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95号新加坡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及企业实际取得税收居民证明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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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一、个人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案(第134章)第2(1)节有关新加坡税收居民的法律定义,“新加坡税收居民”指:(a)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境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或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183天的个人;(b)在新加坡境内经营且主要管理机构位于新加坡境内的公司或其它团体。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1)定量标准a.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境内居住超过183天;b.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在新加坡境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183天。

2)定性标准个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

更多信息可以参考:https:///doc/b28950501.html,.sg/irashome /Individuals/Foreigners/Learning-t he-basics/Individuals--Foreigners--Required-to-Pay-Tax/二、实体根据所得税法案第2(1)节有关新加坡税收居民的法律定义,“新加坡税收居民”指:(a)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境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或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183天的个人;(b)在新加坡境内经营且主要管理机构位于新加坡境内的公司或社会团体。

“其它团体”指:政治团体、高校、个人独资企业、互助会、联谊会等,不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

总的来说,其它团体包括俱乐部、社团、管理公司、贸易协会、市镇理事会和其它非法人组织。

根据上述定义,公司和其它团体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其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确定。

“主要管理机构”指作出经营战略决策(如公司政策或发展战略等)的机构。

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主要基于客观事实进行认定。

通常来说,制定战略决策的董事会召开地点是关键的考虑因素。

更多信息可以参考以下网站:https:///doc/b28950501.html,.sg/irashome /Businesses/Companies/Learning-t he-basics-of-Corporate-Income-Tax/Tax-Residence-Status-of-a-Com pany/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以下实体视为税收上的透明体: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归属于独资企业经营者个人,因此由其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由每个合伙人就其分得的收入份额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中国新加坡税收分解

中国新加坡税收分解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7-26 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10]75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10-07-26法学分类税收征管 ( 税法->税收征管 ) ,税收协定 ( 税法->税收协定 )[律商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此文件中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2010年7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7年7月11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年8月24日,双方签署了该协定的第二议定书。

该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以下统称“中新协定”)已分别于2008年1月1日与2009年12月11日起执行。

根据中新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与执行税收协定;四、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新加坡移民的公司税和代扣税介绍

新加坡移民的公司税和代扣税介绍

新加坡移民的公司税和代扣税介绍1、公司税所有在新加坡投资的支出或利润都要缴纳所得税,除非是在所得税法案中特别规定减免的。

这些免除的收入包股份和信托资金的红利以及固定存款的利息。

一般而言,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计税基础基本相似。

不过,居民公司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但非居民公司却无权享受:居民公司有权享受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对居民公司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以及来自境外的服务收入实行税收减免。

新成立的居民公司可享受最长三年的税收减免。

当一个公司的管理和控制都在新加坡的话,那么这个公司被认为是在新加坡的纳税企业。

比如,一个外国企业在新加坡的分公司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纳税企业。

2、代扣税在向非纳税公司支付特定款项时也必须缴纳代扣税,具体涉及利息、贷款、版税、管理费、租金等款项。

新加坡修正三项税务法案实施更优惠税收政策新加坡国会上通过了所得税、消费税及印花税修正法案。

根据修正的所得税法案,政府将给企业一次性20%公司所得税缴税回扣,顶限为1万元,或对中小企业给予达5,000元的现金补贴。

改进了生产力及创新优惠计划,企业在六大项目的开支可获得的税额扣减,将从开支的250%提高至400%,每个开支项目的顶限也从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此外,企业可得到的现金补助顶限,从每年2.1万元提高为3万元。

消费税(修正)法案条文包括允许政府推出新的“特准海事顾客计划”,让特准海事顾客可购买或租用享有零消费税率的产品,以使用或安装在国际航行的商船上。

印花税(修正)法案主要是删除多种印花税。

私人公司转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也可豁免缴付印花税。

可让私人公司重组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相关阅读:新加坡移民的注意事项一、关于行为举止新加坡人特别讲究文明,无论从任何一个细节都可以看出他们对别人的尊重。

在沟通过程中他们的坐姿特别端正,并不会翘二郎腿、也不会双脚分开,因为他们认为这是非常没礼貌的行为;而站立的时候也很正式,一般不会把伸手放在臀部,否则会给人一种发怒的反应效果。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报送资料清单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报送资料清单


1
4
非居民委托代理人的,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
5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文文本)

1
6
证明对方税收居民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近三年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纪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等

1
10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说明及注意事项
1、复印件需注明内容与格式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上述按规定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应翻译成中文文本。
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应与致,否则不予受理。

1
6
纳税人在中国居民公司的持股情况说明,证明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1
7
纳税人据以取得中国居民公司所支付股息的利润分配决议

1
8
中国居民公司利润分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
9
纳税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报送资料涉税项目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原件是否退还
1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合同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合同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甲方(税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纳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税收居民身份,甲乙双方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税收居民身份”:指个人或实体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下,根据其居住、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所确定的纳税人身份。

2. 本合同所指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指用于证明个人或实体在中国税收法规定下的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

二、目的和原则1.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本合同明确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以便甲方对乙方进行税收管理。

2. 本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税收居民身份的确认1. 乙方应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甲方申报其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对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四、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完整的税务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2. 乙方应遵守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3. 乙方应妥善保管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不得转让、出借或用于非法用途。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对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确认。

2.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对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3. 甲方应依法对乙方进行税收管理,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 如乙方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签。

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1)乙方不再需要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税收协定释义TaxTreatyInterpretationP

税收协定释义TaxTreatyInterpretationP
套用协定(TREATY SHOPPING ,图)。 受益所有人原则。
深圳一房地产商在深圳盖楼,然后向香港居民 推销:
1)用自己的车每天来往香港接送看房者; 2)请深圳工交公司负责每天来往香港接送看 房者,并支付费用; 3)租用深圳工交公司的大巴,房地产商自己 派司机每天来往香港接送看房者,并支付深圳工 交公司费用。
44
国际运输
国际运输合同中的国内段(美国法案) 营业税(增值税)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按照第13条财产收 益征税,企业居民国拥有征税权;
个人在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所得, 按照第15条规定,在企业居民国征税。
41
第八条:国际运输
附属经营收入
集装箱租赁所得 仓储收入 酒店收入 等
42
国际运输附属收入
“附属”一语的理解:应指与主营业务有关且服务于 主营业务的活动,即企业的主营业务应为以其船舶或 飞机经营的国际海运或空运业务,附属业务则属于支 持和附带性质。
14
中国企业
美国银行
利息
贷款
新加坡子行
(法人)
中国征收预提所得税时,适用中新协定税率。
15
新加坡银行
美国公司
利息
贷款
中国分公司
问:中国有无征税权,如果有,税率是多少?(应适用哪 个税收协定?)
16
中国企业
美国公司
权利金
许可 权利
新加坡分公司
中国征收预提所得税时,适用中美协定税率。
17
中国企业
输合同由代表处代表签署并监督执行。
36
关注:
回避天数或月份的累及; 分拆合同; 回避合同签署。
37
第七条 营业利润的征税原则

新加坡税收协定及议定书

新加坡税收协定及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0年7月2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9月21日和2010年10月22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该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该议定书应自2010年10月22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期间的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关于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第一条“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的与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缔约国双方或其地方当局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国内法律相关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二、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都应和根据该国国内法所获得的信息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收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

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信息。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本条请求信息,缔约国另一方应使用其信息收集手段取得所请求的信息,即使缔约国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信息。

前句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任何一方仅因该信息没有国内利五、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任何一方仅因信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名义代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因信息与人的所有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

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国税函[2011]455号)

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国税函[2011]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国税函[201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各地。

近接美国国内收入局函,称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6166号表格,印制在带有政府半透明水印的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文件用纸上)签发人已变更为P.J.Bazick。

现将新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请各地在中美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中,按照新的居民身份证明样式认定美国居民纳税人身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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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95号新加坡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翻译如下:
个人申请确认为居民纳税人,其已经提请纳税申报并已确认为新加坡所得税。

(1)在今年之前的以前纳税年度内,他实际在新加坡参与就业的天数(公司董事除外)超过183天;或者
(2)他日常在新加坡居住
根据我们的记录,在2009年纳税年度内,你已经被确认为新加坡的居民纳税人。

(基本日期:2008年1月到2008年12月)
个人申请确认为居民纳税人,但其纳税申报还未确认为新加坡所得税。

(1)在今年之前的以前纳税年度内,他实际在新加坡参与就业的天数(公司董事除外)超过183天;或者
(2)他日常在新加坡居住
根据你的申请确认材料,2008年你在新加坡200天,你将会在2009所得税课纳税年度内被确认为新加坡居民纳税人(基本日期2008年1月1号到2008年12月31号)。

这与新加坡XX文件关于避免双边征税协议一致。

企业申请成为居民纳税人的条件:
在整个2008年度内,企业控制或者管理的业务发生在新加坡,基于这样的确认条件,你们公司将在2009年所得税课税年度内被确认为居民纳税人。

企业实际取得新加坡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信件正文翻译如下:】
尊敬的XXX:
确认成为居民纳税人的目的在于获得基于新加坡和中国签订的“避免股利分配双重课税”协议的好处。

回应你(公司)2010年7月30号的申请,你们公司被确认为新加坡2010年所得税课税年度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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