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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亮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亮点(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亮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亮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亮点亮点一:从市场准入的源头上把住“准入关”。
《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亮点二:切实保护网民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
其中包括: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此外,“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保密用户信息”、“受理举报”对于保障网民切身利益帮助极大。
亮点三:接收和发送都有规矩可遵循。
《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发送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它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亮点四:发现问题有地方可“告”。
《管理办法》明确了举报受理单位。
除国家有关机关外,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将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等工作。
亮点五:违法者难逃处罚。
《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2016年7月8日上午,工商总局历经数年,数易其稿,在新《广告法》实施10个月之后,正式对外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办法》共29条,主要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条款、管辖、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全面规定,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背后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对未来有深远意义。
一、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经历了“魏则西”事件,付费搜索究竟如何定性引发全民关注和激烈讨论。
继国家网信办6月25日颁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搜索规定》)之后,付费搜索此次是第二次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列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至此一锤定音。
应该说,2016年5月9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对百度公司进驻调查后的结论,以及6月25日的《搜索规定》都回避了对付费搜索的定性。
调查组将付费搜索的法律性质定为“商业推广服务”,而《搜索规定》则从网信办管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逻辑出发,把互联网搜索信息服务视为是信息服务的一种。
《搜索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列明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服务,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分别是一要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二要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三要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四要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但第二款又将定性问题还给广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这是因为在当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定义,最终只能由广告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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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解读.doc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最新解读近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揭开了面纱,将于9月10日正式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最新解读,欢送大家参考。
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快速开展,暴露出来的法律合规问题日益明显。
国家工商总局等多部门,已经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累计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近两万起,给企业互联网广告合规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法律层面,xx年新修订的《广告法》首次将互联网广告纳入监管体系,大量篇幅专门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行为标准及法律责任。
此外,早前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平安法(草案)》、《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合规问题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定性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于xx年7月1日了《互联网广告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并未于原定的9月1日起实施。
“魏那么西事件”发生后,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合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业界急迫呼吁政府尽快出台互联网广告法律监管方法。
国家网信办在中明确要求,国家网信办加快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效劳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快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
xx年6月25日,国家网信办正式《互联网信息搜索效劳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将“互联网信息搜索效劳”区分为“付费搜索信息效劳”和“商业广告信息效劳”,从立法技术与文意上不难得出结论,付费搜索不是广告。
xx年7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详细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定性及相关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及《方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即是正面回应了社会关切的付费搜索的法律定性问题。
《方法》第三条在《征求意见稿》的根底上,再次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效劳的付费搜索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图中宣称陶瓷刀多种用途 的展示,属于推销商品的 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而陶瓷刀使用指南是经营 者应当提供给消费者的、 关于商品正确使用方法的 信息,不属于互联网广告。
陶瓷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
16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
(本图中圈出的位置 属于商品广告,而下 方关于手机产品参数 的信息不属于广告
第一章互联网广告及其立法的若干特殊问题第一节互联网广告第二节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一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三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四互联网广告代言人第三节程序化购买广告广告联盟第四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五节互联网广告的管辖第一章小结第二章互联网广告及其监管工作基本规范一互联网广告领域的禁止性规定二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审查制度三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规定四保障网民正常用网不扰民五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正当行为的限制六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职权七取证和证据确认第一章互联网广告及其立法的若干特殊问题第一节互联网广告一相关规定条款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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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款解读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 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本条确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可以粗略概括为 “两种行为”、“一种能力”。 “两种行为”即“推送”、“展示”,是外在表现,二 者至少居其一; “一种能力”即“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 是对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内涵、特征的描述。
4
含有链接的图片广告
含有链接的文字广告(文字链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互联网广告管理进行临时性的规范和指导,旨在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的秩序,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广告作为一种新型的广告形式,具有传播效果好、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等特点,逐渐成为广告主推广产品、品牌的重要手段。
然而,也由于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性,一些不规范和不良的行为也随之出现,严重影响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为此,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显得十分重要。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广告主体的身份验证。
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主体应当经过身份验证,确保发布者的合法身份和资质。
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发布广告,以保证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尤其对于医疗、保健、食品等领域的广告,更应注意科学性和健康性,维护广告受众的权益。
三、广告发布的方式和渠道。
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渠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要设立明确的监管机制。
广告主要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发布,因此要确保这些平台具备提供广告的技术能力和合规管理体系。
四、广告投放的时间和数量。
互联网广告的投放时间、频次和范围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对用户造成过度骚扰和干扰。
广告播放应当遵循用户个人意愿,避免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五、广告投诉和违规处理。
互联网广告的投诉渠道应当畅通,处理流程要透明公正。
对于违规广告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以示警戒。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互联网广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告主体和广告服务提供商的自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广告环境。
总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讲稿

14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暂行办 法》背景 基本原则
互联网广 告发展的 趋势
互联网广 告与传统
《暂行办 法》难点 热点
监管模式 及风险防 控
广告区别
15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 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 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对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互 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32
《暂行办法》明确了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
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 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
实时性
开放性
低成本
精准投放
传播快
停播难
30
《暂行办法》明确了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 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 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 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现行广告法规简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
现行广告法规简介
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
(2020年整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doc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XXXX年7月8日上午,工商总局历经数年,数易其稿,在新《广告法》实施10个月之后,正式对外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办法》共29条,主要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条款、管辖、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全面规定,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背后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对未来有深远意义。
一、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经历了“魏则西”事件,付费搜索究竟如何定性引发全民关注和激烈讨论。
继国家网信办6月25日颁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搜索规定》)之后,付费搜索此次是第二次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列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至此一锤定音。
应该说,XXXX年5月9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对百度公司进驻调查后的结论,以及6月25日的《搜索规定》都回避了对付费搜索的定性。
调查组将付费搜索的法律性质定为“商业推广服务”,而《搜索规定》则从网信办管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逻辑出发,把互联网搜索信息服务视为是信息服务的一种。
《搜索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列明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服务,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分别是一要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二要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三要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四要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但第二款又将定性问题还给广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这是因为在当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定义,最终只能由广告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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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XXXX年7月8日上午,工商总局历经数年,数易其稿,在新《广告法》实施10个月之后,正式对外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办法》共29条,主要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条款、管辖、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全面规定,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背后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对未来有深远意义。
一、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
经历了“魏则西”事件,付费搜索究竟如何定性引发全民关注和激烈讨论。
继国家网信办6月25日颁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搜索规定》)之后,付费搜索此次是第二次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列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至此一锤定音。
应该说,XXXX年5月9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对百度公司进驻调查后的结论,以及6月25日的《搜索规定》都回避了对付费搜索的定性。
调查组将付费搜索的法律性质定为“商业推广服务”,而《搜索规定》则从网信办管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逻辑出发,把互联网搜索信息服务视为是信息服务的一种。
《搜索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列明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服务,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分别是一要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二要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三要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四要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但第二款又将定性问题还给广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这是因为在当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定义,最终只能由广告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此次《办法》的出台,对这一问题彻底明示,互联网广告包括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并在第七条第二款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按照《广告法》规定,也自然应当明确标明“广告”。
二、要求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这是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回应,并增加了第二款,“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首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这是利用互联网发送、发布广告应当遵循的一般性义务。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事件中经常出现的一些严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现象:一些互联网广告或者不能正常关闭,或者提供欺骗性链接,或者提供虚假关闭按钮,点击关闭以后又不断跳出新的广告页面。
这里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要求发送广告要充分考虑用户体验。
其次,对于弹出类广告这一特殊广告,要求显著标明关闭方式,并且是真实有效的关闭方式,确保一键关闭的效果。
这样一来,将最终选择权归还给用户,用户根据自身需求,实现对互联网广告的“用鼠标投票”。
再次,在《广告法》立法过程中,曾有草案建议是对所有的广告都实施一键关闭。
但实践中,对用户体验造成最直接骚扰的是弹出类广告。
最终《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从规制垃圾广告、减少用户骚扰的立法本意出发,将“一键关闭”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弹出类广告”。
《办法》也采取了一致的思路和做法,保护用户上网体验的同时,兼顾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长久发展。
三、强化了广告主的第一责任
《办法》第十条,是对《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的细化,也体现了互联网广告的一些特殊之处。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这是对互联网广告主的普遍要求——要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这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别规定。
《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可以自行发布广告,具体
到互联网领域,就是广告主可以利用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
这里使用“合法使用权”,而不是“自主管理”或者“自有互联网媒介”是尊重了实践中例如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所有权归谁所有尚有争议的现实,也考虑到实践中一个公司的账号可能交给某个个人实际管理操作的情况,从便于操作角度出发,用“合法使用权”更为准确。
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有效解决了互联网广告展现中最为普遍的“跳转链接”的审核责任问题。
在广告发布者页面发布的广告链接到广告主自设网站,当自设网站内容修改时,广告主必须主动“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这是广告主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广告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推销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即广告主的商品和
服务,广告主是一切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应当由其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因此《广告法》及《办法》两级立法部门都反复明确了这一点——广告内容虚假、不真实,首先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
四、首提广告程序化购买
《办法》第十三条在立法中明确了“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并要求通过这种情况发布的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
“程序化购买方式”是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特殊运营模式,在实践中这一组织主体被称为“广告联盟”。
它在解决广告资源供需矛盾的同时,也提供了流量变现机会,为中小网站运营者、应用软件开发者获得收入、维持运营提供可能。
在实践中,广告联盟通常分为“流量平台”(广告位供应方,sell-side platform,简称SSP)、“广告主平台”(广告需求方,demand-side platform,简称DSP)以及中间的结算方三类。
其中流量平台和广告主平台下各拥有大量的成员,并由平台直接对成员进行管理。
流量平台的联盟成员包括门户网站、客户端、应用软件、论坛、博客等,广告的展现形式有通栏广告、启动屏广告、弹窗广告、信息流广告、全屏广告、九宫格广告等具体形式;广告主平台则直接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