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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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为了确保安全玻璃产品在市场上的质量和安全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

以下是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认证的范围二、认证的依据三、认证的组织国家质量认证机构是进行安全玻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组织。

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专业人员,能够进行全面准确的测试和评估。

四、认证的流程1.申请阶段:生产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技术参数、安全性能测试报告等。

2.测试评估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强度、耐冲击性、透光性等方面的性能测试。

3.报告发布阶段:认证机构根据测试结果,发布测试报告并颁发认证证书。

五、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机构应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六、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如果产品在测试中被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认证机构将不予发证,并通知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如企业未能整改,认证机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严谨和规范。

对违规行为和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总之,安全玻璃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旨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产品才能够获得认证证书,并进入市场销售。

这种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安全玻璃类产品的发展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说明1 工作简况1.1任务来源和背景本标准任务来源为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汽车安全玻璃》等20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5〕82号),对GB 9656-2003《汽车安全玻璃》进行修订。

项目归口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单位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项目计划编号为20154191-Q-339,标准名称为《汽车安全玻璃》(项目名称已变更为《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变更原因见本文件第12项“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2主要工作过程受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玻璃分技术委员会面向行业组织成立了标准修订编制小组,成员包括: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信义汽车玻璃(深圳)有限公司、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科思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桂林皮尔金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滔(佛冈)特种树脂有限公司、康得新光学膜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及南京安达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等。

2016年11月中旬编制小组完成了标准草案。

11月25日编制小组各位成员单位专家及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玻璃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玻璃分标委)委员在北京召开了标准草案讨论会。

讨论会针对标准文本的文字描述、技术指标、试验方法及未来验证试验样品的征集方案进行了讨论。

根据讨论会上大家的意见,编制小组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修订,向各参编单位征集了样品,进行了相关验证试验,完成了第二稿草案稿和验证试验报告。

2017年11月中旬,编制小组将草案稿第二稿及相关文件发送至安全玻璃分标委委员。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强化玻璃要求:建筑安全玻璃一般需要采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或其它特殊强化玻璃。

这些材料具有较高的抗冲击、抗爆炸、抗风压等性能,能够确保建筑在受到外界力量作用时不易破碎。

2. 玻璃安全标识:建筑安全玻璃通常需要进行标识,以便人们在使用或维修时能够正确辨认其安全性能。

标识一般包括玻璃的类型、强度等信息,有助于人们正确使用和维护。

3. 玻璃安全防护:建筑安全玻璃要求具备一定的防护性能,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在高层建筑中,玻璃窗需要具备防坠落功能;在需要防弹的场所,玻璃需要具备一定的防护性能。

4. 玻璃安全检测标准:建筑安全玻璃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检测,以检验其强度、透明度、抗风压、抗冲击等性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这些检测标准包括国家或地方的建筑安全规范、行业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安全玻璃规定可能略有差异。

因此,在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时,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来选择和应用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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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

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

编号: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2014-07-16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3)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初始工厂检查 (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7.3获证后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7.4获证后监督频次 (7)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8 认证证书 (7)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8.2认证证书内容 (7)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7)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认证证书的使用 (8)9 认证标志 (8)9.1标志式样 (8)9.2加施要求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 (9)12 认证实施细则 (9)附件1: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单元划分方案 (11)附件2: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4)附件3:安全玻璃产品型式试验项目、数量及检验标准 (21)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安全玻璃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安全玻璃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安全玻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附件:编号: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2006-07-12发布 2006-07-12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2)2.认证模式...........................................................................‥2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2)3.1认证申请 (2)3.2产品抽样检验 (4)3.3初始工厂审查 (4)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3.5获证后的监督 (5)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6)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6)4.2认证证书的变更 (6)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5.1认证标志的使用 (7)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5.3 加施方式 (7)6.收费 (7)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2)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0)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4)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6)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25)—1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玻璃检验规程

玻璃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本规程依据GB11614-2009《平板玻璃》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1944-2002《中空玻璃》、HBZ/T001-2007《中空玻璃生产规程》、GB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CNCA-04C-028:2009《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编制。

原材料检验一、玻璃原片(一)进货检验玻璃原片进场后,库管员或质检员应核对采购产品是否符合采购计划的要求,包括:规格、厚度、数量等,检查外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破损现象,并填写《原材料进货验证记录》。

进货检验一般不开箱。

若可能,应检查玻璃的破损情况。

(二)开箱检验原材料开箱后,操作工应对外观尺寸、对角线等进行首片检验,发现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质检员,除加施不合格标识外,还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按合同规定处理。

1检验项目a.尺寸偏差b.厚度偏差和厚薄差c.外观质量d.对角线偏差2.检验方法a.外观质量以目测方法进行。

b.尺寸和对角线用钢卷尺、厚度用千分尺测量。

3.技术要求a.尺寸允许偏差按表1要求判定。

单位为毫米b.厚度允许偏差按表2要求判定。

表2厚度偏差和厚薄差单位为毫米c.外观质量按表3、表4要求判定。

表3平板玻璃合格品外观质量注:S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数值,按GB/T8170修约,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点状缺陷的允许个数限度及划伤的允许条数限度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按GB/T8170修约至整数。

a光畸变点视为0.5mm〜1.0mm的点状缺陷。

表4平板玻璃一等品外观质量表4(续)d.对角线偏差用钢卷尺测量玻璃板的两条对角线,其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其平均长度的0.2%。

二、其它A类材料1.分子筛(1)外包装:a.用塑料薄膜包装后用铁(或木)筒密封,保证分子筛不受潮。

b.颗粒度均匀,无粉末。

(2)技术指标:a.颗粒直径:0.5〜0.8mm;b.抗压强度:点接触抗压碎力±20.0N/颗;c.活化性能(温升试验):将20g分子筛倒入容器,准备20ml水,测量水温后倒入盛装分子筛的容器,再测量水温,温升在30r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d..静态水吸附:放入静态水保持半小时,水吸附率大于20%(重量比)。

3c认证与安全玻璃的认识

3c认证与安全玻璃的认识

3c认证与安全玻璃的认识3C认证与安全玻璃的认识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

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m 合一的“CCC”权威认证,也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安全玻璃位列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中的第十四项。

而什么叫做安全玻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12月4号颁布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但是,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 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上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随着人们对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玻璃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一些质量不达标的安全玻璃产品,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玻璃产品的监管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因此,针对安全玻璃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应运而生。

一、认证适用范围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各类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阳光房玻璃、幕墙玻璃、车窗玻璃等。

该规则要求所有销售在中国市场的安全玻璃产品都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并依据相关标准来进行质量评定。

二、认证标准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需符合国家标准GB/T 15763.X-XXXX《安全玻璃产品技术规范》的要求,该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安全玻璃产品的物理性能、光学性能、热性能以及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指标和限制要求。

三、认证流程1. 申请: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递交安全玻璃产品的申请文件,包括产品技术资料、生产、检验和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信息。

2. 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生产环境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

3. 样品检验:认证机构从申请企业购买样品,对样品进行严格的检验测试,以验证其是否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4. 发证和监督:经过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评定,合格的安全玻璃产品将获得认证证书,并登记在认证机构的公示平台上。

同时,认证机构还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始终符合认证要求。

四、认证的意义1. 保障用户的权益:认证后的安全玻璃产品具备良好的品质和性能,可以有效保障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出台将剔除市场上的一些低质劣品,促使企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3. 增加产品竞争力:通过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得到确保,企业的形象和产品竞争力将获得提升,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品牌建设。

五、对企业的影响要求安全玻璃产品通过强制性认证,对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和时间,但同时也提供了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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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6-07-12发布2006-07-12实施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1.1.1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和颜色进行划分。

3.1.1.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a)风窗用夹层玻璃风窗用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即相同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c)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及相同结构的塑玻复合材料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d)风窗用钢化玻璃风窗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4填报。

e)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透射比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同类透射比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f)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及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相同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塑玻复合材料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g)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同类透射比和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5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h)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公称厚度、结构和制品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中空安全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6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3.1.1.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a)夹层玻璃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两类。

在普通夹层玻璃(含镀膜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构成夹层玻璃的各片均为钢化玻璃)中再依据中间层种类、厚度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7填报。

b)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分为普通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和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两类,分别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范围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8填报。

C)中空玻璃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材质和工艺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9填报。

3.1.1.4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a)前窗用夹层玻璃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0填报。

b)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1填报。

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2填报。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密封方式划分单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3填报。

3.1.2申请文件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文件:a)生产厂概况;b)生产厂质量管理文件;c)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d)产品检验报告;e)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f)产品描述;g)关键原/辅材料供应商清单;h)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测3.2.1申请人应根据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提供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a)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b)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962《夹层玻璃》、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4;c)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14681《机车电加温玻璃》和GB1804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5。

本规则引用的标准均以现行的国家标准为准。

3.3初始工厂审查3.3.1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个人日。

3.3.2工厂审查内容3.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1)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3.3.2.2产品一致性检查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c)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3.3.2.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1认证结果评价3.4.1.1样品检测安全性能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3.4.1.2初始工厂审查评价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a.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审查合格。

b.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审查合格。

c.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终止审查。

3.4.2认证结果的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3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除建筑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总计不超过90天,建筑中空玻璃不超过120天。

除建筑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样品检测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为30个工作日;建筑中空玻璃样品检测时间为8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3.5.1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3.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监督的内容3.5.2.1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样品检测。

3.5.2.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4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周期为4年,在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3.5.2.3产品一致性检查同本规则3.3.2.2的规定。

3.5.2.4产品抽样检测产品抽样检测周期为4年,在获证起的4年内,对生产厂的获证产品,每年均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获证后第5年,按照每个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和附件4及附件5。

3.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认证证书的变更4.2.1变更程序样品要求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同一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根据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样品要求按照变更程序要求,对变更产品进行参数比较,确认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并根据附件3或附件4及附件5的要求检验。

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在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获准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标准标志模压、丝网印刷标志5.3加施方式汽车安全玻璃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认证标志的印制方法可以采用移印法、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等方法,标志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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