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失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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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资料1第2页(八)违反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的;(九)未经授权,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内部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内部管理失控,下级行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二)业务主管人员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专项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会计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营业期间不到岗,未能进行现场监督,导致柜员作案的;(二)兼职对外办理业务的;(三)离职、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的;(四)未按规定设置柜员的交易掩码和应用掩码,导致柜员乘机作案的;(五)擅自更改柜员属性进行作案的;(六)未履行监督、监管及授权职责,导致案件发生的;(七)数据上收行的三级主管办理柜台业务的;(八)违规保管柜员操作卡的;(九)未按制度规定监督柜员办理业务的;(十)未按规定审核联行业务的;(十一)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第二节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七条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后从事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未按有关制度或授权书规定进行转授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建立授权书档案,致使授权书丢失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报告或备案的;(三)授权书内容不明确时,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的。

第三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一)违反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的;(二)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三)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票据融资等融资业务的;(四)未经总行授权,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五)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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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节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五节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七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节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节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节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二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三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四节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五节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六节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七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一节移送程序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第三节其他处理程序第四节复议程序第五章附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积分处理、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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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节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五节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七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节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节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节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二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三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四节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五节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六节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七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一节移送程序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第三节其他处理程序第四节复议程序第五章附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农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农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140号发布农银规章〔2013〕99号第一次修订农银规章〔2017〕39号第二次修订修订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行,包括总行管理本部部门和直属机构、境内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培训学院、派驻境外机构(含境外分行、子行、代表处、筹备组)和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参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或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间接责任人,是指与违规行为存在关联的相关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管理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

包括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和助理)及履行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职和副职)及运营主管(含运营副主管)。

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责任人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

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促进各项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XX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XX省农村信用社制定和颁布的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关、各审计中心,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审理,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失职问题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规章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三)核准,是指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违规失职问题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核,批准有关请示事项的过程。

(四)申诉,是指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复核,或者对复核决定仍不服,书面请求本级机构或者上级机构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情形。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违规失职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同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与XX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第七条对已退休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失职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处分和追偿权。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5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5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5日农银发[20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

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

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

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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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票据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十)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 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 减轻处理是
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 减档处理。 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 可 给予积分处理、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等其他处 理;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按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本行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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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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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推动各级机构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有效防控风险,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尽职监督,是指各级机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同级职能部门及下级对口部门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测、检查、督导和纠偏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对同级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归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尽职监督职责。

具有系统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对本条线的尽职监督职责。

第四条尽职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

尽职监督应当涵盖各级机构所有条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无盲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

尽职监督应当围绕各条线主要工作,将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薄弱环节以及外部监管部门关注事项作为监督重点。

(三)统筹兼顾。

尽职监督应当结合各条线自身经营管理开展,统筹兼顾经营管理和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

(四)成本效益。

尽职监督应当权衡监督成本和预期效益,加强非现场监督,综合利用各类监督成果,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五)持续改进。

尽职监督应当注重督促落实尽职监督及其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监督效果,持续改进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级机构,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责:(一)监督控制相关同级职能部门或者本条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缺陷和风险;(二)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以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开展;(三)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四)监督、落实内外部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五)对尽职监督发现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六)培育本条线内控合规文化,形成内控优先、主动合规的良好氛围;(七)其他尽职监督相关工作。

第七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及风险防范、内部控制的客观要求,确定对相关同级职能部门和本条线尽职监督工作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内控合规部门作为尽职监督工作的监督部门,履行对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履职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推动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工作。

第九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职能部门尽职监督的结果,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履职情况作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工作评价的内容,未履行尽职监督工作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应问责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方式,履行尽职监督职责。

现场监督是指在被监督机构、部门现场进行的检查、核查、验证、测试、询问等监督活动;非现场监督是指对被监督机构、部门进行的非现场检查、询问及日常监测等监督活动。

第十二条内控合规部门按照风险导向原则,根据职能部门需求,牵头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检查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由内控合规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具体实施。

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以外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职能部门应与内控合规部门协商一致后具体实施。

对非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的现场核查不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由职能部门自行实施。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的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阅相关机构、部门有关计划、方案、报表、定期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履行情况报告、内外部监管资料,以及利用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职能部门的日常监测,主要是利用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相关机构、部门的经营管理进行实时风险监控。

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十六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下辖机构数量、地域距离和业务种类,特别是经营风险高低和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下级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周期和覆盖面,同时应确保对本条线业务品种及风险的全面覆盖。

必要时,可以从下级机构中选择确定尽职监督重点机构,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强化尽职监督。

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应当合理运用非现场监督方式进行尽职监督,注重利用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测,并通过对发现问题的分析,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尽职监督效果。

第十八条职能部门履行尽职监督职责,应当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应当适时对下级机构对口部门的尽职监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职能部门与内控合规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相互反馈尽职监督中发现的相关重要可疑信息、重大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的,职能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督促相关机构整改,并持续关注整改效果,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监督方式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根据内控合规检查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职能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检查行为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检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职能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和上级机构对口部门。

同时,根据整改进程,将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和上级机构对口部门。

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充分揭示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并附检查方案、检查发现问题底稿等主要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职能部门非现场监督发现的可疑信息或者问题,应当通过现场核查、验证、询问等方式予以确认,并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

内控合规部门可根据职能部门的反馈,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能部门在尽职监督中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应当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按照经济处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尽职监督成果,建立尽职监督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台账,并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流程、产品、管理及操作等方面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改进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职能部门应当总结、分析尽职监督工作,形成半年度和年度尽职监督工作报告,并于6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报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和上级机构对口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内控合规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是否按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履行尽职监督职责;对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履行尽职监督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内控合规部门制订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时,应当合理安排现场检查项目的时间、地点、频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避免重复检查,消除现场检查盲区。

第三十条内控合规部门应当根据同级职能部门年度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适时对被查机构、部门进行跟踪抽查,核实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履职情况是内控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尽职监督工作是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和上级机构要求得到落实,并结合实际得到强化;(二)是否按照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或内部控制需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及其他尽职监督工作;(三)尽职监督发现问题的,是否及时向相关机构、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是否落实整改措施或者履行督促整改的职责;(四)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尽职监督,主动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问题且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同级内控合规部门或者上级机构在内控评价时不作为扣分依据。

但隐瞒问题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或者涉及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履行尽职监督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导致应发现问题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尽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尽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周期和覆盖面,尽职监督质量控制要求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农银发[2000]78号)及总行职能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行福建德化县支行基础管理月活动,善于从"抓住三个层面,围绕六项重点业务,确保五个到位,筑牢五道防线"入手,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认真把握好检查、整改和整章建制三道环节,确保活动效果,实现了理念提升、管理强化、奖惩分明、制度完善、案防措施落实。

基石理念深入人心 为把该活动做实、做出实效,该行把基础管理作为提升该行"三铁单位"、"内控一类行",以及规范业务经营、防范案件发生的"基石"工作来抓,通过宣传发动,引导员工确立"基石"理念,提高全员合规经营意识。

该行从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全行员工三个层面统一思想,分别召开党委会、案件分析会和员工大会,学习各级领导讲话,开展案例教育,统一思想,多角度启发员工自觉遵章守纪,合规操作,树立安全就是效益观念、"基石"理念和"两手抓,两手都硬"思想,把思想统一到基础管理月活动中来,增强参与基础管理月活动的自觉性。

从自查、整改和对待暴露问题的态度看,该行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有明显提高,普遍形成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是保持和提升"三铁单位"、"内控一类行",以及实现经营安全迫切要求的共识。

责任管理得到强化。

实行支行、营业单位、部门"一把手"责任管理,形成由支行行长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分理处负责人具体抓、基础管理办督办抓、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同时采取四个层次的责任推动:一是网点主办会计责任自查制,由主办会计组织"地毯式"自查,做好补缺补漏,使自查率达到100%;二是部门监管责任制,把基础管理月与季度自律监管结合,组织信贷、会计、公司、个业等7个检查组,重点对5大系列12个分项目的业务逐一对照检查,狠抓问题的整改、跟踪,对棘手问题的整改给予现场指导;三是再监督责任制,对部门自律监管的内容、本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跟踪以及自律监管工作规范进行再监督;四是基础办督办制,对上级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基础管理办公室负责督办问题的整改、反馈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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