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焚烧炉的PS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知识学习
PSC检查-日常工作-三副注意事项要点

PSC检查-日常工作-三副注意事项要点什么是PSC检查?PSC检查指的是港口国管辖下的一种船舶安全检查,目的是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安全、环保和防污染标准。
PSC检查由全球各个港口的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对即将驶进港口的船舶进行检查,以保障港口和地区的安全和环保工作。
日常工作中需要关注的PSC检查PSC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保障海上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手段。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密切关注PSC检查的要求,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标准。
三副注意事项作为一名船舶三副,需要注意以下三点工作要点,以确保PSC检查的顺利进行。
1. 船舶文档管理船舶文档管理是PSC检查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检查人员需要检查船舶上的各类证书和文书。
这包括但不限于ISM证书、船舶暂住证、繁忙海区航行计划书、防污染证书等。
作为三副,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文档,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船上人员的熟悉程度。
此外,还需要将证书存放在应有的位置,并保证其易于查找和使用。
2. 船舶清洁与维护船舶清洁和维护也是PSC检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检查人员会检查船舶的卫生和清洁情况,以及船体和设备是否得到了充分的维护。
作为三副,需要密切关注船舶的清洁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相关工作,确保船舶的卫生和清洁,并避免因船体和设备的损坏而影响PSC检查。
3. 负责人员安排和管理PSC检查还包括了船舶上的负责人员安排和管理。
作为三副,需要密切关注船上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和配备、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船上的员工态度和沟通能力,以确保人员配合检查工作。
结语按照以上三点要点进行PSC检查,可以保证船舶在这方面的合法性,更好地保障环境安全,也可以让船员们更加接受PSC检查,实现港口与船员之间的沟通。
作为三副,更需要熟知这些要点,遵循规章制度,做好工作,以确保港口的完全安全。
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与PSCFSC检查

二、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 滞留时,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A.1052(27)号大会决议第3章 违规与滞留:
3.1 低于标准船舶的认定 3.1.1 一般来说,如果船舶的船壳、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实质上低于
有关公约要求标准,或船舶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该船舶被认为低
于标准的船舶,特别是由于: 1/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装置; ——“设备要有”
册、说明书及其他;机器处所的油类和含油混合物;液货船货物处所的
装卸和洗舱程序;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垃圾;生活污水;防止 空气污染等作出了具体检查要求。
三、船舶安全检查(PSC/FSC) 需要高质、有效的维修保养
船舶安全检查(PSC/FSC)的项目主要包括:结构、机器处所、
载重线的核定条件、救生设备、防火安全、海上避碰、货船构造、
主要内容
一、
• PSC/FSC检查的基本原则
• 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滞留时, 二、 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 船舶安全检查(PSC/FSC)需要高质、有效的 三、 维修保养
一、 PSC/FSC检查的基本原则
对于安全检查来说,掌握对设备与系统的公约、规则
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们实施安全检查的依据与基础。
在检查船舶设备设施时,应形成对其维护保养状态的总体印
象。大量临时性修理的存在,如管路卡箍或水泥堵漏箱等,都说
明船东、船舶不愿对其进行永久性修理。临时性修理在船舶安全
检查中是不被认可的,其仅仅是在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暂 时性的处理。
二、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 滞留时,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1/ 该船是否持有有效的相关文件与证书。
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PSC检查[1]
![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PSC检查[1]](https://img.taocdn.com/s3/m/72895a5658fb770bf68a553f.png)
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的检查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
附则Ⅴ第2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一切船舶。
附则Ⅴ第3条规定:在特殊区域外,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入海;垫舱物料、材料和包装材料要尽量远离陆地处理入海,且不得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处形成可见漂浮物;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入海。
附则Ⅴ第5条规定: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
在特殊区域内,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均不能入海;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入海,而且必须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
1995年9月IMOMEPC.65(37)决议通过附则Ⅴ修正案,新增第9条。
修正案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
该修正案第9条规定:总长12米及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按IMO制定的导则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管辖下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还要有按附则Ⅴ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其内容包括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程序,船上垃圾加工处理设备管理、使用要求,计划实施时各类人员职责等;当向海里排放垃圾、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在船上焚烧垃圾、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都要记入《垃圾记录簿》。
船用焚烧炉的故障分析和管理

船用焚烧炉是船上焚烧可燃固体垃圾和主机、辅机、分油机、油水分离器和油泵等产生污油的防污染设备。
随着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生效和国内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显得极其重要。
针对船用焚烧炉进行详细介绍,分析其系统组成和常见故障处理方法,最后论述其维护管理措施,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清洁。
一、焚烧炉介绍船用焚烧炉的结构简单,常用钢板做外壳,内衬隔热耐火砖层围成的空腔,形成燃烧室。
燃烧室内部设置有燃烧污油的主燃烧器和燃烧轻柴油的辅燃烧器,还设有投入固体废弃物的投料门。
燃烧室是钢结构的长方体,主要由炉腔、投料口、清灰口等组成。
焚烧炉的炉腔由耐火砖砌成,用耐火泥包裹,外壳由钢板焊制而成,中间留有可塑性耐火材料,炉腔内壁上中下分别开有 4 个助燃空气吸风孔,纵向吸风孔与对应的炉底角相通,从焚烧炉本体底角吸入助燃空气。
炉腔正前方是带手柄的密封门即投料口,可燃固体垃圾由此投入进行焚烧。
密封门板面安装有一个观察镜,供操作人员观察炉内火焰情况。
燃烧完的炉灰经过燃烧室下部滤网到达本体底部储灰室,炉灰由清灰口进行清理。
炉底由耐火绝热材料做成,以防止高温炉渣烧塌。
焚烧炉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污油系统、风烟系统和控制系统[2]。
图1焚烧炉结构图1、污油系统1)驳油系统机舱的污油收集于污油柜,经过蒸汽加热后输送至双联滤器,再由齿轮泵驳至污油日用柜,污油日用柜内的污油经循环泵抽吸到焚烧炉,或者经旁通管道返回污油柜,完成循环。
2)处理系统污油处理系统常采用二级过滤的方式进行。
还未处理过的污油,通常水分含量大于60%,为了更快地去除水分,焚烧炉设置有专门处理污油的渣油分油机,在污油柜和污油日用柜之间进行循环处理。
经过初次分离后的污油含水量可降至40% 以下,再由驳运泵驳至位于和焚烧炉同高度的污油日用柜,利用蒸汽对污油柜进行高温加热,二次次处理后的污油含水量可降至20% 以下,可供焚烧炉单独燃烧。
3)焚烧系统为提高燃烧效率,焚烧炉采用双燃烧器进行燃烧。
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PSC检查

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检查1、法律依据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27条第一款规定:当机器存在超速的危险时,应有措施以保证不超过安全速度。
第二款规定:当主机或辅机经受内部压力并可能受到危险的超压时,应有措施切实防止这种超压的压力。
第四款规定:缸径为200毫米或曲柄箱容积为0.6立方米及以上的内燃机,应设有适当形式和足够释压面积的曲柄箱防爆安全阀。
安全阀的布置或提供的措施,应保证阀排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款规定:主内燃推进机械及辅机,应设有发生诸如滑油供应故障等可能导致机器的迅速破坏、严重损伤或爆炸的故障时能自动停车的装置。
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自动停车装置的越控装置。
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31条第一款规定: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须的主机和辅机应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第六小款规定: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一部份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就地进行操纵。
第七小款规定:遥控系统的设计应在发生故障时能给出报警。
第四款规定:一般自动起动、操作和控制系统应包括人工越控自动控制的装置。
这些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故障应不致妨碍使用人工越控功能。
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电源至少应由2台发电机组组成。
第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这些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是任一发电机组停止供电时,仍能对正常推进操作和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
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电机组在任一发电机或其原动力源失效时,应保证其余发电机组仍能对主推进装置自瘫船状态起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
第53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电力通常由1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进、操舵及船舶安全所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
在处于运行中的发电机损坏时,应有充分的措施自动起动备用发电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
此备用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从事推进和操舵。
第5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如电力通常由1台以上的发电机并联工作同时供应时,应有措施,以保证当其中1台电机组损坏时,其余各台能继续运行从事推进和操舵而不超负荷,并保证船舶安全。
PSC检查的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PSC检查的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船舶管理月度通报(2009-3)一、关于加强船舶通信报警设备管理的通知二、坞修时对计程仪、测深仪的防护要求三、四、关于在长江沿江港口靠泊期间保持VHF守听的通知五、六、关于中海油在老铁山水域设立钻井平台的提示七、八、日韩港口国检查情况介绍九、美国洛杉矶港PSCO对于消防演习的要求十、PARIS MOU和TOKYO MOU将进行一次对救生艇降落装置的集中大检查(CIC)八、公司第一季度发生事件通报附件1: 钻井平台位置图一、关于加强船舶通信报警设备管理的通知各轮:近期船舶各种通信设备误报警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海事部门的搜救工作,浪费了有限的海上紧急救助资源;同时在海盗猖獗期间,保安报警设备的误报警给各方面带来不必要的高度紧张。
公司重申有关要求如下:1、船舶通信设备的日常测试要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并在电台日志记录。
2、二副作为船舶通导管理直接责任人,每天要检查所有通信设备,确保报警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3、船舶所有持GMDSS证书驾驶员在日常培训中,要熟练掌握各种通信设备操作方法,重点是MF/HF DSC、VHF DSC、EPIRB、卫通C站等容易出现误报警的设备,并熟悉发生误报警后的处置方法。
4、船舶保安员在进行保安报警设备测试前,必须事前通知公司,确定测试时间,届时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测试,严禁发出遇险信息。
5、在进行船舶无线电检验或通信设备检修时,船舶要指定人员陪同或监督,防止发生误报警。
根据中国海事局规定,对于发生误报警未及时取消造成不良影响的船舶责任人,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船长要高度重视通信日常管理,避免误报警的发生。
二、坞修时对计程仪、测深仪的防护要求各轮:近期发现个别船舶坞修时对测深仪、计程仪防护工作不当造成设备故障,出坞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形成安全隐患。
现重申有关防护要求如下:1、进坞前不仅要关闭计程仪、测深仪驾驶台主机电源,同时要关闭船首物料间上述设备收发机电源(部分型号为SAL R1A计程仪收发机在机舱),并在配电板处关闭上述设备电源。
PSC检查介绍和重点

PSC检查介绍及重点一、港口国监督的定义港口国监督(PORT STA TE CONTROL,简称PSC)也称港口国控制、港口国管理、港口国检查。
它是指世界各地的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对象的专门检查。
二、世界主要PSC组织为了杜绝有缺陷、低标准船舶的航行,1982年巴黎备忘录各成员国率先开展了PSC。
目前,开展PSC的国家和地区很多,已形成对抵港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世界范围的网络。
主要的PSC组织还有:拉美PSC协议(1992.11)、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TOKYO MOU,1993.12)、加勒比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6.2)和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7.7)。
我国是亚太地区谅解备忘录(TOKYO MOU)的成员国。
除区域性PSC组织外,国家性PSC组织也在不断发展和普及。
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上的优势,对PSC的程序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
美国的PSC机构是美国的海岸警卫队(USCG),依照美国法律实施PSC检查,其总部设在华盛顿。
澳大利亚的PSC机构是“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简称AMSA)。
该机构在澳15个港口设有验船师办公室,负责对抵港外国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AMSA执行PSC 条款较严格,当发现较大缺陷后,将滞留船舶在澳强制修理直至缺陷消除。
三、港口国监督的内容和权限1、港口国监督依据(公约要求对港口国检查的规定)在现行的国际公约中分别赋予港口国当局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明确规定,船舶抵达外国港口后,港口当局有权(但不是必须)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一章19条;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第5条;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1条;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X条;1976年商船最低配员标准公约。
PSC检查,日常工作,三副注意事项要点

远洋船舶三副业务主要是什么?发布于:2008-7-31 点击:452 作者:盛开4港口国检查1 检查注意事项:三副主管的救生消防工作可以说是各类检查包括PSC检查的重点,其检查项目有时占到全船检查项目的一半左右,并经常在港口国检查中出现问题,以下简要介绍一些PSC 迎检具体注意事项。
① SOLAS公约、《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这一个公约和两个规则是PSC检查人员对三副所主管的救生、消防设备的基本检查依据,因此也可以说是对三副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中散海监室编写的《海务汇编》(其救生、消防设备方面的要求已收录入本书的第一章)是专门针对救生、消防设备的具体细化,其中还包括了中国船级社和中远集团对救生、消防设备的具体规定,对其中内容应详细了解,对照本船救生、消防设备进行检查。
②抵港前应对照自查表(CHECK LIST)对所辖设备进行自查,而这种抵港前的自查不应拘泥于规定的检查周期,尤其是一些易出现问题的设备和平时检查不注意的死角。
如存放在室外的救生圈自亮灯浮,干电池有时会接触不良,而有的海水电池型如水密不良在下雨或大风浪后易损坏,消防员装备的低压报警易出现故障,消防员装备的防爆手电磁控开关易接触不良而不亮,救生艇的登乘梯因用防雨布盖住,有的三副检查时怕麻烦而不注意检查,其根部易受潮腐蚀,连接绳根的匣克有的已锈住。
③各国在各个时期的PSC检查重点都有所不同,应重视公司职能部门向船上发出的关于各国PSC检查的最新动向。
总的来说,美国较注意对重点硬件设备的检查,如消防栓、应急泵、救生艇等;欧洲国家的检查更加细致和具体,包括各种设备的附件等;澳大利亚除对硬件进行检查外还重视对维护保养记录等软件的检查。
现在船上救生消防设备等硬件的配备越来越完善,而软件缺陷越来越频繁的出现问题,PSC检查人员的检查重点也向这方面侧重,如九十年代期间每次检查救生艇属具都是必检项目,而现在发达国家通常只启动艇机很少详细检查救生艇属具,其原因就是因为在这些方面很少有船舶再出现不符合项,因此我们现在的工作除救生消防设备等硬件应满足要求外,还应重视救生消防演习、各种维护保养记录、体系文件、证书的保管等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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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焚烧炉的PS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船舶焚烧炉用于焚烧船舶上的固体垃圾和污油,主要由焚烧炉主体、带加热器污油柜和烟气风机三大部分组成。
检查重点1、船上焚烧物质检查通过检查船舶垃圾记录薄,核查船上是否焚烧了含有公约附则VI/R16.2所禁止的物质,对发现存在焚烧含聚氯乙烯(PVCs)物质的,应进一步核实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中是否允许焚烧该物质。
2、外观性检查(1)船上是否持有焚烧炉操作手册;(2)焚烧炉炉壁隔热耐火砖/耐火材料是否完好;(3)控制箱配电板前是否铺设绝缘装置;(4)焚烧炉显要位置是否设有警告牌;(5)燃烧器的燃烧供给管路上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两个燃油电磁阀;(6)各个燃烧器、泵、过滤器等下面是否按规定设置集油盘。
3、操作试验检查(1)对于分批装料的焚烧炉,观察其燃料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min内能否达600℃;(2)旋转或运动机械及裸露的电器部件是否收到保护;(3)燃烧过程中炉膛内气压能否保持负压;(4)燃烧室安全观察孔能否有效观察到燃烧情况;(5)焚烧炉安全切断装置是否有效;(6)当出现燃烧故障、负压保护、燃烧室高温及其他连锁保护时能否有效切断燃料供应,相关报警装置工况是否良好;(7)燃烧室高温保护工况是否良好(可通过设定保护温度值进行测试);(8)人工装料的闭锁装置状况是否良好,对于装料不采用装料闭锁装置的,其连锁装置在焚烧期间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装料门能否保持锁闭;(9)在焚烧作业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出灰口连锁装置能否保持锁闭;(10)船员是否熟悉焚烧炉应急停止开关的位置,应急停止功能是否良好。
公约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I;焚烧炉性能标准要求,具体包括:MEPC.59(33)、MEPC.76(40)、MEPC.93(45)和MEPC.244(66)。
公约解读(一)公约要求MARPOL公约附则VI第16条船上焚烧16.2 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 1 本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2 多氯联苯(PCBS);.3 本公约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4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不是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6 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16.3 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s),但在已颁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根据MEPC.59(33)或MEPC.76(40)决议签发的型式认可证书16.6.1 除本款第6.2段规定者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在船上的每一焚烧炉均应符合本附则附录IV的要求。
每一台焚烧炉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②予以认可。
②参见MEPC.76(40)号决议:《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及MEPC.93(45)号决议:《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的修正案》16.7 按照本条第6.1款安装的焚烧炉应持有一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
手册上应规定如何在本附则附录IV (2)所述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
16.8 按照本条第6.1款安装的焚烧炉,负责任何焚烧炉操作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能执行本条第7款所要求的制造厂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
16.9 按照本条第6.1款安装的焚烧炉,在该炉运行期间须随时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监测。
在温度低于850℃的最小许可温度时废弃物不应送入船上连续进料焚烧炉。
对于分批装料的船上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其燃料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min内达600℃。
(二)焚烧炉性能标准部分关键条款1. 2000年1月1日以前,公约有关焚烧炉性能标准的要求并无强制规定,只是建议满足MEPC.59(33)的要求。
MARPOL公约1997年议定书增加新的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要求所有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船上的焚烧炉应符合MEPC.76(40)的要求。
此后公约有关焚烧炉性能标准的要求经历了包括MEPC.93(45)和MEPC.244(66)两次次修正案,但纵观历次有关焚烧炉性能标准的决议案内容,除了对焚烧炉容量、部分定义、型式认可证书格式,以及焚烧炉电气要求所引用的IEC标准外,有关焚烧炉材料与制作、操作要求、操作管理,及其它相关要求等各个方面并无实质性变化。
其中涉及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部分关键性条款如下:2 适用有关性能标准的适用,MEPC.59(33)要求适用于1160KW以下的焚烧炉、MEPC.76(40)适用于1500KW 以下的焚烧炉,而MEPC.244(66)适用于4000KW以下的焚烧炉。
3 材料和制造3.3 所有旋转或运动机械及裸露的电器部件应受保护,以防止意外的接触。
3.4 焚烧炉炉壁应由隔热耐火砖/耐火材料和冷却系统保护。
焚烧炉壳体的外表面温度,在正常作业时,不应高于环境温度20℃。
3.9 燃烧过程应在负压状态下进行,即在所有情况下,炉膛内的压力应低于焚烧炉所在房间的环境压力。
可以安装烟气风扇以保证负压。
3.10 可采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向焚烧炉膛装入固体废弃物。
在任何情况下,应避免火灾危险,而且在装料时,不应对操作人员构成危险。
例如,当人工装料时,可设置装料闭锁装置以确保只要装料舱口开启期间,将装料舱与燃烧室隔开;如果装料不采用装料闭锁装置,则应装设联锁装置以防止当焚烧炉处于焚烧垃圾作业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装料门开启。
3.12 应安装联锁装置以防止在焚烧作业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出灰门开启。
3.13 焚烧炉应装有对燃烧室的安全观察窗,以便通过观察控制焚烧过程并防止废弃物在燃烧室内堆积。
热量、火焰及灰粒不应从观察窗中冒出。
例如,可使用带金属罩的高温玻璃作为观察窗。
3.14 电气要求3.14.1.1 能锁定在开启位置的断开装置应安装在焚烧炉可进入的部位,以便能切断焚烧炉的所有电源。
该断开装置应为焚烧炉的一个组件或附件。
(见5.1)。
3.14.1.2 所有非绝缘的带电金属部件应加以防护,以避免意外触及。
3.14.1.3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能使其在出现故障时切断燃料供给。
3.14.1.8 控制线路的设计应使限制控制和主要安全控制装置直接开启某个用于切断向燃烧器供应燃料的线路。
4 操作要求4.1 焚烧炉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使其在下列条件下操作:燃烧室烟气出口的最高温度1,200℃,最低温度850℃,燃烧室的预热温度 650℃。
4.2 对于分批装料的焚烧炉,则无预热要求。
但是焚烧炉应设计为实际燃烧处所的温度在启动后5分钟内达到600℃。
点火前换气,在燃烧室及排烟管内至少换气4次,且不少于15秒;重新启动的间隔,在燃烧室及排烟管内至少换气4次,且不少于15秒;关闭燃油后的换气,在关闭燃油阀门后不少于15秒;焚烧炉排气,含氧量最少为6%(干燥的烟气中测量)。
4.4 焚烧系统应在燃烧室低压(负压)状态下操作,以防止烟气向周围释放。
4.5 在焚烧炉的显要位置应设有警告牌。
警告在操作过程中切勿擅自开启燃烧室的门,也不要使焚烧炉装入过多的垃圾。
5 操作控制5.1 整个设备应能够通过安装在焚烧炉附近的切断开关与所有电源断开(见 3.14.1.1)。
5.2 在舱室外面应安装一个应急停止开关以停止该设备的所有动力源。
应急停止开关也能切断燃料泵的所有动力源。
如果焚烧炉配有烟气风扇,则该风扇可以与焚烧炉其他设备分开而能重新启动。
5.3 控制设备的设计应能在下列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防止继续运行并切断燃料的供应:5.3.1 安全恒温器/通风的故障5.3.1.1 应配置烟气温度控制器并将传感器安装在烟气管道内,当烟气温度超过制造商的设计温度时,关闭燃烧器。
5.3.1.2 应配置燃烧温度控制器并将传感器安装在燃烧室内,当燃烧室温度超过最高温度时,关闭燃烧器。
5.3.1.3 应配置低压开关用于监测燃烧室的通风和负压。
低压开关的作用是确保在作业过程中,焚烧炉内有足够的通风/负压。
在低压上升至大气压前,燃烧器的继电控制程序电路将打开并启动报警器。
5.3.2 燃烧故障/燃油压力5.3.2.1 焚烧炉应具有包括燃烧传感元件的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和用于在点火期间发生点火故障和燃烧故障时关闭该装置的相关设备。
燃烧安全控制装置的设计应使任何元件故障时可导致安全地关闭。
5.3.2.2 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应能在发生燃烧故障后4秒内关闭燃料阀。
5.3.2.3 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应提供一个不超过10秒的试点火期,在该时段内,可供给燃料以产生火焰。
如果在10秒内未生成燃烧,应立即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5.3.2.4 不论何时由于点火故障、燃烧故障或任何部件故障,应使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动作,并仅可提供一次自动再启动。
如未成功,应要求手动将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复位,以便重新启动。
5.3.2.5 禁止使用恒温式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如通过开启式双金属螺旋线操作的烟管开关和高温传感器。
5.3.2.6 如果燃烧压力降至制造商设定值以下,会发生故障并导致程序继电器关闭。
这也适用于残油(油泥)燃烧器(如压力对燃烧过程很重要或者油泵不是燃烧器整体构成部分时适用)。
5.3.3 失去电源如果焚烧炉控制器/报警板(非遥控报警屏)失去电源,应关闭该系统。
5.4 燃料供给在每个燃烧器的燃烧供给管路上串联安装两个燃料控制电磁阀。
对于多个燃烧器装置,在燃料供给总管和每个燃烧器上各安装一个电磁阀以满足本要求。
这些阀应以电气并联连接,以便两者同时动作。
5.5 报警5.5.1 应设有听觉报警输出以连接到局部报警系统或中央报警系统。
当发生故障时,显示器应显示出故障的原因(该显示器可显示一种以上的故障情况)。
5.5.2 显示器的设计应为当故障是与安全相关的关闭时,要求人工手动复位。
5.6 应采取措施在油燃烧器关闭后使炉膛充分冷却(完成此项举例:排气风扇或喷射器应设计成连续工作。
这个方法不适用于紧急手动切断情况)。
6.3.1 焚烧炉应配备有足够能量的应急能源,以确保安全点火和完全燃烧。
应在燃烧室有足够的负压时发生燃烧,以确保无烟气泄漏至周围区域(见 5.3.1.3)。
6.3.2 各个燃烧器、泵、过滤器等下面均应配置集油盘,并要求临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