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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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解读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保障机制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解读,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作用。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设立的保险机制,旨在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它通过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用,为存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保障,以防止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无法偿还存款的情况。

2. 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提高人们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由于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即使遇到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这有助于增强人们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体系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与经济的稳定息息相关。

一旦发生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影响。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减轻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存款人的利益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关注点。

在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此遭受损失。

3.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监管和赔付。

对于立法而言,相关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保险额度、保险费用等具体细则。

监管方面,监管机构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

赔付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即在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时,存款保险基金会向受损存款人进行赔偿。

4.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

一些先进国家在金融危机后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金融稳定性和消费者保护水平。

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赔付机制,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5. 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景展望存款保险制度在未来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障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如过于宽泛的保障范围、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赔偿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需要进一步深化存款保险制度改革,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障金融安全和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一、存在的不足1. 保障范围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保障范围的界定还比较模糊,过于宽泛。

这就可能导致部分不太需要保险赔偿的存款人也享受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从而给保险基金的使用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有必要对存款保险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确保保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保险基金管理不足当前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还不够规范和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就有可能导致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浪费,直接威胁着保险基金的稳定和安全。

有必要建立健全的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使用机制,确保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 赔偿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存款保险的赔偿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大额存款的赔偿比例和方式,还缺乏合理和有效的规定。

这就有可能导致高额存款人的赔偿受到一定的限制,给存款人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失。

有必要加强对存款保险赔偿机制的规范和完善,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补偿。

二、改进建议1. 进一步细化保障范围针对当前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存在的问题,应加强对保障对象和范围的细化和规定,明确存款保险的适用对象和标准,避免过度宽泛的保障范围,确保保险的精准和有效性。

4. 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为了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安全,应加强对存款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款保险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5.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存款保险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存款保险的运行和管理,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利 率 ,忽视其 风险 ,促使 银行 用不
施了 ( ( 存 款 保 险 公司 法 ,根据 该
法 ,印 度存 款 保 险 公 司于 1 9 6 2 年
组 建成 立 。
正 常 的 高 存 款 利 率 等 手 段 进 行 竞
争 ; 二是 不 合理的 保险 费率将 使银
2 . 建 立 专 业 的 存 款 保 险 组 织
行 不 用 为 其 过 度 冒 险行 为 支 付 额
外 成本 ,从而 在追 逐利润 的驱 使下
德 国的存款 保险组 织机 构是非
官方存 款保 险模式 的典 型 ,以银行 业协会 为载体 ,由国内商业 银行体 系 、储 蓄银行 体 系与合作银 行体 系
进 行风 险更 高的投 资 。针 对上 述情
况 ,相 关部 门应在 保障 限额和 保费 确定等 制度 设计上 加 以重视 。
三 大 银 行 集 团根 据 各 自的 需要 建
立 了三个独 立的存 款保 险基金 : 商 业银 行存款 担保基 金 、储 蓄银行 保 障基 金和信 用合作 保障 基金 。德 国 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依赖 行业 自 律和 市场 约束进行 运作 ,保险资 金 主 要来 源 于成 员银 行缴 纳 的保 费 、 特 别保费 与借款 。
资本进 入银 行领域 的监 管顾虑 ,有
助于 降低市 场准入 门槛 ; 中小 银行
的存款 来源 得到 充分保 障 ,从 而使
其得到 更 多的生 存空 间 ,有 助于 多 层次金 融体 系的 建立 ; 降低 了银行
拉斯 ・ 斯 蒂格尔法案 ) )创 立 了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该 法 案 对 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的 职 能 和 组 织 作 出 了详 尽 的 规 定 ;1 9 8 9年 美 国通 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当前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本文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 覆盖范围不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相对较窄,只包括了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并未被纳入保险范围。

这导致了一些存款人的存款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 保险限额过低我国存款保险的每位存款人的保险限额只有50万元人民币,远低于国际上的标准。

尤其是对于个人高净值存款人来说,这一保险限额显然无法满足其保险需求,存在较大的风险。

3. 保险费用不够合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的保险费用不够合理,导致了一些银行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果保险费用不够合理,就无法形成足够的保险资金池,无法有效地承担风险。

4. 监管和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中,监管和制度规定并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银行利用制度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导致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漏洞和风险。

5. 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机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相对封闭,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机制,这将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和效果受到限制。

二、改进建议2. 提高保险限额建议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限额提高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更好地满足个人高净值存款人的保险需求。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为此,可以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险限额,合理确定保险费用,健全监管和制度规定,推动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形成。

这些改进建议有助于提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建立的一种金融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在金融机构遭遇重大风险或破产时,通过向存款人提供赔付来保障其资金安全。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市场开始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变革。

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对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保护民众的存款资金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我国决定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构成。

1.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基金。

其职责包括筹集基金、定期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制定存款保险费率等。

该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2.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是直接承担存款保险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存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当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将根据规定的赔付标准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3. 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监督。

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监管和检查,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益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效益。

1. 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确保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风险时,存款人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至于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2.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稳定了金融市场,减少了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

存款人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增强,市场交易更加稳定,金融体系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目的及意义的思考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目的及意义的思考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目的及意义的思考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增加人们对银行存款的信心,促进金融机构与广大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金融危机和市场风险增加的情况下,存款人担心银行出现问题而损失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存款人即使在银行破产或闭门期间也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从而提高人们对银行存款的信任度。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存款人失去信心并全部取款,将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防止银行风险传导,减少连锁反应的可能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存款保险机构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各家银行的资金运作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种监管机制可以强制银行改善经营风险管理能力,促使银行改进业务模式和产品创新。

从长远看,这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防止金融风险传导,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存款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一种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稳定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甚至波及整个金融市场,对经济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存款人的损失,缓解因银行破产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升金融市场的公信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可以增强人们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鼓励人们将资金存入银行,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风险较大,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金融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提出了一定挑战。

传统上,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吸收存款和放贷赚取利润,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给了存款人更大的保障,减少了存款人的挤兑行为,这对于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提出了一定挑战,需要商业银行寻求新的盈利模式。

在影响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增加了存款人的保障,降低了存款的风险,使得存款人对于银行存款更加放心,进而提高了银行的存款吸收能力,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增加银行的成本压力,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提高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应对。

对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信息资源管理08级张向操0844018002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保证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根据上课和查找相关资料所获得的信息,我国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应为隐形存款保险制度。

这种制度是指在法律法规上未正式明确存款保险制度,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挤兑或者破产清偿时,政府会采取有关政策及措施,保障银行的存款人及其他非存款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欠缺合理性、公平性,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银行出现危机时,政府、银行、银行股东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基金。

而且,这种制度不利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运行,易于引发道德风险。

由于银行管理层预期在其发生危机时,政府将会提供援助,且解决风险的成本会转嫁于政府及公众,因此,会使得管理层过多地开展高风险业务,这不利于银行的稳健运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种制度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主导作用,金融机构并没有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也弱化了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对金融机构应有的市场监督。

因此,为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必要。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受保对象、资金筹集的方式,以及政府、银行、银行股东、存款人等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等。

也就是说,我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存款保险制度,确定各种具体的保险内容,以发挥保险在金融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二、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 独立运作?银监会下属?央行下属?我觉得存款保险机构应该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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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摘要:自1933年美国建立首个存款保险制度以来,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安全,防止金融风险扩散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本文结合国外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覆盖范围、保险限额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一些见解和思考。

1 保险制度模式:强制性投保模式
当前各国参加存款保险的模式有自愿投保、强制投保、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三种,其中采取强制投保的国家占大多数。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其资产和吸收存款占全部存款金融机构比重都超过50%,“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必然存在。

政府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通常会对大型银行提供支持,以避免它们经营不善对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带来广泛的负面影响。

综合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宜采用强制性的投保模式。

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避免逆向选择
如果实行自愿参保的模式,国有商业银行等风险较低、资产质量优良的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选择不参加保险,而风险相对较高的银行机构则愿意参加保险,这种情况提高了整个存款保险体系的风险水平。

只有采取强制保险的模式,才能避免逆向选择的影响,保证保险体系的稳定。

二、避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虽然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制度做出制度安排,但是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形成了公众对于国家信用的依赖和存款保护的预期。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存款人对银行是否投保存款保险不敏感,某个银行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并不影响客户对该银行的信任度,也不能明显提高该银行的竞争力,因此银行参与存款保险的积极性较小。

在保险经营中,大数定律对保险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的数量越大,保费厘定越准确,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越大。

只有采用强制保险的模式,才能推动银行机构参与存款保险,促进存款保险的正常运行。

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理论上说,一国国内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存款保险的成员机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存款保险涵盖的具体范围是不同的。

这主要是由于各国保险存款的具体功能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各异。

在我国存款保险建设的方案中,争议较大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参保资格问题。

2.1国有银行
一直以来,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代表的就是国家信用,国家财政是隐藏在四大银行资产负债表背后的财力支持。

从市场层面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新兴的股份制银
行。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将更加有利于新兴的股份制银行,为民营银行的大规模开闸提供了必要条件,所以该制度的推出将降低中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格局,四大银行存在本能的排斥心理。

事实上,我认为,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一、存款保险的功能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毫无疑问国有商业银行也是整个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经验证明银行机构的风险具有“传染效应”,个别机构的风险和社会中的恐慌心理会相互传播,进而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形成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通过化解中小金融机构危机而使大银行免受冲击,大银行事实上也成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间接受益者。

二、从金融体制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中。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诺思曾提出“路径依赖”现象。

即在制度的变迁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惯性。

故而,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创建伊始,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制度目标和科学的保险覆盖面。

长久看,将国有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可以防止国家信用和保险信用的分化,抑制国有银行在国有信用的庇护下的道德风险。

同时打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优势,通过断绝皇粮促使四大银行从根本上实现体制转变。

三、从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角度,存款保险体系需要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扩大基金规模。

1987年,美国联邦储蓄存款贷款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说明,保险范围过窄,保险基金的规模过小,是不足以应付较大的金融风险的,一旦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成功救助问题金融机构,会引起存款人更大的恐慌。

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的存款储蓄基数,为存款保险的保费收入贡献极大,充足的保费收入有助于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危机救助和金融稳定作用。

2.2外资银行
从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我认为外资银行也应该被纳入到存款保险制度中来。

主要原因有:一、稳定我国金融体系的需要。

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将逐步全面开放,毫无疑问的是,外资银行将在中国金融系统的渗入程度不断提高,并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

只有同时参加存款保险,国内银行才能与外资银行在同样的基础上竞争;反之,外资银行不参加我国的存款保险,将免费享受存款保险为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所带来的好处。

2.3 参保资格赋予过程应谨慎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金融机构获得的参保资格一般需要严格的审查。

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总体堪忧,竞争不足,公司治理薄弱,财务风险普遍存在。

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监管机制、危机救助机制、问题机构推出机制等并不成熟的条件下,应该对于高风险金融机构采取谨慎的态度。

存款保险的参保范围和该范围中的机构具体参保的时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由于它们有国家信用做后盾,风险相对较小,应该一次性纳入到保险体系中。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邮储银行,应加紧处理不良资产,在资本充足率提高的条件下逐步吸收到保险体系中。

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的时机,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3 存款保险的保险限额
确定存款保险的限额是十分必要的。

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账户保险金额设定一个上限,能够起到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和精于投资的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等作用。

保险限额确定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根据人均GDP的倍数确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是人均GDP的1到2倍。

二是使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

如果按第一种方法计算,我国存款保险偿付限额应该在3万到6万元人民币之间。

考虑到我国居民的储蓄意愿强烈,投资渠道较少等因素,按第一种方法计算出的限额应该不能为广大存款人提供有效保护。

而按照第二中计算方法,根据瑞银证券发布报告,由于20-3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大约占到总账户的95%以上,因此,将保险限额定在20-30万元可具有保险涵盖的广度。

当然以上提到的保险限额还需要进行更精确和专业的测算,另外,由于人均GDP等都是动态的数据,因此有必要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及时对保险限额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变化。

应该看到,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诸多需要防范和规制的弊端。

尽管当前全球已经有9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参考,在国际上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 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

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

而此前不久举行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表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由于我国在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对于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思考以及长期的努力。

参考资料:[1] 康民,酝酿5年存款保险渐行渐近,中保网-中国保险报,2012(2)
[2] 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2007(7)
[3] 余丽群,浅谈银行保险制度的模式设计,时代金融,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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