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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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引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由中外两个国家的企业在经营合资企业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对接两个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商业文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合资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合同纠纷可能难以避免。

本文将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一般性特征、由来、解决方式等内容。

一、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一般特征合资企业合同纠纷具有几个一般性特征:1.多元法律体系: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一般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外企业合同多以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惯例为基础,而国内企业法律则受有关国内法规的规范。

2.不同商业文化: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还受到不同商业文化的影响,双方在经营理念、谈判风格、商业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诉讼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

3.双方合同理解:经常发生在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不同解释上,一方可能认为某项条款表达了某种意思,而另一方则有不同的理解,这时候就需要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二、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由来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由来可分为几类:1.合同履行问题:各方在合资企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如资源供应、资金支付等问题,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合同,引发纠纷。

2.合同解释问题:由于双方商业文化、法律语言的差异,合资企业合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并因此产生纠纷。

3.合同违约问题:当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可能引发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4.合同终止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需要提前终止合资企业合同,而合同中对于终止条件、方式等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合同纠纷。

三、解决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方式解决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几种: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会以中立立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纠纷进行调和。

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资合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合资合同的终止,即合资企业的解散,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资企业完成投资目标、合资各方协议解散、一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等。

本文旨在探讨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清算、债务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合资合同终止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1. 合资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2. 合资企业完成投资目标或者投资项目提前终止;3. 合资各方协议解散;4. 一方违约,经其他各方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继续经营;5.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 财产清算合资合同终止后,首先应当进行财产清算。

财产清算的主要内容包括:(1)清算组的组成与职责。

清算组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负责合资企业的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配等工作。

(2)财产清理。

清算组应当对合资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处理。

清算组应当依法处理合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4)财产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合资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债务处理合资合同终止后,合资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清算组负责处理。

债务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偿还债务。

清算组应当依法偿还合资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债务、员工工资等。

(2)债务优先级。

在偿还债务时,应当优先偿还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如税款、员工工资等。

(3)债务追偿。

对于无法偿还的债务,清算组应当依法追偿。

3. 法律责任合资合同终止后,合资各方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合资合同,导致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定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运营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争议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既涉及国内法律,也涉及国际商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特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中外双方在经济和技术领域合作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合作中,双方根据各自的资源和需求,共同投资并经营一家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特点如下:双方自愿协商合作,共同投资并控制企业;合同涉及的事项较为复杂,包括投资规模、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合资企业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具有法人地位;合资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类型繁多,下面了一些常见的情况:投资款未按约定支付导致纠纷;投资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导致纠纷;合资双方在实际经营中出现意见分歧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权益分配不公平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进行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汇总、利润分配等导致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下面对每种方式进行简要介绍:1. 协商协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

合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共同商议解决办法,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常情况下,协商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降低成本。

2. 调解调解是一种中立第三方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可以由双方自愿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指定调解人。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护双方的合作关系,达到双赢的效果。

3. 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中立第三方仲裁员裁决纠纷的方式。

合资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条款。

仲裁的好处在于程序相对简单、效率高,同时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4. 诉讼诉讼是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提交法院进行判决的方式。

企业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和案例分析

企业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和案例分析

企业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和案例分析概述:企业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合理而有效的法律处理方法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企业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作出合适的决策和处理。

一、协商解决法:协商解决法是企业纠纷处理的首选方法,其特点是快捷、灵活。

在发现纠纷时,企业可以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努力达成共识。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可签订和解协议书,将纠纷得以解决。

例如,某公司与供应商在合作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供应商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一定金额,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有效解决了纠纷。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处理方式,特点是高效、专业。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做出裁决结果。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例如,某企业与合作伙伴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于是共同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最终由仲裁庭判决了解除合同并赔偿一定金额。

三、诉讼:诉讼是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特点是正式、有法庭审理。

当其他方法无法解决企业纠纷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庭审,并最终做出判决。

虽然诉讼周期较长,费用较高,但在一些重大纠纷中,诉讼是必要的选择。

例如,某企业与竞争对手存在恶性竞争行为,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于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分析:以上述方法为基础,以下是两个企业纠纷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供应商货物质量问题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对方一直推脱责任。

公司在确认了证据的基础上选择了仲裁,并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定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赔偿公司损失。

案例二:合作伙伴恶意竞争某企业与合作伙伴在市场竞争中发生纠纷,合作伙伴指控企业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并采取恶意手段打击企业。

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

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航空器登记国法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B.CIFC.CFRD.FCA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A.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9.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10.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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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
调解先行
01
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员帮助双方沟通、
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仲裁保障
02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约束力。
效率较高
03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了调解的灵活性和仲裁的权威性,
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第三方资助与保险
案例二:国际商事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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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某跨国公司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与一家国内企业 产生纠纷。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过程
双方在法院立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 定侵权成立,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诉讼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本案例中,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 要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具有复杂性。
诉讼成本高昂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需要跨境取证、司法协助 等程序,成本相对较高。
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
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属地 因素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需 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专属管辖
案例三:国际商事调解案例
案例概述
某中外合资企业因股权纠纷问题产生争议。双方选择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
调解过程
双方选定调解机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达成 调解协议,解决了股权纠纷问题。
案例分析
调解方式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能够促进双方达成共识。本案例中, 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双方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原则。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 “一仲裁是国际性的,如果: a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在仲裁协议达成之时其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b. 下述地点之一位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之外:i) 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地点; ii)有关商事关系 是指义务应予以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物 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c. 当事人明示约定仲裁 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联系。”
6.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 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 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 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 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 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5.仲裁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 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 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 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单项选择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单项选择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单项选择题库[答案: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答案:国内立法]()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答案:静态法律冲突]《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的规定。

[答案:公共秩序保留]《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是()。

[答案:双边冲突规范]《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答案:公共秩序保留]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答案:冲突法调整]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答案:学说法]2022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答案:直接适用的法]2022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

[答案: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冲突规范由()组成。

[答案:范围系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答案:本国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答案:《法国民法典》]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答案:适用我国法律]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答案:阿塞尔荷兰]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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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纠纷的解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目前案件受理的情况以及一般学理分析来看其含义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身份权益的纠纷。

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涉外性。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是在主体、客体或者法律关系任一方面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纠纷;(2)行政关联性。

由于股东身份按照我国内地法律均应经过登记备案,外资企业之股东身份还应当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因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必然关涉上述两个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问题;
(3)争议标的的身份性。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争议的标的不是股东的财产性权益,而是着重于股东的身份性权益。

尽管股东的财产性权益是其身份权的自然延伸,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却首先是由于身份权的争议而起;(4)诉讼利益的关联性。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一般情况下是围绕在国内组建的公司或者投资经营的项目而展开。

一、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当事人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还是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理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争议股权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有权直接审查和否认,无须另行或先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这是行政权的执行性与司法权的最后审
查性决定的。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必须面对的两个行政法上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

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商事登记,而就商事登记而言,我国适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或失效,只是该事项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或股东登记也并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没有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并不必然否定其享有股权,即使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并不会受到该工商登记的约束。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股权或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对于民事裁决不产生必然的影响或约束,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证据的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对于其登记效力的否定也并不需要另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此做法已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接受和认同。

而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股权确权的生效裁决,则不仅对于当事人直接产生约束力,而且也将对工商部门产生约束力,工商部门应当据此协助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为此于XX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所作的股权确权裁决会造成登记股东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会对企业或公司的
责任形式或法人性质产生影响。

如确认了对于外资企业的隐名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者确认了对于内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外方股东的股权,改变了原企业性质的,工商部门还应对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也不能产生对抗或者限制司法审查的作用。

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依据及法律适用
有观点认为,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由我国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应当强制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其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首先,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属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

上述法律条文解决的是合营或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其性质为合同纠纷,将其适用于股权确权纠纷并不适当。

其次上述观点所援引的管辖依据和冲突规范,根据其文义解释来理解,也只能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不能约束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股权确权争议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

再次,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也并不一定基于合营或合作合同,还可能涉及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甚至是港、澳、台、国外公司的股权(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着重强调诉讼利益的关联性。

因此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显然并不能完全依照上述专属管辖的法
条来处理。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中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冲突规范。

上述法律条文也并不能完全适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界还有一种倾向于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当事人协商的办法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司法管辖及准据法的做法,虽然此种做法也不无道理,但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外国的法律,而我国法院对其判决承认与执行都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必然会使我国的外资管理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

因而,此种做法值得斟酌。

既然如此,应当开拓一种新的思路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具有很强的行政关联性,如果完全摈弃专属管辖的原则与强制适用东道国法律的规则,就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系列的东道国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法院地国的规则相冲突的后果,而这种冲突必然会危及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触动我国的外资行政管理体制。

因此,应当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作为一种独特的案件类型,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我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以及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则。

三、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的基本原则
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应该以实际出资为最终判断标准,将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基本的参酌标准;第二,应当确立司法审查的最终权威,
行政机关的审批登记不能对抗司法判决;第三,涉外股权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全面否认“权力股”、“黑社会股”的法律地位;第四,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待技术股、劳动力股、经验股等复杂多样的股份存在形式;第五,要注意分辨股权与债权的区别,对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的情况要审慎审查;第六,对于“隔代股权”一般不予确认。

所谓“隔代股权”,是针对有的企业主张确认对自己子公司再投资形成的孙子公司的股权的情形而言的,在此种情况下,除非依“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剔除子公司的中间环节,一般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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