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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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或:居民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甲方作为发包方,乙方作为承包方,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一事,经充分协商,依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的标的与范围

本合同承包标的为甲方的企业经营权与相应资产,该等经营权系甲方依法经工商登记核准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权,不包括甲方的资产所有权等与承包经营无关的其它权益。

第二条承包期限与优先权

(一)本合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期限届满后,若甲方愿继续承包企业经营权,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承包期间若甲方决定出售转让、公司重组等,本合同可提前解除,乙方予以支持,并享有优先受让或入股的权利。

第三条承包金、经营费用及其支付

(一)承包金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承包年金。经营费用包括乙方应向相关第三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及水、电、供暖、通讯、租赁、工资、车辆使用费及保险、甲方企业认证、年检等经营成本费用。

(二)承包金按年度包干并逐年递增的方式支付,基础年承包金为人民币元,第二年为人民币元,第三年为人民币元。

(三)承包年金按月平均交纳,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承包金一次性向甲方指定的帐户支付。上月经营亏损或经营利润不足于交纳月承包金时,应由乙方自筹足额向甲方交纳月承包金。承包金应以人民币货币支付,甲方不接受任何折抵支付方式。

(四)乙方向相关第三方支付的经营费用应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乙方应保障承包期满甲方企业不存在欠缴费用的情况。

(五)为避免承包经营风险,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指定的帐户支付承包保证金人民币元。承包终止后,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乙方。承包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货币支付,甲方不接受任何折抵支付方式。

(六)若在某一经营年度出现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情形时,其经营期内已出现的亏损由乙方弥补,其余在保证乙方的投入、承包保证金不受损失的原则下,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资产的交接与进场

(一)承包开始日,甲方应将与承包经营相关的资产移交给乙方,乙方进场;承包结束日,乙方应将企业资产返还给甲方,乙方离场。

(二)承包开始日与承包结束日,合同各方应在共同对承包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进行确认的前提下,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式样附后)。

(三)《资产交接确认书》应列明移交或返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负债的明细,资产减负债后为移交或返还的净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车辆、办公设施及设备、经营设施及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负债包括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

(五)承包结束日,乙方移交给甲方的租赁企业的净资产数额不应低于租赁开始日的相应数额,否则,乙方承担补足责任。承包开始日和租赁结束日甲乙双方提前1个月进场,参与对方的经营管理;确认移交或返还资产的具体方法与数额;协商制定甲方在乙方经营期间如何监督控制等具体办法。此办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不得背信运用受托资产。对企业的资产只有使用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资产的权属,亦不得处分该等固定资产,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借、出租、赠与、互换、抵押及出卖。

(二)承包期内,乙方添置的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并于租赁期满前自行处置,如搬迁或改动现有房屋需经甲方同意,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财务与税务的管理

(一)承包期内,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承包企业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承包期内各项经营活动均须纳入财务核算,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

(二)承包期内,甲方委派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各一人,主要负责资产合法有效运营的监管,协调与甲方的联系等,具体工作职责、权限等另行制定。

(三)承包期内,乙方应保障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自行、不联合他人实施任何影响企业正常缴纳税款的行为。

(四)承包期内,除承包企业应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外,个人税务不应与企业税务混同。

第七条职工与经理的聘用

(一)承包期内,乙方拥有与承包经营相适应的人事管理权,有权依法制订并公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

(二)承包期内,乙方有权聘用新职工,但与新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应超过承包期满日,需超过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办理。

(三)承包期内,聘任乙方为承包企业的总经理。总经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经营管理。

(四)承包期内,乙方及乙方聘用的新职工均不得利用乙方承包经营的便利,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依法被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八条印鉴与凭证的管理

(一)承包期内,乙方应合法使用企业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鉴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印鉴及重要票证等。

(二)承包期内,本条第一款所述印章、凭证应有专人保管,企业应建立印鉴与支票使用台账,对历次使用逐笔记录备查,其使用应由甲乙双方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承包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新办、变更、挂失承包企业的印鉴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凭证。

第九条债权、债务的管理

(一)承包期内,若乙方拟申请贷款或拆借资金,均应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实施。

(二)承包期内,若因乙方违法违规经营,导致乙方或承包企业受到有权机关的处罚时,乙方应承担承包企业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在内的一切民事责任。

(三)承包期内,乙方形成的经营性债权债务,在承包期满移交时,必须经甲方逐笔认可,否则从净资产总额中扣除。

(四)承包结束后,若乙方存在欠缴税款和其他费用,甲方从其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条依法经营

承包期内乙方应依法经营,保证不实施、不参与实施可能损害承包企业合法权益的、任何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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