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2002年版ISDA主协议中英文对照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SDA)是一家全球性的私人协会,致力于促进交易、监管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务衍生品交易合同标准化。
1992年,ISDA推出了首个主协议,从此开始了国际金融衍生品合同标准化的时代。
在2002年,ISDA发布了第二个主协议,目的是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标准化,并提供一个对照的中英文版本。
以下是2002年版ISDA主协议的中英文对照。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2024Master Agreement主协议Dated as of Date(xx), between日期(年月日)由下列当事方订立:Party A(名称)(地址)andParty B(名称)(地址)本主协议在适用的附表上所指明的当事方之间签订。
为了设立有关合同条款,各方根据本主协议及依本主协议不时确认的各项交易(各称“交易”)达成本主协议,并将此类交易从时间到时间地确认。
1. InterpretationIf there is a conflict between the provisions of any Confirmation and this Master Agre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Master Agreement will prevail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flict.本约定书与任何交易确认中的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定书的条款为准。
2. Definitions本协议中未定义的大写字母起首的用语,在本协议中的附表中部分或非附表中的其中一交易或其他定书中非附表中专有名词或别处明确指明的,项下,其含义在交易确认或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经修订、补充或修正过的部分。
3. ObligationsEach party represents and covenants with the other party that:(a) It has the power to enter into and perform, and hastaken all necessary action regarding the execution, delivery and performance of, this Master Agreement and any Transaction thereunder;各方同意且约定对方确保并与对方共同表示:a.与本主协议及任何交易以下方面之签订,执行、交付、履约有关,其具备这等能力,已采取所有需要的行动;(b) The obligations of each party under this Master Agreement will constitute its legal, valid and binding obligations, enforce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terms;各方在本主协议之项下的义务将构成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得以执行;(c) No Event of Default or Potential Event of Default with respect to it or any Credit Support Provider has occurred and is continuing;它或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方均不存在任何默认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并将始终如此保持;(d) The execution, delivery and performance by it of this Master Agreement and any Transaction thereunder will not contravene any applicable law or regulation or any restriction binding on it or its assets;它签订、交付并履约本主协议及任何交易不违反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限制;(e) It will obtain, at its own expense, all consents, itmust obtain, and take all other actions necessary, to make this Master Agreement and any Transaction thereunder valid andbinding and enforceable against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terms;它将承担一切费用,以使本主协议及任何交易具有合法、有效并可依照条款对其有约束力的性质,并获得其必需获得的一切同意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意在主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下列事项做出补充或特别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主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对于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且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衍生产品交易,是否适用主协议:【适用】在任何原主协议项下的或者援引了任何原主协议的任何交易的成交单、交易确认书或其他有效的约定(及前述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原确认书”),为主协议之目的,自主协议生效日起应被视为主协议下的“交易有效约定”。
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与原确认书、原主协议出现任何不一致时,应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为避免疑问,每一原确认书中使用的定义和被援引的定义文件应继续适用。
二、关于“声明与保证”为第三条第8项之目的,就交易一方适用的文件及信息为:甲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1、甲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3、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关于甲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4、代表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的授权书(或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其复印件)。
乙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1、乙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银监会向乙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3、银监会向乙方颁发的关于乙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4、代表乙方签订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的授权书(或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其复印件)。
此外,如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也应及时提供:(1) 该方经最新修订的章程复印件;(2)按照其注册地银行业通用的会计准则编制并且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经审计的该方最近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包含合并财务报表)复印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4.10.31•【文号】中汇交发[2014]260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260号)银行间利率衍生产品市场成员:为推进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4]41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4年10月31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推进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4]41号)等规定,就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标准利率衍生产品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的,到期日、期限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合约。
1.3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银行间市场成员。
参与机构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中清算协议。
1.4 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应通过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 合约要素标准利率衍生产品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报价方式、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每日结算利率、挂牌基准利率、到期结算利率、到期结算金额等。
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定稿).

编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机构客户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客户: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为明确银行与客户之间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主协议:1.定义及解释1.1在本主协议中,下列词语有如下定义:“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交易(IRS)、远期利率协议交易(FRA)、利率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
“债券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远期交易、债券期权交易。
“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掉期交易、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互换(CDS)、总收益互换(TRS)。
其中信用违约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签订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参考债务的面值或本金损失提供保护的协议。
总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将各自参考债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进行交换的协议。
“《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确认函》”为银行向客户出具,客户向银行签署并提交的,客户就交易状况、交易风险等情况予以确认,声明具备交易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自担能力的声明文件。
其格式由本主协议附件(一)列明。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简称“交易”)”就本主协议而言,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根据交易双方约定适用本主协议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以及交易双方约定适用本主协议的其他金融合约,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前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
“交易双方”在具体交易项下,指受本主协议约束的双方当事人。
“交易一方”系指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交易文件”系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交易的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指令授权函、交易证实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交易指令授权函》”系指交易双方在叙做交易前,客户根据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交的,就每笔交易的交易品种、币种、金额、价格和期限等条件进行约定并预先向银行授权的文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解析课件

根据市场成员的意见,交叉违约条款中未约定默认的交 叉违约起点金额,而是留待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自行 约定
考虑到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由于相 当于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一项事件引发了特定交 易违约时,该违约方并无过错,也不涉及其信用状况的 恶化,因此在特定交易违约条款中特别将该种情况排除 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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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新主协议由三部分组成(整体被定义为“本协 议”):
《主协议》(即标准条款部分) 《补充协议》(若有) 交易有效约定
没有将履约保障文件纳入“本协议”的范围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是主协议的担保文件,主协议与其 是主从合同关系;
同时主协议不限制交易双方约定其他的担保安排; 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虽然可被认定为主协议项下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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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违约事件
破产事件
考虑到境外法律对破产方面的规定可能千变万化,因此特别在 该款中增加了一项,即“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 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 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
过渡期届满后,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从事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必须适用 新主协议;如果过渡期结束后没有签署主协议不能叙做新的“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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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主协议(最新版)》文本解析
《主协议》文本简析
《主协议》部分文本解析
主协议是“主协议文件群”的核心文件。 主协议部分通过详尽的条款规范了交易双方
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中国境内开展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前 应签署《主协议》,无论该市场参与者是国内机构还是国外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NAFMII协议中交叉违约条款和特定实体约定的风险讨论

NAFMII协议中交义违约条款和特定实体约定的风险讨论在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加深、人民市汇率改革与人民市国际化进程加速推进的形势下,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环境越来越成熟。
在场外衍生产品领域,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时主要使用ISDA协会发布的协议文本,交易对手之间跨境叙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签署ISDA主协议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与自身内控的基本要求。
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2012年8月发布新的《中国银行间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中国银行间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中国银行间债券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与《中国银行间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标志着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标准化的发展。
为了满足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需求,保证产品交易灵活性,交易双方一般通过签署NAFMII补充协议,修改、补允相关条款。
为避免金融衍生产品合约条款的不可执行或因法律适用、金融监管或者法律及合约解释等原因引起金融衍生合约的不可执行或失效,从而导致交易方产生损失、承担贵任或者遭受制裁而暴露损失的可能性,补充协议条款的审核尤为重要。
本文仅对交叉违约条款和特定实体约定进行相关讨论。
一、关于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条款可以有效地起到预警的作用,使一方当事人根据对方在其他协议项下违约的事实判断对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
如对方在另一个交易项下未能履约,则可能已陷入财政困境,进而可质疑其在本协议下的履约能力。
因此,适用主体的选择和起点金额的设置尤为重要1、适用主体交叉违约条款在NAFMII主协议中属于选择适用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是否适用。
如选择适用交叉违约的条款,则需明确条款适用的主体。
NAFMII 主协议扩大了交义违约的适用主体,包括交易一方及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指定的特定实体。
如果交义违约的条款被约定为适用于主协议的一方,则该方、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该方的特定实体,关于任何其他债务文件项下发生的违约或类似违约事件,导致特定债务加速到期或者未能按期支付,则构成主协议的违约事件2、其他债务明确使用主体后,通常需对其他债务予以定义。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序言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是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之后,发展十分迅速,已经在世界 金融市场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 场有利于我国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维护经济和金融的平稳运行,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和金融市场体 系,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二)转让式履约保障
交易双方可以约定由转让方获得已转让的履约保障品所产生的孳息的等值物。若交易双方作出上述约定,则:
【释义】对转让式履约保障而言,情况相对复杂一些。由于履约保障品(作为孳息的主物)在提供时,其所 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因此,其孳息应直接归属受让方。但考虑到履约保障品的转让金额与交易双方的风险敞口应 该是相对应的,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受让方应将该孳息的等值物转让给转让方。值得一提的是,转让孳息的等 值物并不是必需的,交易双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转让履约保障品孳息的等值物。
本书的突出特点是实用性、权威性、系统性。参加本书编写的人员都是直接参与《主协议》起草、修改的法 律专家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实际工作者,在写作过程中,编写组成员结合国际、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实践, 对《主协议》条文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有的还列举了具体实例进行说明。另外,本书在附录部分选录了近年 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方面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方便广大金融市场实践工作者使用,也可供有关 研究人员研究之用。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衍生产品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能带来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趋 利避害,注意对市场的规范。可以说,发展是目的,规范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与保障。要实现市场的规范发 展,首先就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基础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是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 特别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