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企业标准
锂离子动力电池企业标准

科技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vehiclesXXXX-XX-XX 发布实施科技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前言GB/Z 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QC/T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本公司在结合动力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经验,参考以上两项标准,制定了此项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科技公司(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录前言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定义和符号 (1)4分类 (2)5要求 (2)6试验方法 (4)7检验规则 (12)8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一致性分析方法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简单模拟工况试验步骤 (16)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等)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车用标称电压单体为3.2V的磷酸亚铁锂型锂离子动力电池和模块nx 3.2V (n为蓄电池数量)的锂离子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11 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egv IEC 60050( 482 ):2003]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GB/T 2900.11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能量型蓄电池high energy density battery以高能量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高能量输出的蓄电池。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设计规范03

安徽天康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动力电池系统设计规范编制:审核:批准:日期:2015年8月21日发布2015年10月22日实施安徽天康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发布目录前言.................................................................................................................................... I I 电动汽车动力系统设计规范 . (1)1.概述 (1)2.设计原则 (1)3.参考引用标准 (1)4.术语和定义 (2)5.设计要求 (4)6.设计验证 (24)前言本规范规定山东省普天新能源汽车(山东)有限公司开发的专用车辆时的线束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安徽天康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提出。
本规范由安徽天康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批准。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劲松本规范于2015年8月首次发布。
电动汽车动力系统设计规范1.概述动力电池系统是电动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电动汽车驱动提供能量来源。
由于电池系统是高电压高能量密度产品,在设计电池系统时,主要从箱体设计、电池成组设计、电池安全、以及电池管理系统设计等方面进行。
2.设计原则动力电池系统设计以满足车辆动力要求为前提,同时从电池系统自身内部结构和安全设计、电池管理等方面进行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电池箱外观尺寸:电池箱体尺寸主要根据车辆提供的电池安装空间进行设计,并且要考虑到接插件和机械连接部位的尺寸影响。
电池箱内部尺寸,主要从整体设计考虑,从电池的排布、线束的排布以及电池管理系统尺寸位置、热管理系统尺寸及位置等方面进行设计。
电池箱的外观设计主要从材质、表面防腐蚀、绝缘处理、产品标识等方面进行设计。
(2)电池性能参数:电池系统参数,比如电压平台、额定容量、额定能量、最大可持续放电电流、瞬间峰值放电电流、瞬间峰值充电电流等,在设计时要根据车辆的动力参数和要求进行匹配。
5、 动力电池系统技术规范

密级:项目内部动力电池系统技术规范项目代号:文件编号:EVPT-VD1.27编写:时间:校核:时间:批准:时间:天津易鼎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1. 文件范围本文件规范了XX公司XX车型所用XX动力电池必须满足的技术性能要求。
2. 术语定义和及产品执行标准2.2. 术语定义2.1.1 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 EV):指以车载能源为动力,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2.1.2 电芯(cell):一个单一的电化学电池最小的功能单元;2.1.3 模组(module):指由多个电芯的并联组装集合体,是一个单一的机电单元;2.1.4 电池组(battery pack):由一个或多个模组连接组成的单一机械总成;2.1.5 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BMS):指任何通过监控充电电池的状态、计算二次数据并报告该等数据、保护该等充电电池、设置报警信号、与设备中的其他子系统进行电子通信、控制充电电池内部的环境或平衡该等充电电池或环境等方式来管理该等充电电池的电子设备,包括软件、硬件和运算法则;2.1.6 动力电池系统(battery system):动力电池系统是指由动力电池组、电池箱体、电池管理系统、电器元件及高低压连接器等组成的总成部件,功能为接收和储存由车载充电机、发电机、制动能量回收装置或外置充电装置提供的高压直流电,并且为电驱动系统及电辅助系统提供高压直流电;2.1.7 整车控制器(vehicle controller unit):检测控制电动汽车系统电路的控制器;2.1.8 高电压(High Voltage, HV):特指电动汽车200VDC以上高压系统;2.1.9 低电压(Low Voltage, LV):指任何信号或功率型能量低于50VDC,本文中特指整车12VDC电源系统;2.1.10 荷电状态(state-of-charge, SOC):电池放电后剩余容量与全荷电容量的百分比;2.1.11 寿命初始(Beginning Of Life, BOL):指动力电池系统刚交付使用的状态;2.1.12 寿命终止(End Of Life, EOL):动力电池系统能量降低到初始能量的80%,或者实时峰值功率低于初始峰值功率的85%时,视为寿命终止;2.1.13 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在同一电子环境中,两种或多种电子设备能互不干扰进行正常工作的能力;2.1.14 高低压互锁(High Voltage Inter-Lock, HVIL):特指低压断电时,通过低压信号控制能够同时将高压回路切断;2.1.15 CAN(Controller Area Network):控制器局域网;2.1.16 DFMEA(Failure Mode and Effects Analysis):设计故障模式及失效分析;2.1.17 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平均无故障时间;2.1.18 额定容量:在25℃±2℃下,以1I1(A)电流恒电流充电至动力电池系统总电压或最高单体电压达到规定电压值,以恒定电压充电至电流小于0.05C(A)时停止充电,休眠10分钟后,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规定的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整个测试过程放出的容量为额定容量,单位为Ah;2.1.19 额定能量:在25℃±2℃下,以1I1(A)电流恒电流充电至动力电池系统总电压达到或最高单体电压达到规定电压值,以恒定电压充电至电流小于0.05CA时停止充电,休眠10分钟后,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规定的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整个测试过程放出的能量为额定能量,(Wh),此值可由电压-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得到;2.1.20 可用能量:在25±2℃、-5±2℃两种温度条件下,按照《动力电池可用能量测试规范》分别做NEDC测试,动力电池系统在放电率允许的范围内实际放出的电量的平均值。
Q-BJEV 04.14T03.3—2018 动力电池系统电性能测试规范

Q/BJEV 04.14T03.3—2018
代替 Q/BJEV 02.236—2016、Q/BJEV 02.237—2016 、Q/BJEV 02.239—2016
动力电池系统电性能测试规范
2018– – 发布
2018– – 实施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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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JEV 04.14T03.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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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JEV 01.22 动力电池术语
GB/T 31467.2-2015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2部分:高能量应用测试规程
5.1.8 动力电池包和动力电池系统的额定容量对于测试过程有重要影响。动力电池包和动力电池系统用
实际的累积放电容量代替 1C 标定容量作为 SOC 计算的依据。
5.1.9 测试过程中,为了动力电池包或系统的内部反应及温度的平衡,某些测试步骤之间需要静置一定
时间。静置过程中动力电池包或系统的低压电控单元正常工作,如动力电池电子部件和 BMS 等;冷却
和偏离,并在附录 A.1 中给出。
5.1.5 除非在某些具体测试项目中另有说明,测试工作在温度为室温 25℃±2℃,湿度为 15%~90%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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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JEV 04.14T03.3—2018
下进行。
5.1.6 当测试的目标温度改变时,在进行测试前测试样品需要完成环境适应过程:在目标环境温度 T<25℃
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术语和定义
Q/BJEV 01.22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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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计算容量在企业所规定额定 判定标准:(1)计算容量在企业所规 常温放电容量
值的 100%~110%之间
定额定值的 100%~110%之间
(2)所有样品的计算容量极差(最大 和最小容量差)不得超过 5%(一致性 要求)
常温下以 C/3 充满电,在-20℃温度下 存储 20 小时,以 3/C 放电至截止电压,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国标
国标针对动力电池系统,建立了常规性能和功能要求——容量、能量、功率、 效率、标准循环寿命、工况循环寿命、存储、荷电保持、容量恢复、倍率性能、 高低温性能等,建立了安全防护要求——操作安全、故障防护、人员触电防护、 滥用防护、环境适应性、事故防护、用户手册和特殊说明等,范围覆盖了电芯、 模组、动力电池包、动力电池系统这 4 个层级,产品类型包括混合动力、插电式 /增程式混合动力、纯电动乘用车和商用车,已基本上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尺寸和质量
用量具检测电池的尺寸和质量,应符合 用量具检测电池的尺寸和质量,应符合
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检测方法:C/3 充电至截止电压,C/3 1C 充电至截止电压,1C 放电至截止电
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
压,计算放电容量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可重复 5 次 重复 5 次测试,取平均值数据
默认试验条件
相对湿度:25%~85%
相对湿度:15%~90%
气压:86kPa~106kPa
气压:86kPa~106kPa
1. GB/T 31484-2015 解读
GB/T 31484-2015 主要考核动力电池单体、模组和系统的循环寿命指标,涵 盖了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不同的市场,以及功率型和能量型两种不同应用类型的 动力电池。对于电池单体和模组而言,大多数电池厂家的产品均可达到规定的要 求,对于动力电池系统而言,系统设计和集成能力较弱的 pack 企业,将面临较 大的挑战。相关检测内容如下表所示:
动力电池技术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动力电池技术的国际标准与规范随着全球能源转型和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作为电动汽车的核心组件之一,其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动力电池技术的国际标准和规范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动力电池技术的国际标准1. ISO/IEC 62660系列标准ISO/IEC 62660系列标准是国际上最重要的动力电池标准之一。
该系列标准主要规定了动力电池的性能测试方法、耐久性能要求、安全性能要求等内容,为动力电池的设计、研发、制造和使用提供了一致的技术规范。
2. UN R100UN R100是联合国制定的动力电池国际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的高压动力电池系统。
该标准对动力电池的安全性能、机械强度、电气安全性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动力电池的安全可靠性。
3. GB/T 31485-2015GB/T 31485-2015是中国制定的动力电池技术标准,是中国汽车工业领域的动力电池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相互衔接。
该标准细化了电池的性能指标、测试方法和试验条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动力电池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二、动力电池技术的国际规范1. ISO/IEC 29167系列规范ISO/IEC 29167系列规范是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制定的,主要规范了动力电池与车辆之间的通信标准。
该系列规范确保了动力电池在不同车辆之间的互操作性和通信的安全性,为电动汽车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2. SAE J2929SAE J2929是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制定的动力电池规范,详细规定了动力电池的构造、性能和测试方法。
该规范对动力电池的设计、制造、测试和使用提供了指导,为动力电池的研发和市场应用奠定了基础。
3. GB/T 31467.3-2015GB/T 31467.3-2015是中国制定的动力电池规范之一,主要规定了动力电池的储存、运输和安全要求。
该规范要求电池制造商和使用者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动力电池的安全运输和存储。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支持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以企业生产和产品应用安全为基础,引导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认可,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
乘用车动力电池安全 国标

电动汽车电池新国标实施:安全要求助推产
业发展和信任度提升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是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旨在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保障乘员的安全。
该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乘用车动力电池安全提出了要求:
1.热稳定性:标准要求电池在正常工作温度范围内,不会因
为过热而发生热失控,电池单体和电池包不会发生熔融、爆炸等危险情况。
2.机械强度:标准要求电池在受到机械损伤时,不应发生起
火、爆炸等现象,能够保证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过充放电保护: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过充放电保护功能,
防止电池过度充电或过度放电对电池性能和安全性产生不良影响。
4.短路保护: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短路保护功能,防止电池
在发生短路时发生起火、爆炸等危险情况。
5.电解液泄漏防护: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电解液泄漏防护功
能,防止电解液泄漏对乘员和车辆安全造成威胁。
总之,《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电动汽车的安全性能,增强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信任度,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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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CENS-16001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检测要求与试验方法2016-10-10 发布 2016-10-10实施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前言统计市场上已发生的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超过50%的安全事故与动力电池系统有关联。
事故原因包括过充电、外部短路、内部短路、电解液泄漏、电气故障、进水、碰撞、异物穿刺等。
有些事故是产品本身的设计缺陷,有些事故是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也有些是用户使用不当和维护不当。
为了更加完善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避免产品缺陷,设计缺陷、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检测要求与试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模块及系统的电性能、安全性能、寿命循环的检验要求和方法及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电动汽车(BEV)、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用动力电池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如下国标: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5-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67.1-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1部分:高功率应用测试规程GB/T 31467.2-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2部分:高能量应用测试规程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GB/T 18384.1-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GB/T 18384.2-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GB/T 18384.3-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 4208-2008/IEC 60529:2001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GB/T 191-200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GB/Z 18333.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电池QB/T 2502-2000 锂离子电池总规范UL 1642 锂电池UL 2054 家用和商用电池3术语和定义3.1单体蓄电池本文仅针对可充电电池,可直接将化学能和电能相互转化的基本单元,包括正负极片、隔膜、电解液、外壳。
3.2蓄电池模块将一个以上的单体蓄电池,按照不同串并联组合而成,最终只引出总正、总负的模块。
3.3蓄电池系统一个及一个以上的蓄电池模块,以及相应连接控制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及机械总成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3.4内阻用以区分电池在工作时,电流流过电池内部所受到的阻力。
一般分为交流内阻和直流内阻。
由于充电电池内阻很小,测直流内阻时由于电极容量极化,产生极化内阻,故无法测出其真实值,而测其交流内阻可免除极化内阻的影响,得出真实的内阻值。
3.4额定电压用以标识单串蓄电池电压的适宜的近似值。
如厂家未特别规定外,三元体系3.6 V,磷酸铁体系3.2 V。
3.5额定容量室温下完全充满电的蓄电池模块或系统,以0.5C电流放电至截止保护电压或BMS自动保护所放出的容量,用Ah表示。
3.6额定能量室温下完全充满电的蓄电池模块或系统,以0.5C电流放电至截止保护电压或BMS自动保护所放出的能量(电量),用Wh表示。
3.7初始容量(能量)新出厂的蓄电池模块或系统,以0.5C电流放电至截止保护电压或BMS自动保护所放出的容量(能量),用Ah(Wh)表示。
3.8高能量蓄电池模块或系统室温下,最大允许输出电功率(W)和1C放电至截止保护电压或BMS自动保护所放出的能量(Wh)比值位于0.2-10之间的蓄电池模块或系统。
3.9高倍率蓄电池模块或系统室温下,最大允许输出电功率(W)和1C放电至截止保护电压或BMS自动保护所放出的能量(Wh)比值不低于10的蓄电池模块或系统。
3.10荷电保持能力完全充满电的系统在一定温度下存储一定时间后,再进行放电,其后放电容量与初始容量之比。
3.11容量恢复能力完全充满电的系统在一定温度下存储一定时间后,再完全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初始容量之比。
3.12室温荷电状态SOC当前可用容量占初始容量的百分比。
3.13 充电限制电压对蓄电池系统充电时的电压上限制值,如无厂家特殊说明外,三元体系为4.15±0.05V,磷酸铁体系3.65±0.05V。
3.14 放电限制电压对蓄电池系统放电时的电压下限制值,如无厂家特殊说明外,能量型电池模块或系统:三元体系为3.0±0.05V,磷酸铁体系2.5±0.05V;功率型电池模块或系统:三元体系为2.5±0.05V,磷酸铁体系2.2±0.05V。
3.15 标准充电如无特殊说明外,指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0.5C(A)恒流充电,当蓄电池两端的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降至0.1C(A)时停止充电。
3.16 标准放电如无特殊说明外,指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0.5C(A)恒流放电至截止电压或系统自动保护。
3.17 爆炸蓄电池的任何部位瞬间喷射出的固体材料被推至离电池25cm以上。
3.18 燃烧蓄电池冒火并伴有火焰。
3.19 泄漏蓄电池中由于液体电解液损失而引起原始重量减轻超过0.1%者。
3.20高压最大工作电压大于30Vac且小于等于1000Vac,或大于60Vdc且小于等于1500Vdc的系统总电压。
3.21低压最大工作电压不大于30Vac,或不大于60Vdc的系统总电压。
4 检验要求和方法4.1 使用环境充电温度: 0℃~45℃放电温度:-20℃~60℃相对湿度:≤93%RH大气压力:86kPa~106kPa4.2 外观及尺寸重量蓄电池系统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无划痕、无变形及机械损伤,无漏液现象蓄电池的尺寸、质量应符合对应规格书要求。
若技术协议有具体要求,按技术协议执行4.3常温放电性能蓄电池系统25℃环境中,按照0.5C充放电试验,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也不能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
4.4 常温倍率放电性能高能量系统在标准0.5C充满电后,以3C电流(最大不超过400A)放电至系统自动保护,计算放电容量,不得低于初始容量的90%。
整个测试过程,温度不得超过60℃。
高倍率系统在标准0.5C充满电后,以C电流(最大不超过400A)放电至系统自动保护,计算放电容量,不得低于初始容量的80%。
整个测试过程,温度不得超过60℃。
4.5 常温倍率充电性能系统在标准0.5C放电后,以2C电流(最大不超过400A)充电至系统自动保护,整个过程不超过0.5h,静置1h后,标准0.5C放电,计算充电容量,不得低于初始容量的80%。
整个测试过程,温度不得超过55℃。
4.6 低温放电容量系统在标准0.5C充电后,在-20℃环境中搁置24h,以0.5C电流放电至系统自动保护,计算放电容量,不得低于初始容量的70%。
4.7 高温放电容量系统在标准0.5C充电后,在55℃环境中搁置5h,以0.5C电流放电至系统自动保护,计算放电容量,不得低于初始容量的90%。
4.8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系统在标准0.5C充电后,在25℃常温环境中搁置28d后,以0.5C电流放电至系统自动保护,计算放电容量,荷电保持不得低于初始容量的85%。
该系统再0.5C充满后,再以0.5C电流放电至保护,计算放电容量,容量恢复不得低于初始容量的90%。
4.9存储系统在标准0.5C充电后,以0.5C放电1h,在45℃环境中存储28d,在室温下搁置5h,在以0.5C标准充满电,再以0.5C电流放电至保护,计算放电容量,容量恢复不得低于初始容量的90%。
4.10 循环性能系统按标准充放电,循环500次,放电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循环次数1000次后,放电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4.11 绝缘电阻值正负极分别对即可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00Ω/V。
4.12 充放电电流符号放电电流为正,充电电流为负。
4.13 振动测试对系统按照GB/T2423.43要求,Z-Y-X每方向振动21h,振动过程中检测电压变化不大于0.15V,系统连接可靠,结构完好,无泄漏、外壳破裂、着火或爆炸等现象,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00Ω/V。
4.14 机械冲击对系统施加25g,15ms半正弦冲击波形,Z轴方向冲击3次,观察2h,系统无泄漏、外壳破裂、着火或爆炸等现象,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00Ω/V。
4.15 跌落对系统Z轴方向,1m高度自由落体到水泥地面,观察2h,系统无电解液泄漏、着火或爆炸等现象。
4.16 翻转对系统先绕X轴6°/s转动360°,再90°/s转动360°每90°保持1h,翻转后观察2h;再绕Y轴重复一次。
系统无泄漏、外壳破裂、着火或爆炸等现象,并连接可靠,结构完好,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00Ω/V 。
4.17 模拟碰撞将系统固定在有支架的台车上,进行x、y轴不同加速度的脉冲,系统无泄漏、外壳破裂、着火或爆炸等现象,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00Ω/V 。
4.18温度冲击将系统在-40°C~85°C交替循环5次,每次保持8h,两种极端温度转换时间在30min 以内。
系统无泄漏、外壳破裂、着火或爆炸等现象,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00Ω/V4.19湿热循环将系统放置温度在25°C~80°C,湿度在55%RH~98%RH按标准曲线交替循环5次,在室温下观察2h。
系统无泄漏、外壳破裂、着火或爆炸等现象,实验后30 min内,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00 Ω/V 。
4.20 海水浸泡将系统按实车装配,所有线束连接,置与3.5% NaCl溶液中2h,水深要淹没测试对象,观察2h。
要求系统无着火或爆炸等现象。
4.21 模拟碰撞将系统固定在有支架的台车上,进行x、y轴不同加速度的脉冲,系统无泄漏、外壳破裂、着火或爆炸等现象,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00Ω/V 。
4.22 外部火烧盛放汽油的平盘尺寸超过测试对象的20cm,但不超过5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