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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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单耗管理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单耗管理

和 行 业 协 会 共 制 定 4 个 国 家 单 耗 标 准 , 企 业 可 通 过 与 海 关计 算 机 联 网 的 方 式 接 4 涉及 15 0 5个 税 目 的 商 品 。 单 耗 标 准 规 范 了 加 工企 业 单 耗 的 申
受单耗 管 理 :
2加 工 贸 易企 业 的 单耗 资料 库 应
同货 物进 出 口的 《 记手 册》 登 。海 关 确 认 主
条 件 下加 工生 产单 位 出 口成 品 ( 括 深加 包
工 结 转 的 成 品 和 半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进 口保
税料 件 的数 量 ,包括 净耗 和工 艺损耗 。 ( )单耗 标 准 。海 关对 加工 贸易 项下 二 进 口料 件 和 出 口成 品 ( 包括 深 加工 结 转 的 成 品和 半成 品 ) 的备 案、 核查 和核 销工 作体
报 行 为 ,规 范 了 海 关 单 耗 的 核 定 行 为 。 储 存 已 加 工 、 重 复 加 工 和 正 在 加 工 成 待 单 耗 标 准 的 制 定 , 合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的 品 的单耗 资料 。加 工合 同的定 单 、 料 符 排
生产 实 际 ,贯彻 国 家产 业政 策、财税 政 图 、下 料 单 、配 料 表 一 经 确 定 ,应 及 时 核 对 保 税 加 工 货 物 进 、 数 量 和 实 际 消 出
重要 尺 度。
总署 制定 的 《 关加 工 贸易单耗 管 理办 法》 海
正 式 执 行 ,下 面 以 加 工 贸 易 货 物 进 出 口 通 关程 序将 海关 单耗 管理作 一 概括 介绍 :

( )单 耗 。单 耗 是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加 一 工 企 业 和 海 关 在 申报 和 核 定 进 口料 件 和 加 工 成 品之 间 定 量 关 系 时 的一 种 习惯 称 谓 。 所 谓 单 耗 ,是 指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在 正 常 生 产

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规定

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规定

一、单耗管理(一)单耗管理含义单耗管理是指海关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制定、审定、报备单耗标准,监督检查、指导单耗标准的执行和维护使用单耗数据库以及对企业申报单耗的核定等管理工作。

(二)单耗管理目的1.规范单耗标准制定工作。

2.规范加工企业单耗的申报行为。

防止企业伪报加工单耗骗取核销,逃税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和成品。

3.规范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

规范对单耗核定及单耗标准的执行工作;增加海关工作透明度,限制经办关员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偏差。

做到企业经营有规范,海关执法有规范,核查企业有标准,审计海关有依据,海关执法评估系统可监控考核。

二、单耗(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一、修订的必要性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 2002 年3 月 11 日海关总署令第 9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订:(一)保障单耗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有关程序性规定近年来,广大进出口主体对海关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海关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执法的规范、统一性需要执法程序进行保障。

96号令中涉及单耗管理的实体性内容甚多,而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单薄。

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如何进行审核等等,在96号令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有效管理,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二)保障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由于保税加工商品涉及的行业广、类别多,影响单耗的因素复杂多变,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难度较大。

为了提高单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应当建立单耗审核制度,明确海关审核单耗程序,规范单耗审核工作。

因此,需要对96号令作出进一步完善。

(三)实现与现有法规的有效衔接,明确企业申报单耗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伪报单耗是走私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未如实申报单耗是违规行为。

企业申报单耗是认定上述走私、违规行为的前提,没有申报行为就没法认定伪报单耗或者单耗申报不实。

由于96号令对单耗申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海关经常难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申报单耗行为,难以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使《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如何确定单耗标准

如何确定单耗标准

外贸加工时如何确定单耗标准呢,外贸律师根据目前海关监管规定,解答如下:
首先,外贸加工单耗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155号)。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其次,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规定,海关对单耗的管理原则是:“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

即使是有国家单耗标准的产品,单耗标准规定的是单耗上限值。

海关在核销过程中,仍按照企业实际的损耗率(不超过上限值)进行核销。

第三、单耗标准是海关总署已对外公告的形式发布的,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到。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因此,外贸加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单耗,可以向主管海关提交排料图、实际单耗和损耗情况等信息,由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备案单耗。

经过外贸律师的解答,如果对单耗标准还有更多咨询的,可以致电本网站外贸律师解答。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二、单耗(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以上3、4、5情况,应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双方协商解决。

6.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以上6情况,视受损情况分别作补税或免税核销处理。

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以上7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保税或征税:(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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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二、单耗
(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
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
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以上3、4、5情况,应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双方协商解决。

6.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以上6情况,视受损情况分别作补税或免税核销处理。

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以上7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保税或征税: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税。

(2)内资企业
进料加工:随原材料一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或者物化在成品中,数量合理的石墨电极、石油焦、煤以及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等化学物品,海关免征进口税。

来料加工:消耗性物料一律征税。

(三)企业单耗数据库
1.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各种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

企业单耗资料库应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

加工的合同定单、排料图、下料单、配料表一经确定,应及时将成品的加工生产单耗数据存入单耗资料库。

2.尚未制定国家或关区标准的商品,企业单耗数据库的单耗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可作为相应合同核销的依据,并可在有效期内,在加工相同产品的不同合同重复使用,海关可不再重新审核。

在合同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报告已经海关核定确认单耗的登记手册编号,海关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调阅相关资料审核。

3.单耗变更。

对不属国家单耗标准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商品,如企业生产中的实际单耗与备案单耗不一致,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

三、单耗标准
(一)单耗标准
1.单耗标准含义。

单耗标准是海关为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加工所申报的实际的耗料和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

2.单耗标准的幅度。

单耗标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对加工成品的单耗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应税成品的单耗还设定最低下限值。

3.单耗标准的有效期。

单耗标准有一定的有效期,海关在颁布单耗标准时明确。

(二)单耗标准制定原则
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都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3.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

4.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

5.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海关制定单耗标准时,企业有义务提供配合。

(三)单耗标准分级管理原则
单耗标准分为国家单耗标准和关区单耗标准两种。

1.国家单耗标准。

国家单耗标准是全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统一依据,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海关总署批准,不得突破标准上下限幅度。

2.关区单耗标准。

关区单耗标准是直属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
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统一依据,现场应认真执行,未经直属海关批准,不得突破标准上下限幅度。

3.现场海关据实核销。

(四)单耗标准执行
1.企业在合同备案、核销时,应如实申报单耗、损耗。

海关在单耗标准的幅度值和执行期内按实际核定的单耗备案、核销。

2.单耗变更
如企业申报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要求按申报单耗进行备案、变更、核销的,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申请。

在未获批准前,企业可向海关交纳单耗超出部分料件的税款保证金后(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企业免缴税款保证金),申请将有关合同作挂帐处理。

接到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处理。

经海关核实属实的,合同按实际单耗核销,海关相应调整单耗标准。

3.关区单耗标准实施后,在关区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原备案的单耗据实核销。

国家单耗标准颁布执行后,该项商品的关区单耗标准即行废止。

在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原备案的单耗据实核销。

四、单耗管理有关法律规定
(二)企业的义务
1.根据海关单耗管理统一要求,建立企业单耗资料库,并报海关备案。

2.如实申报单耗。

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3.协助海关制定国家或关区单耗标准。

4.配合海关对企业单耗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违反单耗管理的处罚
1.根据《单耗管理办法》,企业必须在合同备案、进出口、合同核销等环节如实申报单耗,企业内部管理有关帐册必须如实记录单耗情况。

如有关记录不真实,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海关依法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伪报单耗,海关依法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3.伪报单耗,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属走私罪。

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有上述不法行为,海关除依法查处外,还依法调整企业管
理类别。

五、几种与单耗有关走私、违规行为
(一)企业实际单耗比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低,按国家或关区标准核销合同,未办理补税手续擅自将多出部分保税货物内销。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耗发生变化,企业不在成品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而到合同核销时才向海关报告。

(三)企业在合同核销时,不能准确申报实际单耗,以至合同核销后有料件积余,发现这情况后又不主动报告海关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故意在合同备案、货物进出口、合同核销等环节伪报申报单耗,骗取合同核销,非法内销保税货物。

(五)报关员在合同备案时,背着企业或老板,擅自报大单耗,然后将指标转让他人或帮他人以保税形式非法进口货物。

多新手,对单损耗概念还不是很明确,也不懂怎么计算,而且常常把单耗跟损耗混杂在一起。

合同备案里经常有单耗及损耗两个栏目。

海关合同里的单耗,实际就是净耗的意思。

损耗是料件的损耗率。

目前所谓的单耗公式跟海关手册里的单耗不是一个意思。

现将正确的海关手册的单损耗公式例举如下:
单耗(净耗)=总耗-损耗=总耗-总耗*损耗率=总耗*(1-损耗率)注:这里的损耗指成品中实际耗用的数量,也就是净耗。

损耗率就是指不用作在成品上的损耗掉的那部分料件。

总耗指手册里的单位进口料件数量。

而很多人认为的公式:单耗=净耗*(1-损耗率);实际上这里的单耗包括了损耗的并不是我们说的海关手册里备案的单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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