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已经成为银行金融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杠杆效应和复杂的风险特征,给银行业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因此,建立健全的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银行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衍生品管理概述1. 金融衍生品概念和类型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变化是基于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指数、利率、货币、商品价格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变化而产生的合约。
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掉期合约等。
其中,远期合约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资产的合约;期货合约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标的资产的合约;期权合约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标的资产的选择权合约;掉期合约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约定的利率进行交换的合约。
2. 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和风险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杠杆效应、高度的流动性和高度的复杂性。
其交易双方在成交时只需支付一部分合约标的资产的价格,即可获得合约的全部效益;其次,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快速的交易;最后,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其合约的结构和交易方式通常较为复杂,需要具备较强的金融专业知识方能进行交易。
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上述的特点,其具有很高的风险。
一方面,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会放大风险,一旦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导致交易双方的潜在损失非常大;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会增加交易双方的操作风险,可能导致交易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因此,有效管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建立健全的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对于银行业务的安全和稳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的基本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
银行应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并及时作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决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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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旨在解释和指导《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应用,适用于所有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银行代客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代客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客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根据《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客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是指由本行客户发起,本行为满足客户需求而提供的衍生产品交易服务,以及为完成该服务而进行的对冲交易,包括本行为做市而进行的交易。
代理交易的衍生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违约互换、期权及结构性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本行不得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第四条本行开展代客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向客户介绍产品必须公允、客观,不得误导客户;(二)在与客户开展其它业务时,不得将交易衍生产品作为附加条件。
第二章业务操作第五条本行分支机构开展代客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必须获得总行的授权。
第六条分支机构如果发生《银行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中所规定之重大交易风险,由总行取消其代客业务资格。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办理询价、平盘、确认成交等事项。
该负责人必须通过总行的内部培训。
第八条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一)对客户进行业务适合度评估,测试客户是否适合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二)向客户介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指导客户签订总行统一制定的《银行代客衍生交易风险揭示书》(见附录2);(三)确保客户按规定缴纳足够的保证金或具有本行授予的衍生品业务信用额度;(四)与客户签订《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见附录1);(五)确保客户指定了专人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向本行提交了《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授权书》(见附录3);(六)确保客户提交了交易需求声明,声明必须包括如下内容:1.该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2.该客户真实持有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3.就该资产或者负债,客户是否还持有其它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敞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四年二月四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公司衍生金融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金融产品,是指基于现货资产,通过合约形式约定买卖价格、数量、交割方式等,具有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合约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二章交易决策第四条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2. 风险可控:在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3. 审慎经营:充分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审慎决策,避免盲目跟风。
4.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公司设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交易策略、审批交易方案,并监督交易执行情况。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风险:通过分散投资、调整持仓比例等措施,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2. 信用风险:对交易对手进行严格信用评估,确保交易安全。
3. 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交易流程,降低操作失误风险。
4. 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流动性,防范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交易审批流程和权限,确保交易决策的合规性。
2. 交易记录制度:确保交易记录完整、准确,便于追溯和审计。
3. 人员管理:加强交易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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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金融机构开展即期远期外汇交易、利率掉期、本外币掉期以及外汇、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及其组合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循“积极研究、统一管理、科学决策、规范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要认真分析本企业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客观可行的实施方案。
规范相关协议和文件,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研究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则,指导和批准所属各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各单位在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要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所开展业务的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控制制度。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拟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可
行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操作。
第三章业务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需对所开展的业务进行深入研究,将拟开展业务的意向报集团公司批准。
报送文件应包括:(一)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报告、初可研报告;
(二)业务负责人员、具体经办人员,以及相应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等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应操作程序;
(三)合作方的选择以及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交易意向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各单位组织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至少应包括目标方案和比选方案两个部分,并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十条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小组,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各单位将评审通过的方案报本单位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并以此为依据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一条在金融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交易成交后,从金融机构获得《交易证实书》确认交易内容。
第十二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开展后,企业要进行动态管理。
定期从金融机构了解交易产品市值,在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对交易方案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十三条交易原则上采用信用方式,不缴纳保证金。
交易行为所需银行信用额度,要控制在集团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的“总对总”协议额度内,并需集团公司同意。
各单位不得申请其他额度。
第四章风险控制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广泛征询意见,研究多套方案,重点关注方案的内容及内在风险概要,理解影响金融衍生产品潜在损失的重要因素,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案,并委托资金实力雄厚、管理能力较强、服务质量较好的金融机构交易。
第十五条开展交易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专人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执行“研究、上报、审批”程序。
未得到批准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或签署有关协议。
得到批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开展交易的单位要妥善保存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所有决策记录、交易记录和与交易相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开展交易的单位实施跟踪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和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业务的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应急预案。
当交易面临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的,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因违反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违规操作或对企业造成重大业务风险、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管理人员、交易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