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合集下载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与范围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船员和船舶财产的安全,以及预防和降低事故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使用和运营。

二、检查内容1. 船舶设备和机械检查:a. 确保船舶的主要设备和机械工作正常,包括发动机、传动装置、推进器等;b. 检查锚、绳索、卷扬机、起重机等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c. 检查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d. 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2. 环境和安全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船体和舱室是否有漏水、裂缝等结构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b. 检查船舶的消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是否畅通;c. 检查船舶的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d. 检查船舶的货物储存和处理方法是否合规,避免危险品和易燃物品的存放和操作不当。

3. 人员和培训检查:a. 确保船员数量符合船舶的安全要求,并检查船员的资质和培训证书是否有效;b. 检查船员的工作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确保船员能够正确使用船舶设备和救生设备;c. 进行应急演练和逃生训练,提高船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 文件和记录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操作记录是否完整和准确;b. 检查船舶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检修报告是否按时进行;c. 检查船舶的证书和牌照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更新。

三、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a. 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使用环境而定;b. 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c.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不定期检查:a. 在船舶使用和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故障或有异常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查;b. 不定期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再次发生;c. 不定期检查应由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人员组织,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首先,检查内河船舶安全制度的健全性。

这一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是否存在并完善了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内河船舶航行管理、船舶装载及稳定管理、船员管理、船舶设备、尤其是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等内容。

二是船舶航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内河船舶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运营单位应对经常性的事故或险情进行分析研究,将汇总的分析情况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是内河船舶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

内河船舶的船员应当经过相关的培训,掌握船舶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船舶设备,并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在检查内河船舶安全操作性的有效性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船舶的检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可靠性和完好性。

二是内河船舶的装载与稳定管理。

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载重计算并设置船舶航行指导标志,确保船舶航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是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航行中必需的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的检查是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内河船舶安全制度的健全性和操作性的有效性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内河船舶的航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环境的安全和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船舶木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船舶木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船舶木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船舶木工是指在船舶建造、维修或改装过程中从事木结构加工和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士。

由于船舶木工作业环境特殊且工作涉及的操作复杂,因此必须制定适用的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船舶木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质量。

以下是船舶木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正式版,总字数超过12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船舶木工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船舶木工技师、船舶木工工人等。

第二条:船舶木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工作证件。

第三条:船舶木工在工作前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防滑鞋等,并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第四条:船舶木工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工艺标准和安全规范,严禁违规作业。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五条:船舶木工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包括通风、照明、火灾和救生设备等。

第六条:船舶木工必须对工作设备进行检查和 maintenance,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汇报异常情况。

第七条:船舶木工必须熟悉所需加工和安装的木材种类,根据工艺要求选择合适的木材,并确保其质量无损。

第八条:船舶木工必须明确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操作安全。

第三章:作业流程第九条:船舶木工在进行木材加工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测量和规划,确保木材的尺寸和形状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条:船舶木工在使用电动工具或手动工具时必须注意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和存放。

第十一条:船舶木工在进行木材切割、钻孔、修整等操作时,必须使用合适的工具和安全装置,并遵守操作顺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木工在进行木材安装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工艺方法,确保安装稳固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防火安全第十三条:船舶木工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严禁使用明火进行作业,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船舶木工在进行涂漆或喷涂工作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船舶木工必须熟悉船舶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副工作程序

三副工作程序

三副工作程序(详细,新任三副必看上船后,一般立即要做的工作是下面:1、应变部署表》名单,一般分布是:驾驶台、机舱、餐厅层。

2、更新各种船员名单,包括:2.1、救生艇艇员名单。

注意共四份,各艇正副艇长各一份,即:大副、三副、水手长、木匠。

2.2、演习指挥手持名单。

注意共四份,船长、老轨、大副、三副。

2.3、防火控制图名单。

要求是工作语言。

为应付国内外检查,可做成中英文名单,共二份。

防火控制图一般防在生活区左右门口各一个。

(平时要多检查防火控制图,拧紧盖子防止受潮。

2.4、救生艇里面存放的船员名单。

这份名单有的船上没有,但我在遇到的检查时有过要求,做了也不为多吧。

3、如果换班超过25%,要编制新的演习计划报船长。

在离港后24小时内搞次演习。

救生艇脱钩3个月一次。

4、对照有关表格,熟悉自己分管的设备。

对于有有效期要求的物品,如救生艇食品、淡水、急救药箱、降落伞信号、烟雾信号、红火号、抛绳器(分组合式和一体式,组合式的只换火箭弹即可)。

建议你做一个列表,<贴在三副工作簿》封离,便于检查和自己工作。

5、熟悉各种检查要求,尤其是PSC检查的要求,工作时分清主次。

6、救生艇罗经不能有气泡,罗经液不能出现混浊。

每年做个罗经自差表贴在艇内。

7、为防止上浪使救生圈受损,可在开航后将之收回,靠港前放回原处。

注意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艇的各种标志要齐全、清晰,具体内容可对照海监室表格。

8、容易受损的物品,如救生圈灯浮、救生衣灯浮、皮龙水枪要有一定数量的备品。

如果救生圈灯浮为干电池式,要有足够的电池备用。

9、消防栓不能有渗漏,如有则及时申请修理。

切记,如果你分管的项目有缺陷,但若你已申请修理,但领导或公司没安排,在检查时则就没有你的责任了,否则,呵呵,就知道当三副是多么的不幸了。

10、救生筏每年检查一次,及时申请。

(若有机会换备品,里面的不锈钢剪刀非常好,想着留下修剪你漂亮的小胡子啊)11、各种IMO标志要有足够的备用数量,国产的不好用,尤其要多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利用航行资源,维护船舶运营秩序。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日常运营和安全检查。

二、定义1. 船舶:指所有在水上运行的载运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商船、客船、渔船等。

2. 安全检查:指对船舶进行定期、临时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运营可靠。

三、主要内容1. 船舶日常安全检查1.1 船舶外部设备检查- 检查船体结构和船壳是否完好无损。

- 检查船舶灯光、标志和信号是否正常。

- 检查锚、锚链、舵和螺旋桨等设备是否完好。

- 检查救生艇、救生圈和救生衣等救生装备是否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1.2 船舶内部设备检查- 检查船舶机舱、舱室和甲板等区域是否整洁、清爽。

- 检查主机、辅机和电力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检查消防设备、通风系统和燃气探测器等安全设备是否正常。

1.3 船舶人员检查- 检查船员的证件和资质是否完善。

- 检查船员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规。

- 检查船员的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2. 船舶定期安全检查2.1 物料和货物装载检查- 检查货物的稳定性和堆放情况。

- 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 检查船舶的容积和载重限制是否符合规定。

2.2 船舶设备维护和保养检查- 检查船舶驱动设备的润滑和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 检查船舶的电气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正常。

- 检查船舶的航行控制和导航设备是否准确可靠。

2.3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 检查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执行。

- 检查船舶的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是否齐备。

- 检查船舶的航行记录和航行日志是否完整和准确。

四、责任和监督1. 船舶所有人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 相关船舶检查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3. 船舶运营单位和船员应积极配合船舶检查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和合规性。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本一、背景为了维护航行船舶的安全,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以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1. 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全面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2. 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3. 加强船舶安全意识,培养船员的安全责任感和紧急应变能力;4. 加强船舶与港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三、通报程序1. 安全检查内容船舶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检查;B. 船舶动力装置和通讯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C. 船舶航行灯、信号器具和救生设备的齐全性检查;D. 船舶舱舶和负载的合理性检查;E. 船舶锚泊设备和航行区域的安全性检查。

2. 检查对象和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性质,确定船舶安全检查的频率和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日常巡航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等。

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重大活动前后、航行前后、特殊气候条件下等时段进行。

3. 检查记录与通报对于每次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人员。

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A. 检查日期、时间、地点;B. 检查对象、内容和结果;C. 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D. 应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整改要求;E. 下次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通报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内容包括安全隐患和问题的相关描述,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确定整改时限。

四、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相关人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部件;2. 增加设备和系统的保养和维修频率;3. 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4. 调整航行和停靠计划,避开危险区域。

五、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0631
救生艇筏登乘装置1安装位置在艇筏附近,2每一艇筏(或相邻艇筏)有一登乘梯
0640
船用烟火信号:1数量种类与船检证书登记一致2无过期
0641
抛绳设备:1数量种类与船检证书登记一致2
0650
救生圈及属具1外观完好无开裂老化 2数量足够3不能用绳索固定 4反光标完好5一面标编号船名船籍港汉字另一面拼音 6.近海航区L<100配8只,100-150m4kg
0651
救生衣:1存放点有标示2配件齐全(灯、哨、反光带) 3值班地、独立报务室内
存放一件4在一分钟内穿妥5标有船名船籍港汉字6.张贴救生衣穿着图解
0660
救生艇筏双向无线1有三块备用电池且有效和一块平时测试用电池。
0661
船令广播系统:③
0695
训练手册:1.当前最新为2003版2.第一页填写船名等信息 3.手册内容应包括全船设备,不适用内容划去。
1551
白昼信号灯:1
1560
海图:1.配有最新齐全的港口图2
1570
航海出版物/航行资料1最新版2
1575
测深设备:1数字显示正常2打印记录良好3有侧深手锤52米标志绳
1581
舵角指示器:1正舵时无误差2实际舵角与指示器0度时相差大于1度,0- 5度允许不大于度误差,5~35度时不大于度误差3.指灯正常4.指示器故障3.驾驶台与舵机间指示器指示一致。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2010修订版〕
0100
船舶证书及有关证书
0101
0110
船检证书:1.所有登记的设备必须配齐 2.打印无误3.有MMSI证书
0120
DOC副本:年度签注失效
0121
SMC证书:1.证书失效

船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

船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员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方。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3. 依法经营,诚信服务;4. 不断提高,持续改进。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船舶应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适航。

第五条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条船舶应保持良好的船体、机舱、甲板等设施,确保船舶整洁、卫生。

第七条船舶应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保航行安全。

第八条船舶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船舶应建立船舶档案,详细记录船舶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制度。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培训,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运营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船舶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船舶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收集客户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GD/FS-287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

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B 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第1条目标船选择1.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 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1.2.1 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1.2.2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1.2.3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1.2.4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1.2.5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步检查2.1 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有关该轮总体状况的印象。

2.2 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2.3 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上述2.1、2.2 的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6 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第3条详细检查3.1 船舶存在前述1.2.2、1.2.3、1.2.4 和1.2.6 款所述情形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其中1.2.4 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1 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3.1.2 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3.1.3 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文书;3.1.4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缺陷;3.1.5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和航行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3.1.6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3.1.7 主要船员之间不能进行交流,或不能与船上其他人员进行交流;3.1.8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执行正确的取消程序;3.1.9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3.1.10 船舶存在保安方面的严重缺陷;3.1.11 船上工作条件严重影响船员安全或身体健康。

3.2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3.3 详细检查可参照经IMO A.882(21)号决议等修正的IMO A.787(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相关导则进行。

第4条中止检查4.1 如果详细检查发现船舶明显处于低标准状态,检查员可中止检查。

4.2 在中止检查之前,检查员应当记录发现的滞留缺陷,并按本部分7.1 的规定对船舶实施滞留。

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除满足本部分第6条规定外,还应注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4.3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中止检查并滞留船舶应尽快通知相关方。

通知应包括滞留信息并特别声明除非海事管理机构得到船舶已满足相关要求的通知,否则检查仍将被中止。

4.4 如果相关方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满足了有关要求,检查员应对船舶继续实施详细检查。

4.5 继续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在原先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中添加新发现的缺陷(如有)和继续检查日期。

新发现的缺陷和继续检查的日期应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新发现的缺陷应添加在原先输入的船舶检查信息中;继续检查的日期,可输在相关的备注栏中。

4.6 解除船舶滞留按本部分7.2 的规定进行。

第5条缺陷判断和处理5.1 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运用专业知识,准确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5.2 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船舶配送能力以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5.2.1 开航前纠正;5.2.2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5.2.3 滞留;5.2.4 限制船舶操作;5.2.5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5.2.6 驱逐船舶出港;5.2.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6条检查报告6.1 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6.2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签发。

6.3 检查员填写《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6.4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

6.5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中的《Guidelines for Completing Inspection Reports》填写。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船方,一份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7条滞留和解除滞留7.1 检查员根据本部分第5条有关规定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应按下述程序进行:7.1.1 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7.1.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通知的,可视为已同意。

7.1.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内“Action Taken”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码,在“Convention Reference”栏注明依据,需要时在“Recogonized Organization”栏注明认可组织名称,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A表相应栏目注明行动代码。

7.2 解除船舶滞留按照下述程序进行:7.2.1 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7.2.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7.2.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检查报告”相应“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第8条复查8.1 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8.2 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8.3 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8.4 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员应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8.4.1 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直接在报告的B表上签注、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将前述《报告》复印后存档;8.4.2 对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重新签发B 表。

重新签发的B 表应能反映出复查项目及复查结果。

前述两份《报告》均需复印存档。

第9条跟踪检查9.1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2 如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10.2.1的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3 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10.2.3的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9.4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9.4.1 发出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的要求跟踪检查的内容;9.4.2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的纠正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