劳动争议的处理及预防的对策研究摘要:自我国市场经济确立以来,劳动关系逐渐成为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但是近年来劳资双方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不断显现出来,对企业的发展带来困扰。
因此,如何处理及预防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企业的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以及如何有效地减少这类劳动争议的发生成为许多学者、企业或是政府部门的研究焦点。
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根据企业中出现的各类劳动争议问题评述企业中劳动争议具体的处理和预防措施,降低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率,使劳资双方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和谐的劳动关系一、引言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它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和矛盾的外在表现,是由于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
劳动关系的和协稳定,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目前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共同地积极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预防,本文将从这三方视角出发,根据前人研究,评述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应对措施。
二、政府层面的劳动争议处理预防措施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政府承担着谈判者、协调者和立法者三种角色。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通过监督、干预等手段调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下面将对政府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进行讨论。
1.合理使用政府的管理职能,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政府虽然不能对劳资争议直接进行干预,但具有对劳动关系指导和调整的功能。
政府应积极调查研究,引导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出台符合时代特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支持政府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协调督促劳动保障部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在工作上的配合。
2.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行政手段是规范企业行为调整劳动系预防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方式,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大执法力度,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将劳动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劳资纠纷处理与风险防控(完整版)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应对措 施。
划分标准
高风险指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风险;中风险指可能对企业造成 一定损失或影响的风险;低风险指可能对企业影响较小的风险。
05 风险应对策略与措施
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应对策略
针对合同风险,应完善合同条款, 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避免模糊
企业持续改进方向建议
加强内部沟通机制
企业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沟通机制,促进管理层与员工 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员工诉求和意见,从源头上减 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强化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应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定期的风险评估和 排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劳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 施加以防范。
提升员工法律意识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损害企业形象,影响正常 生产经营,增加诉讼成本。
对社会的影响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影响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02 预防措施与制度建设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合同中详细列明工作内容、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关键 条款,确保双方权益清晰明确。
合法合规
及时更新
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调整,确 保其适应实际需要。
运用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等方 法,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 ,识别出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风险评估模型构建
构建原则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 构建适用的风险评估模型。
模型要素
包括风险指标设定、权重分配、评分标准等,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企业常见劳动法律风险及防范ppt课件

4、公示告知
这是制定规章制度的一个法定程序,它直接关
系着规章的效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司法实践中劳动 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 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 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 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 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 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风险分析】
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 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 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 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实践中,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 中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 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 实等等。
【应对措施】
(三)对策——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民主程 序、公示通知
1、主体合法——制定主体适格。 为保证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
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 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 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统一管理的行 政机构,并由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名 义颁发实施。用人单位其他管理机构,不具有劳动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资格,只能参与劳动规章制度 的制定活动。企业某个部门制定并以部门名义发布 的规章制度存在法律效力的风险。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 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 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 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 险。
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及其法律风险防控

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及其法律风险防控
劳动争议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发生分歧导致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
件具有以下特点:
1. 易于发生:因为工作时间、工资、权益保障等问题,劳动者容易与雇主发生分歧,进而引发劳动争议。
2. 民事公益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未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具有民事公益性质。
3. 复杂性: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多种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
需要具备专业知识。
4. 难以解决: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得
到妥善解决,可能会造成员工流失、企业声誉受损等问题。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企业需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以减少损失和纠纷。
以下是
一些防范措施:
1. 确保合法性: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纠纷处
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保持沟通: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该与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不断
寻求妥善解决的方法。
3. 避免诉讼: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尽可能避免走司法途径。
如果一定要
进入诉讼程序,必须审慎选择代理律师,并制定出详细的纠纷处理方案。
4. 合理调解: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合理调解,使双方均得到满意的解决
方案。
企业应该积极妥善处理纠纷,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是企业中难免出现的问题,但是只要企业采取合理的法律风险防控,就能有效避免损失和纠纷。
企业应该规范化劳动关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并与员工
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一、确认劳动关系为避免劳动争议,首先应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订立劳动合同的凭证包括劳动合同、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以及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身份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则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续聘的情况。
三、单位应对单位应对录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为雇佣关系,录用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虽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见等不属于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为用工主体,经授权的项目部、业务部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为独立诉讼主体。
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摘要:劳动关系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的劳动人事法律制度不断更新完善,为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撑。
但是在实务操作上,劳动纠纷问题在企业中仍然时有发生,一旦处理不当会引发劳动争议,给企业带来不可控的法律风险,甚至会影响公司队伍的稳定性、积极性。
因此关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点及关键点,预想防范措施,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重视的问题。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劳动关系管理的风险点及防范对策进行探讨,起到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关系风险管控防范对策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必须要注意劳动关系管理的风险及防范,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度也日趋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劳动关系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必须规范人事工作日常管理,加强风险管控,以改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营造以人为本的员工优质体验与积极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新环境,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新发展。
1.劳动关系管理中常见的风险点1.1制度执行有偏差1.1.1企业针对劳动关系制定了完备的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出现各层级执行不一的情况。
如员工日常的请休假,会出现流程不规范,公示环节缺失,工作传达、宣贯不到位,导致员工解读偏差/不知晓等问题。
1.1.2国有企业一般会在年末开展民主测评工作,通过员工之间互相评分,管理人员评价确定民主测评成绩,但对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等次的影响在日常管理中未能有效应用,如年度考评不合格是否可作为岗位不胜任的评价依据,是否可做调岗或再培训等,都是企业可以考虑的方向。
1.2考勤和休假管理不规范1.2.1考勤管理执行不严。
在企业层级较多的情况下,会出现各层级的人事专员对企业内部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理解与认识不足、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在日常请销假中卡控不严格,如不能严格审核休假应休天数及实休天数出现超休、病、事假超期未返岗,超出可休天数仍批准休假等,都是考勤管理中企业需规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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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一、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1、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合同、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也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分类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者要求签订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续聘的。
6、单位应对(1)录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为雇佣关系;(2)录用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虽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等不属于劳动关系;(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5)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分公司、酒店、4S店、商场、物业管理处等)可以直接为用工主体,经授权的项目部、业务部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为独立诉讼主体。
(6)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者无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8)虽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一是工龄连续,二是包括非劳动者原因在同一集团或分支机构之间或新旧单位之间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9)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才开始计算次数。
(10)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变更劳动合同常见的有调地点、调岗位、调薪酬。
1、总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地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作地点、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金报酬是劳动者决定是否签约的主要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2、几个具体问题(1)在同一城镇区划内调整地点不属于合同变更;跨区域搬迁的,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金报酬”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约束力的。
当然,依据该条约定作出的调整决定应当是正常的、合理的。
(3)员工不信任工作,可以调岗,或对其进行培训。
仍然不胜任的,可以解除,但调岗后不能再适用试用期。
(4)员工不服从调岗决定拒不到岗,只要调岗决定是正当合法的,可按旷工处理。
(5)“末位淘汰制”只能是岗位淘汰,不是劳动关系终止,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活进行培训。
(6)部门取消,一般可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7)实行岗位竞聘的,要有明确的岗位竞聘、聘任标准和待岗管理办法,对落聘人员按待岗处理,一般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关系。
三、管理制度的效力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要注意: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予以认可。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子公司可以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常见的争议内容。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注意的几个问题(1)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等。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的,要注意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违纪行为的确定性和处罚的公正合理性等。
(3)严重失职、舞弊的,要有明确的失职或舞弊的事实、严重的程度、重大损害的事实及因果关系。
(4)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解除,那么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呢?3、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查明解除事由→固定证据→作出决定→通知工会→通知劳动者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存档(2)通知劳动者本人时,需要其本人亲笔签名,由其配偶、成年家属签名并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作出说明,否则,应当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并在文件资料名称上记载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名称。
还不行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3)另外,劳动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而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社会保险1、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常说的五险)是法律强制性的。
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和补缴社保费用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职权。
建立社保关系、缴纳和补缴社保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
只有当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其损失,并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受理。
这样,劳动者必须举证发生工伤、生育、失业和养老的事实,且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其损失,由人民法院分析双方过错,用侵权责任理论来进行判决。
2、劳动者个人经解释后仍坚持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的,必需亲笔签署“要求不购买社保的报告”,留存公司存档(但这仍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建议企业采用。
3、除非劳动者本人不具备缴纳社保保险资格的(如已达退休年龄、如已在其它公司缴纳社保险的),可以不用缴纳,但需本人签订确认并存档。
六、加班与工资支付1、每周工作六天,每周未超过40小时,是合法的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目前我们整个集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水平约定过死,没有弹性;没有区分工资构成,特别是没有说明已经包含的加班工资的数额和计算方式)2、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3、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推定加班事实成立。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5、有的法院这样操作:计件工资的,一般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是加班:一是完成工作定额,二是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三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
如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