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思考

院程序不 同 诉讼 程 序
,
日 本 的劳 动 审 判 不 属 于
劳动争 议 的发 生 具 有积 极 作 用
咨询
即
也 不 是 诉 讼 程 序 之 前 的必
权益 维护
经程序
一
,
而 是 与 民事 诉 讼 程 序 并 行 的
,
业 知 识 的要 求
,
因此在 劳动争议 调 解
。
时 间 减 轻 了 当 事 人 的诉 累
,
正 式 实施
这 两部 法律构 成 了 日本个
,
分 析 和 及 时 对 可 能 有 违 法 行 为 的雇 主
使绝大部分 劳动争议 案
。
别 劳 动争议 处 理 的法律框 架
形成了
,
提 出 善 意 的批 评
、
建 议等方式
,
可 以帮
件得到 了解决
矛盾激化
三是
,
这 种做 法 有 利 于 避 免
。
比 较 完 善 的劳 动 争议 处 理 运 行 机 制
助 员工 和 企 业 在争议 发生 之 前通 过 沟
通 把 问题 解 决 在 萌 芽 状 态
。
促 进 劳 动关 系 的和 谐稳 定
在 实践 中 取 得 了 很 好 的效 果
。
二
是在劳
注 意 发挥 劳 动 审判 制度 的准 司 法
,
日 本 个 别 劳 动争 议 处 理 机 制 主 要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过 程 中充 分 发 挥 调 解 的
为 了便 于 操作
,
处 于 空 白状 态 反之
,
这 不 利于 化解矛 盾
,
的处理 方式
也 可 以实行 第二 种 方 案 议 咨 询和 调 解机构作 为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证为视角

人、 第三人都没有劳动关系,只足与第三人有承包关系。申诉人 与 第三人 的经济合同承包关系
不适合劳动仲裁裁决 ,请驳 回申诉人的 申诉请求 。
区仲裁委经审理 ,认为:申诉人 l9 年 8 刮被 、人处工作 。第二 人提交_ 巾诉人签收 9 8 J 斥 二 r 的 《 现金支出证明单》 ,证明申诉人 20 卜2 、4 0 1 03‘ 、3 、1 、1 月工资每月 l0 20元。第三人提 交 03年 l 月 2 t《 T20 2 0 E 关于张某 自 动离 I 的决议》 p ,l 诉人主张 自己没有收到此决议 ,第三
20 0 3年 1 1月 3 日终 止 。因被 诉人 的经 营期 限截 止至 20 03年 1 月 3 日止 ,20 1 03年 l 0月 2 6日
第三人向被诉人的全体工作人员发 出要撤销被诉人及筹备成立外地分公司的书面通知 , 申诉 但
+
收 稿 日期 :2 0 o O 06一 9一 6
作者简介 :陈 雯 (9 1 ,女 ,湖南郴州人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广 州分行人 力资 源部 干部 。 17 ~)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用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绪论劳动争议的处理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人集体相结合研究法;第一章劳动争议第一节劳动争议的概念与构成1、劳动争议概念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1)体现了劳动争议与劳动立法的内在联系。
劳动争议是劳动立法的产物,后者是前者产生的条件,前者是后者的必然结果; 2)反映了劳动争议的本质内容;劳动争议的标的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3)符合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客观规律;2、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1)主体:指劳动争议当事人A、必须具有劳动权力能力;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力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B、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力资格;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用人单位。
2)、内容: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是劳动争议的内容要件。
3)、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
具体包括行为、物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性质和特征1、性质:劳动争议的性质是由劳动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2、特征: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
即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纵横交错的法律地位,单向隶属关系;3)劳动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4)劳动争议的影响面较大;3、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的区别1)与民事争议、经济争议A、主体不同;B、内容不同;C、表现形式不同;2)与劳动行政争议A、主体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行政机关与法人、公民;B、内容不同;劳动行政机关因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C、客体不同;包括人身内容;D、原因不同;实现劳动管理产生;E、诉讼程序不同;F、处理依据不同;第二章劳动争议的产生和预防第一节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1、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2)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有着密切联系;3)基于职业的有偿劳动发生的;2、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的劳动权力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3、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形式多样化;2)劳动关系的主体明确;3)建立自主化;4)运行法制化;5)状态灵活化;6)主体双方的经济利益差别更加明显;7)部分劳动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4、劳动争议产生的社会原因:1)是一个历史范畴;只有在民主法制的社会才有可能;2)是市场经济的产物;5、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具体经济利益的差异性更加明显;2)部分劳动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3)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缺乏适应性;4)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5)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6)劳动立法滞后,且不配套;第二节劳动争议的预防1、劳动争议预防是指劳动行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事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和制止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的活动;2、预防措施:1)增强劳动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建设、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开展法学研究;2)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A、只能由劳动监督机关行使;B、处罚对象较为广泛;C、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D、强制性。
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231 1 1 3年 1月 ( ) 下
{占 l 枉金 } I
试 论 我 国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的 问 题 与 完 善
宋 涛
摘 要 当劳动争议发生后, 劳动仲裁 已经作为劳动者首选的方式, 以此来维护 自身的劳动权益。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 裁制度在处理劳资纠纷的过程 中发挥 了积极作用, 并且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 我国又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一来自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 (0 oo -2 -2 1 0 .5 22 1 ) i 4 0 0
、
程 序设 计不 合理
事人可 以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执 行 。 《 动争 议调解 仲裁 法》 一 ”劳 将 部分 劳动争 议归属 于一裁 终局 , 这些 争议包 括 :. 1追索 劳动 报酬 、
劳动 争议 的及 时处 理和 维护 劳动者 合法权 益 都十分 不利 ; 次这 法 院 申请执 行 。受理 申请 的人 民法 院应 当依 法执 行” 其 。这又 一 次
种 设计不 符合 仲裁 的本 质 , 正意 义上 的仲裁 是争议 双方 当事人 把权 力交 给 了法 院, 院 即拥有 最 终 的决定 权 , 一裁 终局 的进 真 法 使 基 于对仲 裁 者 的信任 将 争议 交给 仲裁 者 。有 学者认 为 : 由于劳 步规 定变 得毫 无意 义 。笔者 认 为对 不履 行裁 决 书 的行 为进 行适 “ 动 关系具 有特 殊性 , 因此 , 劳动 仲裁 也应 当 由 自己的特 色 , 而现今 当 惩罚 , 促义 务人履 行裁 决 书 , 可 以通 过 履行 担保 的方 式来 督 还 的 劳动 争议 仲裁 正 体现 了这 种特 色 ”0 种 说法 非常模 糊 , ,这 特色 保护 劳动 者 的合法 权益 , 一裁 终局 真正地 发挥 其 效用 。 使 除此 之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ppt课件

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仲裁程序依法暂时停止,待法 定事由消灭之日起,再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种时 效制度。
30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 3.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的现状
一、劳动争议具有多发性 二、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 三、劳动争议具有尖锐性 四、劳动争议具有群体性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 1.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 • (1)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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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 2.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 (2)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 •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
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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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 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 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 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 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劳动争议中的处理技巧和案例分析

二、薪酬支付争议的预防处理
案例5:
高某为某科技公司财务总监,月薪2万元。 2002年,高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高某称,2002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实 行裁员减薪计划,经公司CEO商谈,公司与高某订 立了一份“迟延支付工资协议”。协议约定,高某 升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工资不变;经双方 同意,公司每月支付高某工资5000元,其余工资 公司暂不发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并发放。
协商离职的选择
1、谁提出离职是核心 2、协商形式可以约定或规定 3、应该对协商采取经济引导
注意:对辞职请求注意甄别处理
协商解除的特点
1、不受法律解除限制性规定的调整; 2、不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 3、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推荐使用!
协商的条件往往是经济补偿支付 补偿多少是个动态概念 学会使用比较计算来打动离职员工 补偿支付的项目、金额应该表现灵活
派遣工、租赁工、返聘工、实习工 ---------均属于劳务关系
代理人、直销员、承包工 ---------易混淆的关系
几种典型劳务关系
返聘人员 实习生 借调人员 下岗再就业
讨论案例
北京空运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 股份公司。原北京空运公司员工订立了5年期 劳动合同,只履行了3年,便被整体划给了股 份公司,并与股份公司新签了5年期合同,原 合同未做处理。 5年后,股份公司终止了5名员工劳动合同。遂 发生争议,要求股份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案例6:
周某因工作原因连续工作三个月, 致使“五一”黄金周出游计划落空,还 必须“五一”期间坚持工作。为此,其 要求支付其三个月期间,所有休息日和 “五一”的加班工资,公司称已经批准 实行了综合工时。
问题: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加班费?
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兼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度完善

结构性 障碍”。 。依法设 立的基 层人 民调解组织 、 2 0 年 5月 1日,劳动 争议仲 裁调解 法》 08 《 正式 施行 , 该法 对 解组 织 的制 度性 、 街 由于这 些社 会 我 国劳动争 议解决机 制依 然未变 , 于我 国 的劳动争议 解 决机 在 乡镇 、 道设 立具有 劳动 争议 调解职 能 的组织 , 但对 制进行 了诸 多方面 的变革 , 完善 了“ 一调一裁 两审 制” 劳动争议 解 化 的调 解组 织 的层 次 规定 不明 确 ,法 律 也缺乏 相 关的 强制性 规
L g l y t m i o i y e a se Ar S d ̄ ce t
{占 l 缸会 } I J
己1年 月 中 口J 3 ( ) I
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兼论我 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制度完善
钟 三 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 国现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 指出存在的问题, 出我 国立法可以在对劳动争议进行 提
决机 制 , 具体制 度上 表现 在如下 几个方 面 : ( ) 一 申请调 解
劳动 争议 的调解是指 在劳动 争议调解 委员 会 的主 持下 , 在双
定, 成其 现实 的可 操作性 不 强, 造 不会 成为 当事人 劳动 争议 纠纷
解 决 的首选 。
2 仲裁 与诉讼 程序 协商 衔接 机制缺 失 。 . 在现 行法律 框 架 内,
二 、 国 现行 劳动争 议纠纷 解决 机制 存在 的问题 我
( ) 、 一 调解 仲裁 、 诉讼 三者之 间协 调衔 接机 制缺 失 1 调解 与仲裁 的协 调衔接 机制 缺 失。企业 调 解委员会 的 日 .
导致它 对企业 具有经 济依 附性 法规和 司法解 释 的出台 , 劳动争议 解 决机制定 型 , 成 了“ 现行 形 一 常 费用和人 员工 资均 由企 业负担 , 意志 自由”“ 决 自由 ,无法 形成超 然 、 、裁 “ 中立 、 正 公 调一 裁两 审制” 劳动 争议解 决机制 。 种处 理机 制 曾经在 一段 时 而 不再具 有“ 这 期发挥 过积 极作 用 , 其弊 端也 一直为 理论 和实 务 界所诟病 。 但 的地 位 和权威 , 不可避 免地 成为 企业 ( 主) 而 雇 的工 具, 企业 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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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
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
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导入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
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
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现状与不足处。
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协商是指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公平合作的原则下,为解决争议而相互商议和对话,但必须是基于自愿和平等才有可能进入这一步骤。
劳动争议协商的优点在于能有利缓解劳资矛盾,快速复原劳资关系,也有助于缓解司法审判压力,还能强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的法制观念,它的成本较低、效率高。
个别争议协商制度别争议一旦发生,因实际中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缺乏平等对话的条件。
在维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通常按雇佣方的规定对话与谈判,这更多是雇方部一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种程度上这是协商制度的化。
我国目前鼓励争议当事人先采取自主协商,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因此,个别争议协商的程序包括:雇主——劳动者、雇主——第三方与劳动者、雇主——工会与劳动者。
协商程序规定缺失。
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对协商的程序步骤等没有详细规定。
集体争议协商制度集体争议协商制度,又称“团体交涉”或“团体协商”,是为解决在签约、变更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基于平等合作原则进行商谈的制度。
因而,集体协商制度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团体和雇主或雇主团体,它对应的是调整事项争议,现行《集体合同规定》规定,发生集体争议后,首先通过当事方自行谈判,如协商不成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调处不成的,可以再要求劳动仲裁。
《集体合同规定》赋予集体争议协商强行性特点,它特别指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所谓调解,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十分常见,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在实事的基础上,通过疏导、劝导、说服,促使争议双方进行有效协商,达成一致,消除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除重申和补充其他法规关于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外,还引入了多元化的调解机构。
它规定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镇街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但未对后两者机构的人、财、物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取消了之前“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担任主任”的规定,规定企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荐的人员担任,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工会调解人角色,顺应很多企业无工会的现实,以及体现了工会绝对代表职工权益的理念。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做了大幅改动,赋予其约束力,关于支付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另外,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免费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基本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机构依法公断解决劳动争议的执法行为。
包括一系列的活动,如调解劳动争议,依法审理、裁决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使我国仲裁制度产生了一些变化。
(1)比较科学的机构设立和人员组成;(2)使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更合理、更有效率;(3)一裁终局部分案件;(4)由于法律与时代的结合,使大量案件和复杂的问题得以激发出来。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是在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或者其他情形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在2001年和2006年颁布的司法解释适用于若干问题,在一些地方让劳动争议有别于民事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些规定上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围、管辖、时效和举证规则。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加强调解,矛盾化解在基层劳动过程是一个合作与争议相伴的过程,多数劳动者希望能以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以保持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
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能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充分协商,消除隔阂,自愿达成协议,则为劳动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
借鉴挪威的成功经验,应当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既要充分尊重争议双方自己的意愿,又要体现中立性。
调解委员会应由相同数目的用人单位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并由一名外请的中立人士(通常可以是政府劳动部门的官员)任调解委员会主任,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协商和答辩,调解委员会主任平衡双方利益,提出一个建议性的调解方案,并允许双方进行完善和补充,尽量实现劳动争议的和平解决。
此外,《企业劳动调解争议处理条例》必须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接受了调解方案,则应主动履行协议容,否则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基础上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处理模式。
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总体上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大类。
如履行给付义务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给付等就属于利益争议的畴,而“禁止非法的劳动行为”、辞退、裁员等就属于权利争议的畴。
法律可以规定将属于利益争议的纠纷管辖权授予劳动仲裁委员会,而将比较疑难复杂的权利争议的案件管辖权授予法院,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是进行仲裁还是诉讼。
同时规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对某一利益争议拒绝受理,则当事人可以凭借仲裁委的拒绝受理书向法院寻求救济,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切实得到保护。
之所以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制于利益争议纠纷,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力不强、素质不高,不能很好地解决较为诸如辞退、裁员等较为复杂的权利争议案件,其处理结果往往不能让当事人信服;而将法院的管辖权仅规定为权利争议纠纷是因为我国群众的仲裁观念不强,没有仲裁意识,当发生纠纷时人们更愿意选择法院来解决,那么就极有可能会出现“仲裁虚无”而“诉讼爆炸”的情况。
因此这种管辖权的划分能够在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之间进行合理的资源分配,让两者各自发挥自己的现有优势。
1. 劳动仲裁的“两裁终局”制。
首先,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他因素的束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育不良、能力不强,因而在“裁审分离”模式下,如果仿照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将抹煞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性,悖逆当事人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基本需求,从而有碍仲裁裁决公信力的形成,从根本上动摇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生存基础。
相反,如果实行“两裁终局”制度,则不仅可以克服前述缺陷,而且也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成长态势”协调一致。
当前,大部分省设立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还通过实行“一裁一复议”的办法或赋予上级仲裁机构对下级仲裁机构的监督权,为实行“两裁终局”制度提供了实证数据,积累了初步经验。
其次,实行两裁终决制其程序简洁、处理及时,通常情况下能在1个月结案,由此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的合法权益。
最后,可以效仿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对终局裁决提供最后的法律救济。
即当事人如果认为终局裁决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予以受理,并做出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委重新裁决的决定,相反如果不符合规定则驳回其申请。
2. 在法院设立劳动审判庭,实行两审终审制。
从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来看,对劳资纠纷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如德国,设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劳动法庭,而法国则是在普通法院设立劳动法庭。
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的现有情况以及如何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我认为我国可以在现有的人民法院部设立劳动法庭,这是一个不同于民事庭、经济庭、行政庭的特别机构,该审判组织应当由法官、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首先,我国的诉讼法本来就有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而建立劳动法庭后拟将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引入审判组织,这与现行的审判组织的构成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是具有可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