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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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鸡饲养、运输、屠宰的动物福利规范(编制说明)

出口肉鸡饲养、运输、屠宰的动物福利规范(编制说明)

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检疫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关于下达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认科函[2010]88号)下达的任务(计划编号:2010B023),由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检疫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

本标准草案按照GB/T1.1-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SN/T1255-2003《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依据2009年版OIE《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的内容对SN/T 1673-2005 《对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毒聚合酶链反应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经起草小组成员的集体讨论、修改,形成本标准草案。

二、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传染性皮下及造血器官坏死病是流行于美洲养殖对虾的主要疾病之一,主要使患病对虾生长缓慢,表皮畸形,和生产性能下降,可通过垂直传播和水平传播迅速扩散开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该病划为须向其申报的甲壳类其他重要疾病之一。

在我国,农业部把其列为动物二类动物疫病病种,已引起政府部门和养殖业的重视。

近年来随着对虾种苗和水产品国际贸易交流增多,种苗及亲虾的大量引进增加了疫病传人我国的机会,目前在我国部分对虾养殖区发现该病毒,给对虾养殖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009年版OIE《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指出用传统PCR方法进行检测时,样品会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

目前,我国对IHHNV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673-2005仍是利用传统PCR方法进行实验室检测,对该病的诊断不够全面。

为了加强IHHNV实验室检验的敏感性和特异性,进一步做好进境对虾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对我国现行的检疫行业标准进行修订。

三、编写经过和主要编写依据本标准的撰写历时接近2年,标准起草小组系统通过收集、研究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对虾检疫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措施;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文献,期间组织人员赴相关水产企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进行调研,为标准的修订提供了基础。

出口食品企业畜禽原料质量安全控制

出口食品企业畜禽原料质量安全控制

出口食品企业畜禽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前言当前,初级农产品原料是制约出口食品安全水平提升的主要瓶颈,初级农产品原料是食品生产安全的关键控制环节。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市场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主体,对初级农产品原料安全实施有效评价与控制,确保产品安全是一个负责任食品生产企业的最重要管理职责。

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供应商自觉对初级农产品原料安全实施有效控制的最大动力则来自于其产品采购商--食品生产企业。

因此,通过督促、监管、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原料安全评价与控制体系,对于提高原料生产者、供应商安全控制能力和自觉性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了更好地督促、引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原料安全评价与控制体系,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安全控制的能力,我们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了出口食品企业养殖水产品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出口食品企业海捕水产品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出口食品企业畜禽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出口食品企业植物源性食品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出口食品企业原料质量安全控制验证指南等系列指南。

本系列指南以ISO9000、良好农业规范(GAP)为基础,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结合国内外法规,来识别、评价和控制初级农产品原料中的安全危害,评价和控制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安全控制能力。

编制本系列指南的目的是指导、帮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更加科学规范地建立原料安全评价与控制体系,实现对初级农产品原料安全风险的自我控制,同时,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生产商、供应商的评估、管制倒逼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不断改善安全控制水平。

本系列指南可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初级农产品原料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可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初级农产品原料安全实施有效评价与管制;可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初级农产品原料控制能力的评价;也可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接受国外官方验证时企业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的指南以及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检查督导的指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标准名称的变化详见“起草过程”), 项目编号ZHENGHE-2014-249。

该标准将《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T 23346-2009)、《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 10395-2005)、《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GB/T 21735-2008)、和《鲜、冻肉运输条件》(GB/T 20799-2006)整合为《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文、李强、戴岳、刘鹏、段敏、解英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丁绍辉。

修订人员负责标准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查询、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的方式征集、整理、归纳相关意见和建议。

2014年7月任务下达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了《食品流通卫生规范》的编写工作,明确了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制定了标准修订工作计划。

2014年8月-9月,起草工作组开展收集、整理与食品流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工作,共收集相关国内、国外标准30多项,主要包括GB 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国内标准25项,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 in the food chain、GFSI Guidance Document等国外标准6项,并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范围分析。

猪肉质量分级-编制说明

猪肉质量分级-编制说明

《猪肉质量分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制定标准任务来源《猪肉质量分级》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专项项目“重要农林产品现代加工质量提升共性技术标准”课题五“重要畜禽、水产品和动物皮毛加工技术标准研究”(2016YFF0201905)任务内容,于 2019 年 10 月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计划号为:20193373-T-328。

标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简称“质标所”)和全国畜牧总站共同承担研究制定工作。

二、制定标准的背景和意义1.我国是猪肉生产和消费大国,猪肉在国民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

我国是世界第一猪肉生产大国,猪肉产量占世界的一半。

以2014 年为例,全球猪肉产量 11047.6 万吨,我国猪肉产量为 5671 万吨,占全球产量的 51.33%。

猪历来是我国肉食品的主要来源,全球猪肉消费量 10995.4 万吨,我国猪肉国内消费量为 5716.9万吨,占全球的 52%。

2017 年全国肉类总产量 8546.8 万吨,其中猪肉产量 5340 万吨,超过了牛羊肉产量的总和(分别为 726 万吨和 468 万吨),占比超过 60%。

自古以来我国人民就以食用猪肉为主。

本世纪 70 年代,猪肉占到我国肉类消费总量的 95%,现在比例有所下降,但仍为我国消费的最主要肉类。

猪肉在我国消费结构乃至世界消费结构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猪肉贸易是世界肉类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2.猪肉质量分级是规范我国猪肉市场贸易的迫切需要。

国外肉类行业发达的国家都拥有一套成熟的适合本国国情的猪肉等级标准体系,发达国家的猪肉质量分级经验证明,统一的质量分级制度和以质论价的收购政策会激励瘦肉型猪的生产,有效地调控了养猪业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人们对猪肉品质消费也有自身的需求。

我国目前在猪肉质量分级方面有两个行业标准( NY/T1759-2009 猪肉等级规格、 NY/T 3380-2018 猪肉分级(原SB/T10656-2012)),但这些规定在实际生产中有的已经过时或者不适用。

屠宰猪肉质量保证制度范本

屠宰猪肉质量保证制度范本

屠宰猪肉质量保证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猪肉产品质量保证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全程管理、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屠宰、加工、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保证措施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设施、设备和场所,保证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生猪来源合法、健康状况良好。

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的猪肉方可出厂(场)销售。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生猪来源、屠宰、加工、销售等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条猪肉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加工,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和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猪肉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猪肉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猪肉产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猪肉产品。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猪肉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生猪屠宰、加工、销售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加工、销售者因过错导致猪肉产品质量问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国质检食[2003]212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03]21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总局组织检验检疫专家起草了《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新的要求有冲突的均按新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务于8月20日前反馈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供港澳禽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请各局将本单位辖区内符合本要求条件的备案肉禽饲养场名单、地址、一次出栏量等详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03年7月17日附件: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一、总体要求(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口。

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实行自繁自养的企业自有猪场或经过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推荐并与企业签订了合同的饲养场,并由出口加工企业对其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统一屠宰加工。

二、至少有1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和认可的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疫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引进猪苗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出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

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四、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家畜饲养场(同属一个出口加工企业且实行五统一的备案养殖场除外)、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五、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

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的饲料加工及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等合理分区,防止交叉污染。

六、饲养场须设置:(一)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或具备等效防疫消毒作用的其他设施及喷雾消毒设施;(二)生产区入口有消毒室并设有消毒设施;(三)出入口人行通道、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七、兽医室应备有疫情防控、兽药和饲料管理等有关文件、法规或其挂图资料。

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饲养场无禁用药品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八、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九、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十、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处理、污水处理设施。

十一、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十二、场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者。

十三、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饲料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四、对已获得出口活猪注册有效资格的饲养场,不进行资格审核,可直接予以备案。

MMFS_CNJ_出口冻猪肉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MMFS_CNJ_出口冻猪肉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MMFS_CNJ_出口冻猪肉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MM_FS_CNJ_0355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1.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健康猪只经屠宰、加工的出口冻猪肉(片肉)、冻猪分割肉及冻猪副产品的检验。

2.定义2.1.同步检验每头猪的头、蹄、皮、胴体及内脏同一个运行轨道装置上检验。

2.2.连体检验每头猪的头、蹄、皮、胴体及内脏相关连的同一编号检验。

2.3.就地放血一息尚存,濒死猪只未按规定宰杀放血。

2.4.冷宰已死亡的猪只进行宰杀放血。

3.过程简述3.1.宰前兽医卫生检验猪只必须来自安全非疫区、健康无病并取得非疫区证明和产地检疫证明。

运猪车辆进厂(场)应经过车辆消毒池,卸猪完毕车辆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或消毒。

猪只进厂(场),兽医应进行逐头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存放于待宰圈、观察圈和病畜隔离圈。

猪只在宰前应进行临床观察,抽测体温,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诊断。

凡确定急宰的病猪应及时送急宰间处理。

不得就地放血或冷宰。

传染病猪肉,应分别送无害处理间或化制间处理,不得污染场地。

猪只在宰前应进行12~24 h断食休息并充分给水至临宰前3 h为止。

兽医应做好宰前检验记录,送宰时得出具健康准宰证明。

3.2.宰后兽医卫生检验胴体、内脏、头蹄应进行同步检验或连体检验。

剥皮猪每只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和皮张编同一号码检验。

头部检验应剖检颌下淋巴结和咬肌,必要时检查口腔、舌及咽喉粘膜。

体表检验应检查有无出血、疹块、炎症、结节和坏死等病变。

剥皮猪皮张检验,应用皮检灯进行透视检验,发现传染病时应立即按编号,查出同一屠体的头蹄、胴体、内脏作统一处理。

胴体检验,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膕淋巴结及深颈淋巴结,同时检查脂肪、肌肉、胸、腹膜有无异常现象。

内脏检验肺部检验:观察外表色泽。

触检其弹性并切开支气管淋巴结及纵膈淋巴结。

心脏检验:检查心包膜及心肌,并沿动脉管剖检心室及心内膜。

同时注意血液的凝固状态,应特别注意二尖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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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一、起草标准的目的意义
猪肉及其制品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创汇农产品之一。

2007年,我国出口猪肉创汇达9.10亿美元。

多年来,猪肉及其制品的出口贸易对拉动我国畜牧业发展、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国际国内动物疫情的日趋复杂和国际上对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猪肉及其制品出口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猪肉及其制品出口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方面进口我国猪肉及其制品的主要贸易国家,如日本、俄罗斯、新加坡等先后设置了名目繁多、要求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我国猪肉及其制品的进口。

日本自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对进口农产品规定了种类繁多、标准严格的检测项目。

仅猪肉一个商品就涉及了428项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

此外,日本还实行了一律标准,即除了428项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和豁免物质外,其它农兽药残留限量一律为0.01mg/kg。

新加坡从中国进口猪肉增加了硝基呋喃、氯霉素及兴奋剂等项目的检测等。

2005年以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因口蹄疫疫情停止了我国猪肉进口;另一方面,我国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环节也存在着生猪饲养方式落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兽药生产、销售市场管理混乱,违禁药物屡禁不止、食品添加剂乱用造成猪肉及其制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甚至被检出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多次被国外通报。

因此,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为应对出口猪肉及其制品面临的严峻形势,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指导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欠缺。

因此,制定科学、规范的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建立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是增强我国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二、工作简况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的编制工作是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组织下,由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四川、黑龙江、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完成。

今年1月份,河南局召集起草单位有关专家召开了《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制定研讨会,明确了《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起草的目的和意义,确定了标准的总体思路和框架,3月份,河南局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初稿,并发放给起草单位专家及相关科研、生产和出口企业征求意见。

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今年6月,将征求
意见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目前,共征集到9单位59条意见。

其中采纳37条,未采纳22条。

三、编制原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制的原则:
1、以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为目的,按照食品质量安全生产“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链控制的理念,建立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从生猪饲养、屠宰、分割、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并针对影响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动物疫病和农兽药残留发生在生猪饲养环节,因此,把生猪饲养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纳入本规范。

同时,本规范结合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现状况,将河南局探索多年,并取得了成功经验,且已经写入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司+基地+标准化”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多入了本规范。

2、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在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已经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的猪肉及其制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因此《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再重复。

3、考虑到我国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最基本要求(最低要求),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尽可能地降低出口企业生产成本。

4、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尽可能规定具体、准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如在实验室检验检疫方面,对样品采集数量、检验项目和方法等,尽可能进行具体规定。

但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方法不尽相同,故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应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确定检测项目和方法。

5、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照了主要进口国家(如日本、新加坡、俄罗斯、吉尔吉斯、香港、澳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特别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RCP 58-2005, 《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MEAT》、GLOBAL GAP、HACCP规定,因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四、内容简介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共分12个章节,内容涵盖了从生猪饲养、屠宰、分割、加工、包装、储存、运输、检验检疫、追溯到产品召回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通过加强生猪饲养过程的管理,明确了动物疫病的防治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加强了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要求,促进企业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实现从源头到出
口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除范围、引用文件和术语之外,主要包括以下9部分:
(1)总则
主要根据现行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的相关环节作了总体要求。

(2)饲养
规定了生猪饲养场的基本要求,并规定生猪饲养场要接受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的业务管理,使生猪质量符合出口质量安全要求。

规定了对进出饲养场人员的管理、仔猪的来源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采购、验收及饲养人员和兽医的管理要求。

提出了应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采购、验收程序。

(3)屠宰、分割
重点规定了生猪来源要求、屠宰与分割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4)加工
重点规定了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等要求。

(5)包装、储存与运输
规定了包装物料的质量安全要求,包装物料的存放及内包装间的卫生控制要求。

规定了成品的储存卫生控制要求。

要求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不应混放。

规定了运输工具、装载容器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及装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实验室检验检疫
明确规定了对生猪、猪肉、猪肉制品及辅料的抽样、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和方法的具体要求。

(7)不合品的处理
明确提出了应建立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并对因质量安全项目和非质量安全项目造成的产品不合格提出了不同的处理要求。

(8)追溯
明确提出了应建立产品追溯程序。

规定了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管理及生产批号的设置与使用,规定了不合格产品的追溯要求。

(9)召回
明确提出了应建立产品召回程序。

规定了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对相关产品进行全部召回的有关要求。

五、作为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本标准作为指导性技术文件。

六、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GB2707 猪肉卫生标准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1307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
GB/T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GB/T1953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原版)
GB2726-2005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原版)
GB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范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SN/T0410.2 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SN/T 1181.2—2003 口蹄疫病毒抗体检测方法微量血清中和试验
SN 0330-94 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通则
SN/T 0795 –1999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检验规程
SN/T0410.2-95 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SN/T 0977—2000 进出口熟肉制品检验规程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颁布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农业部文件(农牧发[2004]20号)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05]13号)亚洲Ⅰ口蹄疫防控技术方案(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食函[2006]513号)关于印发《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6号)《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CAC/RCP 58-2005, 《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MEAT》
《OIE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005)
太多毒鸡汤告诉你,你想要的岁月都会给你,可它没告诉你,你想要的,岁月凭什么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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