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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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概述1.1 背景介绍保险代理是指保险公司授权某个机构或个人代为开展保险业务,旨在扩大保险销售渠道和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的操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以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高质量。

1.2 目的和范围本操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的操作规范,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2.1 了解客户需求代理保险人员在接触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其保险需求,包括财产状况、家庭状况、职业情况等,以便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保险解决方案。

2.2 提供产品建议根据客户需求,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向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建议,并在清楚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抱怨信息前提下,推荐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2.3 客户资料收集在客户决定购买保险产品后,代理保险人员应当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以便办理保险业务时使用。

2.4 填写投保单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填写投保单,确保填写准确无误,并提醒客户仔细核对相关信息。

2.5 提交保险申请完成投保单的填写后,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将投保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同时保留好相关复印件以备查验。

2.6 缴费和成交确认客户通过代理保险人员购买保险产品后,应当按时缴费,并及时向代理保险人员提供缴费凭证。

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确认该保单已经成交,并告知客户有关保单的生效日期和保险期间。

2.7 保单交付保险公司核实保险申请材料无误后,会将保单交付给代理保险人员。

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及时将保单交给客户,并告知客户妥善保管保单,以便日后理赔时使用。

第三章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3.1 风险评估代理保险人员在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建议时,应当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尽量避免将高风险产品推荐给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目录总则 (1)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1)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2)第三章单证管理 (16)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6)第六章事后监督 (41)第七章附则 (49)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臵,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第二章 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 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 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 售前准备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参数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设置 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批量业务处理 前台业务处理业务处理 保费、手续费结算差错处理 事后监督事后管理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理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代理业务是指由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支付、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代理保险业务等。

第三条银行代理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确保业务合规、合法、安全。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代理业务开展流程,明确业务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客户利益和银行声誉。

第五条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客户至上"的宗旨,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代理业务开展管理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代理业务开展范围和方式,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确保业务开展有效和安全。

第七条银行在开展代理业务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查,与代理业务合作方签订代理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业务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银行应对代理业务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向客户公开业务办理流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客户投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利益和银行声誉。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完善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保障业务安全和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银行应加强代理业务风险监测和评估,定期对风险指标进行分析和披露,及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程和控制措施,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和资金管理,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审慎审查制度,加强对合作方资质和信誉的审核,确保代理业务合作方的合规经营和风险可控。

代理保险业务工作方案

代理保险业务工作方案
(三)回馈客户
1
五、考核办法
各合作保险公司将依据营销奖励积分按月组织相应的保险理财培训、拓展的回馈实行统一品种、规格,由各公司自行安排购置、发放工作,并向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二)在向客户兑现奖品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各行认真做好实时监督。每周一将检查情况上报分行。
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
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
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
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
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
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七条一级分行职责
为促进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平稳、快速发展,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充分调动一线营销人员的积极性,联合十二家保险公司共同推出2009年二季度代理保险营销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09年4月1日-2009年6月30日
二、参与活动公司险种
人保寿、中英、生命、合众、泰康、平安5年期趸交产品;国寿鸿富六年期趸交产品;长城、嘉禾、新华、太平、太平洋十年期趸交产品。
三、完善措施,夯实基础,持续加快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
一是要求销售柜员在每个保单赎回日电话通知客户,由客户自由选择赎回或继续持有,以此保障客户的最大收益率和客户的资金流动性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二是持续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的培训工作。产品培训是理念宣贯和能力提升的有效手段。代理保险业务不仅仅是一种投资方式,更代表了一种长期投资的理念,在利用好我行理财业务内训师队伍的基础上,结合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我行不断加强理财经理能力提升的持续性培训工作,有效提高网点理财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促进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行下发的《关于理顺保险业务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行及时转发到各级支行,同时要求各支行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上述办法中的要求合规操作,把内控机制贯穿于业务经营的过程中,确保我行实现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保险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客户信息保护

保险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客户信息保护

保险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客户信息保护保险行业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业,与客户的信息安全密切相关。

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险公司需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出客户信息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信息收集与存储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

为了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的信息收集执照:保险公司应遵循法律法规,合法收集客户信息,并明确告知客户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2. 加密存储:保险公司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将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存储,确保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3. 定期备份:保险公司应定期备份客户信息,并将备份存储在安全的地方,以防数据损坏或丢失。

二、信息访问和使用为了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保险公司在信息访问和使用方面应制定以下规程:1. 访问权限限制:保险公司应根据岗位和职责划分不同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获取和使用客户信息。

2. 日志记录和审计:保险公司应建立日志记录和审计机制,对员工的信息访问和使用进行监控和审计,发现异常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3. 外部合作伙伴管理:保险公司在与外部合作伙伴(如代理人、合作银行等)分享客户信息时,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客户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三、信息传输和交换保险公司在信息传输和交换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1. 安全通信:保险公司应使用安全通信协议,如加密传输和VPN连接,防止客户信息被非法窃取。

2. 防止数据泄露:保险公司在信息传输和交换过程中,应确保信息不会被恶意软件或黑客攻击,防止数据泄露。

3. 防范社交工程攻击: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警惕,防范社交工程攻击,避免员工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四、响应和恢复在面对信息泄露或数据丢失风险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响应和恢复机制,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1. 紧急预案:保险公司应制定紧急预案,规范员工在信息泄露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包括报告程序、调查与溯源、恢复计划等。

D01商业内控手册-内控手册-中间业务-代理保险流程

XX银行内部控制手册代理保险流程分册分册编号:XX-IS-IA1代理保险 (3)1.1代理保险流程 (4)1.1.1子流程描述 (4)1.1.2职责与分工 (5)1.1.3控制目标和关键控制活动 (8)1.1.4参考文件 (12)1.1.5附件 (13)1.1.6流程图 (14)21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31.1代理保险流程1.1.1子流程描述代理保险流程的子流程主要包括代理保险业务制度、保险销售资格、代理业务立项、代理业务销售、代理业务清算、后续管理。

41.1.2职责与分工代理保险流程涉及部门主要包括:总分行个人金融部、总行行长、总行法律合规部、营业部/支行。

具体岗位职责如下:总行个人金融部:•保险管理岗o对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并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o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o核对代理保险业务数据;o核对应收手续费;o制作保监会报表;o管理保险销售工作等;•保险审核岗o审核保险管理岗的工作;总行行长:•保险审批岗o审批代理保险业务;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o法律合规审查代理协议;5营业部/支行:•保险销售岗o受理代理保险业务;•会计岗o收取手续费及会计账务处理。

6不兼容职责表SOD“×”表示不相兼容的职责A 保险管理B 保险审核C 保险审批D 法律顾问E 保险销售F 会计71.1.3控制目标和关键控制活动8910111.1.4参考文件外部制度•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保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内部制度•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哈银综〔2009〕101号•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修订),哈银综〔2009〕204号121.1.5附件13。

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编制部门:财富管理部生效日期: 2022年 06月 19日文档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业务说明 (3)第三章柜面交易说明 (5)第四章 XBUS管理平台 (12)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保险代理业务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受理保险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等。

第三条保险代理业务操作使用我行综合业务操作系统与保险公司系统的连接,实现投保人信息的及时传递,由银行柜面将保险公司予以承保的信息及时传递给客户,并在客户得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后,在银行柜面及时打出保险单,从而为在银行办理保险业务的客户提供代理保险服务。

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准确、高效地办理业务。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各级保险代理业务机构。

第五条严格履行反洗钱职责。

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责任,需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严格监控和上报。

第二章业务说明第六条保险业务名词及释义。

保险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和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全的人。

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保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002.代理业务、托管业务

考点1-2 代收代付业务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 掌握 ]• 定义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 内容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 分类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考点1-3 代理银行业务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 掌握 ]分类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定义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

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分类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

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其中主要是代理结算业务,具体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其他结算业务。

代理银行汇票业务最具典型性,其又可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

主要提供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考点1-4 代理证券业务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 掌握 ]定义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包括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考点1-5 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 掌握 ]定义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于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是保险人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行为。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按照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原则(一)安全性原则我行选择品牌认知度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发展。

(二)效益性原则我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能为我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并能带动其他业务合作,促进我行整体业务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代销机构在保险销售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1、负责制定全行代理保险业务年度发展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考核方案,组织各级机构销售保险代理产品,并进行业务考核。

2、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各项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3、负责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及变更工作,保管总行兼业许可证正本。

4、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研究客户需求,收集同业资料,谨慎向决策层推荐拟引入的合作机构及代理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各款宣传资料。

5、负责协调总行各有关部门共同为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支持。

6、负责审批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当地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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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目录总则 0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0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1)第三章单证管理 (16)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7)第六章事后监督 (42)第七章附则 (51)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第二章 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 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 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 售前准备 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参数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设置 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批量业务处理 前台业务处理业务处理保费、手续费结算差错处理 事后监督事后管理(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3.保险公司介绍,内容包括:(1)股东背景;(2)公司治理状况;(3)偿付能力充足状况;(4)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5)业务及财务信息系统情况;(6)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7)拟合作产品信息;(8)客户投诉处理情况;(9)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拟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应由一级分行在规定时间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合作申请及合作可行性报告。

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后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通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

(三)对于予以准入的合作保险公司,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准入保险公司、建立公司代码、进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维护,设置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

第八条邮储银行总行应每年对总对总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一级分行应每年对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须请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资料:(一)保险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的治理情况说明;(四)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内控制度说明;(五)保险公司上一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的说明;(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保险产品入网是指保险产品联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销售。

保险产品退出是指保险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止销售。

第十条保险产品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2.产品条款;3.产品说明书;4.宣传材料;5.培训课件;6.管理费用说明等。

(二)对于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行提供相关材料,由总行负责评估;对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向总行和一级分行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由一级分行负责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产品,一级分行应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合作意向、产品特点及合作前景。

(三)对于予以准入的保险产品,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保险公司签署相关产品协议。

(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保险产品、险种,建立产品代码、险种代码,进行内部机构业务范围维护,设置手续费参数。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二)协议未到期,保险公司正式提出退出意向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三)经邮储银行评估认为合作保险公司不再符合合作标准,可正式函告保险公司拟终止合作,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

第十二条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需向总行或一级分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正式发函说明拟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意向;(二)保险公司须提交退出报告,内容包括:1.退出原因;2.退出起始时间;3.退出机构名录;4.退出业务范围、业务功能;5.退出后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6.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应与计划退出的保险公司商定合适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并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对其退出机构、退出业务类型等进行注销处理。

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后,其满期给付、批量代收付等业务功能应继续保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二)保险公司产品政策调整造成的产品停售;(三)邮储银行评估产品不满足市场需求、客户投诉率较高,并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终止产品合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产品退出处理需要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约定退出期限内协同完成。

第二节参数设置第十六条在营业机构办理保险业务前,代理保险系统中需先进行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的设置。

该操作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操作,同级业务主管授权。

第十七条合作保险公司新增或修改结算账户时,应向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提供结算收支账户,相关账户信息由总行统一提供给技术中心,由技术部门完成账户绑定。

(一)总对总结算1.总行代理托管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3.总行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二)分对分结算1.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3.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总行代理托管部,再由总行代理托管部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第十八条保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和省结算两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以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为准。

(一)全国结算是指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总对总的结算方式,资金归集结算行是总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二)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三)省结算为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省对省的结算方式,资金归集结算行是一级分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四)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五)一级分行以下机构(不含一级分行)无相应操作权限。

第十九条手续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省结算和地市结算三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由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

(一)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总行、一级分行或一级支行;(二)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一级分行或一级支行;(三)地市结算由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应指定一级支行;(四)手续费结算层级可与保费结算层级不同,但不能高于保费结算层级;(五)二级分行以下机构无相应操作权限。

第二十条保费与手续费结算方式在系统中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如需对结算方式进行修改,需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后,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配合技术部门7个工作日内修改。

第二十一条手续费参数设置是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核算的基础,未维护手续费参数的险种,营业机构不能销售。

第二十二条手续费参数需按照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产品协议维护。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参数由固定手续费及浮动手续费两部分组成,固定手续费=交易笔数×手续费率,浮动手续费=保费金额×手续费率。

第二十四条手续费参数的设置应由相应结算层级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操作,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按照系统交易类别与交易渠道进行设置。

手续费参数设置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交易类别包括新保承保、手工记账和续期缴费等交易类型;(二)交易渠道包括营业机构柜面、保险公司批量、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交易途径;(三)趸交保险产品浮动手续费仅需设置首年浮动手续费率,期交产品可根据产品协议设置首年及续期浮动手续费率;(四)手续费结算行须按照协议对每种代理产品设定生效日期、截止日期、固定手续费率、浮动手续费率和手续费分配比例等项目,其中生效日期最早为操作交易的次日;(五)自新费率生效日起旧费率自动失效。

第三节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第二十五条申请入网的各级内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二)开通的业务功能符合相关业务准入的要求;(三)若入网机构办理代理保险业务,应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获得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按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层级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获得相应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单证管理能力符合总行及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内部机构申请入网流程(一)预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内部机构应于申请入网前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一级分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复印件;3.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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