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金融机构开展即期远期外汇交易、利率掉期、本外币掉期以及外汇、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及其组合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循“积极研究、统一管理、科学决策、规范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要认真分析本企业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客观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相关协议和文件,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研究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则,指导和批准所属各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各单位在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要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所开展业务的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控制制度。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拟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可

行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操作。

第三章业务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需对所开展的业务进行深入研究,将拟开展业务的意向报集团公司批准。报送文件应包括:(一)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报告、初可研报告;

(二)业务负责人员、具体经办人员,以及相应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等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应操作程序;

(三)合作方的选择以及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交易意向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各单位组织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至少应包括目标方案和比选方案两个部分,并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十条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小组,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各单位将评审通过的方案报本单位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并以此为依据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一条在金融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交易成交后,从金融机构获得《交易证实书》确认交易内容。

第十二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开展后,企业要进行动态管理。定期从金融机构了解交易产品市值,在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对交易方案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十三条交易原则上采用信用方式,不缴纳保证金。交易行为所需银行信用额度,要控制在集团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的“总对总”协议额度内,并需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申请其他额度。

第四章风险控制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广泛征询意见,研究多套方案,重点关注方案的内容及内在风险概要,理解影响金融衍生产品潜在损失的重要因素,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案,并委托资金实力雄厚、管理能力较强、服务质量较好的金融机构交易。

第十五条开展交易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专人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执行“研究、上报、审批”程序。未得到批准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或签署有关协议。得到批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开展交易的单位要妥善保存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所有决策记录、交易记录和与交易相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开展交易的单位实施跟踪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和报告制度。各单位要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业务的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应急预案。当交易面临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的,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因违反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违规操作或对企业造成重大业务风险、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管理人员、交易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 (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增加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四、第五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操作规 程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清算中心金融衍生产品操作流程一、掉期交易 (一)掉期外汇买卖 外汇掉期业务是指以甲货币交换乙货币,并于未来某一特定时日,再以乙货币换回甲货币的交易。根据总行规定,我分行办理的外汇掉期业务是进行外汇各币种之间的头寸调整,即在美元头寸短缺,日元、港币外汇头寸较充足的情况下,通过总行叙做将日元、港币换成美元的交易。 业务发生时,资金部应提供“交易证实书”等文件给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对交易性质、交易行名称、交易币种、交易汇率、交易本金、交易日、交易期限、有权人签章等要素审查无误后,在旧结算网记帐,并登记台帐. 交易日 即期部分: 借:存放同业——买入币种 贷:自营外汇买卖————买入币种(481002) 借:自营外汇买卖————卖出币种(481002) 贷:存放同业——卖出币种 远期部分: 借:期收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收款——买入币种(168004)贷:自营远期外汇买卖————买入币种(481009) 借:自营远期外汇买卖————卖出甲币种(481009) 贷:期付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付款——卖出币种(238004)货币掉期远期到期交割:

借:存放同业——买入币种 贷:期收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收款——买入币种(168004) 借:期付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付款——卖出币种(238004) 贷:存放同业——卖出币种 (二) 利率掉期 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为互换以同种货币表示,以不同利率基础计算的现金流而签订的一种协议。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交换和浮动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交换两种。利率互换不存在本金的支付,通常采用轧抵支付差额的方式。利率掉期的本金要建立备查账,登记备查。 成交日,会计分录为 借:619002掉期应收款——利率掉期应收款 贷:690102未实现金融衍生产品损益——未实现利率掉期损益借:690102未实现金融衍生产品损益——未实现利率掉期损益 贷:629002掉期应付款——利率掉期应付款 约定利息付息日时,清算中心根据交易证实书及“交割通知书”,审查交易行、交易内容、利率、交割日等要素无误后,按约定方式和约定利率编制收息或付息的转账凭证,在NOVA系统计帐,可以轧抵支付差额,也可以采用全额收、支利息办法,合约交易结束编制表外付出传票,同时冲销备查账。 会计分录: 借:118001 上存总行备付金 贷:513102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损益——代客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损益——利率掉期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正确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二)主动性原则:各部门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内所有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

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综合事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运营部、资金财务部、综合事务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综合事务部内设专门的反洗钱岗,负责反洗钱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内反洗钱的日常工作;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概 念和分类 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所谓金融衍生产品(也称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从基础资产(Underlying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其价值依赖于其他更基本的标的变量(underlying)。它所依附的标的变量几乎可以是任何变量,从基础农产品价格到某个滑雪胜地的降雪量等。 国际上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活跃的金融创新活动接连不断地推出新的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因此,期货交易流动性较高,远期交易流动性较低。 掉期合约是一种为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地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 Flow)的合约。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掉期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则为利率掉期;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 期权交易是买卖权利的交易。期权合约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基础资产的权利。期权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同,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同。 (2)根据基础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衍生产品、利率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和商品衍生产品。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金融机构开展即期远期外汇交易、利率掉期、本外币掉期以及外汇、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及其组合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循“积极研究、统一管理、科学决策、规范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要认真分析本企业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客观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相关协议和文件,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研究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则,指导和批准所属各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各单位在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要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所开展业务的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控制制度。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拟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可

行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操作。 第三章业务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需对所开展的业务进行深入研究,将拟开展业务的意向报集团公司批准。报送文件应包括:(一)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报告、初可研报告; (二)业务负责人员、具体经办人员,以及相应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等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应操作程序; (三)合作方的选择以及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交易意向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各单位组织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至少应包括目标方案和比选方案两个部分,并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十条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小组,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各单位将评审通过的方案报本单位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并以此为依据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一条在金融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交易成交后,从金融机构获得《交易证实书》确认交易内容。 第十二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开展后,企业要进行动态管理。定期从金融机构了解交易产品市值,在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对交易方案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十三条交易原则上采用信用方式,不缴纳保证金。交易行为所需银行信用额度,要控制在集团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的“总对总”协议额度内,并需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申请其他额度。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 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 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 1、公司组织结构

2、业务职责 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产品部:1人,根据租赁项目设计金融产品。(资金部总监兼任产品部经理)。 风控部:3人,风控部总监1人(由大股东委派),风控经理,法务主管。成员由风险审查人员及法务人员组成。风险审查员主要负责项目风险的掲示分析、把控,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合规合法,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 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 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 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销售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部对接。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 受理; 2.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 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操作规程.docx

清算中心金融衍生产品操作流程 一、掉期交易 (一)掉期外汇买卖 外汇掉期业务是指以甲货币交换乙货币,并于未来某一特定时日,再以乙货币换回甲货币的交易。根据总行规定,我分行办理的外汇掉期业务是进行外汇各币种之间的头寸调整,即在美元头寸短缺,日元、港币外汇头寸较充足的情况下,通过总行叙做将日元、港币换成美元的交易。 业务发生时,资金部应提供“交易证实书”等文件给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对交易性质、交易行名称、交易币种、交易汇率、交易本金、交易日、交易期限、有权人签章等要素审查无误后,在旧结算网记帐,并登记台帐. 交易日 即期部分: 借:存放同业——买入币种 贷:自营外汇买卖————买入币种(481002) 借:自营外汇买卖————卖出币种(481002) 贷:存放同业——卖出币种 远期部分: 借:期收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收款——买入币种(168004) 贷:自营远期外汇买卖————买入币种(481009) 借:自营远期外汇买卖————卖出甲币种(481009) 贷:期付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付款——卖出币种(238004)货币掉期远期到期交割: 借:存放同业——买入币种 贷:期收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收款——买入币种(168004) 借:期付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付款——卖出币种(238004) 贷:存放同业——卖出币种 (二) 利率掉期 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为互换以同种货币表示,以不同利率基础计算的现金流而签订的一种协议。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交换和浮动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交换两种。 利率互换不存在本金的支付,通常采用轧抵支付差额的方式。利率掉期的本金要建立备查账,登记备查。 成交日,会计分录为 借:619002掉期应收款——利率掉期应收款 贷:690102未实现金融衍生产品损益——未实现利率掉期损益 借:690102未实现金融衍生产品损益——未实现利率掉期损益 贷:629002掉期应付款——利率掉期应付款 约定利息付息日时,清算中心根据交易证实书及“交割通知书”,审查交易行、交 易内容、利率、交割日等要素无误后,按约定方式和约定利率编制收息或付息的转 账凭证,在NOVA系统计帐,可以轧抵支付差额,也可以采用全额收、支利息办法, 合约交易结束编制表外付出传票,同时冲销备查账。

国有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国有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经营方式越来越趋于与国际市场接轨。尤其是在国际金融资本市场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近十多年来,中国的金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开始利用金融资本市场提供的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开展投资活动,也有不少企业进入国际金融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或投机活动。由于,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必要的专业知识,有些企业贸然行事,置高风险而不顾,结果招致巨额损失,教训惨痛。下面,我就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以及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的状况和国家的监管要求作一介绍,与大家共同探讨“国有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这一新课题。 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概况 在讲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形成和发展之前,不能不扼要提及上一世纪国际金融市场两场历史性的、里程碑式的变革。因为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与这一大背景,尤其是与仍在延续的第二次大变革密切相关,而且深受其影响。一是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股市崩溃、华尔街重大丑闻曝光、1000多家银行倒闭及经济大萧条而引起的对金融市场、机构、制度、经营方式的普遍变革。变革的基本特征是加强管制,金融分业经营就是强制性规定之一。其标志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实施和1944年44国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第二次大变革,则是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巨变(世界性石油危机、汇率、利率的剧烈变动等),金融机构传统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运行的需求,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兴起,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步解体。其基本特征是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发达国家相继从法规层面上放松了原有的严格管制,一方面加快了金融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极大促进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由此,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和投机的活动日益增多。金融衍生产品在充分发挥繁荣世界经济作用的同时,也给企业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巨大的风险性。 (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现状。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引入我国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但我国真正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则是在上世纪90年代。在其发展过程中,以下几个主要事件值得一提: 1992年—1995年间,上海和海南的交易所曾推出过国债和股指期货,交易也一度达到疯狂的程度,但由于太过超前,水土不服而夭折。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手册

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 银监会 2011.1.5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治理暂行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方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汲取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方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方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 (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淌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治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

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 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依照对市场走势的推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治理。”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增加一条:“本方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治理适用本方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四、第五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同意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治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五、第六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治

某金融租赁业务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租赁业务风险,有效防金融租赁风险,提高租赁资产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租赁业务风险评级是指对法人客户的客户信用评级和租赁业务的风险评级。 一、法人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健全,能够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制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等经济组织。 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在综合分析承租人(或担保人)定量与定性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对未来持续经营、自身资信、运营租赁资产能力及按期足额归还租金的能力和意愿的评价,评价结果以信用等级表示。客户评级为8个等级,AAA级代表最高等级,D代表最低等级。每个信用等级都对应一个一年的违约概率(简称PD,Probability of Default)。客户评级释义见附件1。 二、租赁业务风险评级是指特定租赁业务的逾期损失率(ER)的评估,综合考虑客户信用评级和违约损失率因素,计算出租赁业务的风险度,并进行评级。评估的结果以等级表示,评级设定5个等级,Ⅰ-Ⅲ为正常,Ⅳ为关注,Ⅴ级为违约。 风险度是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简称LGD, Loss Given

Default)的乘积。 违约损失率是指如果承租人发生违约,应收租赁款可能遭受的损失程度。测算违约损失率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租赁物、担保式以及抵质押物等。 第三条租赁业务风险评级是公司租赁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公司业务准入、租赁风险审查审批、租赁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法人客户信用评级 第四条本办法评定对象为拟与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或正在与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的法人客户。对于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新建企业或不具备连续二年完整财务报表的企业等按照产品办法制定打分卡进行评级,并设定准入标准。 第五条公司初始建立模型评级阶段,模型评级仅用于公司部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模型评级不与监管评级建立对应关系。 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须使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按照规定可不审计的除外),报表应使用合并报表。 第七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年度财务报表形成后评级。对申请建立业务关系的新拓展客户可随时评级,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对于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年中发生改制、注册资本变化等情况、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客户经理之前提供的数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颁布时间:01/23/2007 实施时间:03/01/2007 效力状态:失效 修订记录:根据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 理办法》(实施时间:2014年3月13日),此文件被宣布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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