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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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则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则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则一、引言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工具,它们以某一基础资产为依据,通过合约进行交易。

为了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交易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则和相关要点。

二、金融衍生品的定义和分类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是由基础资产决定的金融合约。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金融衍生品可以分为股票衍生品、货币衍生品、利率衍生品和商品衍生品等多个类别。

三、交易所与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可以在交易所或场外进行。

交易所交易是指通过交易所撮合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各方需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和要求。

场外交易则是指在交易所之外进行的交易,交易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灵活约定交易条件。

四、交易规则1. 账户开立和资格要求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交易者需要开立交易账户,并满足相关资格要求。

一般来说,交易者需要满足一定的经历和资金要求,以确保其具备适合进行该类交易的能力。

2. 交易报价和成交交易者可以通过报价的方式表达其愿意出售或购买某一金融衍生品的意愿。

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平台会将符合条件的买卖报价进行撮合,达成成交。

成交的价格一般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确保公平合理。

3. 交易保证金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交易者在交易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一般根据相关合约的标准要求,由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平台设定。

保证金可以作为履约保障,以防止交易风险的扩大。

4. 交割和结算在金融衍生品交易达成后,根据交易合约的规定,交易双方需要进行实际的交割和结算。

交割可以是现货交割或现金交割,具体方式由合约约定。

结算一般由中央结算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

5.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需要保持高度透明度,确保交易信息的及时披露和公开。

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平台负责提供交易数据和行情信息,以便交易者进行决策和风险管理。

六、风险管理和监管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监管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二月四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促进本行资金业务规范发展,完善本行资金业务管理体系,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交易目的,本行开办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指由本行主动发起,为规避本行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第二类为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分为代客类和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

代客类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包括本行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本行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由本行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本行对于两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分类管理,针对各类业务风险特征的不同,分别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行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根据风险对冲需要,谨慎选择被套期工具和套期工具,明确套期关系,并在套期存续期间定期对套期有效性(风险对冲效果)进行评估。

此类交易需符合有关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行办理代客类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以客户自愿委托交易、自担交易风险为前提,不得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各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业务必须通过总行的培训考核并获得总行书面授权,并通过相关系统与总行逐笔实时平盘,不得保留任何敞口。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3)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3)
第四章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4)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七章信息披露 (7)
第八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与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与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与风险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在金融市场上广泛使用的金融工具,它的价值是基于基础资产的变化而变化的。

由于其灵活性和高风险性质,衍生产品的交易和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本文将探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和风险管理方法。

I.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1. 交易所交易在许多国家,金融衍生产品主要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

交易所是一个中央市场,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一个公平和透明的交易平台。

在交易所交易的好处是有严格的监管和规定,交易过程透明公开,买卖双方可以放心交易而无需担心对手风险。

2. 场外交易除了交易所交易外,金融衍生产品还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

场外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直接交易,双方根据协议达成交易。

场外交易的好处是更大的灵活性和定制化,但也存在对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II. 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1. 对手风险管理对手风险是衍生产品交易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它指的是当一方无法履约时,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为了管理对手风险,金融机构通常会进行对手方信用评估,并与对手方签订合约来减少风险。

此外,还可以使用保证金和衍生产品的结算机制来缓解对手风险。

2. 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是指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波动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为了管理市场风险,投资者可以使用多种工具,如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来对冲其风险。

投资者还可以采用多元化投资策略,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资产类别和市场中。

3. 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衍生产品时面临的难以迅速买入或卖出的风险。

为了管理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流动性支持,如提供市场做市商服务或设置流动性池。

此外,投资者可以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减少对特定衍生产品的依赖。

4. 操作风险管理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技术故障或不良流程导致的损失。

为了管理操作风险,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员工培训和监督。

技术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强大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灾备计划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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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1 总则 (2)
2 基本投资原则 (2)
3 职责分工 (2)
4 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 (3)
5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4)
6 附则 (5)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

1.3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2 基本投资原则
2.1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2.2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 职责分工
3.1财金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计划;负责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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