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师德师风处理意见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中小学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其师德行为对学生成长和社会风气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近年来,教师师德失范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本文就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首先,要明确界定师德失范行为。
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学校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1. 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侮辱、歧视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2. 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如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塞责,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3. 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如传播有害信息,引导学生参与违法活动,泄露学生隐私等;4. 违反社会公德,如言语粗俗,行为不端,赌博、酗酒等;5. 其他损害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二、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1.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内容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2. 加强日常监管。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通过听课、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教师师德表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建立师德考核制度。
将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进行约谈、警示,严重失范的予以处分。
4. 完善处分制度。
对师德失范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分措施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 加强处分后的教育帮扶。
对受处分的教师要开展思想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进教育教学行为,重返教师岗位。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1. 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培训。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2. 树立师德典型。
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激发教师自我提升的动力。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一、背景及意义高校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重要使命。
师德失范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形象,更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质量和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
三、基本原则1. 严格依法依规。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程序透明、责任明确,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合法合规。
2. 分级负责。
落实高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教师的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3. 教育与惩处并重。
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既要严肃处理失范行为,也要关注教师成长,促进教师自我约束和自我提升。
4. 公开公正。
处理师德失范行为要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处理措施1. 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
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3)违反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声誉的行为;(4)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侮辱学生、性骚扰等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的行为。
2. 处理程序。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四个阶段。
(1)受理。
高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渠道,及时接收学生、家长、同事和有关部门的举报和投诉。
(2)调查。
高校应当组成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查明事实真相,收集相关证据。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第五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教学纪律,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塞责,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学术成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生活纪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六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处理的教师,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诫勉谈话。
三、停课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整顿的处理。
四、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通过激励措施,如师德师风奖金、荣誉称号等,鼓励教师追求卓越的师德表现。
3.对在师德师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十八、常态化培训与专业发展
1.将师德师风教育纳入教师常态化培训体系,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定期接受师德师风教育和培训。
3.定期召开跨部门协调会议,交流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十五、制度建设与法律法规完善
1.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与时俱进,科学合理。
2.推动师德师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师德师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3.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思维。
十六、心理健康与压力疏导
1.关注教师心理健康,建立健全教师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心理咨询和压力疏导。
2.定期开展教师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了解教师心理需求,为教师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服务。
3.通过多种形式,如心理讲座、团体辅导等,帮助教师提升心理素质,增强应对职业压力的能力,促进教师身心健康。
十七、激励机制与绩效评价
2.教师在非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教师形象、影响社会风气的行为,同样视为违反师德师风。
三、处理措施
1.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4)吊销教师资格证;
(5)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家校合作
1.加强家校沟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让家长参与到师德师风建设中来,共同监督和促进教师师德师风的提升。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政治立场问题。
包括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参与非法活动等。
(二)教育教学问题。
包括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歧视、侮辱学生,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
(三)学术研究问题。
包括伪造、篡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著作,买卖、代写论文等。
(四)社会服务问题。
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五)管理服务问题。
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收受贿赂等。
第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
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教师改正。
(二)通报批评。
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组织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停课、停职、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
对构成违纪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解聘或者开除。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公职。
(六)其他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评优评先、限制职称评定、限制招生名额等处理措施。
第七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
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1. 倾听和调解:对于一般性的师德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倾听和调解双方的意见,寻求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
2. 谈话函询:对于涉及轻微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要求其进行深刻反思,避免再次违规。
3. 警告记过:对于故意或重复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理,作为惩戒和警示措施。
4. 降低职务:对于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降低职务的处理,包括降职、撤职等。
二、学校内部管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1. 教育教学改进:对于一般性的师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开展教育教学改进活动,促使教师改正错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 内部批评教育:对于较为严重的师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组织内部批评教育,让教师意识到错误与后果。
3. 民主评议:对于涉及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学校可以组织民主评议,听取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的意见,进行严肃处理。
4. 停职评估:对于特别严重的师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对教师进行停职评估,进行专业素养的重新评估和教育。
三、法律追究: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师德违反行为,学校可以报警、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追究。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为了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此外,民办学校教师也包括在内。
本办法所涉及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若教师是,则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如果教师涉嫌违法犯罪,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规定了应该受到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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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龙街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十条禁令”》
的查处方案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师德师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健康成长。
一直以来,我校广大教师教职员工能够立足岗位,辛勤工作,为我县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赢得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同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不适应,师德师风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教师的行为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毕节市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威宁自治县“十不准、十不要”》龙街教育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等的规定不相符合。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创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师的良好师德形象,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特提出以下处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教育,整顿作风,提高我校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工作,进一步增强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奉献社会的观念,全面提升学校的新形象、教师的新形象、教育的新形象,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
二、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安宪
副组长:殷宪平禄应平余才彬
成员:各中层正副职、各年级主任
三、十条禁令
1.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谩骂、侮辱学生。
2.严禁教师调戏、猥亵女生。
3.严禁教师组织、参与或变相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
4.严禁教师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5.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参与任何赌博活动。
6.严禁教师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报考志愿或有偿招揽、推介生源。
7.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和酒后进入课堂教学
8.严禁教师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编造、传播谣言中伤他人。
9.严禁教师参与、组织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和其他不正当男女关系活动。
10.严禁教师在上班时间打麻将、扑克、桌球,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票。
四、处理办法
请各位教职工认真遵照执行以上“十条禁令”。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大查处力度,对各类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
对违反师德师风建设“十条禁令”的教职员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2.对有偿补课、办班,有偿招揽、推介生源等违规所得,由当事人负责如数退还给学生及家长,同时还必须接受其他相关处罚。
3.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晋级、表模等。
4.在上级下达整改通知书期限内,对整改不到位的教职工,先停岗、停职,再停薪,直至辞退或解聘。
5.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位教职工在本办法出台实施之日起,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尽早行动起来,积极主动自查自纠、互议互摆,寻找、反思和发现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师德师风教育建设与教师自身、学生和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真查实改,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及我校教学管理水平。
龙街小学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