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发言
法庭辩论审判员发言稿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进行本案的法庭辩论。
在此,我作为审判员,将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
根据法庭调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违约,而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成立。
其次,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涉及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次,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问题。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原告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货款、运输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原告因此遭受的商机损失、信誉损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合理的,应予支持。
此外,关于被告的抗辩理由。
被告认为,其未能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被告违约行为成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应予以支持。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我们建议法庭根据以上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我们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珍惜诉讼资源,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谢谢大家!。
法庭辩论原告总结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原告方,对这起案件进行总结发言。
首先,请允许我向在座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今天的庭审。
回顾这起案件,我们原告方在过去的几个月里,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总结,以期为法庭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本案的背景是:原告与我方被告因合同纠纷,诉至贵院。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被告则辩称,原告违约在先,不应追究其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1. 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是否一致?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二、原告方观点及证据1. 关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原告方认为,合同条款表述明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达成一致。
被告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原告存在明显分歧,属于违约行为。
为证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原告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合同文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签字盖章,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
(2)往来函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往来函件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确认,证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2.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原告方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照约定时间、数量、质量提供货物,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2)擅自变更合同条款:被告在履行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被告构成违约,原告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货物交接单:货物交接单显示,被告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2)证人证言:原告方证人证实,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三、被告方观点及证据1. 关于合同条款的理解被告方认为,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达成一致。
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原告存在分歧,属于合理行使权利。
法庭辩方发言稿模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首先,我要指出,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原告方存在诸多不实之处。
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以下是对事实的几点澄清:(1)关于原告方所述的侵权行为,我方当事人并无过错。
在此,我要强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由于我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所致。
(2)原告方对证据的收集存在瑕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经过严格审查,而原告方部分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的嫌疑,对此,我方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原告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 其次,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原告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我方当事人已经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在法律适用方面,我方认为,本案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而我方当事人正是基于此原则,与原告方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2.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未能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因此,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诉讼请求的辩护1.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2. 此外,我方当事人已经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反诉中,我方当事人将充分阐述事实和法律依据,以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四、总结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我恳请法庭认真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同时,我方将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必要的证据。
法庭辩论一辩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今天法庭辩论的第一辩手,代表甲方团队在此发表一辩观点。
今天,我们辩论的焦点是关于甲乙双方在某合同纠纷案中的责任划分问题。
在此,我代表甲方,坚决主张甲方在本次合同纠纷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产品,乙方负责销售。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及时提供了产品,但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严重问题,导致产品滞销。
乙方在合同到期后,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遂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但乙方仍未支付。
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甲方的观点:一、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提供产品。
事实上,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和交货时间,向乙方提供了产品。
甲方已尽到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乙方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约定,乙方在收到产品后30日内支付货款。
但乙方在合同到期后,未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存在过错。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履行好销售义务,导致产品滞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的过错,导致了甲方产品的滞销,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已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立即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
甲方已尽到提醒义务,但乙方仍未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已采取合理措施,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仍未履行。
综上所述,甲方在本次合同纠纷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辩论被害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案的被害人,今天,我站在这里,不仅是为了陈述我的遭遇,更是为了寻求正义的伸张。
在此,我要感谢法院给予我发言的机会,让我有机会将心中的痛苦和诉求表达出来。
首先,我想简要回顾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几个月前,我遭受了一起严重的暴力犯罪。
那天,我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犯罪嫌疑人的袭击。
他们毫无理由地对我进行了殴打,使我身体多处受伤,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的折磨。
这一事件不仅给我个人带来了痛苦,也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哀伤。
以下是我要陈述的几个关键点:一、犯罪事实的确凿性我相信,经过警方的侦查和法院的调查,犯罪事实已经十分清楚。
犯罪嫌疑人对我的攻击是经过预谋的,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
在此,我要强烈要求法院依法严惩凶手,还我一个公道。
二、犯罪给我的生活带来的影响自从遭受犯罪袭击后,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身体上的伤痛让我无法正常工作,精神上的恐惧使我夜不能寐。
我不得不辞去工作,接受治疗,生活陷入困境。
更为严重的是,我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对未来充满了迷茫。
三、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诉求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惩罚。
这不仅是为了我个人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警示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
我坚信,只有严厉打击犯罪,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安宁。
四、对家庭和社会的呼吁在此,我呼吁全社会关注受害者,关爱受害者。
我们要共同努力,消除暴力犯罪,让每一个人都能在阳光下生活。
同时,我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治安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我们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朋友和同事在我遭受犯罪袭击后给予的关爱和支持。
是你们让我有了勇气站在这里,为自己的权益发声。
我相信,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
谢谢大家!。
人民法院开庭辩论赛发言稿

人民法院开庭辩论赛发言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各位嘉宾,大家好!我是今天争辩方的代表律师,很荣幸能够站在这个讲台上,就关于人民法院开庭辩论赛,与大家分享我的观点。
在开始我的陈述之前,我想先明确一点,我们今天的辩论并非为了争论胜负,而是为了探讨合作与公正的司法系统。
人民法院开庭辩论赛是一个重要的平台,让我们能够就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进行深入的讨论,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的法律需求。
一、司法公正:法律的守护者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司法公正。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人民法院肩负着确保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责任。
辩论赛提供了一个机会,让我们从不同角度讨论这个问题。
在司法公正的追求中,我们需要确保法律的适用是平等和公平的。
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是权贵还是平民,每一个人都应该在法庭上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
此外,司法公正也包括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审判程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受外界干预。
只有当司法程序公正、透明时,人民对司法的信任才能得到维护。
二、司法效率:公正与高效并行除了司法公正,我们也要关注司法效率。
快速且高效的司法程序对于保障人民权益至关重要。
一方面,司法系统需要高效处理案件,尽快给予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断,以避免延误正义。
拖延时间可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造成严重影响。
另一方面,司法效率也需要合理平衡。
在追求高效的同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程序必须充分尊重辩护权,并给予被告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辩护。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三、争议解决:构建和谐社会的桥梁最后,我想谈谈争议解决。
人民法院作为争议的解决者,应当扮演桥梁的角色,推动社会和谐的建设。
争议的解决不仅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们应当鼓励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对抗来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的开庭辩论赛为推动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
通过模拟争议解决的过程,我们可以学习如何在尊重彼此观点的同时,找到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文(合集5篇)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文第1篇法庭辩论的原则(一)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辩论双方在法庭辩论中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
首先,辩论双方都要引用法律条文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无论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要以法律条文作为准绳,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妄断。
其次是要严格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有罪说成无罪,把无罪说成有罪。
第三是法庭辩论中双方都要使用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是规范性的法律术语,明白晓畅、通俗易懂,既可精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又可消除语言障碍,更加便于对方接受自己的信息。
第四是不能进行违背法律的诡辩。
....(二)内容的严密性。
要使辩论显示出强大的逻辑,必须注意辩论内容严密性。
首先,要做到辩论内容的严密性,辩论的双方必须保持论题的同一性,紧紧围绕论题展开辩论,不能离论题做空泛的议论。
其次是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论据与论题要有必然的联系,各种论据要形成一种锁链,一环紧和一环。
如果论据与论题缺乏必然的联系,或者自相矛盾,那么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会让对方抓住把柄,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三,辩论双方在辩论中,不能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
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违反逻辑的诡辩,它破坏了辩论内容的严密性,使辩论失去了意义。
(三)语言的明确性。
辩论是一种富有机智性的语言表达艺术,要使别人容易接受自己发出的信息,就必须保证论述语言的明确性。
辩论双方的语言要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明白晓畅,切忌使用晦涩,曲折模糊的语言。
古人云:“善辩者寡言”,这就是说辩论的语言要言简意赅,要用最经济的语言表现出最大的意蕴。
为了辩论语言明确的需要,辩论还必须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等,以加强辩论语言的形象和生动,使辩论的语言充满着气势和力量,进而达到挥洒自如的境地,要做到语言的明确性,也要注意语言的节奏感,即语言的轻重缓急、明了清晰、抑扬顿挫、节奏鲜明、张弛有度,同时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肢体语言。
(四)态度的庄重性。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辩明是非,探求事物的真理。
法庭辩论发言

法庭辩论发言第一篇:法庭辩论发言法庭辩论发言(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上午好!原告的辩论发言意见如下:一、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1、被告早在2009年底以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已转租给原告。
先说知道(1)被告在“答辨书”中称:“原告从2009年到2011年3月偷用电价值65304元,说明被告知道并承认从2009年起是原告在独立经营门面,和原承租人罗荣明并无关系。
(2)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书记2011年8月31日上门调解时录音证明被告一开始就知道并同意《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的转租。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知道门面的转租。
再说被告应当知道门面已转租:(1)被告公司所在地与原告经营的门面仅一墙之隔(见现场照片证据),被告公司领导员工经常来原告门店用餐、聊天、借东西、收水电费,公司领导、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都从店堂门前经过,特别是公司书记家就住在原告经营门店左上方上楼的楼房里,每个工作日,最少四次步行经过店堂前门。
持续时间近两年,能不知道店外已换招牌?能不知道店内已换营业执照?能不知道门店经营者已换主?能不知道门面已转租?(2)众所周知的事实。
在长沙盘下一个300平方的门面。
重新装修开业,办理相关的营业、环保、卫生、税务等手续,少说也是几十万,不征得房东同意。
只怕万贯家财的人也没有那个胆。
何况原告夫妻双方是一个穷得叮当响的下岗职工!一个是自主择业的军人!(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应当知道门面的转租。
2、原告与被告没有改签《门面租赁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
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
”“甲方须”三字清楚明白约定了改签合同主动责任,既不在原告,也不在本案第三人(原承租人)。
3、原《门面租赁合同》已充分考虑到了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门面租赁合同》第一条就约定房租递增的年限和递增率,说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初已充分考虑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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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发言(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上午好!原告的辩论发言意见如下:一、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1、被告早在2009年底以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已转租给原告。
先说知道(1)被告在“答辨书”中称:“原告从2009年到2011年3月偷用电价值65304元,说明被告知道并承认从2009年起是原告在独立经营门面,和原承租人罗荣明并无关系。
(2)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书记2011年8月31日上门调解时录音证明被告一开始就知道并同意《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的转租。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知道门面的转租。
再说被告应当知道门面已转租:(1)被告公司所在地与原告经营的门面仅一墙之隔(见现场照片证据),被告公司领导员工经常来原告门店用餐、聊天、借东西、收水电费,公司领导、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都从店堂门前经过,特别是公司书记家就住在原告经营门店左上方上楼的楼房里,每个工作日,最少四次步行经过店堂前门。
持续时间近两年,能不知道店外已换招牌?能不知道店内已换营业执照?能不知道门店经营者已换主?能不知道门面已转租?(2)众所周知的事实。
在长沙盘下一个300平方的门面。
重新装修开业,办理相关的营业、环保、卫生、税务等手续,少说也是几十万,不征得房东同意。
只怕万贯家财的人也没有那个胆。
何况原告夫妻双方是一个穷得叮当响的下岗职工!一个是自主择业的军人!(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应当知道门面的转租。
2、原告与被告没有改签《门面租赁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
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
”“甲方须”三字清楚明白约定了改签合同主动责任,既不在原告,也不在本案第三人(原承租人)。
3、原《门面租赁合同》已充分考虑到了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门面租赁合同》第一条就约定房租递增的年限和递增率,说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初已充分考虑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以其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2009年10开始从本案第三人处转租被告门面后,已合法经营22个月之久,且向法院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被告知道和应当知道门面转租证据,被告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门面租赁合同》和原告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都有效。
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双方均须遵守。
现被告恶意违约,就必须按《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损失。
《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就是两部份,因被告恶意违约的损实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是当中社会的大趋势。
本案原告夫妻一方为下岗职工,一方为自主择业的军人,请求人民法院以社会影响和民生为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判决本案。
二、关于被告“答辨(辩)书”中几个问题1、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合同法》第八十九:“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
适用本法第八十一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原告与罗荣明的《转租合同》生效时始,原告就有把一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权利。
现在被告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关于《转租合同》的加租:本案第三人,罗荣明通过缴纳租金为对等条件,取得被告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加收2000元租金只是一种变形的使用、收益,并无不当,更谈不上损害被告的利益。
长沙市每天都有成千上百的门面在流转,绝大部分的门面转让费远远高出原门面的装修残值及设备设施费的总和,不知被告作何感想。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门面水电费以“德园”名交纳。
我们并知道原店门为“德园”,因为转让时,原门面招牌已完全脱落,我们是通过私人中介找上门的,从一开始我们就打算改变本案第三人罗荣明的经营思路和策略,决定不利用他原有的工商、环保、卫生、税务等任何手续。
所以我们并没有把原店名是什么放在心上。
说陈璞以“德园”名义交纳房租是不实之词,原告交纳房租,从一接手就是以“南北”为单位,原告胞兄李农归或李农雨为缴款人缴纳的,这是被告自认为所有银行缴款回单都已交给他们公司。
而电脑又查不出具体的缴款人而瞎说。
原告幸好还留有一张银行回单可以为我们证明。
被告宋姓财务向原告开出的收据确实是以“德园”为交款单位,被告宋姓财务开出第一张收据时,我们也纳闷过,当时还想过找他们异议,后来一想,也许“德园”是公司对22号门面的标记罢,所以当我们被逼交陆万多元“所谓”补交电费时。
虽然做“坏事”的是“南面北粉”的陈璞,认罚的仍然是“德园”。
我们也不曾异议。
(有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为证)我想公司宋姓财务也只是一种习惯成自然吧,反正是一个符号而已,谁都没有去计较。
其实公司另一财务开出的收据是“南北”只是我们保管不善,一时无法举,其实三份“补交电费”收据中就有一份向“南北”收的。
公司宋姓财务向“南北”收取“德园”的水电费和“补交电费”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说明公司不知道“南北”。
不承认“南北”。
4、被告的该诉讼操作人是一个严重违背公民基本道德准则的人。
他说的话不可信!第一,不能践行自己的诺言:原《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其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但是被告实际中做的:房租不能如我的愿就强行收合门面;答辩中以“不知道”为由就“有权收回门面”。
第二、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中。
有一份7月28日《通知》。
通知中说“但是你未经我方同意,擅自将门面转让”在9月8日“答辨书”中又说:“原告与罗荣明转让的协议是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才知道门面转让。
”句子虽然不通,意还是表明了:他们是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才知道门面转让的。
自相矛盾!。
第三、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欠交水费11857元。
,并制了一个表格当“证据”,也是一个常识错误上的谎言,一个月一万三的房租原告一分不少,你不要,还问起你交,一个月少则两千,多则四千的电费,原告一分也不少。
一个月500块钱的水费。
原告就不交了?交不起了?况且被告的费原告根本就欠不起的,就说7月份的电费吧,约定星期一交,被告星期一上午十点不到就关电闸,原告以为是跳闸,过去看(电闸在公司里,被告动不动就停电要挟,一停电我们就无法营业)。
当时因为有顾客在就餐。
原告请被告先送电,自己就回店里接钱。
最多也就两分钟,被告硬是不同意。
最后还是交钱开据后,再送电。
使原告走了好几单生意。
可想而知原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欠得住被告近两年的水费的!且7月28日的诉前《通知》中“罗荣明”并不欠水费。
第四、“答辨书”称原告从2009年到2011年3月偷电价值65304元。
原告也确实被迫“补交电费”65304元。
但被告提供收据证据整整少了九千。
那去了?要做诉讼证据的钱都敢贪的人说的话,你敢信吗?(“认错书”是受被告的挟迫,“补交电费”是不得当利。
原告将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被告是极不负责任的人,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规定,我公司可以无条件收回门面”。
《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全文为:“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
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
”根本就没提门面的收回,更不要说“无条件”,不知道被告知不知道什么叫“无条件”,一个对自己尚且如此不负责的人,能指望他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吗?三、关于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几点程序异议1、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在涉案门面上出过一纸恶意的诉后《通知》,既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也不是向原告发出“通知”贵院却以此为由三翻五次要求原告腾空门面,以不“扩大损失”,并且在12月24日的笔录中明确告知原告,如果原告不配合,原告必须从即日起承担“损失”。
也许贵院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尽量减少被告的损失,却有违“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2、贵对原告两次证据保全申请不予答复自被告恶意违约停电关门时始。
原告店内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理已经完全置于被告的掌控之中。
原告也早在诉讼请求中提供数据。
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发票、收据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判令被告赔偿所有损失。
被告的诉后《通知》,仅仅是为了给自已毁灭证据制造口实。
原告当即向贵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贵院未给任何答复。
只催原告腾空门面,原告再次上书贵院,表述了原告没有腾空的条件和义务,分析了被告要原告腾空门面的企图,表明了门面内所有财产任由被告处置的态度,并再次申请证据保全,贵院仍然不置可否。
到12月27日,“财产登记”时果然有许多物证不见,其中最重要的是被告几把大锁锁门的违约证据不见了。
3关于本案的财产评估贵院曾多次敦促原告提出财产评估申请。
原告难以理解。
提起诉讼时原告就提供违约损失数据。
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发票、收据等。
难道《合同法》中“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门面租赁合同》“对方的经济损失。
”都只能指装修、设备设施的残值?原告代理人:李农归201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