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 13 2170—2015)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6月4日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一、农业水利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二、能源3、抽水蓄能电站、风电项目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5、火电站、热电站项目6、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7、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8、国家原油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三、交通运输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10、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不包括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地方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11、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1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项目13、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项目14、民航:扩建民用、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四、原材料15、矿山开发:铁矿、金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不包括独立的选矿厂)16、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轧钢项目17、有色冶炼、铁合金项目18、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19、水泥、平板玻璃项目20、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电石项目五、机械制造21、汽车:整车项目六、轻工22、制浆、制浆造纸项目23、制盐、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七、社会事业24、大型主题公园25、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26、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27、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28、F1赛车场项目八、金融29、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九、其他项目30、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结束——。
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9年7月项目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承担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标准编制组负责人:李清龙标准编制组成员:李清龙、吴海云、刘昭朋、曹利荣、刘力敏、王碧琳、石晶晶、王春敏、刘冉、聂巨亮、周宏伟、王钧钧、赵文霞、任爱玲、郭斌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1.3修订的主要依据文件及资料 (2)2 河北省锅炉情况 (3)2.1锅炉类型 (3)2.2锅炉吨位 (3)2.3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 (3)2.4在用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 (4)2.5燃煤锅炉有色烟羽治理情况 (9)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原则及思路 (11)3.1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11)3.2标准制订的原则 (12)3.3标准制订的思路 (12)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2)4.1标准适用范围 (12)4.2标准结构框架 (13)4.3 术语 (13)4.4 标准的执行时段 (13)4.5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13)4.6 排放限值的确定 (13)5 相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6)5.1国外相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6)5.2国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8)5.3本标准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对比情况 (21)6 达标技术分析 (24)6.1颗粒物排放控制 (24)6.2二氧化硫排放控制 (24)6.3氮氧化物 (25)7 标准实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27)7.1环境分析 (27)7.2经济分析 (28)8 意见反馈情况汇总 (29)8.1征求意见情况 (29)8.2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29)9 贯彻实施标准的建议 (3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落实《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深化燃煤锅炉淘汰和提标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更有效地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促进锅炉污染控制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8年4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列入2018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类项目,旨在为我省下一阶段锅炉工业环保整治提供有力的保障和依据。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DB132169-2015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

ICS13.040.40Z 6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169—2015代替DB13/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 forironandsteelindustry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2169—2015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3/1461-2011。
IDB13/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1DB13/2169—2015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_2015年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9日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为打好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实现节能减排削煤目标,改善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明确各级政府治理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燃煤锅炉治理。
根据企业所在地集中供热、天然气、新能源等具体条件,按照锅炉所处区域、实际用途、时限要求,逐台确定治理方式、时间等。
强化政策资金扶持,严格安全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规章标准约束。
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新模式,为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176台、22368蒸吨。
到2017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402台、27018蒸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3669台、10478蒸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同时,完成保留的23562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DB 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序或设施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单位:mg/m
3
特别排 放限值 160 80 80 100 单位:mg/m
3
烧结 (球团) 高炉炼铁 炼钢 轧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热风炉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热处理炉
180 80 80 150
180 80 80 150
3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烧结 (球团)
氟化物(以 F 计)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二噁英类(ng-TEQ/m ) 铅及其化合物 电炉 电渣冶金
c 3 3
4.0 0.5 0.9 0.5 5.0 20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8.0 40 40 80 10 30
4.0 0.5 0.7 0.5 5.0 15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5.0 25 40 50 10 20
I
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 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河北大气排放标准

河北大气排放标准一、颗粒物排放标准根据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的排放标准包括PM2.5和PM10两个指标。
其中,PM2.5是指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这种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和空气质量的影响非常大。
PM10是指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这种颗粒物也会对人体健康和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颗粒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的排放,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30毫克;对于汽车尾气排放,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5毫克。
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一种常见的酸性气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电厂和燃煤工业锅炉的排放,要求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100毫克;对于燃油电厂和燃油工业锅炉的排放,要求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50毫克。
三、二氧化氮排放标准二氧化氮是一种常见的氮氧化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二氧化氮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的排放,要求二氧化氮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00毫克;对于汽车尾气排放,要求二氧化氮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40毫克。
四、一氧化碳排放标准一氧化碳是一种有毒气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一氧化碳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工业炉窑的排放,要求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100毫克;对于汽车尾气排放,要求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5毫克。
五、臭氧排放标准臭氧是一种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臭氧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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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放浓度限值(mg/Nm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氮氧化物
200
烟囱或烟道排放口
5 监测要求 5.1 大于等于 7MW(10t/h)的燃煤锅炉应安装氮氧化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2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浓度监测要求执行 GB 13271 相关规定。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17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刘力敏、周旌、王利彬、尹崧、魏亚楠、康宁、许晓光、马倩、魏钢、 李华、冯建社、强杰、孟淑锦、王路宁、马辉、刘有为。
燃煤锅炉 以燃煤为燃料的锅炉,其生产的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 3.2 在用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 3.3 新建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锅炉。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本标准由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70—2015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Nitrogen oxide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oal-fired boiler
2015 - 02 - 15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I
DB13/ 2170—2015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 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 料等的锅炉,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浓度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污染物项目 氮氧化物
表1 在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排放浓度限值(mg/Nm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80
烟囱或烟道排放口
4.2.2 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 2 规定执行。
表2 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1
DB13/ 2170—2015
4.1.1 本标准将燃煤锅炉划分为“在用燃煤锅炉”和“新建燃煤锅炉”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 准。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执行本标准表 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锅炉执行本标准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2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