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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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2019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2019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增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计划项目聚焦我市战略新兴产业科技领域,以突破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为目标,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优先主题、重大专项的关键技术攻关予以资助。

第三条项目组织及管理工作坚持目标明确、公平公开、评审择优、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2019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职责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相关管理文件。

(二)受理项目征集建议,组织指南建议评审,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批准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四)组织项目的过程管理及验收工作。

(五)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开展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职责是:(一)编制项目的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及场地等条件保障。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技术攻关项目考核指标。

(四)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按时提交验收报告,协助做好项目的考核、验收与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章:2019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指南制定与发布第六条指南建议征集。

市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规划,按年度发布技术攻关项目指南建议征集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指南建议。

第七条指南建议遴选。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征集的指南建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结合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的当年资金预算规模择优遴选选题建议。

第八条指南编制与发布。

市科技主管部门审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资格条件及要求,并对拟发布项目指南建议进行标准化规范整理后,审议形成项目指南题目,面向全社会发布。

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XX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

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XX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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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组讨论 独立评审后,各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本小组专家,对申报项目 进行小组讨论。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同一单位的系列标准或关联性较近的标 准可合并资助。认为申报项目材料不符合资助条件要求的,建议 不予资助。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电话连线答辩。 3.综合评价 根据研究讨论后的意见,对小组所有专家的评审分数取算术 平均值,所得分数即是该项目的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给出建 议资助等级。标准制定、修订类和合同管理类项目,大于等于 80 分的重点资助,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80 分的一般资助,小于 60 分的不予资助。其他类项目,大于等于 60 分的给予资助,小 于 60 分的不予资助。有项目数量限制的,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超出资助项目数量的,不予资助。为符合资助资金额度规模总控 的要求,重点资助项目占比一般原则为 30%~50%。 4.提交结论 各评审专家小组给出小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由 评审小组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评分依据
申报项目与深 府函〔2015〕1 号文、市政府 年度工作报 告、深圳产业 发展的相关 性。
申报材料相关 说明及评审专 家对标准内容 的理解。
附件 2
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
XX 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评审导则
为规范 XXXX 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 项资金资助奖励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 评审工作公正、公平、高效,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 本评审导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者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深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我局特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与聘用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五章专家抽取和项目评审第六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以下简称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事项评审活动中,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行为参考依据的各领域专业人才。

评审专家遴选、聘用、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项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评审环节给出专业性意见辅助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公正有序的原则。

事项评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评用分离、客观公平、安全保密的原则。

《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起草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了“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指示,指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全国的一面旗帜,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这为深圳在新形势下的科技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和新使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提出的“深圳要发挥龙头创新引擎作用”和市委六届十次全会提出的“在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上率先突破、做得更好,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之都”要求,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科技创新生态链,建立以需求、问题、目标为导向的科技计划体系和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率先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说明如下:一、改革的背景(一)新的形势与要求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强化基础研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强化战略导向和目标引导,强化科技创新体系能力”、“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在实践载体、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环境营造上下功夫,在创新主体、创新基础、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方面持续用力”、“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等一系列对科技创新的新的重要指示要求。

近期,国家密集出台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举措。

市委六届十次全会指出要以走在最前列标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做大做强创新主体,强化创新人才支撑,优化创新环境,努力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体系。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面对全球科技创新新态势,深圳更应率先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新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将国家最新文件精神落实到实处,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下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体系,以高质量科技供给助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深圳市专家评审费标准

深圳市专家评审费标准

深圳市专家评审费标准
深圳市专家评审费标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如下:
一、评审费标准
1.科研项目评审费:按每项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按照评审会议组织情况,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

2.重大科技项目评审费: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复杂程度及投入规模等情况,确定适当的评审费用。

3.专业技术人员聘请费:按照聘请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及参与项目的时间等要素,确定适当的聘请费用。

二、评审费支付方式
评审费采取网上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渠道和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与评审专家协商确定。

三、其他
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以上为深圳市专家评审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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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9)为了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的;(三)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五)违反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入库;(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发布征集深圳市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

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入库;(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市、区各有关行政部门需要利用专家库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供相应协助。

第九条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申请人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上传正面近照、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附件材料,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二)市内专家由所在单位对专家提交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获奖证书、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核对并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市外专家信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专家入库信息进行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的分类标准,对入库专家按学科领域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应当及时、主动更新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推荐的专家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拓展专家信息采集和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专家信息,定期提醒入库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并对更新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专家因个人原因不再参加评审工作的,可以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专业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对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进行评价,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专家资源。

第三章专家选取和管理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

如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科技项目评审活动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专家库。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取按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由其自行从专家库中选取并确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委托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项目评审需求,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受托的评审组织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备选专家。

备选专家名单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一)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二)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三)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1名。

第十八条专家选取应当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原则上一个月内参加不超过4次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专家选取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一)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二)两年内曾在被评审项目所属单位任职的;(三)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四)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五)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的。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审的组织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且说明与评审相关的专业理由;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效意见。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务报酬。

对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家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

第二十一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须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科技项目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二)掌握科技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要点;(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四)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五)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六)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评审信息。

第二十三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回避、公示等制度,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经历调查核实工作,对异议有效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分、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的;(五)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七)违反评审纪律的其他行为。

在一个年度内被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且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被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人员,不得重新申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二)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的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四)因评审工作失职并受到有效投诉的;(五)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市科技行政主管应当受理并且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评审资格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8 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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