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界定

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第一种是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制定效力不超出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第二种是地理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被称为经济特区的地方所有立法权的总称。除包括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外,还包括经济特区根据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为更好地对这两种立法权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中经济特区立法权特指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经济特区立法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权,其特殊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性质不同

经济特区立法权属于授权立法。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特别授权。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将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立法活动。①按照授权方式,授权立法可分为法条授权和特别授权。所谓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运用其中某一条款,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立法机关通过作出特别规定,允许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文件。经济特区立法权即属于特别授权。

(二)权限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特区实施。而一般地方立法则需严格遵循不相抵触原则,不具有特区授权立法所享有的灵活权限。

(三)生效与适用不同

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所立的法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就自主性和灵活性而言,经济特区依授权所立之法,只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本身并不影响法规和规章的施行)。即便有变通也无需先经省级人大常委会之关,可以直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授权决定,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经济特区范围。较大市立法权广于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有权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经济特区立法权在特区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立法技术等原因,这一特殊的立法权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两种立法权的冲突

自各经济特区依授权拥有特区立法权以来,一市两法就一直存在。源自中央授权的特区法规、规章只能在经济特区内施行,特区之外的行政区域照旧适用所在省的法规、规章。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拥有了较大市的立法权,较大市的立法可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授权立法仍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2010年5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随后,国务院先后批准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自2010年8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珠海经济特区自2010年10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汕头经济特区自2011年5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四大经济特区已经着手实施一市一法,纷纷作出将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较大市的立法权以及扩大特区范围都是为了解决一市两法这一历史难题,有人认为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后,两种立法权所及范围已经一致,一市两法将不复存在。其实不然,一市两法纵然有法规调整范围不同的原因,但根本在于这些城市的双重身份、双重立法权:既是较大的市又是经济特区;较大市立法权与经济特区立法权并存。两种立法权在权限及程序上有着巨大差别,特区立法主体在进行立法时该依何标准选择立法权?

(二)法律冲突

1.与宪法的冲突

1982年宪法第10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规定,当时法律禁止土地的买卖、出租或其他形式的非法转让土地,土地只能由国家依法征用。1986 年的土地法将宪法的规定确定为一项原则。1987年 12 月1 日深圳市有关地方公共机关拍卖了85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这些都明显违反宪法的规定,超越全国人大授权。但有关国家机关没有制止这一违宪行为,而是4个月后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写进了宪法,从而开始全国规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②虽然先行一步的土地改革促进了宪法的修改,但其实质上有损于宪法及法律的权威性。

2.与法律的冲突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一经发布就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主要原因在于其多处处罚条款均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了冲突。例如:《安全法》第九十条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处罚条例》将罚款提高至三百元。

3.与行政法规的冲突

1994年由深圳贤成大厦引发了一场历时10年之久、案及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环行政诉讼案,被法律界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该案争议比较复杂,争论焦点之一是,对在深圳特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选择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前者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7月26日通过的,后者是1996年由国务院批准、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深圳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一致认定,根据根据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授权决定及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即使对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是如此。

经济特区对中国三个重大发展问题的实践回答

经济特区对中国三个重大发展问题的实践回答 作者:袁易明来源:深圳特区报添加日期:15年08月25日 提要 在以往的改革中,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其主要途径是借鉴别人的做法,引进若干市场手段并对其进行试验、推广,因此,制度改革的关键内容为制度的选择与引进。到现阶段,如果只是简单的学习、引进、模仿,显然已经难以完成制度创新任务,制度创新已经进入了高一级阶段——更需要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制度内容,因此必须强调制度的自主性创新。 建立经济特区是中国发展的一个关键的战略选择,以经济特区的率先发展带动整个国家经济起飞已经成为了现代化建设的中国路径,在国际上正在产生着深刻而广泛的影响。经济特区是中国体制改革道路上规避风险的路径选择,其基本意图是风险与制度变革的最优结合,因此注定了中国经济特区从计划体制到市场经济制度转变过程中的制度试验性质,这赋予了经济特区改革试验区属性。 一、经济特区为目标体制、发展路径、制度变迁方式找答案 以深圳为代表的经济特区在过去35年里始终以制度改革试验为主要使命,围绕三个中国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实践、进行探索、寻找答案。 1、探索如何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体制。制度变革的任务是通过推进制度演进,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在旧的非均衡制度到新的均衡制度之间创生发展的新动力,由此推进社会与经济发展。深圳等第一代经济特区的新旧体制的替换是通过一系列行动产生的,比如:带来国有土地使用、管理体制的一次大突破的土地以协议价方式出让的事件,比如“放权让权”、“引进外资”、“价格改革”、“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等新体制的建立等等。经济体制的改革围绕资本和劳动力两要素展开,劳动力在企业组织中的地位与身份的变化和此变化带来的“自由权利”是制度改革的关键效应,仅深圳土地制度一项变革就可创造出奇迹来。 对于深圳特区的改革,可以有这样的结论:从生产者角度,以建立资本和劳动力两个要素的新制度安排为实质内容,释放旧体制对资本与劳动力要素的束缚,形成明确的资本、土地、劳动、管理等权利主体,以创造出对要素所有者的激励,正是这一激励的存在,城市经济体制的变革过程才可能发生;以上述及的价格体制改革加上市场交易体系建立,要素和商品的交易成为可能。当利于社会财富创造的制度条件建立起来后,加上价格改革和交易制度,市场经济便可运行起来了。在我看来,要素的产权主体确立和市场交易体系(包括有形场所与无形交易规划)一起就构成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2、探索如何实现由增长到发展的模式转换路径。在劳动密集型经济的增长使命将完成之际,寻找新的增长动力,顺利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中国面临的新挑战,经济特区有效实践产生的由增长到发展的模式转换路径,对全国的应对转型挑战具有重要的价值,这样的价值源于以下由经济增长向发展的内涵转变。 第一,社会发展导向。推进社会发展首先需要为实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失衡提供制度保障,这是必须的制度变革过程。从中国的改革历程看来,不论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学习心得及感想五篇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学习心得及感想 五篇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学习心得及感想一 深圳位于广东中南沿海地区,东接大鹏湾,西连珠江口,北靠东莞、惠州,南与香港只有一河之隔。全市面积2020平方公里,深圳经济特区是从深圳市境内划出的狭长地带,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 深圳市常住人口405万人。主要民族为汉族,官方语言为普通话。深圳的亚热带海洋气候适宜常年旅游,夏长冬短,年平均温度22.4度,最高温度36度,最低温度1.4度,雨水充足,是一座依山傍水,景色秀丽的海滨城市。深圳市花勒杜鹃,市树为荔枝树,深圳多大鹏鸟,又名鹏城。 深圳是我国重要对外口岸之一拥有良好的通讯设施和简便的出入境手续,目前对外国人已经实行144小时免签证待遇。海陆空交通便利,国际机场开辟了近百条航线,现已跻身我国四大繁忙空港之列:蛇口港、赤湾港、盐田港的海运可达世界各国、广九、京九铁路机贯穿其中,广深高速公路畅通无阻。 深圳的旅游业迅速发展,除历史名胜古迹外,以主题公园为代表的新建景点,景区接连涌现,世界之窗、锦绣中华、中国民俗文化村、野生动物园、青青世界、欢乐谷、水上乐园、海洋世界、“明思克”号等都颇具规模,名闻遐迩。深圳这个昔日的边陲小镇,如今已经以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雄资屹立于中国的南海之滨。现已先后建成

了风格各异的近60处旅游景点、景区,近百家星级酒店,数以千计不同档次,各具特色的购物及娱乐场所,使深圳旅游硬件设施的密度和档次都跻身于全国前列,1998年,深圳被评为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深圳旅游已成为旅游大环境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展望未来,深圳旅游业发展前景更加广阔,深圳将成为具有民族和时代特色的中国旅游胜地。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学习心得及感想二 有人说,深圳是一个既没有本地人,也没有外地人的城市,因为“来了就是深圳人”。也正因此,长期以来,深圳不断吸引着五湖四海的有志之士南下逐梦。这些逐梦者,成为深圳得以发展的强劲动力。在多数来深建设者的感受中,包容、公平、自由的环境,是深圳最难能可贵的品质,也是深圳最亲民的表现,而这些,都是深圳从改革开放中汲取的养分。 深圳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还是改革开放的晴雨表。在40年改革开放进程中,深圳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近些年,也有不少舆论指出深圳的改革锐气不复当年,创新力度也有所减弱。不可否认,当年引领中国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深圳,如今已经步入了改革的深水区。 如今的深圳,多了两个重要的使命,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城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如何完成?如果说,当年深圳的改革凭借的是勇气和魄力,那么在今天,或许更需要改革的智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35049132.html,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大,责任也大。那么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成果的分析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发展成果的分析 深圳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浪潮的排头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标志着深圳、珠海和厦门等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 深圳经济特区位于深圳市南部,东起大鹏湾,西至珠江口,北靠梧桐山,南邻香港,以深圳河为界,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实际可开发面积110平方公里。特区前身为原宝安县的县城,1978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仅有6000万元。是什么使昔日的贫瘠之地转变成今朝生产总值过万亿的经济热土?我们可以从不同时期的发展经验和成果中管中窥豹。 一、特区初创和奠基时期(1978-1985) 这一时期主要是局部改革、单项突破,以开放促改革。这些改革冲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为特区对外开放和建设扫除了一定障碍。具体我们可以看到一是开始城市基础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1979年率先建设蛇口工业区,1980年开始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罗湖和上步城区,建设蛇口、赤湾、东角头、妈湾等港口;开发建设一批工业区,引进一批外资和先进技术,工业开始起步;建设深圳大学、图书馆等八大文化设施,文化事业开始起步;制定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改善特区管理体制,制订有关配套法规。二是以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价格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在全国率先在工资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价格体制、企业体制、劳动保险制度、以及政府机构等方面进行改革。三是在对外开放方面,创办蛇口工业区,先后开放沙头角、文锦渡、蛇口码头、梅沙、沙头角、赤湾、大亚湾等口岸;同时开放金融业,引进了一批境外银行。四是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等理念,创造三天建成一层楼的“深圳速度”。 二、改革开放全面推进时期(1986-1992) 从1986年开始,深圳特区进入一个发展外向型工业经济和全面推进市场取向经济改革的新阶段。在对外开放方面,一是利用外资兴建赤湾港、蛇口港、东角头码头、蛇口油库、市话工程、华侨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深高速等一批基础设施。二是利用境外资本和技术积极发展“三资”企业。三是积极开展同内地跨地区、跨行业、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建立一大批内联企业,弥补资金、技术、人才的不足。四是与中国科学院合作,创建科技工业园,开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五是创建沙头角、福田两个保税工业区,促进外向经济发展。六是组建一批外贸骨干企业,积极发展转口贸易和远洋贸易。通过一系列开放措施,迅速形成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的外向型经济。1987年,出口贸易大于进口贸易,扭转逆差局面。1988年,出口总额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二。1992年开始,进出口贸易总额一直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第二,全面推进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为加快特区发展和外资引进,特区改革从局部改革转向全面改革,从单项改革转向系统改革。具体来说,一是率先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企业承包制、股份制,推行产权转让和破产等。二是改革金融体制,建立多层次、开放型的金融市场。包括又引进一批外资银行,创办招商、深发展等区域性股份制银行;成立全国第一家外汇调节中心;建立有色金属期货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建立证券交易所。三是突破国有土地传统管理体制,首次进行土地公开拍卖。四是改革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五是深化劳动工资制度

中国经济特区的体制创新及启示

中国经济特区的体制创新及启示 一、中国经济特区体制创新回顾 中国经济特区的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功。这种成功,除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引、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全国人民的支持、特区人民的艰苦奋斗、政策的优惠等原因以外,与经济特区自身的不断创新是分不开的。特区成立的20年,既是创业的20年,也是不断创新的20年。回顾经济特区政府的创新,我以为,主要体现在经济体制与行政体制创新两个方面: 1.经济体制的创新 经济特区的成立,主要任务就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闯出一条新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和我国的中心工作转到了经济建设,无疑地,经济特区最直接的任务就是要为我国闯出一条经济建设的新路。所以,经济特区的创新是以经济体制的创新为先导的,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体系与市场体系的创新。在经济特区成立之前,全国实行的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价格体系,所有商品的价格一律由行政部门按计划定价,无论是生产企业或供销企业,没有商品价格的权利。最早打破这个僵局的直接原因是成立经济特区之初,按国家计划未能供应足够的物资以满足经济特区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所以,经济特区不得不走“特殊”的道路,以高于计划经济的价格向各地采购各种物资,实行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价格体系,被以市场主导、按供求关系调节的新型价格体系所打破。正是这种灵活的价格体系,吸

引了大量国内、国外的生产资料、资金和劳动力涌进经济特区,保证了经济特区建设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全国计划经济价格体系的改革,终于造成了今天人人司空见惯的市场价格局面。价格体系的改革直接促使了市场体系的形成,市场是价格的载体,从经济特区的发展过程来看,价格的开放,先后加快了生产资料市场、商品零售市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的形成,为经济特区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资源配置与使用体系的创新。由于供需关系的矛盾以及计划经济价格体系坚冰的融化、经济特区市场的发育成长,传统的社会资源配置与使用方法,越来越显得难以适应。比如,属于传统商品范畴中的生产资料的行政划拔、罚没物资的处理,不属于传统商品范畴中的土地、劳动力、技术的使用,都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育。这种形势,也迫使经济特区迈出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资源配置与使用体制的改革。1985年,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拍卖第一声锤的敲响,拉开了资源配置与使用体系改革的序幕。今天,在经济特区以及国内大多数地方,已经习惯了土地的拍卖、技术的拍卖,甚至人才的拍卖,这不但大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而且,也有效地抑制了腐败行为的滋生。 (3)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体系的创新。经济特区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顺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使企业的产权形式日趋多元化,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混合所有制格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并存,共同竞争。在混合型

五人墓碑记练习题(含答案)

五人墓碑记练习题(含答案) 《五人墓碑记》练习 1.下列词语中加点的字注音有误的一组是() A.蓼(liǎo)洲溷(hùn)藩阉(yān)党曷(gé)故 B.废祠(cí)??(léi)然?浊?(qīng)湮(yāng)没 C.??(jiǎo)猝(cù)逡(qūn)巡缙(jìn)绅 D.赀(zī)财缇(tí)骑户牖(yǒu)社稷(jì) 2.下列短语中加点的词解释都正确的一组是() 旌其所为众不能堪蹈死不顾矫诏纷出 A.表彰忍受踏上假托 B.表彰能够顿足纠正 C.旗帜忍受履行匡正 D.旗帜能够踏上假托 3.下列句中加点的词,与现代汉语相同的一项是() A.吾社之行为士先者,为之声义 B.断头置城上,颜色不少变 C.大阉亦逡巡畏义,非常之谋难于猝发 D.令五人者保其首领以志于户牖之下 E.凡富贵之子,慷慨得志之徒 4.下列句子,句式不相同的一项是() A.五人者,盖当蓼洲周公之被逮,激于义而死焉 B.激昂于大义,蹈死不顾 C.不能容于远近 D.荣于身后 5.阅读下面文字,完成各题。 予犹记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吾社之行为士先者,为之声义,敛赀财以送其行,哭声震动天地。缇骑按剑而前,问:“谁为哀者?”众不能堪,?x而仆之。是时以大中丞抚吴者为魏之私人,周公之逮所由使地;吴之民方痛心焉,于是乘其厉声以呵,则噪而相逐,中丞匿于溷藩以免。既而以吴民之乱请于朝,按诛五人,曰颜佩韦、杨念如、马杰、沈扬、周文元,即今之?袢辉谀拐咭病? 然五人之当刑也,意气扬扬,呼中丞之名而詈之,谈笑以死。断头置

城上。颜色不少变。有贤士大夫发五十金,买五人之?而函之,卒与尸合。故今之墓中全乎为五人也。 (1)解释文中加点的字词。 望()为()堪() ?x()于()詈() 函() (2)用简洁的语言概括这一语段的内容。 (3)把文中画波浪线的句子用现代汉语译出,并分析其表达效果。 (4)与“是时以大中丞抚吴者为魏之私人”句式不相同的一句是() A.当立者乃公子扶苏 B.予购三百盆,皆病者 C.其印为予群从所得 D.故今之墓中全乎为五人也 (5)与“谁为哀者”句式相同的一句是() A.微斯人,吾谁与归 B.况草野之无闻者欤 C.独五人之??,何也 D.轻重固何如哉 (6)文中开头即写五人“激于义而死”,却没有写出他们具体姓名,直到第三段才写出五人名字,这样写有什么好处? 二、 阅读下面文字,完成各题。 袁涣,陈郡人也。郡命为功曹,后辟公府,举高第①。刘备之为豫州,举涣茂才②。后避地江淮间,为袁术所命。术每有所咨访,涣常正议,术不能抗,然敬之不敢不礼也。顷之,吕布击术于阜陵,涣往从之,为布所拘留。布初与刘备和亲,后离隙。布欲使涣作书詈辱备,涣不可,再三强之,不许。布大怒,以兵胁涣。涣颜色不变,笑曰:“涣闻惟德可以辱人,不闻以骂。使彼固君子邪,且不辱将军之言,彼诚小人邪,将复将军之意,则辱在此不在彼。且涣他日之事刘将军,犹今日之事将军也,如一旦去此,复骂将军,可乎?”布惭而止。布诛,涣得归太祖③。涣言曰:“夫兵者,凶器也,不得已而用之。鼓之以道德,征之以仁义,兼抚其民而除其害。夫然,故可与之死而可与之生。公明哲超世,古之所以得其民者,公既勤之矣,令之所以失其民者,公既戒之矣,海内赖公得免于危亡之祸,然而民未知义,其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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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共同回顾分析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历程,共同探讨深圳未来发展趋势。 经济观察报执行总编辑文钊在致辞中表示,《经济观察报》诞生2001年,从一张报纸开始,现在已经成为有网站、微博、APP、微信、音视频全媒体传输平台,见证了中国加速全球经济的过程,也希望不仅仅是见证者、记录者也是建设者,希望以理性建设者的声音和企业家们一起推动中国世界的商业文明。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前院长、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在活动中发表主题演讲《把握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快构建高水平开放新格局》。在演讲中,他表示,深圳发展到今天,实际上从理论上讲已经到了走出去的阶段,但是由于国际环境的复杂性,由于目前在外汇管理的局限性导致整个外资投资比较艰难,但要看到发展的大趋势,最终企业都要走向国际市场在海外投资,要主导自己的产业链,要有更多跨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来衬托中国整体经济的影响力。 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心得体会二 40年前,党中央决定兴办深圳等经济特区,发挥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窗口和示范作用。值此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发布一周年之际,回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界定 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第一种是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制定效力不超出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第二种是地理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被称为经济特区的地方所有立法权的总称。除包括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外,还包括经济特区根据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为更好地对这两种立法权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中经济特区立法权特指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经济特区立法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权,其特殊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性质不同 经济特区立法权属于授权立法。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特别授权。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将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立法活动。①按照授权方式,授权立法可分为法条授权和特别授权。所谓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运用其中某一条款,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立法机关通过作出特别规定,允许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文件。经济特区立法权即属于特别授权。 (二)权限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特区实施。而一般地方立法则需严格遵循不相抵触原则,不具有特区授权立法所享有的灵活权限。 (三)生效与适用不同 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所立的法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就自主性和灵活性而言,经济特区依授权所立之法,只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本身并不影响法规和规章的施行)。即便有变通也无需先经省级人大常委会之关,可以直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授权决定,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经济特区范围。较大市立法权广于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有权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经济特区立法权在特区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立法技术等原因,这一特殊的立法权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两种立法权的冲突 自各经济特区依授权拥有特区立法权以来,一市两法就一直存在。源自中央授权的特区法规、规章只能在经济特区内施行,特区之外的行政区域照旧适用所在省的法规、规章。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拥有了较大市的立法权,较大市的立法可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授权立法仍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2010年5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随后,国务院先后批准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自2010年8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珠海经济特区自2010年10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汕头经济特区自2011年5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四大经济特区已经着手实施一市一法,纷纷作出将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 【背景链接】 2010年9月6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经济特区不仅应该继续办下去,而且应该办得更好。中央将一如既往支持经济特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发挥作用。经济特区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按照国家发展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 2010年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批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未来十年城市性质定位将表示,深圳由华南地区中心城市转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并将成为继北京、上海之后,第三个国际化城市。 【标准表述】 我们要胜利实现既定战略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继续奋勇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 ———胡锦涛 [意义] 兴办经济特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进行的一个伟大创举。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关怀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兴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随后又兴办海南经济特区,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挥它们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窗口和示范带动作用。 [重要性] 发展经济特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发展经济特区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特区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削弱,更不能消失。 [措施] 在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是中央赋予深圳等经济特区光荣而神圣的使命,这一使命不仅远没有结束,而且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责任更大。深圳等经济特区要进一步把改革创新作为立身之本,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经验,为全国重大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探索经验。 第一,继续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探索新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经济特区要带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打好这场硬仗。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要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消费特别是居民消费,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高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把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结合起来,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发展现代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要坚定不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宏大的创新

中国经济特区的历史方位

中国经济特区的历史方位 ——评鲁兵教授的《中国经济特区新论》 王天意 年初,当鲁兵教授将他的专著《中国经济特区新论》赠与我的时候,我便有一种好奇:看看潜心于特区研究的资深专家是如何评说中国经济特区的历史方位的。 这种好奇并非偶然,多年来,“特与不特”的争论不绝于耳,也使人们对中国经济特区的前途产生了困惑。2002年,当“我为伊狂”网友抛出洋洋洒洒的《深圳,你被谁抛弃》的网文后,不仅引发了人们对深圳前途了思考,也重新引发了人们对中国经济特区前途的思考,我们甚至可以听到一种清晰的否定特区的声音:经济特区情结的终结。 如果说,以往关于“特与不特”的争论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的话,那么,新世纪以来的争论则更具有深刻的背景,不仅仅是因为WTO一些基本原则对以往中国经济特区的某些特惠政策提出了挑战,更重要的是协调区域发展的政策走向对经济特区的功能定位也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自然有更多的理由问:中国还有必要再搞经济特区吗,未来的经济特区特在哪里, 毫不掩饰地说,我就是带着这种挑剔的眼光和诸多疑问来读鲁兵教授的《中国经济特区新论》的。令人欣慰的是,《中国经济特区新论》敏锐地捕捉到了时代的气息,紧紧围绕人们心中的困惑纵论中国经济特区的历史、现状与未来,读来令人解渴。 显然,鲁兵教授对特区和特区研究是情有独钟的。《中国经济特区新论》既是他个人学术研究的一次总结,也在试图对中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做一次总结和展望。书中以详实的资料和开阔的视野回顾了中国经济特区发展的历史,展示了特区的现状和模式特征,描绘了特区未来的定位和前景,让人们体味到经济特区在中国改革

开放进程中不可磨灭的功勋,认识到特区存在的理由及发展中的现实挑战,也启发了人们对特区未来新定位的理性思考,仅就这一点而言,《中国经济特区新论》就有其突出的史料价值和现实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中国经济特区未来定位的思考中,鲁兵教授并未简单地落入“特与不特”的争论,而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在对中国和世界经济特区发展规律研究的基础上,献策建言式地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新路径:其一是向顺应全球化潮流,符合WTO全球多边经贸体制规则、与世界特殊经济接轨的“世界经济特区”转型;其二是双层定位,部分转型,大部过渡,逐步实现与世界特殊经济区接轨;其三是整体保持现有模式,但不是消极地向“后特区时代”退化,而是按照十六大的要求。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站在制度创新和扩大开放的前列,大力推进制度创新,积极创造条件,有机会能进则进,不能进则争取在中国改革开放新试验中继续发挥“先走一步”的作用,直至历史使命终结。 应该说,三种路径的提出对中国经济特区的前途选择是有参考意义的,这也体现了鲁兵教授“研究以致用”的态度,用他自己的话说:“不求大成,但求有所效用”。 果能如此,学人著书功莫大焉。

第一章 税法总论(课后作业)

第一章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法的本质是()。 A.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B.保证征税机关的权利 C.一种分配关系 D.为纳税人和征税单位履行义务给出规范 2.下列关于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税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B.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C.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如果符合民法中的规定,可以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D.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3.下列关于征税对象、税目、税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B.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C.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D.我国对所有的税种都设置了税目 4.税法在实施过程中,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这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原则。 A.税收法定 B.税收公平 C.税收效率 D.实质课税 5.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是()。 A.税收公平原则 B.实质课税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 6.按照法律优位原则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但是,下列()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C.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7.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来看,()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 8.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 A.税目 B.征税对象

关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 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具体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与改革开放的实践

深圳经济特区与改革开放的实践 摘要:2010,中国已踏入改革开放的第32个年头。深圳,一名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实践"的思想指导下,已从无名的小渔村发展成为现代化的城市,创造了世界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奇迹。"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蛇口模式"深圳速度"……特区挥舞着"解放思想"的旗帜,在中华大地上书写着一个又一个"春天的故事"。回溯历史,展望未来,成功的深圳,必将为中国的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弄潮儿"。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32周年之际,认真回顾和总结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历史和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深圳改革开放进程成就 一、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一)改革开放局部推进与初创奠基时期(1978-1985) 1978年12月,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1979年2月,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关于宝安、珠海两县外贸基地和市政建设规划的报告》,要求深圳、珠海在3-5年内“建成对港澳的出口商品基地、吸引港澳游客的游览区和新型的边防城市”。1979年7月,中央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标志深圳等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 这一时期主要是局部改革、单项突破,以开放促改革。这些改革冲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为特区对外开放和建设扫除了一定障碍,并对全国经济体制改革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 (二)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与经济转型时期(1986-1992) 1985年8月,邓小平指出:“我们特区的经济从内向转向外向,现在还是刚起步,所以能出口的好的产品还不多。只要深圳没有做到这一步,它的关就还没有过,还不能证明它的发展是很健康的。不过,听说这方面有了一点进步。” 1986年初,国务院召开中央特区工作会议,要求深圳特区把工作重点由过去的铺摊子、打基础转到抓生产、上水平、求效益上来,坚持“以工业为主、工贸技结合、综合发展”,努力发展成为一个以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工业为主的外向型经济特区。1986年开始,深圳特区进入一个发展外向型工业经济和全面推进市场取向经济改革的新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习题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 本章重点难点 1中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有哪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划分 2如何理解分税制 3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 学习目的 1 掌握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制 2 能分析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具体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民族自治区的管理权限的是() A、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方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B、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C、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D、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班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半或免征工商税一年 2、下面不属于制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的是() A、节约原则、经济原则 B、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C、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D、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保持一致的原则 3、下面不属于国务院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税法的颁布和实施 C、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D、税收政策的指定或改变 4、下面不属于财政部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指定涉外税收的有关规定 C、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说法 D、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5、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 A、中央 B、地方 C、财政部 D、中央银行 6行业性的减免税,较大范围内对某种产品的减免税,管理权集中在 () A、中央 B、中央银行 C、国家税务总局 D、地方政府 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A 2、A 3、A 4、D 5、A 6、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税收管理权限的是() A、税收立法权 B、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 C、税种的开征活停止权 D、税收的调整权

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心得体会多篇

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心得体 会多篇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心得体会1 40多年来,从“有事call我”到5G引领,从“见字如面”到“万物互联”,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通信技术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现在我们已步入5G时代,作为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速度比4G 快了数十倍。5G网络下,一部蓝光高清电影,喝口水的功夫就可以下载完成;VR/AR技术也变得更逼真和日常,即使身处家中只要戴上AR眼镜,各地美景近在眼前;更令人兴奋的是万物互联,未来不仅是电子设备之间,家具、汽车、建筑等可以互联对话….. 在通信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征程中,深圳电信作为通信行业的领跑者,以“敢为天下先”的魄力,不断超前发展,完善网络、技术、服务等综合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深化通信行业在政务民生、企业发展、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深圳电信提前在7月份完成1.5万个5G基站建设任务,基本建成一张室外全覆盖、重点区域室内深度覆盖,具有竞争力的5G网络,全网实现独立组网制式。同时持续完善机场、高铁、地铁等交通枢纽,南山双创园、福田CBD、坂田科技园区、宝安大空港、深汕合作区、

前海自贸区等示范区域的5G精品网络覆盖。 在5G应用创新方面,已涌现出全国首个5G智慧政务大厅、全国首个5G办税服务厅、全国首个5G智慧庭审等一大批5G应用,“5G 立体巡防智慧警务”收获2019年度世界移动通信大会“移动互联创新先锋奖”。目前,深圳电信在全市拥有58个5G应用精品体验厅,可供广大市民随时到体验厅近距离体验最新5G应用。 深圳电信加速以5G领衔的“新基建”,进一步赋能深圳经济发展,丰富各类产业应用及服务,为加快“数字深圳”、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作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5G赋能,未来可期! 40年的特区建设之路,风起云涌 40年的通信发展之旅,携手相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心得体会2 40年前,当时的蛇口只有捕鱼、养蚝、种田三种作业,人民生活不稳定,勉勉强强维持两餐,是一个只有一片荒山野岭、海边沙滩的边陲小镇”。蛇口中学,把湾厦村的一个仓库作为教室,创办起了最初的两个班级,每个班级仅有二三十名学生,后来陆续把两座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搬迁到现在的地址,如今蛇口中学已经是一座现代化的教育摇篮。 可才仅仅过了40年,深圳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楼大厦随处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什么是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5.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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