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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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漯政[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06]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现将《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行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城市照明、管线施工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统一履行报批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包括:(一)项目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附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二)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四)施工图设计、审查;(五)招标投标;(六)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七)竣工验收备案。

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XXXX-2030)第14-19章

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XXXX-2030)第14-19章

第十四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第1节给水工程规划第1条需水量预测近期2015年最高日用水量标准为0.45(万m3/(万人·d)),远期2030年最高日用水量标准为0.55(万m3/(万人·d)),则最高日用水量如下:近期37万m3/d;远期66 万m3/d。

取日变化系数为1.3,平均日用水量如下:近期28.4万m3/d;远期50.8万m3/d。

第2条城市水源漯河市未来城市水源分四种:以澧河水为主,地下水为补充,远期燕山水库以及南水北调工程均可保障部分城市供水需求。

第3条水厂规划一水厂抽取澧河地表水,由于用地所限无法扩建,规划保持其现有规模7万吨/日。

二水厂原规模为2万吨/日,现状抽取地下水;南水北调管道建设后,改为地表水厂,承接南水北调水,规模为4万吨/日。

三水厂原规模为2万吨/日,现状抽取地下水;南水北调管道建设后,改为地表水厂,承接南水北调水,规模为4万吨/日。

四水厂原规模为6万吨/日,现状抽取澧河地表水,南水北调管道建设后,补充2.5万吨/日南水北调水,扩容规模为8.5万吨/日。

五水厂位于东城产业集聚区,近期承接南水北调水,设计供水规模5万吨/日,远期补充沙河地表水,扩容为12万吨/日。

六水厂位于高铁西、沙河北岸,设计供水规模15万吨/日,抽取沙河地表水;七水厂位于澧河北岸京广客运铁路专线西部,近期供水规模5万吨/日,远期扩容为10万吨/日,以澧河地表水和地下水为供水水源;八水厂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抽取澧河地表水,设计供水规模5万吨/日,远期改建为沙河地表水厂,扩容为7.5万吨/日。

东部新区近期保留现状,远期建议改为沙河地表水,并适当扩大用地规模,用于预留发展用地。

第4条给水管网建设本规划给水管网系统采用生活、工业、消防共用的统一给水系统。

在给水管网布置上充分利用现状给水管网,成为多水源供水的系统格局,强化几个区域的联系,提高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第2节排水工程规划第5条排水体制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老城组团近期采用截流式合流制),雨、污管道分设,雨水可直接排入黑河、塔河、马沟、汾河等,污水经排污管道系统收集汇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漯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定稿版本

漯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定稿版本

目录1.总则 (1)2.用地管理通则 (1)2.1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2.2土地使用控制 (2)3.公共服务设施 (5)3.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 (5)3.2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6)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9)4.建设工程 (13)4.1建筑规划设计 (13)4.2建筑功能 (14)4.3容积率 (15)4.4建筑密度 (15)4.5建筑高度 (16)4.6绿地率 (17)4.7停车位配建 (18)4.8建筑日照 (21)4.9建筑间距 (24)4.10建筑物退让 (30)4.11景观控制 (37)4.12商业设施控制 (39)5.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 (40)5.1道路交通工程 (40)5.2市政工程 (42)6.沙澧河管控 (46)7.附则 (49)附件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1)附件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6)附件3: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59)附件4: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60)附件5:绿地率计算规则 (61)附件6: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62)附图:建筑间距 (63)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推进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漯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漯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市区其他区域、临颍县、舞阳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规划建设要求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基本标准。

各项规划建设工程,除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法规、标准外,还应当满足本规定要求。

1.4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件、附图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2用地管理通则2.1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漯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

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详见附录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1.21
•【字号】漯政办〔2023〕39号
•【施行日期】2023.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管理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漯政办〔2023〕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漯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漯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漯政办[2007]146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漯政办[2007]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月八日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通知》(漯编〔2007〕33号)精神,组建漯河市规划管理局。

漯河市规划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城乡规划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三)负责我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全市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四)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定线、验线,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负责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划
条例》的决定(2021)
【发文字号】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届〕第9号
【发布部门】漯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4.28
【实施日期】202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届〕第九号)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条例〉的决定》已经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28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政设施工程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合格后,可以覆土(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2008修改)

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2008修改)

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2008修改)【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30【实施日期】200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0日市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08年8月30日以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城市管理事项:(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执法;(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四)城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五)城市燃气管理行政执法;(六)城市供水管理行政执法;(七)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八)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行政执法;(九)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十)城市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管理行政执法;(十一)城市文化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十二)城市水利管理行政执法;(十三)城市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市容整洁、维护城市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职能相对集中、教育管理并重、科学规划、合理疏导的原则。

第六条漯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城市管理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对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指挥。

漯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分工第七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及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和经济开发区均应依照法定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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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漯河师承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

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详见附录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纳入居住用(R)。

7、文物古迹用地(C7)。

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9)。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储用地(W1),指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及线路用地。

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T21)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T22)及长途客运站(T23)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3、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T4),海港(T41)和河港(T42)的路与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主干道(S11)、次干道(S12)和支路(S13)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S19),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集散为主广场(S21)和、以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22);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七)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公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和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保安用地(D2),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七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凡规定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

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后)第三章建设容量第十条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2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附后2)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商住、商办等)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第十五条建筑基地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3《开放公共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开放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C值C4(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任一方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c以净宽度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d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e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f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g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的实际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a 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到+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c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第四章工业区规划第十六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

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或少占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利用荒地或劣地。

第十七条一类工业区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也可与居住区混合布局。

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近邻布置,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内经批准,可建少量单身宿舍,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内。

第十八条二类工业区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十九条三类工业区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

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二十条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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