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
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领水、领空、延伸意义上的我国领土。
我国船舶、 航空器
我国驻外使领馆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 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 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 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施行。”
从旧
从新
从轻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 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 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 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 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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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A.刑法对地的效力 B.刑法对人的效力 C.刑法对事的效力 )。
D.刑法对时的效力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罪行轻 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我国刑法的中国公民是( )。
A.工人
C.因私出国的国家工作人员
B.军人
D.国家工作人员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 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 法。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3.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 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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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适用的效力或约束的效力,即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什么人实施的犯罪、什么时间发生的犯罪应受刑法的追诉。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对刑法的效力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适用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对什么人实施的犯罪适用的问题。
它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都会在其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因社会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各国曾采取过以下不同的解决原则。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实施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其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公约、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前述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有合理性和局限性。
在现代社会,单纯实行其中某一个原则,都无法准确行使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性、综合性原则,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是什么 效⼒指刑法对地和对⼈的效⼒,所解决的是⼀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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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具体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称刑法的适⽤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
刑法的效⼒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中。
⼆、刑法的空间效⼒ (⼀)刑法的空间效⼒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具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种: 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2、属⼈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本国刑法;反之,⾮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起来也暴露出⼀定的⽚⾯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原则的愈来愈少。
⽽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的规定,就是采⽤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之处。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 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 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 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 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 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 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该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 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保 护 原 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 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 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 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 适用属地、属人或保护原则之一行使管 辖的,就不必适用普遍原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上述四种原则的适用存在 一定的先后顺序,线索如下:
犯罪地
(属地)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四)普 遍 原 则
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 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 用本国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采取综合原则,兼取上述四种原则 之长: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6—11条)
某甲站在云南和缅甸国境线以内 开枪射击,杀害了缅甸境内居民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2、法律的特别规定 ——
①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他们不受我国的刑事管 辖; 《刑法》11条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刑法是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保护社会以及维护公序正义的法律工具。
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惩罚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一国社会的道德和法治水平。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刑法学中一道必考的重要试题,下文将对刑法的效力范围进行相关的讨论。
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的法律主题比较广泛,包括的内容有国内刑法、国际刑法、刑法适用范围等方面。
另外,刑法的效力范围也与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实践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刑法案例密切相关。
国内刑法国内刑法指的是一国在本国范围内制定的刑法,其适用范围一般只限于本国国内。
在国内刑法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以及文化背景,来确定惩罚的标准以及方式。
国内刑法的制定可以将犯罪行为进行分类,从而便于司法机关的判断和惩罚。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指的是各国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合作来惩治超越国界的刑事犯罪。
国际刑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是符合国际刑法协议的国家,这些国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共同的刑法规则,来打击国际上的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常见的案例有恐怖分子、跨国制贩毒等案件,这些案件一旦超越了国界,就需要各国通过协商来协助办案。
刑法适用范围刑法适用范围指的是针对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地域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惩治。
刑法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其中主要涉及到保护人权、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安全等方面。
在刑事案件中,罪犯可能会选择在外国作案,而在回国或是逃亡到其他国家时面临着不同的司法国家和刑法规则。
针对这种情况,各国之间通常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协同办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刑法的权威,打击犯罪行为。
刑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由于法律的适用具有复杂性和时效性,因此很多时候解决实际刑法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刑法学习中,典型案例的分析通常是重要的学习方法之一,也是提高法律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
例如,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可以更好地研究国际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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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追溯力
(二) 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 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 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 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 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 就是没有溯及力。
一般原则
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溯及 力的规定,大致有以下 五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 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 的规定》: A、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 律的施行期间; 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的解释处理; 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 利的,适用新的解释; D、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2、关于犯罪地标准:领域内犯罪的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 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6条第3款
行为地或者结果地
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3、我国属地原则的例外:“法律特别规定的”
属地原则第六条 属人原则 第七条 保护原则 第八条
普遍管辖原则 第九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 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 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 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 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 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第12条对刑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 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分为不同情况分别处 理:
第一,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 依旧法不为罪。——体现了从旧原则。 第二,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 依新法不为罪。——体现了从轻原则。 第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 效的,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体现了“从旧”, 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依新法。——体现了从轻 原则。
(四)普遍管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 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 用本法。
条件: 1、在条约规定的范围之内 2、限于国际犯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
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 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第一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所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 些人适用的问题。即刑事管辖权的 范围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条 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 没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
“拟制领土” (2)我国驻外大使馆、 领事馆。 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 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 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 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条件:(双重犯罪原则)。 1、 犯罪较重 ---法定最低刑必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地国的法律也规定为犯罪的
概述
二、刑法处理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保护管辖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1、 现代国家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 原则的混合刑事管辖体制。
2、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属地 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为辅的 刑事管辖混合体制。
概述
三、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处理规定
A. 属 地 管 辖 C. 保 护 管 辖
B. 属 人 管 辖 D. 普 遍 管 辖
4、外国籍商人杰克来华经商期间,与中国女青年李某 恋爱,后因李某提出分手,杰克怀恨在心,遂指使人 对李某用浓硫酸毁容。我国法院依法对杰克及同案犯 人进行了审理,我国法院依据的是():
A. 属 地 管 辖 C.保护管辖
真正属于属地管辖权例外的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2、其他一般公民
B. 属 人 管 辖 D.普遍管辖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 止具有适用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行 为是否适用。具体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 溯及力。
二、我国刑法处理时间效力的基本规定 (一)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
生 效 时 间 1.从公布之 失 日起生效。 效 2.公布之后 时 经过一段时 间 间再施行。 1.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 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如《刑法》附则编。 2.新法颁行后旧法自然失 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 同类内容的旧法,旧法自 行废止。
A.行为地主义 C.行为地或结果地主义 B.结果地主义 D.行为地与结果地主义
2、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 该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则 我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 )
A.属人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B.属地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3、中国公民张某在美国留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 继而斗殴,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同学美国人 史密斯捅死。中国法院可依______原则主张对本案的 管辖权。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效力范围的概念,刑法空 间效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 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 具体规定。 【重点问题】 1.刑法空间效力原则 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3.解决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原则 【关键术语】 刑法空间效力 溯及力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3)、《刑法》第90条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 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4)、《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 别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