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关系中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解决劳动争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常用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及实务操作。
一、调解协商调解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式。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和观点,并寻求妥协。
调解方可以由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中立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双方自行选择调解人。
调解协商的实务操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双方应当主动表达解决问题的意愿,并明确问题的性质与要求。
其次,通过直接对话、书面通讯等方式交换意见,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并探讨解决办法。
最后,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当将协议内容写成书面协议,各自签字并保存。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有权威机构进行裁决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双方可以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主要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材料,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实务操作中,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方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仲裁机构交纳一定的费用。
其次,仲裁庭将组建仲裁组成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申请回避、排除违法的证据等。
最后,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并发出仲裁裁决书。
三、职工投诉职工投诉是一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职工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说明问题的经过和要求解决的事项。
相关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实务操作中,职工投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投诉应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工资单、通知书等。
其次,投诉内容应切实反映问题的实质,具备必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后,投诉人应关注部门的受理期限和处理程序,并配合调查过程中的需要。
四、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手段,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一些争议。
劳务纠纷及处理方案

劳务纠纷及处理方案在现代社会中,劳务纠纷屡见不鲜。
劳员与雇主之间可能会有很多分歧,甚至可能会引发纠纷。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劳务纠纷和处理方案,以帮助您有效应对此类情况。
一、加班问题在某些情况下,雇主会强制要求劳员加班,并对加班时间进行少量补偿。
这是劳务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解决方法:首先,您可以与雇主进行谈判,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谈判无果,则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这可以帮助您获得合理的赔偿,并避免未来的类似问题。
二、薪酬问题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会违法地拖欠劳员薪酬。
这是极为令人沮丧的情况,因为劳员辛苦工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解决方法:如果您面临这种情况,首先可以与雇主进行谈判。
如果谈判无果,则可以考虑向劳动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他们将调查此事,并为您提供帮助。
三、劳务合同问题劳务合同是雇主和劳员之间很重要的一份合同,详细规定了工作职责、薪酬、福利等重要事项。
因此,当劳务合同存在问题时,将会引发重大的劳务纠纷。
解决方法:如果您面临劳务合同问题,您可以首先与雇主进行谈判,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如果您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劳动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帮助,他们将调查此事,并为您提供正确的帮助。
四、工作环境问题工作环境是劳员保障自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果工作环境卫生及安全性无法保证,将会严重影响劳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解决方法:如果您面临工作环境问题,您可以首先向雇主反映问题,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如果您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帮助,他们将调查此事,并向雇主提出要求,解决您的问题。
五、辞退问题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会擅自辞退劳员,这是劳务纠纷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雇主必须依法辞退劳员,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
解决方法:如果您面临被擅自辞退的情况,您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您还可以向劳动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他们将调查此事,并为您提供帮助。
六、总结劳务纠纷对劳动者和雇主都会造成重大损失。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劳动争议的几种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劳动争议的几种解决途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基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携睁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搏隐档(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处理方案

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处理方案以下是 8 条关于劳动争议和纠纷处理方案:1. 先冷静下来别着急上火呀!比如说你和老板因为工资闹别扭了,这时候别急着吵吵,冷静才能找到好办法。
咱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和对方谈谈,把自己的想法和诉求清楚地说出来,说不定问题就迎刃而解啦!就像生病得找对病因才能对症下药一样。
2. 证据可太重要了啊!要是你觉得自己被不公平对待了,那赶紧把相关的证据都收集起来呀。
像上班打卡记录、工作邮件啥的,这都是能帮你说话的“小伙伴”呢!这不就跟打仗得有武器一样嘛!3. 找个中间人来调解调解呗。
找个大家都信任的人,让他来帮忙从中说和一下,也许矛盾就没那么尖锐了呢。
好比两个吵架的人,有个和事佬在中间劝劝,气氛不就缓和多了嘛!比如老张和小李闹纠纷了,找老王来调解一下说不定就好了,多简单的事儿。
4. 不行就走正规渠道呀!别害怕那些麻烦的程序,该投诉就投诉,该仲裁就仲裁!这就像给自己的权益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保护自己呀!要是小王被单位欺负了,他不去争取能行嘛!5. 和同事们团结起来呀!人多力量大这道理咱都懂吧。
要是大家都面临类似的问题,那就一起想办法,互相支持,总比一个人单打独斗强吧!这就好比一群人一起爬山,互相拉一把就都上去了。
6. 关注法律法规可不能忘啊!平时多了解了解相关的规定,这样遇到问题才知道怎么应对呀。
这就好像你出门得知道路线一样重要!难道你不想清楚自己有啥权利吗?7. 别不好意思开口,该争取的就得争取!你不争取,别人怎么知道你的想法呢?好比你想吃蛋糕,不说话别人咋会给你呢?就像小赵想要加班费,就得大胆地提出来。
8. 保持乐观的心态呀!别因为一点纠纷就垂头丧气的。
相信总会有解决的办法,只要坚持,总能守得云开见月明的!就像在黑暗中只要一直走,总会看到亮光一样!总之,遇到劳动争议和纠纷不要慌,办法总比困难多,要积极勇敢地去面对和解决!。
劳动纠纷处理措施

劳动纠纷处理措施
劳动纠纷处理: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
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劳动纠纷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纠纷解决方案

劳动纠纷解决方案在劳动关系中,劳动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当员工和雇主之间发生分歧,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劳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劳动纠纷解决方案,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劳动纠纷。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和最主要的劳动纠纷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自主地达成一致并解决纠纷。
协商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调解,如工会、人力资源部门或专业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高效、灵活,双方可以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和诉求,寻找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调解程序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调解程序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调解程序通常由第三方调解人主持,帮助双方进行对话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调解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和公正性,调解人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引导,使双方更容易实现和解。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并继续劳动关系。
三、仲裁流程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劳动纠纷的方法。
当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达成一致时,仲裁可以提供权威的裁决结果。
仲裁一般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负责进行。
仲裁程序一般需要双方提交书面证据,进行听证会,仲裁人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裁决。
虽然仲裁的结果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也可能导致较高的成本和较长的时间。
四、司法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司法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当协商、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法院审理。
司法诉讼通常需要雇主和员工之间提供充分的证据,并接受法官的判决。
虽然司法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解决方式,但可能会耗费诉讼费用和时间,并且法院的判决可能难以满足双方的期望。
综上所述,协商解决、调解程序、仲裁流程和司法诉讼是常见的劳动纠纷解决方案。
在解决劳动纠纷时,双方应充分尊重和倾听对方的意见,积极寻求公平和谐的解决方案。
对于员工和雇主来说,了解各种解决方案的优势和劣势,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解决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可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力,并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中常见的争议与解决方案

劳动中常见的争议与解决方案在劳动场所,由于职责、权益以及沟通等方面的不同,常常会引发各种争议。
这些争议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严重干扰工作秩序,甚至对员工和企业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及时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案对于维护劳动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工资争议、工时争议以及劳动合同争议三个方面,介绍常见的争议情况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工资争议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直接回报,因此工资争议在劳动中较为普遍。
工资争议的原因可以包括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水平以及工资发放时间等。
首先,对于工资计算方式争议,员工可能会对工资核算标准或者计算错误产生异议。
解决方式是建立透明公正的工资核算机制,并及时纠正计算错误,确保员工获得应得的工资。
其次,工资水平争议可能出现在员工薪资调整或者涨薪时。
雇主应该建立合理的薪资结构,并通过公平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薪资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工资发放时间争议可能是因为薪资发放的延迟或者不准确。
解决方法是建立完善的薪资发放流程,确保按时准确地向员工发放薪资。
二、工时争议工时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时间的安排与工作强度的合理性。
工时争议包括超时工作、休假调度、加班费以及轮班制度等方面。
首先,超时工作是指员工在规定工时外仍然被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为解决超时工作争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并确保员工的合法休息时间。
其次,休假调度是指在员工请假申请、休假安排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争议。
雇主应建立规范的请假和休假调度制度,并充分尊重员工的合理请假需求。
此外,加班费问题也是工时争议中常见的一种。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员工加班费,并确保加班费的准确计算与及时发放。
最后,轮班制度可能引发员工对于工作强度不公的抱怨。
解决方法是通过调查研究、员工参与等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轮班制度,充分平衡工作与休息的关系。
三、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以及条款执行等问题。
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争议可能产生于劳动合同的缺失或者合同条款的不明确。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这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但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 调解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
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3. 仲裁程序。
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4. 法院审判程序。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以上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四种主要方法,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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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1.关于职工未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排下岗的争议应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交了的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又解除劳动关系时,抵押金不予退还;二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安排下岗等。
因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款、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如果职工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的非法收费提出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部发[1995]346号,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将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职工,并指出其收费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等项原则的规定。
(3)因用人单位强制在职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而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办发[1995]150号和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撤消其强制行为,废止其强制性内部规定和措施,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调整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职工入股的内部规定和措施。
(4)对于有别于上述风险押抵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例如:出租汽车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将运营车交职工使用,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车辆抵押金。
饭店为职工制做若干套工作服,有的质量还比较高级,向职工收取一定的服装抵押金。
对这一类的风险抵押情况应依据公平、合理、对等、合乎实际的原则来处理,不应机械地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2.关于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又犯严重错误被开除的争议应如何处理?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14条规定,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待"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因此,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
然而,如果职工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甚至触犯了刑律,企业将其开除,职工不服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75号)的规定,只要职工所犯错误"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犯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进行调解或裁决。
3.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给予除名的争议应如何处理?处理这种争议的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
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期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依法予以除名。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职工愈期不归也不能视为旷工,更不得予以除名。
4.关于因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对于这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予以受理。
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因执行这些内部的规章制度发生的工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其次,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有关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内部规章是否合法,只要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争议的依据。
5.关于由留用察看处分等引起的工资争议应如何处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因此,如果职工对企业的留用察看处分不服,要求恢复支付工资与企业发生争议,应视为工资争议。
当事人若在申诉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与此同理,因职工被停工检查而停发工资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按工资争议对待。
处理这类争议,应先弄清事实真相,如企业处分职工正确,仲裁委员会应维护企业的留用察看处分决定,驳回职工恢复支付工资的请求。
如企业处分职工错误,仲裁委员会应要求企业收回留用察看处分决定,重新依法处分职工,恢复支付职工的工资。
企业对职工作停工检查、停发工资的处理,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的规定,要求其收回决定,重新依法处理,恢复支付职工的工资。
6.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用人单位未予办理退休手续,也不给予任何待遇的争议,应如何处理?处理这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社会保险争议予以受理,因其争议标的之一是办理退休手续。
然后,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具体处理:(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
7.关于确认退休年龄的争议应如何处理?这类争议的标的往往是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和《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的规定进行仲裁.其规定是: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上述规定有疑议的具体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于需要更改身份证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8.关于离退休人员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的争议应如何处理?凡是离退休人员因养老金和医疗费问题与原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9号)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96号)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具体处理。
对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原单位停、减发退休费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4条的规定处理。
即:地方有相应规定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精神处理。
9.关于应聘的离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对于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与聘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2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当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企业对其以前的错误给予行政处理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47号)的规定,要求企业对已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对其以前所犯错误未及时依法处理的,则不得予以处理,比如对该职工予以除名、辞退、开除等。
另外,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9号)的规定,退休人员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件》,困此,用人单位不能对退休人员再实施各种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
11.关于职工申请仲裁和享受失业保险两种权利的衔接问题如何处理?为了保障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期间的基本生活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专门就职工申请仲裁的权利与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如何衔接的问题作了政策规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发放职工待业救济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13号)的规定,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属于职工当事人既进行了待业登记,邻取了救济金,同时又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经仲裁或审判后如撤销企业的处理决定,应由企业从决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之日起计发职工工资;同时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已发待业救济金,而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经仲裁或审判别后如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职工当事人进行待业登记后,则待业保险机构应根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为职工当事人计发自企业决定开除、除名、辞退之日起的待业救济金;经仲裁或审判后如撤销企业的处理决定,企业应从决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之日起计发职工工?quot;。
12.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应如何处理?处理这类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简单地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办理,还应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第7条,《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等规定具体分析、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