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精彩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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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辩护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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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庭主持人、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大家好。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深切地感受到这里的庄严和正义的氛围,我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向大家阐明我的观点。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必须立足于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这是我们司法制度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根本。

关于本案的事实,我们要对指控进行逐一分析。

我将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从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第一,证据的缺失。

首先,我们要注意到,目前的指控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客观上存在一些缺陷,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充分,甚至有些证据可能带有误导性。

我希望您能够对这些证据进行谨慎的评估,并且对于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指控予以否定。

第二,证据的真实性。

除了缺失,我们还要关注现有证据的真实性。

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我们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人为破坏、伪造或错误。

因此,我建议法庭对于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审查,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证据的解释。

有时候,同样的证据可能存在多种解释。

我们不能仅凭指控方提供的解释就完全确定被告的罪行。

我将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解释,为您呈现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以揭示事实的真相。

第四,合理怀疑的存在。

根据我们的法律制度,被告无需证明自己的无罪,相反,指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的有罪。

而在当前的案件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排除合理怀疑的存在。

我将对相关证人进行交叉审问,发现并揭示证人证言中的疑点和不一致之处,以引发合理怀疑的存在。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法庭主持人和陪审团成员们的使命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辩护和证据的呈现,您会找到真相,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大家!。

法庭辩护词范文(实用30篇)

法庭辩护词范文(实用30篇)

法庭辩护词范文篇1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受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父亲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放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职责,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因琐事故意放火,涉嫌放火罪,辩护人认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公诉机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主观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否有法庭辩护词范文篇2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

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12)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

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

“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

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

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

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

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

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

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

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

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

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

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

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

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

田某某涉及抢夺罪律师成功辩护改变罪名的辩护词

田某某涉及抢夺罪律师成功辩护改变罪名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田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现本着依法辩护原则和忠于客观事实的职业态度,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田某某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夺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同时其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1、被告人不构成抢夺罪,不是抢夺的共犯,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单独定罪处罚。

根据所有被告人的笔录及庭审调查的情况,被告人田某某事先没有参与韦某某、叶某某、江某某等的抢夺的策划,也没有参与他们的抢夺行为。

田某某知道他们的抢夺行为系在韦某某等的抢夺行为完成之后,系其男朋友叶某某事后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只是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等等相关规定精神,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不应当构成抢夺罪,而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以下是一些中国名律师常用的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1. 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平等、公正、公平的,我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保障。

2. 案发当时,我的当事人并非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没有直接犯罪行为。

3. 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4. 案发时间和地点等有关重要证据存在疑点,证据链条不完整。

5. 罪名不明确,指控罪名与事实不符。

6. 采取的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存在问题,违反了法定程序。

7.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可信等问题,无法作为准确可信的证据。

8. 我的当事人没有过往犯罪记录,是一位良善的公民,不应当被过度惩罚。

9. 我的当事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

10. 我的当事人有充分的悔过表现,有立功的可能性,应当减
轻惩罚。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用辩护词代理词的示例,实际的辩护词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表述。

最精彩的辩护词合集

最精彩的辩护词合集

最精彩的辩护词合集辩辞一: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听众们:今天,我站在这里,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保护环境,呼吁大家一起行动。

环境,是我们生存的基础,也是我们子孙后代的家园。

然而,现实中,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它不仅威胁着我们的生活品质,更威胁着我们的生存。

环境问题对我们的生活品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空气污染导致呼吸道疾病的增加,水污染使得我们无法享受纯净的饮用水,土壤污染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这些问题直接威胁着我们的健康和幸福。

此外,环境问题还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不可逆转的破坏,如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气候变化等,这些都将对我们的生活造成长期的影响。

环境问题对我们的生存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我们看到了一些地区由于环境恶化而导致的灾难,如水资源的枯竭、土地退化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条件,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如果我们不采取行动,环境问题将愈加严峻,最终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继续在这个星球上生存。

因此,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我们需要从自身做起,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减少能源消耗,节约用水,减少垃圾产生,推动可持续发展。

我们还需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来。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强合作,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共同努力构建一个美丽、健康的地球家园。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

让我们为我们自己,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辩辞二:重视教育的重要性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听众们:我站在这里,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重视教育,呼吁大家一起行动。

教育,是人才培养的基石,也是国家发展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面临着许多教育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威胁着我们的未来。

教育问题对我们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教育是每个人成长的必经之路,它决定了我们的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人格发展。

最新整理庭审辩护词.docx

最新整理庭审辩护词庭审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XXX(被告人XXX的近亲属)之委托,并由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XXX 被指控涉嫌XXX罪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通过认真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搜集相关证据,提交了法庭,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认证,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与认识。

为了认真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被告人XXX不存在XXXXXXX(对罪行的描述)的情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综上所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概括性总结)。

以上辩护意见,望XXXX人民法院重视。

田文昌律师的非法律困惑

田文昌律师的非法律困惑转自《三联生活周刊》文/李菁田文昌所在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朝外大街的一座价格不菲的写字楼上。

作为被封为“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田文昌的这间办公室显得毫不张扬,除了一些法律专业书籍、照片和诸如“北京市十佳律师”之类的证书外,比较引人注意的是墙上挂着的那份由“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授予的会员证书。

田的助理卢伟华说,得到“终身荣誉”会员资格的,中国只有田文昌一人6月底,田文昌接受了中央电视台《面对面》的采访,其间一个讨论话题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定位。

田文昌再次重复了他在许多场合说过的话:“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只是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公正。

”节目中,田文昌明确表示,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当事人的利益是第一位的。

即便主持人设置了一个难题——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发生冲突时,前者是否仍是第一位——来发问,田文昌的眼神没有丝毫躲闪,“必须是这样,否则你就不是律师。

当然前提是依法履行职责”。

“实际上,我在这个节目中说的一些话已经触了‘禁区’。

”7月17日下午,坐在自己办公室的田文昌谈起那天的采访。

田文昌的咽炎很重,不停咳嗽、清嗓子,却又不时掏出身上的中华烟点上一根。

在西方,“律师的职业定位”已是无须再讨论的话题,但在眼下中国,“很悲哀的是,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很多人还是接受不了。

”田文昌用“困惑多、辛酸多、尴尬多”来形容自己。

3年前,河北农村的一个村支书被指控侵占,法庭设在县里一个大俱乐部里,不少“光膀子的、抱着孩子的”村民前来旁听。

田文昌为村支书做的无罪辩护很成功,“可能是村支书的人缘是差了点”。

休庭期间,许多村民围了上来,要打田文昌。

法院赶紧找人把田文昌护送到后台。

法官告诉田文昌,“不敢判无罪,因为无法向老百姓交待”。

县法院的策略是给中院打电话,让中院改过来。

“二审开庭后,检察官完全支持我一审辩护词的意见,表示他无罪;更奇怪的是,控、辩双方都认为无罪,没起诉方了。

辩护律师辩词模板

辩护律师辩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我代表被告{被告姓名},担任其辩护律师。

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将向您展示{被告姓名}的无辜,并就本案的关键问题提出辩解。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本案的起诉方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犯下指控罪行。

我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发现其中存在许多瑕疵和不准确之处。

这些证据既没有明确指向被告,也没有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的可靠性进行怀疑,并认为被告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证人证词不可信其次,本案涉及的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可信之处。

我要求法庭对证人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评估。

很多证人在证词中存在矛盾和漏洞,其陈述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表明他们的证词不可靠,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

我会进一步质疑证人的动机和可能存在的偏见,以证明他们的证词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有罪。

三、合理怀疑原则第三,根据合理怀疑原则,即使有证据说明被告可能有罪,但如果存在合理怀疑,法庭也应当对被告的无辜给予足够的保护。

在本案中,存在一些事实和证据可以对被告的无辜提出合理怀疑。

这些怀疑应当引起法庭的关注,并成为对被告无罪释放的理由之一。

四、其他辩护理由此外,我还会就其他辩护理由提出相关观点和证据,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辜。

如{列举其他理由}。

我将通过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维护被告的权益,证明他的无罪。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我重申被告的无辜,并请求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

我相信,在深入的辩论和仔细的评估后,您将能够公正判决,保障正义的实现。

谢谢!。

法庭辩护词精选4篇

法庭辩护词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法庭辩护词制作要点1.首部。

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

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

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法庭辩护词格式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年月日法庭辩护词(刑事)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

首行要写明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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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精彩辩护词案情简介张某,原辽宁省某市轻工装饰工程公司总经理,毛纺制品厂厂长。

起诉书指控张某在1988年至1990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1笔,总数额51867元;受贿3笔,总数额20100元及金戒指2枚;并因流氓斗殴构成流氓罪。

一审判决认定,张某贪污总数额为20770元;受贿总数额为6790元;同时构成流氓罪。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二审判决否定了受贿罪,减少了贪污罪的总数额,以贪污罪和流氓罪二罪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我们接受被告委托,受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有贪污、受贿和流氓等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张某辩护。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特别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对本案部分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之后,认为本案在事实、证据和侦查程序方面均存在严重的问题和许多疑点。

现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关于贪污罪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被指控的问题,大部分属于在改革中出现的政策界线上的失误和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由于承包、租赁企业的特殊性质,被告人管理经验不足,造成财务制度混乱。

为了救活企业,他又采取了一些超出常规的变通做法,因而导致了一系列违反财政纪律的错误。

但是,这些错误与故意侵吞公共财务的贪污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必须划清这些错误与犯罪的界限。

其次,起诉书中指控的问题,许多是在帐目没有结算或结清的情况下提出的。

然而,众所周知,一般来说在没有结帐的情况下,是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事实的。

其三,被告人在公款开支上比较随便,甚至有挥霍之嫌。

但是,这些行为也不能与贪污罪混为一谈。

本案起诉中失误的要害之一,正是将上述错误与贪污罪的界限相混淆。

下面分析起诉书指控的具体事实:1.关于从宋××手提取现金16507.24元占为已有的问题。

(1)宋××的证词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在当庭质证中,进一步暴露了其证言的虚假性。

(2)宋××提取现金不入帐的共有77笔,付转帐支票不入帐的还有几十笔,其总额远远超出了认定被告贪污的数额。

这些问题应当如何理解?公诉人无法解释。

(3)如果确是被告人经常指使宋××这样做,为何年终硬告还要会计对帐?而会计却对这一情况一点都没有察觉?(4)宋××证明自己是受被告人指令,不得不这样做。

然而,受过会计业务培训的宋××,却在付钱时不留任何依据,连支票存根都全部给了被告。

这种做法根本解释不通。

(5)宋××声称将钱给了被告,当然负有举证责任。

但是,宋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如何能认定是被告贪污?(6)在1990年6月,当被告被捕后,宋××仍有提款不入帐的行为发生。

以上情况足以说明,目前,谁是贪污这笔公款的真正罪犯,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因此,仅凭宋××的证言来认定被告贪污这一笔公款,是明显缺乏根据的。

这项指控不能成立。

2.关于侵吞杜桂琴卖短纤款5000元的问题。

(1)被告从未否认拿过这5000元。

(2)这5000元去向明确:被告用以支付了处理交通肇事中的花销。

理由很清楚:a.一次重大肇事,花费一万多元十分正常,并不算多。

B.处理此次事故时,毛毡制品厂帐面无钱可支,没有出过一分钱。

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真实,证明被告没有将这一笔钱占为已有。

3.关于侵吞张宗禄卖横机款5000元的问题。

(1)被告坚持只拿了张宗禄500元。

这一供述合乎逻辑,而张宗禄称给被告50 00元的说法不能成立。

理由很明显:a.起诉书认定的几种价格本身就自相矛盾。

起诉书第四项犯罪事实中认定每台横机价格为1350元;第五项又认定为卖给张宗禄的是1800元,而实际上被告卖给田吉亮的又是880多元;每台横机的原价又是4000元。

到底以哪个为标准?作价的根据又是什么?b.张宗禄是被告单位卖横机的联系人,又为被告单位做过贡献,明知卖给田吉亮的是每台880多元,而自己却情愿花1800元,这种违背常理的做法无法作出解释。

c.张宗禄讲:取横机时,刘萍单独去找被告要求抹去400元,而刘萍却证明:刘与张一同去找被告要求抹去400元。

这两个人的证词相互矛盾,不能成立。

(2)被告收到500元后,将其用作招待费,没有占为已有。

因此,指控被告侵吞卖横机款500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4.关于侵吞田吉亮买34台横机款5290元问题。

(1)被告取得田吉亮买横机款38000元后,大部分用于厂内各项开支,剩余80 00多元,均用于去上海、常熟出差费用。

(2)去上海出差时,被告交给孔凡志一笔费用5000元,孔凡志给被告出具了欠条,说明该5000元在孔凡志之手,与被告无关。

(3)在侦查机关的压力下,孔凡志后来又否定原来证言;声称出具的欠条是假的,否定原来收到5000元的说法,这种说法不能成立。

a.出具欠条,即已形成民事法律中的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b.孔凡志是债务人,被告为债权人,在此种已形成事实的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

孔凡志仅以口头否认不能推翻原始书证。

c.孔凡志证言有诈,因此,虽经法庭传唤,孔凡志始终不敢出庭质证。

综上所陈,指控被告贪污这一笔款项毫无根据,纯属主观推定,不能成立。

5.关于被告侵吞邵刚交出的4300元问题。

(1)兰鸟车肇事属重大车祸,被告为减轻对邵刚处罚,四处活动。

在厂里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让邵刚本人出一些钱,完全在情理之中。

(2)被告用该款4300元给他人送礼确有其事。

后虽被退回,仍可证明其使用该款的本意。

(3)被告并不知道邵刚借用了公款,借用公款系邵刚私自所为。

贪污罪是故意犯罪,在不知是公款的情况下,即使是占用,也不属贪污性质。

(4)事实上,该款并未被被告个人侵吞,仍然用于其他开支。

公诉机关也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侵吞了这笔款项。

在此问题上,请法庭计算一下车祸中所发生的各项开支总额。

有花销必有来源。

在此次车祸中,仅被告个人就花费了数千元。

一方面个人垫款,一方面又贪污公款,这种现象无法解释。

因此,该项指控仍不能成立。

6.关于侵吞赵长锁盘圆款和卖铁罐款5000元的问题。

(1)卖盘圆款3000元去向明确,用于汽车肇事开销。

(2)铁罐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毛毡制品厂,处理权在郭新。

且事实上,郭新在此之前已经处理了一个铁罐。

(3)事实上,被告并未得到卖铁罐款2000元;a.赵长锁的盘圆共为3.6吨,价值为5000元,毛毡制品厂副厂长杨长河为厂长办事占用了一吨,被告责成韩林卖掉了2.6吨。

因此,毛纺制品厂应欠赵长锁盘圆款5000元。

可见,起诉书认定赵卖罐得款6000元,留下盘圆款4000元,将余款2000元交给被告一说自相矛盾。

赵长锁并非不会算帐,为何甘愿少得100 0元?b.赵长锁卖铁罐的起因,是因郭新卖掉了赵长锁的电缆线,赵以卖铁罐所得弥补其电缆线的损失。

所以,卖铁罐款与盘圆款是不相干的两回事,二者没有联系。

c.赵长锁给被告2000元,确属求被告为其办理驾驶执照用的,与卖铁罐的事无关。

(4)被告后来偿还赵长锁盘周款5000元,进一步证明被告与赵长锁之间关于盘圆的债务关系是5000元而不是4000元。

可见,被告侵吞卖掉赵长锁盘圆款和赵长锁卖铁罐款合计5000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7.关于侵吞吴国荣卖呢子款5000元的问题。

(1)被告给仓库保管员开据了出库单,卖呢子是公开行为,手续齐全。

(2)被告留下5000元作为出国费用,已经告知邵刚。

(3)虽然邵刚不承认知道此事,但是,被告给吴国荣写了1万元的欠条,又当着吴国荣的面,给了副厂长王洪奎5000元,而留下5000元。

说明被告一切行为系公开所为,没有贪污的故意和准备。

(4)因呢子价格没有最后确定,销路状况也难以预测,所以,吴国荣所付的1万元是押金,而不是货款(此点王洪奎已经出庭作证),即二者之间还没有结算。

因此,被告尚不具备贪污这笔公款的客观条件即客观可能性。

(5)被告留下的5000元确已用于出国前在广州等地的出差费用,且与回来后报销的数额相符。

(6)被告出差返回后,在装饰公司报帐1万多元,而被告原欠装饰公司也是1万多元,二者虽然相抵,但被告在装饰公司原借款中,有5000元已经偿还了赵长锁的盘圆款。

此数又恰好与卖呢子款5000元相抵。

因此,被告将此5000元用作差旅费事实清楚。

(7)被告卖呢子的动机明确,就是因出国急需用钱。

这一动机进一步证明被告将此款用于公出的目的明确。

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贪污该款500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8.关于被告侵吞卖鸡笼子款1200元的问题。

(1)被告先以私人款1500元垫付修车费,后来留下卖鸡笼子款1200元抵帐,并未占有公款1200元。

(2)王洪奎虽然证明1500元不是被告所垫付,而是经王洪奎手支付的公款,但是,王洪奎却不能出据任何证据。

(3)王洪奎声称给了被告1500元,王洪奎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

在王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取得了这笔钱。

因此,认定被告侵吞该款1200元是没有根据的。

关于其他几项贪污事实,不仅证据本身自相矛盾,而且许多证人都与被告是利害关系冲突人,而被告本人又坚决否认。

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证言一经法庭当庭质证就明显发生变化。

这充分说明,这些证言是经不起质证的,缺乏真实性。

在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证据内容十分混乱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新的扎实的证据加以佐证,也同样不足以认定。

此外,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关于本案中证据的使用问题。

辩护人发现:在本案中相当一部分证据都属孤证。

例如:关于张宗禄买横机价格为1800元问题系张宗禄一人孤证(虽有刘萍等人旁证,但这些旁证也是源于张宗禄一人之口)。

去上海出差的5000元花消问题,系孔凡志一人孤证,且是以事后证言否认其亲自出具的原始书证;邵刚筹借公款4300元问题,系邵刚一人孤证;卖鸡笼子款1200元问题,系王洪奎一人孤证;宋××向被告交付现金问题,系宋××一人孤证,等等。

这种现象说明:(1)凭这些一对一的证言认定被告有罪,证据不足。

这种做法意味着,似乎任何人只要指控被告贪污、受贿均可成立,而不需要任何旁证。

这完全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为何这些证人同被告发生经济往来时都是单独进行进的,为何凡是单独往来时被告都实施了贪污行为?联系起来看,这正是本案中的一个重大疑点。

(3)在宋××等人声称交给了被告钱而又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公诉人就不容置疑地认定被告一定接受了这些钱;而当被告坚持声明给了孔凡志5000元钱且又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公诉人却仅凭对方当事人的口头否认,就武断地认定被告人一定没有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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