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合集下载

欧盟医疗器械标准

欧盟医疗器械标准

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以确保人员、服务、资金和产品(如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

在医疗器械领域,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三个指令分别是:1.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AIMD,90/335/EEC),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AIMD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过渡截止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

该指令目前仍在起草阶段,可能于1998年末或1999年初正式实施。

3.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如无源性医疗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血袋、导管等);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治疗仪、输液泵等。

该指令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从1998年6月14日起强制执行。

上述指令规定,在指令正式实施后,只有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医疗器械CE认证(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介绍MDD是目前欧洲可见到的最为全面的医疗器械方面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共有23个条款和12个附录。

其重要部分包括在以下条款中:第1条款:本指令适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附件第第2条款:成员国必须确保投放其市场和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安全的。

第3条款:所谓“安全”的器械应满足附录1中的基本要求。

第4条款: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特殊条款(附录和X)允许使用无CE标志客户定制产品及临床研究的产品。

第5条款:符合协调标准的医疗器械被认为满足基本要求。

欧盟禁限用物质

欧盟禁限用物质

近几年,我国橡胶工业在环保和节能方面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欧盟(EV)发布的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对我国橡胶制品的出口形成了“绿色壁垒”,特别是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欧盟有关电子电气的RoHs指令,使我国橡胶工业面对更加严峻的局面。

换一个角度看,为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和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在生产场所也要加强环保。

橡胶工业是能耗较大的行业,面对能源日趋短缺,橡胶企业存在着潜在危机,必须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笔者关注橡胶行业的环保问题已有多年,并多次呼吁橡胶行业的同行们要重视环保,期望本文能引起业界人士更大的关注。

1 环保橡胶工业的环保包括两个课题:一是使用环保的原材料,二是尽量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1.1 橡胶制品原材料的环保要求生产出来的橡胶制品不含有超过限定值的有害物质,不使用禁用的有害物质,以免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致癌物。

1.1.1 重要的环保法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本国的环保法规,其中欧盟最为严格,而我国却相对滞后。

欧盟成立以来,传承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共体(EC),发布了许多有关环保的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avice),其中以指令为最多。

欧盟重要环保法规中涉及橡胶的主要指令(下文EU-D表示欧盟指令)有:①EU-D 67/548/EEC,系有关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的指令;②EU-D 76/769/EEC,系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及制品的指令(简称RoHS指令);③EU-D 94/62/EC,系有关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指令,规定了四种重金属的极限值;④EU-D 2000/53/EC,系有关报废车辆的指令(简称ELV指令)涉及铅、镉、汞和六价铬;⑤EU-D 2002/95/EC,系有关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简称EEE RoHS指令)涉及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2006年7月1日实施。

偶氮测试要求

偶氮测试要求

1.国内市场对纺织服装的基本质量要求——偶氮检测要求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日益改善,消费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一些高质量、多功能的服装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而那些低质产品,由于其会含有大量的有害于健康的物质及其质量上的参差不齐,正逐步为市场所淘汰,甚至会被国家查处,强制禁止其生产、销售和进口。

目前,在国内服装市场强制实行的国家标准GB 18401-2003中,对甲醛、pH值、色牢度、异味和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五项指标都做了强制性的要求。

而其中对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要求便是这里所讲的偶氮检测要求。

由于违禁的偶氮染料(或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会分解出致癌物质,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而且该类染料通常无色无味,不能通过人体的感觉器官感知,甚至不能通过洗涤等方式来减轻其危害,所以国标GB 18401-2003对这种染料是禁止使用的,毫无含量宽限!1.1 什么是偶氮染料(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偶氮染料就是分子结构中含有偶氮基-N=N-的染料。

根据偶氮基数目的多少可分为单偶氮、双偶氮染料及多偶氮染料。

目前市场上70%左右的合成染料均为以偶氮结构为基础的偶氮染料,它广泛出现于直接染料、酸性染料、活性染料、金属络合染料、分散染料、阳离子染料及缩聚染料等合成染料之中。

通常研究认为,偶氮染料其结构本身通常不会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但有一些用“芳胺类中间体”合成的偶氮染料,因其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之后,会因人表面皮肤的弱酸环境,极易发生还原反应并使偶氮基断裂,生成大量芳胺类化合物。

其反应式如下:而这类化合物往往存在着严重致癌性,极易使人体细胞诱发病变,对人体皮肤甚至膀胱、输尿管等器官会产生极其严重的致癌损害,是应该被明令禁止的!这种违禁的偶氮染料,也被称为“致癌芳香胺染料”,同时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国家标准GB 18401-2003所禁止使用的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根据国家标准GB18401-2003的要求,共有23种明令禁止的可分解类芳香胺,分别为:1、4-氨基联苯2、联苯胺3、4-氯-邻甲基苯胺4、2-萘胺5、邻氨基偶氮甲苯6、2-氨基-4-硝基甲苯7、对氯苯胺8、2,4-二氨基苯甲醚9、4,4‘-二氨基二苯甲烷10、3,3‘-二氯联苯胺11、3,3‘-二甲氧基联苯胺12、3,3‘-二甲基联苯胺13、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14、2-甲氧基-5-甲基苯胺15、4,4‘-亚甲基-二-(2-氯苯胺)16、4,4‘-二氨基二苯醚17、4,4‘-二氨基二苯硫醚18、邻甲苯胺19、2,4-二氨基甲苯20、2,4,5-三甲基苯胺21、邻甲氧基苯胺22、2,4-二甲基苯胺23、2,6-二甲基苯胺注:目前欧盟相关标准中所禁用的芳香胺,还包括4-氨基偶氮苯,共24种。

HSF法规清单

HSF法规清单
2006.12.27
该指令规定物质或在混合物中全氟辛烷磺酸基化合物质量分数≥0.005%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半成品、或成品或其部件,以含有PFOS的构件或可分离的微构件计算,其含有PFOS的质量分数≥0.1%时,或在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中,PFOS≥1μg/㎡时,不得投放市场;但是在2006年12月27日前投放市场的泡沫灭火剂,可以使用直到2011年6月27日。
HSF法规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发地区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主要内容简介
1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质》
RoHS指令
更新:2011/65/EU(简称ROHS 2.0版)
欧盟
2003.2.13
2006.7.1
2.0版本分段执行
2014.7.22
2016.7.22
2017.7.22
2019.7.22
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国
2009.3.5
2011.1.1
中国WEEE指令,旨在控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但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不包括在内。
13
《包装用品的毒性要求》CONEG
美国
X
X
美国东北州州长联合会(Coalition of Northeastern Governors,简称
CONEG),CONEG的资源节省委员会(Source Reduction Council)最早于
1989年为减少包装及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而制定了一个地方性法规,

浅谈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三)--染料对健康的影响

浅谈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三)--染料对健康的影响

浅谈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三)--染料对健康的影响钱炜;侯维敏【期刊名称】《文体用品与科技》【年(卷),期】2014(000)017【总页数】3页(P17-19)【作者】钱炜;侯维敏【作者单位】上海纳诺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纳诺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上两期“浅谈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结合了《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EN71-3和EN71-9着重介绍了制笔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重金属以及迁移、可吸入溶剂的危害。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圆珠笔墨水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上海纳诺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致癌致敏染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本期将延续上两期,探讨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致癌致敏染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染料是指在一定介质中,能使纤维或其它物质牢固着色的化合物。

分天然染料和合成染料两大类。

1856年Perkin发明第一个合成染料——马尾紫,开启了合成染料的先河。

20世纪50年代,Pattee和Stephen发现含二氯均三嗪基团的染料在碱性条件下与纤维上的羟基发生键合,标志着染料使纤维着色从物理过程发展到化学过程,开创了活性染料的合成应用时期。

目前,染料已不仅限于纺织物的染色和印花,在油漆、塑料、纸张、皮革、光电通讯、食品等许多部门也得以应用。

我国是染料生产大国,常年生产的染料有11大类500多个品种,年生产能力约30万吨,占世界染料总产量的30%以上。

20世纪30年代,日本人Yoshida发现溶剂黄引起老鼠肝细胞癌变后,人们逐渐意识到染料及其中间体在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性。

随着染料化工的高速发展,染料对人体的危害进一步恶化,具不完全统计,到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因从事染料化工工作而患上膀胱癌的病例已超过3000例。

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国主要染料制造商自发签订协议,停止在市场上销售联苯胺以及联苯胺对母体的偶氮染料。

德国政府在1958年成立了MAK委员会(专为致癌及有害物品制定分类和限定其最高允许浓度机构),并从此开始每年发布l份MAK表,其根据对人体致癌性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级别。

欧盟环保RoHS检测指令汇总

欧盟环保RoHS检测指令汇总

欧盟环保RoHS检测指令汇总欧盟RoHS指令 2002/95/EC(实施日期:2006年7 月1 日)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要求从2006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

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镉(Cd):≤100ppm铅(Pb):≤1000ppm汞(Hg):≤1000ppm六价铬(Cr6+):≤1000ppm多溴联苯(PBBs):≤1000ppm多溴联笨醚(PBDEs):≤1000ppm欧盟RoHS2.0指令 2011/65/EU(实施日期:2013年1月2日)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欧盟各国必须于 2013年1月2日前将新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当地法律。

根据新指令的规定,从旧指令废除之日起,CE 标志所有管辖下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中国RoHS(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铅,镉,汞及六价铬)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韩国 RoHS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十大项电子产品中,铅(Pb)、汞(Hg)、六价铬(Cr (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

欧盟禁止的24种致癌芳胺

欧盟禁止的24种致癌芳胺

欧盟禁止的24种致癌芳胺:
2-萘胺 4-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邻氨基偶氮甲
苯) 2-氨基-4-硝基甲苯
2,4-二氨基苯甲醚 4-氯苯
胺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3,3-二氯联苯胺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3,3-二甲基联苯胺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2-甲氧基-5-甲基苯
胺 4,4-亚甲基-二(2-氯苯
胺) 4,4-二氨基二苯醚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2-甲基苯
胺 2,4-二氨基甲胺 2,4-二氨基甲
胺 2,4,5-三甲基苯胺
2-甲氧基苯胺 4-氨基偶氮苯 2,4-二甲基苯胺 2,6-二甲基苯胺联苯
胺 4-氨基联苯 4-氯-2-甲基苯胺
拟在明年禁用偶氮染料欧盟拟在明年禁用偶氮染料2003年1月24日欧盟委员会日前宣布,将从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纺织行业买卖或使用经过铬媒处理的、具有危害性的偶氮化学染料。

几个有害物质的指令

几个有害物质的指令

1.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

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 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 mg/kg。

2. 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

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

3. 镍释放指令(94/27/EC)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

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 μg/(cm2•week),实施后禁止使用镍释放标准不合格的产品。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4. 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

该指令规定: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

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最终产品。

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EEC指令要求几乎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超过100 mg/kg的镉含量,这对玩具行业影响很大。

5. 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mg/kg)。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
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略)。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目前被欧盟禁用的致癌芳香氨有22个
1. 联苯-4-己胺4-氨基联苯胺
2. 对二胺基联苯
3. 4-氯-邻甲苯胺
4. 2-萘胺
5. 枣红色基GBC4-氨基-2’,3二甲偶氮苯4-邻甲苯基-邻甲苯胺
6. 5-硝基-邻甲苯胺
7. 4-氯苯胺
8. 4-甲氧基-间苯二胺
9. 4,4’-亚甲基双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 3,3’二氯联苯胺3,3’联苯基-4,4’对苯二胺
11.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邻二茴香胺
12.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4,4’二元邻甲苯胺
13. 4,4’亚甲双邻甲苯胺
14. 14.6-甲氧基间甲苯胺对甲酚定
15. 4,4’-亚甲基-双(二氯苯胺)
16. 二(4-氨基苯)醚
17. 硫二苯胺
18. 邻甲苯胺2-氨基甲苯
19. 4-甲基-间苯二胺
20. 三甲胺
21. 2-氨基苯甲醚2-甲氧苯胺
22. 4-氨基偶氮苯
欧盟REACH指令附件17限制列表中第43项对偶氮染料进行了限制,限制要求与指令2002/61/EC相同。

上面有欧盟的偶氮的标准,中国的GB18401里对偶氮也又要求,与欧盟要求的物质不是完全一致的。

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公佈了有關有害偶氮染料測試方法的3項歐洲標準。

這些標準是實施歐盟
2002/61/EC號指令的配套文件,分別是:
1.CENISO/TS17234:2003皮革--化學測試--檢驗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類偶氮染料;
2.EN14362--1:2003紡織品-檢驗偶氮染料釋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無須提取的情況下測試產品是否含有某類偶氮染料;
3.EN14362--2:2003紡織品-檢驗由偶氮染料釋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提取纖維以測試產品是否含有某類偶氮染料。

上述歐洲標準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制定。

歐盟各國必須採用這些標準檢驗,進口紡織品及皮革產品以及含有紡織品和皮革產品的其他產品(如玩具)是否含有被禁的偶氮染料。

自歐盟第2002/61/EC號指令發佈後,其實際可操作性關鍵在於相配套的測試標準的制定和公佈。

歐盟此次公佈的測試標準,使我國企業和管理部門有了統一的測定標準,特別是使企業有了控制自己產品品質的技術措施和手段。

企業應當及時了解和掌握上訴測試標準並應用於生產過程中,確保自己的產品順利進入歐洲市場。

截至目前,歐洲上述測試標準的詳細內容,尚不能通過互聯網或向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及歐盟委員會索取,企業須向設在22個國家(歐盟原15國及捷克、匈牙利、冰島、馬耳他、挪威、斯洛伐克及瑞士)的歐洲標準化委員會的相關部分購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