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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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6•【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一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定义
内燃机(指往复式内燃机):是指燃料在一个或多个气缸内燃烧,推动工作活塞作往复运动,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机械功而输出轴功率的机械装置(GB/T1883.1-2005)o内燃机按燃料类型的不同,分为柴油机和汽油机等。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内燃机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本细则依据的标准取证。

(三)本细则中内燃机产品单元划分为:(见表1)。

注:通用小型汽油机发证范围最大功率为30kW。

第二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口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2T单缸柴油机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口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2-2第二代单缸柴油机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2-3多缸柴油机相关标准
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口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

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

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国务院2017年6月24日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序号产品名称目前实施机关调整情况税控收款机质检总局取消2抽油设备质检总局取消3钻井悬吊工具质检总局取消4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质检总局取消5电力金具质检总局取消6输电线路铁塔质检总局取消7铜及铜合金管材质检总局取消8棉花加工机械质检总局取消9机动脱粒机质检总局取消10工厂制造型眼镜质检总局取消1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质检总局取消12蓄电池质检总局取消13橡胶制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4电力整流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5岩土工程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6泵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7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8水文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9输水管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20电热毯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1助力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2摩托车乘员头盔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砂轮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4饲料粉碎机械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5建筑卷扬机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6钢丝绳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7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8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9预应力混凝土枕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30救生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附件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序号产品名称实施机关1建筑用钢筋质检总局2轴承钢材质检总局3水泥质检总局4人民币鉴别仪质检总局5防伪技术产品质检总局6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质检总局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检总局8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质检总局9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质检总局10防爆电气质检总局11燃气器具质检总局12空气压缩机质检总局13港口装卸机械质检总局14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质检总局15公路桥梁支座质检总局16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质检总局17水工金属结构质检总局18制冷设备质检总局19内燃机质检总局20砂轮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1饲料粉碎机械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2建筑卷扬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3钢丝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4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6预应力混凝土枕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救生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9电线电缆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0耐火材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2建筑防水卷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3危险化学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汽车制动液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6人造板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7化肥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8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17年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X令第86号)

2017年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X令第86号)

2017年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X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2日通过XXX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该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对于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将另行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矿(井、露天坑)一证”的原则。

对于实行多级管理的煤矿企业,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XXX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XXX负责。

对于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四)矿井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进风巷道、主要通风井、采区回风巷道等重点部位安装瓦斯、煤尘、温度、湿度等监测设备,并实现实时监测和报警;六)矿井有完善的火灾预防、控制和灭火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人员;七)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进风巷道等重点部位实行监控录像,并保存至少3个月;八)矿井有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九)矿井实行全员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燃气灶具安全管理规程

国家燃气灶具安全管理规程

国家燃气灶具安全管理规程国家燃气灶具安全管理规程,是指为确保燃气灶具的安全运行,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关于国家燃气灶具安全管理规程的一些内容。

一、燃气灶具生产管理1. 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质量符合要求。

2. 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材料的把关,并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和检测,确保灶具的使用安全性。

3. 燃气灶具应附带合格证明文件,并对产品进行有效的标识,便于用户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二、燃气灶具销售管理1. 社会各类销售场所应要求销售燃气灶具的商家具备相关许可证明,并对灶具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商家应在燃气灶具展示区域张贴重要的安全提示信息,提醒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灶具并注意安全事项。

3. 销售商家应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并向用户讲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灶具并了解安全操作。

三、燃气灶具使用管理1. 用户购买使用燃气灶具前应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遵守正确的使用步骤。

2. 用户在使用燃气灶具时应确保通风良好,及时排除煤气中的异物,并对燃气管道、阀门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用户在使用燃气灶具时应将易燃物品远离炉灶周围,避免发生火灾事故,并在使用完毕后立即关闭煤气出口。

四、燃气灶具维修管理1. 用户在燃气灶具出现问题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维修服务单位进行检修维护,不得私自拆卸或维修。

2. 维修服务单位应具备相关维修许可证,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操作,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能。

3. 维修服务单位应提供详细的维修记录,并保留有关维修材料、备件等,做到维修过程可追溯和质量可靠。

五、燃气灶具检测管理1. 燃气灶具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灶具的正常运行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 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并按照国家、地方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提供准确的安全评估报告。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

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

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

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

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国家层面: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0年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2019年第5号)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2017年第166号)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2017年第4号)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附件)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版)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附件)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5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版)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监[2004]557号)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含1号修改单及补充说明)(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地方层面:北京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上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9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8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7号)陕西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四川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施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167号)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江西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江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1号)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甘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云南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天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00号)河北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麦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食药监食生函[2015]508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河南关于印发《河南省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2〕384号)湖南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批复函福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黑龙江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省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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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燃气灶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燃气灶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编号:XK21-007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燃气灶产品部分)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燃气灶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ຫໍສະໝຸດ 公布 :目录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3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6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19 第五章 产品检验.................................................................................................................. 20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25 第七章 附则.......................................................................................................................... 26 附件 1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27 附件 1-1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28 附件 1-2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29 附件 1-3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31 附件 1-4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生产设备表.......................................................................... 34 附件 1-5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检验设备表.......................................................................... 36 附件 1-6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37 附件 1-7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38 附件 1-8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39 附件 2 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1 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48 附件 4 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9 附件 5 检验报告...................................................................................................................... 50 附件 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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