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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飞光、闫有富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飞光、闫有富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飞光、闫有富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内03民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美兰钟思敏韩小东【审理法官】高美兰钟思敏韩小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杨飞光;闫有富;田鹤强【当事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杨飞光闫有富田鹤强【当事人-个人】杨飞光闫有富田鹤强【当事人-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杨飞光;闫有富;田鹤强【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4:38:53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飞光、闫有富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03民终1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光。

原审被告:闫有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与闫有富系夫妻关系),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审被告:田鹤强。

审理经过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飞光、原审被告闫有富、田鹤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检查记录表

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检查记录表
6
导轨架连接螺纹栓无松动、缺失
7
导轨架及附墙架无异常松动
8
齿轮、齿条齿合正常
9
上、下限位开关正常
10
极限限位开关正常
11
制动器正常
12
电机和变速箱无异常发热及噪声
13
急停开关正常
14
润滑油无泄漏
15
警报系统正常
16
地面防护围栏及吊笼顶无杂物
检查维修人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2018年 月 日
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漯河市长申玉项目一期工程(3#地)B-20#楼
设备型号
使用单位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检查结果代号说明
√=正常 ○=整改后合格 X=不合格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保养记录
1
外电源箱总开关、总接触器正常
2
地面防护围栏门及机电连锁正常
3
吊笼、吊笼门和机电连锁操作正常
4
吊笼顶紧急逃离门正常
5
吊笼及对重通道无障碍物
5
吊笼及对重通道无障碍物
6
导轨架连接螺纹栓无松动、缺失
7
导轨架及附墙架无异常松动
8
齿轮、齿条齿合正常
9
上、下限位开关正常
10
极限限位开关正常
11
制动器正常
12
电机和变速箱无异常发热及噪声
13
急停开关正常
14
润滑油无泄漏
15
警报系统正常
16
地面防护围栏及吊笼顶无杂物
检查维修人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2018年 月 日
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检查记录表

A-3#材料试验计划方案

A-3#材料试验计划方案

世为-中国动漫之都研发办公区A-3#研发办公楼材料试验计划编制:审核:审批: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年月日材料试验计划一、编制依据(1)世为-中国动漫之都研发办公区A-3#研发办公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

(2)世为-中国动漫之都研发办公区A-3#研发办公楼工程各专业施工图纸。

(4)河南省及洛阳市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GJ 190-2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7-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 (GBJ18-20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BJ107-200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二、工程概况2.1工程简介序号项目内容1 工程名称世为-中国动漫之都研发办公区A-3#研发办公楼2 工程地址伊川县动漫产业园3 建设单位河南世为动漫之都产业园有限公司4 设计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5 监理单位洛阳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6 施工单位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2.1.工程建筑设计概况本工程为世为—中国动漫之都研发办公区A-3#研发办公楼,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高新开发区动漫产业园。

用地东侧临新规划路洛栾快速通道,与洛阳市区紧密联系,西侧临伊川县主干道,南侧为高新四路。

序号世为—中国动漫之都研发办公区A-3#研发办公楼1 总建筑面积154037㎡2 建筑总高度99.10m(女儿墙高度)3 建筑层数地下一层,地上二十三层4 工程性质办公楼5 主体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6 使用年限50年材料名称使用部位强度等级/规格型号混凝土等级基础垫层C15桩及承台C35筏板、地梁C40外墙、人防墙、一般混凝土墙C40-1-3层框架柱、剪力墙、连梁(裙楼框架柱)C50 (C40)4-6层框架柱、剪力墙、连梁C507-11层框架柱、剪力墙、连梁C4512-16层框架柱、剪力墙、连梁C4017-21层框架柱、剪力墙、连梁C3522-屋面层框架柱、剪力墙、连梁C30梁、板C30构造柱、圈梁C20楼梯、坡道、设备基础、女儿墙C30钢筋原材基础筏板梁HRB4001214162532板HRB400816222832地下室墙HPB300 6.5 HRB400810121416182022(梯)柱HRB4001218222528一层梁HRB40012142022252832板HRB40010141618202225 1-5层墙HPB300 6.5。

杨文彦、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文彦、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文彦、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1【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2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军李光胜魏献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文彦;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文祥【当事人】杨文彦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文祥【当事人-个人】杨文彦杨文祥【当事人-公司】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张慧静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张慧静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艳萍张慧静【代理律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文彦【被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文祥【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18:02杨文彦、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9民终21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茂名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静,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文祥。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文彦因与被上诉人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华油公司)、原审被告杨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0902民初10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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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红卫李自强张建斌【审理法官】裴红卫李自强张建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韩峰【当事人-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陆【代理律所】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峰【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韩峰对林州二建公司一审提交的由其出具的两张收条没有异议,认可收取了案涉70万元,主张已按照收条上注明的收款用途代林州二建公司完成了支付,并提交相应证据及材料,但其提交的相应证据及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韩峰对林州二建公司一审提交的由其出具的两张收条没有异议,认可收取了案涉70万元,主张已按照收条上注明的收款用途代林州二建公司完成了支付,并提交相应证据及材料,但其提交的相应证据及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相反,林州二建公司对其提交的证据及材料不予认可的基础上,提交的也是韩峰辩称的李广明为借款人的,李广明向王庭文借款、韩峰为担保人的原始借据,以及围绕该借据,就其与韩峰及韩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山西省高院判决工程款纠纷中的同力公司之间,关于案涉借款的联系的陈述,符合两案中反映的情况。

虽然案涉收到条注明代为清偿部分工程款,但韩峰于林州二建公司诉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同力公司工程款纠纷中,韩峰主张案涉70万元与公司无关,被已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其个人借款,现林州二建公司依据工程款纠纷的结果,凭借韩峰出具的收到条,主张韩峰清偿,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合法有据。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邢平小、田鹤强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邢平小、田鹤强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邢平小、田鹤强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0【案件字号】(2020)内03民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美兰韩小东钟思敏【审理法官】高美兰韩小东钟思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邢平小;田鹤强;闫有富【当事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邢平小田鹤强闫有富【当事人-个人】邢平小田鹤强闫有富【当事人-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邢平小;田鹤强;闫有富【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田鹤强之间是否为挂靠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共同诉讼自认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田鹤强之间是否为挂靠关系的问题。

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原审被告田鹤强并非挂靠关系,田鹤强印刻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并设立账户,但其并未征得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同意,故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因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原审被告田鹤强私刻公章,私立公司账户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还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38元,由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豫05民辖终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海雷巩志芳李瑞增【审理法官】陈海雷巩志芳李瑞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韩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韩峰【当事人-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峰【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原审法院依据原审原告的起诉状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据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原审法院依据原审原告的起诉状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韩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韩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3:12:52【二审上诉人诉称】韩峰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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