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管理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一、验收管理的主体1.1 验收管理应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项目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1.2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1.3 验收工作应由验收组成员组成,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水平。
二、验收申请2.1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设备设施验收等。
2.2 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支付证明、设备设施购置合同及支付证明、项目竣工报告等。
三、验收程序3.1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3.2 检查和审核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与施工实施的一致性、施工质量与工程质量要求的符合程度、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情况等。
3.3 检查和审核完成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作出验收决定,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四、验收结果4.1 验收合格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4.2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4.3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5.1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2 如果发现验收合格的项目存在问题,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附则6.1 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供水设施、灌溉设施、排水设施等。
6.2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工程监督,提高工程验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施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水源工程、防洪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四条验收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按期投入使用。
第五条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完成。
第六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七条验收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验收结果应当依法、依规作为水利工程运行和维护的依据。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九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专家组由水利工程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验收专家组应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设备设施的检验等。
第十三条验收专家组应及时向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决定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有争议的验收结果,建设单位可以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应包括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高危水利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更为严格,对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更高。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存在违规、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催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规、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直至问题解决。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与移交管理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与移交管理细则一、总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验收资料的归档与移交管理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细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与移交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质量和施工情况。
二、归档管理1.归档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工作。
归档专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最新归档管理法规和要求。
2.归档程序(1)收集资料: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性质,确定应收集的验收资料范围,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登记表。
项目部门应按照统一的资料收集标准收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3)编制档案目录:归档专人应按照归档资料的类别和属性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查找和利用的便捷性。
(5)存放保管:建设单位应为归档资料设立安全、保密的存放场所,并制定相应的存放管理制度,对档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三、移交管理1.移交责任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移交工作。
移交专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最新的移交管理法规和要求。
2.移交程序(1)初步移交:工程的初步移交应在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初步移交资料清单。
移交资料清单应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验收移交: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移交。
验收移交程序包括资料清单核对、实物交接和移交记录等内容。
移交方应提供防止文件遗失、损坏和涂改的保护措施,确保移交的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档案的查找与利用1.查找方式建设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的查找方式。
归档专人应每年对档案目录进行一次更新,并进行索引和编号,以方便查找。
2.利用方式归档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可以在合适的时候进行利用,如工程维护、追溯工程质量和施工情况等。
建设单位应规定档案利用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利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以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建设完工,最终保障建筑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验收管理的基础和原则1.1 建设工程验收是建设单位接受建筑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质量、设计要求、标准合格与否的过程,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最后一环。
验收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实现设计、施工、监理等要求的具体操作,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后保障。
1.2 验收管理的原则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验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遵守合同,共同落实验收管理的责任。
1.3 验收管理的基础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证据,按照规范标准进行验收,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验收管理的程序2.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需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申请验收,提供完工资料和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2 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作,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确保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2.3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现场验收,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出具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作出验收决定,并签订验收合格证书。
2.4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领取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将工程交付使用。
三、验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3.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全面的责任。
3.2 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保证设计方案符合规定,设计合理,能够保证施工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保障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现场的验收工作。
2. 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
3. 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指导。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首先进行自检,并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检验报告。
2. 申请验收: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3. 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4. 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5. 编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6. 整改与复验:施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中的建议进行整改,并申请复验。
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或竣工验收。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3. 施工过程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4. 工程完工后,各项功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效果。
五、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六、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的安全性能进行严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
3.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细则

建设项目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细则一、引言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并保证项目顺利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质量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细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及相关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质量验收主要包括安全、功能和质量三个方面的评价。
其中,安全方面主要是考察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否满足安全要求,功能方面主要是评估建筑物的各项功能是否按设计要求得到实现,质量方面主要是查验建筑物的各项质量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项目验收的程序1. 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自行组织进行项目的预验收工作。
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其调整、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技术交底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交技术交底材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材料标准和工艺操作规程等。
验收机构将组织技术人员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得到满足。
3.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当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建设单位将组织验收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核对是否存在隐藏工程或质量缺陷。
4. 现场验收验收机构会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是否需要派员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主要包括实地勘察、技术检查、测量检验、材料检验和结构检查等。
5. 验收结论验收机构会根据现场验收的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并给出相应的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根据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功能等方面的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其中,不合格的项目需要在验收报告中详细罗列出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项目验收的标准建设项目质量验收的标准是以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审查、检验和测试,对工程的合格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利灌溉工程、水资源开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二章验收责任和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责任由水利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经验丰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要求;具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仪器;具备与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评审、实地检查、技术交流、验收结论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向省级水利部门递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购买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资料等。
第十条资料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水利部门及验收机构,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资料真实性核查。
第十一条验收评审:验收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确认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实地检查: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详细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验收机构应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尽量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验收机构根据评审、检查、测试的结果,及技术交流的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附件4: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验收责任,确保验收质量,依据《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4年9月1日之后农业部批复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批复由省农牧厅组织实施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省级管理与市州级分层管理相结合。
由省农牧厅负总责,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辖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厅相关处室分别牵头组织验收。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有关单位及省农牧厅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组织进行预验收后,报请农业部验收。
第七条市州农牧部门牵头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中旬前将验收结果分行业汇总后报送厅相关处室。
厅相关处室、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牵头和市州所上报的项目验收结果分行业汇总后报送厅发展计划处。
厅发展计划处进行全面汇总,并向农业部上报验收总体情况。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农业部和省农牧厅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下达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任务;(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三)土建工程质量通过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意见;(四)项目文件材料要求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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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设计与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土建、建筑设备)、市政、水利、绿化、体育设施、路灯、供配电、安保监控、人防、规划、消防和环保等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编制。
(四)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验收程序,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序)、分部(部位)、单位工程及整个合同内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验收的组织实施,并对不合格工程形成书面整改意见,指挥部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验收的指导、监督和主持。
二、验收范围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三、验收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号);(五)《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建标[2002]99号);(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八)《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九)《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十)《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十一)《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十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2001);(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十五)《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十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十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十八)《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十九)《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二十)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质量等级评定标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试行)》SDJ219;(二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11-2007);(二十二)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试行);(二十三)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二十四)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二十五)《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工作意见》(试行)(二十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二十八)《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二十九)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三十)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三十一)《佛山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三十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根据项目的特点及项目施工合同,具体验收依据不局限于上述内容,要求工程验收必须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四、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下简称《统一标准》)规定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二)鉴于建设项目工程的复杂性、特殊性、阶段性,结合合同标段的划分等因素,广发金融中心项目范围内建筑工程(土建、建筑设备)各单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标段内的室外工程,按广场及市政道路、给排水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分别作为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三)室外市政道路按标段为单位工程。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按《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等划分为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四)公共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按《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试行)规定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和分项工程;五、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要求(一)验收的一般要求1、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绿化、路灯、供配电、交通监控、河涌、水闸工程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2、工程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要求及规定;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及可视化验收资料;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组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11、工程上一道工序没有验收合格,下一道工序不准开工,不允许放行;12、允许有误差的项目应随机抽样的方法实测实量,建筑物的位置应有复测资料,必要时在验收时重新复测;13、重要的工程部位、结构等,应按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6)专项工程验收合格。
(三)、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让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四)室外市政工程的评定及验收应符合《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等要求。
1、标段内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工程和排水管渠工程等)质量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2、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他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3、标段内市政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子单位工程三级进行。
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子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六、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及专项工程验收组织、验收程序(一)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层次(见附件1)。
(二)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工序验收程序(见附件6)。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详见《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统一用表》)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详见《建筑工程统一用表》中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D25001”)。
室外市政工程工序验收应填写“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详见《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统一用表》中的市政质检-15.1表)。
(三)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及重要分部工程和市政工程的部位中间验收流程(见附件7)。
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指挥部技术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参加。
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玻璃幕墙、钢结构及设备安装等重要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驻地监理单位通知指挥部技术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相关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建筑工程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详见《建筑工程统一用表》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D25002”)。
市政工程填写“部位质量检验评定表”(详见《市政工程统一用表》中市政质检-14表)。
同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的中间验收监督管理手续。
(四)指挥部负责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质量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
(五)专项工程验收对于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先按照专项工程验收的要求内容进行自检验收,并经驻地监理单位预验收和指挥部工程管理部验收合格后,还应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验收,同时专项工程验收的协办部门为指挥部技术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