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1.寰宇租船公司诉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案情]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
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20,000吨袋装化肥至孟加拉国的赤塔根港,运费每吨19美元;百分之百运费应在签发提单时付清;湛江及北海的代理为湛江外代和北海外代,赤塔根港代理以后通知;提单将由代理严格根据大副收据签署;船舶所有人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置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收到的款额为限。
同日上午0958时,在双方洽商该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星贸公司的代理人日富公司向原告代理人NEPTUNE CARGO BROKERS INC.(内普图货物经纪公司,下称内普图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装货港、卸货港代理由租船人指定,装港代理为“外代”,原告方对此无异议。
19日,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港,且代理为被告。
同日(10月19日),“麦里克斯”轮自湛江抵达广西钦州港外锚地,日富公司委托被告作为该轮在钦州港的代理,被告接受了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梁剑竹具体办理该轮的代理业务。
21日被告向钦州港务监督代办“麦里克斯”轮的进口申请手续,23日该轮获得同意进港的核准。
27日“麦里克斯”轮靠泊装运10,500吨袋装化肥,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品公司)。
30日日富公司电传被告,称“船东确认授权贵司代表船长签发/释放提单”。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案例1: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 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 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 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 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 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 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 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 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 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 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 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 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 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 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 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 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 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 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 险。
▪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 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 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 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 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 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 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 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 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 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 不是。1、根据《2000通则》,CIF为象 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 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第四章国际租船业务甲(租船人)、乙(船东)经协议达成程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利用A轮将7万吨小麦由B港运往C港。
A轮到达C港时却发现在该港区的入口处有一座大桥,由于该轮的吊杆过高无法通过该桥,进而无法进入该港卸货。
最后,虽然借助驳船将小麦卸在C港,但双方对驳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
请问:你认为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为什么?解析要点:学生应指出本案例主要涉及安全港问题。
因为港口为租船合同中的列明港口,除非额外说明,一般由船东负责港口的安全,因此本案所产生的额外驳船费用应该由船东承担。
第五章国际航空运输某进出口公司A依照贸易合同将货物分别交由B(海运公司)、C(空运公司)运往目的地,并分别取得B、C于6月20日签发的凭指示B/L和MAWB。
6月25日,在议付银行审理单证的同时,海运、空运的所有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后被进口商D设法提走,随后D以货物不符合同品质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 得知消息后,以B、C擅自将货物交付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失为理由,向B、C提出索赔。
请问A的索赔理由是否成立?B、C是否应对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解析要点:学生应该指出该案例反映了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不同之处。
海运提单是提货凭证,因此海运公司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案例中说明银行在正在审理单证,说明单证在议付行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不应该的,需要赔偿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而航空运单则不同,不是提货凭证,因此空运公司根据运单上收货人的名字可以将货物直接交付收货人。
因此,只有货交收货人,空运公司就没有责任。
第六章国际陆运与多式联运2005年,国内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来自美国慈善机构的捐赠物品被发现是“医疗垃圾”的事件。
这些“捐赠垃圾” 包括心脏手术包、医用套服、医用手套、敷料、纱布、胶带、垃圾桶、导管及套件、缝合线、轮椅等,其中绝大部分已过期。
甚至有1998年就过期的医用管。
部分医疗器械是重复使用的二手货,不少一次性注射器裸放在集装箱内,注射器内物质不明,且已变质,试剂、消毒膏及液体均已外流。
国际商法案例二(运输)

国际商法案例二案例一中国C公司向日本J公司出口冻蔬菜。
双方约定于11月前从烟台港发运。
C公司于10月30日将货物装载到了T运输公司的40尺冷藏箱运往码头,准备装载到当晚9时启航的集装箱船只。
由于冷藏箱出现故障,船方临时进行修理。
由于无法排除故障,11月1日早晨,货物被重新装卸到另一冷藏箱,装运上船。
开船时间因此而推迟到11月1日下午1时。
由于预报日本海有台风,船只又在锚地停留了2天。
C公司同J公司约定的提单签发时间是11月之前,所以,为了能够顺利结汇,C公司出具保函,请求T公司将提单日期签发为10月30日。
[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T公司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C公司和J公司都出具保函同意将提单日期倒签一天,T公司是否可以签发日期为10月30日的提单?案例二中国C公司向德国G公司出口红茶。
C公司委托O远洋运输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输,货物一共装载了两个20尺的干货集装箱,装箱地点是C公司的仓库。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G公司持清洁提单正本提单将货物提出,托运到自己的仓库开箱卸货时,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的红茶已经串味污染,完全失去了出售价值。
经检查,发现是由于这个集装箱在上一个航程中被用于运输精萘。
德国G公司于是向O运输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O运输公司认为,装箱地点是在C公司的仓库,并且装箱工作也是由C公司的员工完成的,派遣去的监督装箱的工作人员也不是自己公司的人员,而是天津港港站的工作人员,实际上运输集装箱的拖车也是天津港直接派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对于当时集装箱的情况根本不清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G公司应当如何处理?2、O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三“Hoyanger”轮货物“将一批苹果从布宜诺斯艾利斯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处于毁损状态。
货方认为,货损是由于货箱堆装的间隔不充足也不统一,影响了冷藏舱内的冷气流通,因而导致货损,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船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堆存及冷藏均依适当程序和标准办理,舱内冷气流通也充足,到货情况不佳属于苹果在装船时过熟所致。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导致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份损失。
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
先后花了 10 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 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 美元。
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份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安全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 船底划破,导致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份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份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安全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先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赋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 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 货物被烧毁;②600 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份损失的问题,部份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定期租船案例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该轮享有经营、使用权,出租 人应提供完好船舶,负责船员管理并按承租方要求进 行作业,在各方面给与配合;“清风”号轮在租赁期
间若发生海损事故,均按船舶保险条款处理;因承租 方指挥不当、违章经营而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由承
租方代办,按货物保险条款处理,在生产中发生的商 务事故和海损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由承租方代办,按 货物保险条款处理;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的事故, 凡涉及货轮财产损失,按船舶保险条款处理。
疑问:就货物运输特征而言,B享有对“清风”号轮的生 产经营权、使用指挥权,除非A提供的船舶不适航、船 员不适任,否则没有理由要求A对其货物运输中出现的 海损事故承担责任。那为什么A应承担责任呢?
关键词:期租合同
疑问:保险怎么没起作用? 关键词:保险条款
启示:
1、租赁双方权责要明确 2、明确货物保险条款,正确投保,以防事故发生时可以减
租船合同纠纷案
目录
案例概述 知识点剖析 案例引出的问题 启示
租船合同纠纷案
2012年7月,杭州某海运公司A与福建某外贸集 团B签订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A海运公 司将“清风”号货轮租给B外贸集团从事运输经营, 并负责配备船员29名;租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 2014年3月31日止;月租金15万元;海运公司A除 承担“清风”号轮船员工工资、劳保福利及常规修理 费外,其他一切在经营中发生的费用都由承租方B负 担在租期内出租人A负责维修保养,承租方应保证维 修期间。
疑问:B在承租期间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吗?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 使用,通常不需借助出租人的行为或劳务来完成, 而期租合同却必须通过出租人提供的船员劳务才 有可能实现对租赁船舶的经营使用。期租合同的 承租人虽应承担经营风险,但若经营中发生的事 故是由出租人未能安全提供劳务引起,承租人无 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运输案例分析

第四章货物的交付(装运)案例讨论一、班轮运输案例[案例1]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
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
②有风险造成。
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2]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
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
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
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月3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3]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
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案例4]上海C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D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月份,后因C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
美方D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讨论:美方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美方D公司的做法正确。
因为在FOB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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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和航务公司诉莱阳市对外贸易公司
滞期费纠纷案
[案情]
1995年10月 4日,原告作为船东与被告签订了 M.V "SHONG CHON GANG"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
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及滞期损失。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
(1)滞期费损失:
①在装货港,原告于1995年10月17日16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18日8时起计算至27 B7时装货完毕,共用8.96天,除去22日星期天和规定用时5.86 天,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
②在卸货港,原告于1995年11月 26日15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
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27日 8时起计算至 12月 21日 6时30分卸货完毕,共
用 23.94天,除去 12月3日、10日、17日三个星期天和规定用时7.81天,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
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
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
自1995年 11月 6日 11时20分至 1995年 11月 8日 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
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 11月 14日 6时30分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
费止,用去7.27天。
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
开始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 ,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
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一个水路运输企业,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具备作为转租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索赔滞期费不受法律保护。
即使合同有效,原告索赔亦系不合理: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
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 23日 12时至 20时下雨,这八小时不应记入装
卸时间。
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 FAIR- 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 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口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
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案情分析:
原告起诉与被告辩诉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
(1)滞期费损失:①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②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轮船停在新加坡,用去2.06天。
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至11月21日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延滞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1)合同中约定“WWD SHEX UU”条款,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 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 WAY浮标停船等潮水而非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合同中约定“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
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讨论的问题:
1. 合同中约定了“WWD SHEX UU”条款,是否扣除星期六?
2.合同未约定滞期费计算方式,应如何认定?
3.合同中约定“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更换船代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4. 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等运费的时间损失,被告是否
应承担?
5.在卸货港卸货时,由于原告索要滞期费而停卸货物所造成的损失,被告
是否承担?
6.被告称11月17日已付清运费,而原告停船至11月21日才收到运费,
这中间的时间损失由谁承担?
问题分析:
1.合同中约定了“WWD SHEX UU”条款,是否扣除星期六?
合同中约定的“晴天工作日,星期天、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WWD SHEX UU)”条款,依国际航运界的通常理解,节假日一般不包括星期六,但在中国,星期六是法定休息日,那么合同中应订明“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予以强调,即SSHEX,而SHEX的缩语是不能必然的排除星期六,所以星期
六不应扣除,下雨天除外。
2.合同未约定滞期费计算方式,应如何认定?
对于滞期费的计算方法,有“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及“滞期时间非连
续使用”两种,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哪一种术语进行计算的,通常解释是
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方法计算;
在合同载明选用“1993年规则”时,则无需订明“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术语,其规定的滞期费含义已经表明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3.合同中约定“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更换船代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船舶抵卸货港港外锚地后,由于船舶代理的争议致使船舶迟延进港,依
照租船合同“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的约定,原告有根据当时情形合理安排或
更换代理的合同义务,所以由此造成船舶延滞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而是由原
告自己承担。
4.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等运费的时间损失,被告是否
应承担?
被告应承担根据合同11条,被告未付清运费,违约在先,无论原告是
否利用该时间加油或等潮水或因其他原因,均应依合同规定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损失。
所以被告应该承担
5.在卸货港卸货时,由于原告索要滞期费而停卸货物所造成的损失,被告
是否承担?
关于因原告滞期费索要造成的损失,由于合同没有做相关规定,也没有
相关的法律作依据,所以原告要求不合理,被告不应承担。
6.被告称11月17日已付清运费,而原告停船至11月21日才收到运费,这中间的时间损失由谁承担?
关于运费支付以承租人支付时间为准还是出租人收到时间为准,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一般按照出租人收到时间为准,时间损失由承租人即被告承担。
对承租人的建议:
1.在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条款中装卸日的选择,承租人需弄清几种装卸日的规定和含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装卸日,尽量争取约定“WWD.SSHEX. UU”术语
2.关于滞期费的计算方式,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合同一般不要选用“1993年规则”。
尽量争取约定“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术语。
3.在运费支付条款中,尽量争取约定“运费到付”条款或者可约定先支付部分运费。
同时在合同中需明确运费支付是以由承租人支付时间为准还是出租人收到时间为准,以避免由此造成的纠纷
4.对于滞期费速遣费的支付时间、方式等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由此造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