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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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国土

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国土
B、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在核准 文件中规定。
C、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在核准 文件中规定。
3、备案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 的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国家 没有特别规定的项目。
适用主要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 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一般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 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有时也把初步设计和技术 设计合并称为扩初设计)→
④施工阶段(包括申报、审批开工报告,编制、审 查后续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定施工图预算,组织 施工,做好生产或使用准备)→
⑤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阶段。
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④《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2006]47号)。
《备案表》有效期2年。
二、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及审批、核准、 备案条件要求
(一)建设程序
1、投资体制改革前的基本建设程序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前,根 据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 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 1984年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 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1999年国家 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 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等文件规定,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的建设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或工作环节:
具体地说,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具以下法定 的审批文件(①-③项适用于一般项目,④-12项 只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适用):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立项、报建行政许可工作指南培训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立项、报建行政许可工作指南培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 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许可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和释义
企业投资项目不在实行核准制范围内的,都应向地发改委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备案后,办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行政许可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和释义
(二)节能审批行政许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7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二、行政许可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和释义
(七)建设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9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1号)
二、行政许可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和释义
(七)建设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四)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许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7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 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二、行政许可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和释义
(四)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许可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要求。

第二章项目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章核准管理权限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规模的投资项目核准。

第七条核准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行业属性和区域规划进行划分,具体权限划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除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备案要求和流程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核准与备案流程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或备案决定。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补助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与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办理主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三、办理依据: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3.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4.宁政发[2006]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2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5.宁发改投资字[2006]371号南京市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规划、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关于贯彻实施〈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三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工作意见》,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投资字[2006]892号南京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地震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1.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和在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4.符合节能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见相关表格下载);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4.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供审查);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6.按规定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7.按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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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范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和《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有什么区别? ...区别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是有固定格式的表格,可根据企业项目备案号登陆当地工商网站查询。

《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给出通用文本内容要求,企业可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

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国家发改委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内容基本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概况。

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再进行详细论证。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怎样填工业项目立项申请书范文工业项目立项申请书,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

编写工业项目立项申请书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本章第二条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由自治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国家、自治区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或旗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具体备案权限,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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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四条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并按照属地原则或盟行政公署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权限,直接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

(五)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第七条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属应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备案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第四条 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注销)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注销)1、政策依据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⑵、《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2656号)⑶、《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三)⑷、《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附件)2、申办事项咨询方式:⑴东湖开发区管委会6楼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7880430)⑵网址:/网址/3、申请条件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4、评审中介服务机构不需要5、办理审批事项的地点和乘车路线:地址位于武汉市珞瑜路546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可乘15、18、25、59、401、510、518、521、536、583、591、593、613、702、703、709、728、901、810、72路公交车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站下车。

6、申报资料⑴《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从指定网站/ 项目投资的“办事指南”栏下载)填好并盖章;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⑶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⑸法律、法规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⑴网上申报湖北省企业项目投资备案系统网站(/)登记注册、填写企业备案信息,网上填写的内容要与纸质版《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保持一致。

⑵受理(提交材料前可先致电67880430)①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证件提交受理窗口,窗口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②窗口人员查看企业网上登记填写的项目信息;③经审查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且已在网上登记注册的决定受理。

⑶决定对于同意备案的项目,材料经分管负责人签批后,由受理窗口制作备案证,及时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5•【文号】发改投资[2004]2656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备案制的重要意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

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按照《决定》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备案内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

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
第十三条 对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备案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是开展投资项目工作的依据。企业凭《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副本)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水资源、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消防、人防、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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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发布日期】2004.11.25 【实施日期】2004.11.25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备案制的重要意义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

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按照《决定》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

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对上述原则,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要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
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三、制定符合改革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的备案制办法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抓紧制定既符合改革精神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备案制办法,包括备案的方式、内容、时限和材料等。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提交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办理备案时,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本地企业、非本地企业等要一视同仁;要主动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四、充分利用备案材料,做好投资监测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做好具体备案工作的同时,应对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无论是准予备案的项目还是不予备案的项目,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并引导社会投资。

五、加强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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