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完整)
保税仓库进出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保税仓库的进出仓管理,确保保税货物安全、高效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仓库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仓管理。
三、职责分工1. 仓库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保税仓库的进出仓管理工作,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税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货物进出仓的登记、验收、保管、盘点等。
3. 海关监管人员:负责对保税仓库的进出仓活动进行监管,确保符合海关规定。
四、进出仓管理流程1. 进仓管理(1)货物到达仓库前,仓库管理员应提前与承运人或供应商联系,确认货物信息。
(2)货物到达仓库后,仓库管理员应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确认无误后,进行入库登记。
(3)入库货物需存放于指定区域,按照货物性质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4)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入库货物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 出仓管理(1)货物出仓前,仓库管理员应核对出仓单据,确认货物信息。
(2)货物出仓时,仓库管理员应监督货物装卸过程,确保货物安全。
(3)出仓货物需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取得海关放行单。
(4)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出仓货物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五、安全管理1. 仓库内禁止烟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 仓库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监督检查1. 仓库负责人应定期对保税仓库的进出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海关监管人员应加强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仓库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保税仓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
第三条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严密监管,确保安全;(三)服务企业,促进发展;(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和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五条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第六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七条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八条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应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
第九条备料保税仓库应存储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第十条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应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
第十一条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应按照海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保税仓库的运营管理第十二条保税仓库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保税仓库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仓储管理制度:明确仓储货物的入库、出库、保管、盘点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三)货物管理制度:对所存货物进行分类存放,加注标签,确保帐物相符;(四)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五)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四条保税仓库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报送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入库、结存等情况。
保税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保税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内人员、货物及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保税仓库内所有人员、货物、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目标1. 保障保税仓库内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各类事故发生;2. 保障保税仓库内货物安全,防止丢失、损坏;3. 保障保税仓库设施完好,延长使用寿命;4. 保障保税仓库环境整洁,防止污染。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仓库员工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2)仓库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仓库员工应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2. 货物管理(1)仓库内货物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管理。
(2)货物出入库应实行登记制度,严格把关,防止货物丢失、损坏。
(3)仓库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储存,并配备相应的消防、防爆设施。
3. 设施管理(1)仓库内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2)仓库内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仓库内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防止漏电、短路等事故发生。
4. 环境管理(1)仓库内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防止污染。
(2)仓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3)仓库内不得使用明火,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五、安全责任1. 仓库经理负责本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仓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仓库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六、安全检查与奖惩1. 仓库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3.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仓库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保税仓库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税仓库的管理,确保保税仓库的安全、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保税仓库内从事货物储存、加工、装配、展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仓库设施与设备第三条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专用仓库、专用堆场;2. 仓库安全监控系统;3. 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4. 必要的消防、安防设备。
第四条仓库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货物管理第五条保税仓库内所有货物必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严禁存放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第六条仓库管理人员应详细记录货物进出库情况,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批号、进出库时间等。
第七条货物存放应按照类别、规格、批号等进行分区存放,确保货物安全。
第八条仓库内不得进行加工、装配等改变货物原状的活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仓库消防管理制度;2. 仓库治安管理制度;3. 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仓库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海关法规和仓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仓库管理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牌,规范操作。
第六章进出库管理第十五条货物进出库必须经过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货物进出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应核对货物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货物进出库应详细记录,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批号、进出库时间等。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海关对保税仓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海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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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管理制度一、保税货物出入库验放管理1、保税仓库作为海关指定的保税货物监管场所,非保税库工作人员和非海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库,客户提交货物,必须听从保税库管理员安排。
2、根据海关有关保税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必须于入库前办理保税货物入库手续和具备各项单证。
3、保税货物入库时,保税库管理员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保税货物入库单”、“进口报关单”办理入库手续,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同时检查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若有破损现象,做好记录,并进行拍照。
4、货物入库后,保税库管理员根据"保税货物入库单"、"进口报关单"内容按入库时间、货物名称、规格、标识合理堆放,并做好入库记录。
5、海关对保税货物进行查验时,保税库管理员应及时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做到准确高效。
6、货物出库时,保税库管理员必须向提货人收取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出库报关单”、“保税货物出库单”,对货物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出货。
7、保税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保税库工作管理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
8、保税货物出、入、存的相关单证必须科学、妥善保管,做到随时可快速调阅。
二、日常库存管理1、独立设库,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
2、保税库管理员应合理利用仓容资源,对仓库实施分区管理,对不同类型、批次、目的地的物资分区存放。
既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保证物资进出和盘存方便。
3、保税货物仓库对所存放货物实施专人管理。
4、仓库管理员要积极、主动配合海关人员对货物储存情况进行检查。
5、保税货物仓库所存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转让或移作它用。
6、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缺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要及时向海关相关部门汇报,按海关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7、保税货物在存放期间不得进行深加工。
经海关批准并在其监管下,货主方可对货物进行下列几种方式的处置:1)防虫及防湿处理;2)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的处理。
保税综合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税综合仓库的管理,确保海关监管要求得到有效执行,规范保税仓储活动,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综合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以及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三条保税综合仓库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海关监管要求得到严格执行;(二)科学合理,提高仓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三)安全第一,确保仓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四)服务至上,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仓库分类与设立第四条保税综合仓库按使用对象分为以下几类:(一)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二)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三)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保税综合仓库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仓库所在地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二)仓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规范;(三)仓库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四)仓库设施设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仓库管理第六条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二)对入库、出库、库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货物安全;(三)对保税货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货物分类准确、标签清晰;(四)定期对仓库进行盘点,确保库存与账目相符;(五)加强对仓库内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安全。
第七条保税货物出入库管理:(一)入库时,应检查货物单证齐全,核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等信息;(二)出库时,应核对货物单证,确保货物出库手续齐全;(三)对出入库货物进行查验,确保货物安全。
四、监督检查第八条海关对保税综合仓库实施监督检查,仓库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海关监管工作。
保税仓储仓库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保税仓储仓库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海关监管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仓库分类1.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
三、设立条件1.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设施、设备和场所;(3)有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4)有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仓库的管理和操作;(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规定1.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2.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并通过保税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备案。
3. 保税仓库的货物进出库,应当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4. 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门账册,货物分类存放,加注标签,确保账物相符。
5. 保税仓库的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6. 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实行限制性管理,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7. 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 保税仓库应当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于每月前五天将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入库、结存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并随附经海关签章的出口报关单、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监督与处罚1. 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海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改正;(2)暂停或撤销保税仓库资格;(3)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追究法律责任。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完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保税仓库设立条件:1. 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2.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储设施和条件;3. 有健全的仓库管理制度;4. 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保税仓库设立程序:1. 申请人向海关提交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材料;2. 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3. 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保税仓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保税仓库运营管理:1.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2.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所存货物,并接受海关监管;3. 保税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包括入库、出库、库存管理、账目管理、安全管理等;4. 保税仓库应当定期向海关报送仓库经营情况。
第三章货物管理第七条保税仓库内所存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海关规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2.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放的;3. 未被海关查封、扣押的。
第八条保税仓库内货物的入库、出库、库存管理:1.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确保货物出入库的真实性、准确性;2. 保税仓库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3. 保税仓库应当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损毁、丢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督检查:1. 海关可以随时进入保税仓库进行检查;2. 海关可以要求保税仓库提供有关资料;3.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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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管理制度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1.3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b.转口货物;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e.外商暂存货物;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1.4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1.5 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积极维护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1.6 保税仓库应参照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出、存台帐管理系统。
1.7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1.8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1.9 保税仓库应遵守直属海关的规定进行月度核销和年度审核。
1.10 保税仓库设置单证信息管理、货物收发、货物复核、收费结算等岗位,并制订相关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1.11 保税仓库储存货物,要与货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条款。
1.12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1.13 当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来仓库处理保税货物时,仓库工作人员应请其先到海关办理手续,并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
2安全和消防2.1 进入库区严禁烟火;每位员工都有制止吸游烟行为的义务,工作时不准吸烟,中午工作间隙吸烟的须到吸烟室。
2.2 库房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2.3 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腐蚀品进入非危险品仓库。
2.4 库区和库房配备的消防水龙头、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具必须齐全有效,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
2.5 不得有任何阻塞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行为。
2.6 仓库的库门实行双锁双人管理。
仓库门开启后,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应随时关闭无人看管的库门。
当日作业完毕后,切断电源、关好气窗、锁好门。
2.7客户和供方作业人员进库,应履行登记手续;禁止非作业车辆进入库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2.8 员工在进入库房和驾驶铲车时,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衣和防护鞋,不准穿凉鞋或拖鞋。
2.9 加强搬运机械的日常保养,防漏水、防漏液、防漏油,确保工作时不出故障。
不准在货物进出通道、储存区域修理车辆。
废油废液要倒入容器内,严禁将废油废液倒在绿化地和下水道中;沾油的棉纱手套以及可燃包装物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2.10进出库房的内燃机车辆必须加装防火罩。
未经批准,不得将叉车交给外单位人员操作。
2.11叉车在库区的行驶速度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前进或后退时注意观察,防止意外发生;集卡车辆在地槽平台倒车时禁止打开箱门;叉车和液压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2.12 在大型物件和精密设备进出库作业时,需有专人指挥。
2.13 用钢板做跳板时,腾空的地方要垫支撑物,防止钢板脱落造成伤害。
2.14 安全消防“五距”:主通道宽距≥3m,物与内墙距≥50cm,物与柱距≥10 cm,物与灯距≥60cm,物与顶距≥50cm。
2.15下雨时要检查仓库是否漏雨,库门是否渗水,如有异常,立即报修。
检查仓库四周的泄水槽是否被堵塞;台风季节,下班后要把卷帘门顶好。
2.16 员工都应知道应急预案,遇到紧急情况,能够按预案操作。
2.17 管理货物的员工应该了解客户的产品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知道产品说明书放置的位置。
2.18 外来作业人员(如装卸工)要在本库员工的指导下做辅助工作。
3.仓库标识3.1 库房号:单栋建筑物的序号,由企业名称英文缩写+阿拉伯数字组成,如;中外运1号仓库为Z01,凯利1号仓库为K01;3.2 库门号:每一栋库房门的序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如01,02等;3.3 地面储位号:以建筑物平面图的横、纵坐标的跨度单位组成,横坐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纵坐标用英文字母表示,横、纵坐标的交点是储位的区域位置;储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Z02117F701:Z 02 11 7 F 701中外运库房号库门号横坐标纵坐标储位3.4 货架储位:排位用英文字母表示,货架储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同一通道中,南边或东边一排用奇数,另一排用偶数;层数用ABCDE表示,A为地面第一层,B为第二层,C为第三层,D为第四层,E为第五层;如Z0322A070A:Z 03 22 A 070 A中外运库房号库门号排位储位层数3.5 仓库建筑应标明仓库号、库门号;库房内标明货架货位号,地面用实线或虚线划出安全通道、消防通道。
4. 进库验收4.1 在办理货物进境备案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货物的海/空运提单、发票、装箱单递交或传真给仓库的单证信息管理岗位,该岗位安排仓库收货岗位做好接货准备。
4.2 进境备案,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4.3 货物登记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注意货名、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包装、原产地、要符合海关税则规定,并且要和出库时相一致。
4.4 当本公司代理业务时,由业务员录入进库指令,仓库单证信息岗位生成进库计划,仓库收发岗位进行货物码放。
纯仓储业务,仓库单证信息岗位录入进库指令并生成进库计划,仓库收发岗位进行货物码放。
仓库单证信息岗位和仓库收发岗位坚持每天经常浏览货物进库指令,有预见性地做好准备工作。
当进库指令显示后,而单证还没有到达时,单证信息岗位应该主动催讨。
4.5 保税货物运输进保税区时,先在海关卡口办理进区确认手续;视同出口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应先在海关卡口登记,填写海关规定的进区单证。
4.6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同一票海关查验的货物,即使未被海关抽查,未经海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封开箱。
4.7 仓库收发/复核岗位实施入库货物的验收,要做到:a)《进口查验/放行通知书》或《进境备案清单》要经过海关卡口确认并加盖验讫章;对于没有办理卡口确认的,暂不接受进库,随即告知运输人重新办理卡口确认再来卸货。
b)对照集装箱货物的箱号、封志号与装箱单、海运提单相同后再开箱。
c)收发复核员凭进库单证验收货物,根据进库单证所列货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核对实物;要全面检查包装的六面,发现破、错、缺、污、损、溢等货物异常现象,应让送货人签字认可,并及时通知货主,等候货主的指示,货主要求拍照的应拍照取证;集装箱货物应会同理货人员做好理货报告。
4.8 货物验收入库后,同时填写《进库凭证》、《货物分户台帐》、《货物登记卡》;记明货主、货名规格、唛头、包装、数量、重量、体积、仓间货位、进口日期、进库日期、验收情况等,做到帐卡齐全,帐、货、卡相符。
4.9 单证上标明有批号的货物,要登记录入批号;没有批号的,用进库日期代理批号,以利于先进先出。
4.10 货物出现破、错、缺、污、损、溢等异常现象,要在进库记录中注明;并增加一条进库记录,单独记录异常现象,批号用《批号+异常现象描述》,如破、错、缺、污、损、溢,来表明与正常货物的区别。
4.11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电子单证、帐册与《进库凭证》、《货物分户台帐》、《货物登记卡》功能相同的,可以代替手写的《进库凭证》、《货物分户台帐》、《货物登记卡》。
4.12 单证员根据收发复核员开具的《进库凭证》和单证接收海关备案信息;实际进库货物若与备案信息有差异的,可以暂缓接收,及时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并提供《理货报告》,督促货主或代理人更改备案信息。
4.13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确保备案登记的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运抵保税仓库,逾期不到的,请货主或其代理人说明原因,超过三天且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应通过领导向海关汇报。
4.14 移库货物凭海关审批后的《区内转让进库单》和装箱单,办理货物进库手续。
5. 储存保管5.1 入库货物验收以后,仓库工作人员要安排适当的储存场所,做到分货主、分种类、分批次、分唛头存放和管理,破、污、损货物单独堆放,用黄色货卡标示。
5.2 存货面积的利用要合理规划,本着“安全第一,进出方便”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仓容率,干道、支道要划线,垛位标志要明显,要编顺序号。
货物移离原货位的,要及时修改帐、卡上的货位号,并及时在系统中完成相应的移库信息操作。
5.3 货物码垛要整齐、平稳、牢固、上轻下重、层次分明、箭头向上;无仓板的货物要垫隔防潮;货物的重量不能超过库房地坪承重量;货架上单个货位承重量不能超过设计标重,最高一层的放置重量应小于下一层的放置重量。
要考虑货物之间是否会产生物理挤压和化学变化等情况,及时改正货物摆放的状态。
5.4 一般货物每仓板堆码不宜超过1000kg,特殊货物堆码层数按货主要求/包装标示办执行。
5.5 露天堆放的裸装货物、大件货物和其它货物,要与客户达成协议,分清防雨、防损的工作责任。
5.6 仓库工作人员要每天对所辖库房进行巡查和记录,发现储存货物出现倾斜、倒塌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
下雨时和雨后,发现漏水应立即采取遮盖避让措施,并报告领导安排维修。
5.7 如货主对储存环境有温度要求的,仓库人员按货主的要求记录当天库房温度,若发现温度不符合货主要求,报告领导采取措施。
5.8 货主要求提供日报、周报、旬报、月报的,仓库人员应按时提供相应的库存报表。
5.9 库存盘点:仓库人员核对帐、卡、物,确保帐、卡、物相符;发现货物溢短,写出报告,查清原因,征得货主同意后进行数据调整;仓库内部盘点,需2人进行,完成后在库存清单上写出结果,2人同时签字;在与客户共同盘点时,双方共同签字,签字后各自存档。
a) 货主有要求的,仓库人员根据货主的惯例要求,按期进行库存货物的盘点。
b) 货主没有要求的,对于进出库频繁的,每月盘点30%,每3个月全盘一次。
c)其他的货物,至少3个月盘点一次。
5.10 货物内在质量发生变化或自然损耗,仓库不负任何责任。
保税货物因损坏、变质、失效而失去货物价值的,货主可以书面提出放弃要求,仓库代理向保税区海关提出处理要求。
6 搬运、分检、包装6.1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