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报表及指南

清算报表及指南
清算报表及指南

清算报表及指南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日至年月日清算期间: 年月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行次项目金额

1 资产处置损益(填附表一)

2 负债清偿损益(填附表二) 应纳税所得额计

3 清算费用算

4 清算税金及附加

5 其他所得或支出

6 清算所得(1+2-3-4+5)

7 免税收入

8 不征税收入

9 其他免税所得

1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 应纳税所得额(6-7-8-9-10) 应纳所得税额计12 税率(25%) 算 13 应纳所得税额(11×12)

14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15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税额计算 16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3-14+15)

17 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18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

纳税人盖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专用章:

清算组盖章:

经办人签字及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代理申报日期: 受理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一: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项目账面计税可变现价值资产处置

价值基础或交易价格损益(4)

(1) (2) (3) =(3)-(2) 1 货币资金 2 短期投资* 3 交易性金融资产# 4 应收票据 5 应收账款 6 预付账款 7 应收利息 8 应收股利 9 应收补贴款* 10 其他应收款 11 存货 12 待摊费用* 1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4 其他流动资产 1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6 持有至到期投资# 17 长期应收款# 18 长期股权投资 19 长期债权投资* 20 投资性房地产# 21 固定资产 22 在建工程 23 工程物资 24 固定资产清理 25 生物资产# 26 油气资产# 27 无形资产 28 开发支出# 29 商誉# 30 长期待摊费用 31 其他非流动资产 32 总计

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

附表二: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项目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清偿负债清偿

金额损益(4)

(1) (2) (3) =(2)-(3) 1 短期借款 2 交易性金融负债# 3 应付票据 4 应付账款 5 预收账款 6 应付职工薪酬# 7 应付工资* 8 应付福利费* 9 应交税费 10 应付利息 11 应付股利 12 其他应交款* 13 其他应付款 14 预提费用* 1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6 其他流动负债 17 长期借款 18 应付债券 19 长期应付款20 专项应付款 21 预计负债# 22 其他非流动负债 23 总计

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

附表三: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行次项目金额

1 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2 清算费用

3 职工工资剩余财产计算

4 社会保险费用

5 法定补偿金

6 清算税金及附加

7 清算所得税额

8 以前年度欠税额

9 其他债务

10 剩余财产(1,2, (9)

11 其中:累计盈余公积

12 累计未分配利润

股东名称持有清算投资额分配的财其中:确

企业权益产金额认为股息

性投资比金额

例(%)

剩余财产分配 13 (1)

14 (2)

15 (3)

16 …

17 …

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

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指南

一、企业清算的定义及政策依据

(一) 公司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企业重组),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的活动。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清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是公司制企业注销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 公司企业清算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工商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

3、开展清算工作;

4、根据清算结果提出清算方案并报经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

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5、向主管工商注册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三)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清算所得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 《企业清算所得税工作指南》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二、清算对象

(一) 由西工区国税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纳税人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导致解散的;

(2)纳税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导致解散的;

(3)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导致解散的;

(4)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5)纳税人因其他原因终止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三、清算期间的确认

(一)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止的期间。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纳税人应自开始清算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清算申报的,比照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 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1)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2)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6)纳税人因其他原因中止正常生产经营之日。

四、企业财产的清算

(一) 纳税人的清算财产一般是指在清算处置时没有特别限制的财产,如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担保的财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超过所担保债务的差额部分,仍属于清算财产范围。

纳税人的清算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

(二) 清算开始日前12个月内,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涉及的财产,应列入清算财产范围: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的债权。

(三) 清算财产(资产)的计价依据: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可变现价值或公允价值为依据,个别情况下也可采用账面净值或重置完全价值。

(1)账面净值是指财产(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2)可变现价值是指将财产投放到相应市场上所能实现的市场价格。

(3)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当前重新购置该项资产所需耗费的价值。

(四) 清算财产原则上以可变现价值做为确认清算财产价值的依据。已经处置的财产可使用交易价格为依据。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可以使用公允价值为依据。

(五) 清算财产可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提供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因财产已经处置等原因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财产可变现价值:

1、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财产可变现价值:

(1)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则上按不低于账面净值(或摊余价值)确定财产可变现价值,对房产、土地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3、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重估价值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财产价值。重估价值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4、外购的商誉,可变现价值按零计算。

5、除房屋、建筑物、土地、外购商誉以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账面净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账面净值是指账面原值扣除折旧、摊销之后的剩余价值。

6、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按下列原则确定可变现价值:

(1)根据税法规定,可在清算期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其资产可变现价值按零计算。

(2)根据税法规定,不可在清算期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7、长期(短期)投资资产原则上应在清算期间进行清理、收回,列入处置资产损益。对清算期间确实无法收回的投资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8、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待摊费用以外的清算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六) 清算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清算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折旧、摊销后的余额,即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扣除的金额。纳税人有关资产隐

含的增值或损失未在税收上确认实现的,其增值或损失不得计入清算资产计税基础。

(七) 接受捐赠的清算资产,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得确认计税基础,即计税基础为零。

五、清算收益的确认

(一) 财产盘盈。清算期间对纳税人的各种财产进行清理与盘点出现盘盈的,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二) 纳税人已处置财产变现净收入。变现净收入是指清算期间纳税人处置清算资产取得的变现收入扣除相应费用和其账面价(净)值的后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已处置资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有关原则确定处置资产的计税价格。

(三) 无法偿还的债务。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无法偿还或支付的债务,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四)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清算收益。

(五)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该资产时,若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确认清算收益;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清算收益。

(六) 纳税人的其他有关资产的增值或收益未在税收上确认过收入实现的,其增值或收益确认为清算收益。

(七) 其他收益。在纳税人清算期间取得其他收益,应确认为清算收益。六、清算损失的确认

(一) 纳税人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列入清算损失。

(二) 债权损失。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计入清算损失。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坏帐损失,不得计入清算损失:

(一) 纳税人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二)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且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的部分除外;

(三)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坏账损失的。

(四) 变现损失。财产变卖所得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净损失,计入清算损失。

(五) 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损失。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清算损失。

(六) 其他损失。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损失,计入清算损失。七、清算所得的计算

(一)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清算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所得×法定税率(25%)

(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

(四)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织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清算费用按实列支。

(五) 纳税人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清算期间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企业所得税。

八、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 纳税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法院、行政机关宣告终止经营的法律文书等);

(2)成立清算机构的文件或委托中介机构清算的委托书;

(3)清算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欠税报告表(如有欠税)。

(二) 主管税务机关获知或收到纳税人破产清算组发布公告申报债权通知后,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税务债权。

(三) 纳税人自清算开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内容应包括财产状况、债务状况、持股情况、结余资产分配情况等;纳税人不成立清算组的,由纳税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和税务注销手续。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法院、行政机关宣告终止经营的法律文书等);

(3)清算期开始日、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5)资产盘点表;

(6)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需评估资产的);

(7)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方案或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8)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织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有尚未处置资产的);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提交的清算方案或清算报告,进行税收清算。九、企业清算的征收管理

(一)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后,应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程序和《纳税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限做好以下工作:

(1)主管税务管理分局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进行逻辑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受理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税收清算报告进行确认,按规定程序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清算未通过的,要告知纳税人补正;清算审核通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签署确认意见后,由纳税人到大厅申报。

(2)主管税务管理分局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结束后,应按规定的期限督促纳税人结清所有税款。

(3)纳税人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清算后,应将有关的注销资料整理归集,按户建立注销档案。

(5)注销资料档案按照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二) 对于经营期间没有收入,但有资产或者只有收入,没有资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当简化所得税清算工作。纳税人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可只提供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盘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清算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并结清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四) 纳税人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清算期间均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公司清算方案示例(仅供企业参考)

公司清算方案,范本,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已经2010年2月22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2010年5月4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xxxx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住

所:xxxxxx,成立时间:2007年x月xx日,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姓名:xxxx、xxx、xxx。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2010年2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清算期间:以2010年2月22日为清算基准日至清算结束日。具体清算委托xx税务师事务所。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2010年3月1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0年3月xx 日在《xx日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2010年5月4日已完成清算工作~截止2010年5月4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847471.75元~负债总额为1161.75元~净资产为2846310.00元~详见《资产负债表》。

1、银行存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977.95元~清算期间发生利息收入5.64元~清算结束日的余额为983.59元。

2、预付账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为13~666.00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以后由股东××处理。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13~666.00元。

3、存货

清算开始日余额199~257.90元~清算期间未发生变动~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199~257.90元(附明细表)。

4、固定资产

清算开始日净值139~995.11元~清算期间未发生变动~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139~995.11元(附明细表)。

5、应付账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327~168.29元~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327~168.29元。

6、预收帐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为51~085.44元~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51~

085.44。

7、其他应付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116~788.38元~清算期间转入应付xx评估公司资产评估费1500元、支付xx税务师事务所清算费2500元、支付登报公告费897元、支付其他清算费用450.10元~清算结束日余额为122~135.48元。

8、清算净损益

清算期间共计发生清算净损益-5~341.46元。其中:

,1,利息收入5.64元

,2,支付xx评估公司资产评估费1500元、支付xx税务师事务所清算费2500元、支付登报公告费897元、支付其他清算费用450.10元~合计清算费用5~347.10元。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公司应收债权数额为1776758元~债务为1161.75元。

七、分配方案

公司资产总额为2847471.75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清算费用,375611.30

,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0

,三,债务,1161.75元

,四,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具体分配如下:

1、xxx823483.88元。其中:现金~应收账款XXX元~固定资产xxx元,

2、xxx823483.88元。xxx823730.95元。其中:现金~应收账款XXX元~固定资产xxx元。

截止2010年5月26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八、清算后~公司的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移交××存档保管。

附件一:清算资产负债表,

附件二:清算资产损益表,

附件三:清算财产分配表,

附件四:清算后债权债务明细表,

清算组成员签字:

xxxxx公司清算组

公司股东确认意见:

清算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股东签字:

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关于做好法规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李荣池发布时间:2011-8-15 10:54:53 浏览:125次

(三)加强注销清算的管理。

注销所得税清算是新法的新规定,对我们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业务,目前也是审计中发现税务风险最严重的问题。对于清算,多数税务人员还概念模糊,认识不清,需加强学习。现将清算解释如下:

1、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是建立在企业注销(或破产或重组)清算的基础之上的业务。

2、企业注销(或破产或重组)必须进行清算,是《公司法》、《破产法》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等法律制度的要求,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3、目前,我们涉及的企业注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迁移注销,企业仍然是延续经营的,这种注销不需要清算;另一种注销

就是常见的终止经营的注销,企业必须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进行注销清算,出具《XX公司清算报告》(工商行政部门一般要求提供中介部门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明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缴清。故,今后我们在受理企业(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非迁移)注销登记时,都必须要求提供《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公司签章)和《XX公司清算报告》资料,否则不予受理。请各部门在处理此事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