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苗木验收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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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用苗木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华强一期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仅适用于湖南华强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地被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 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 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 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 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 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3.7 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3.8 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3.9 干径(胸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10 米径指乔木主干离地1米处的直径。

3.11 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米处的直径。

3.12 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 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4 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5 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6 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7 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 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l 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 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 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 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 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亩应经湖南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 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株洲市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株洲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湖南常用植物

苗木清单》。

4.2.1.1 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的应有主干,主枝3 个至5个,主枝分布均匀,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以干径、树高、冠径、主枝长度、分枝点高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1.2 落叶大乔木慢长树干径5.0厘米以上,快长树干径7.0 厘米以上;落叶小乔木干径3.0厘米以上;常绿乔木树高2.5米以上。

4.2.1.3 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落叶乔木类干径不小于7.0厘米,主枝3个至5个,分枝点高不小于2.8米(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掌握);常绿乔木树高4.0米以上。

4.2.1.4 高接乔木嫁接时间应在3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

4.2.2 灌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4.2.2.1 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主枝数、蓬径、苗龄、高度或主枝长、基径、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2.2 丛生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技数不少于5个,主枝平均高度达到1.0米以上。

4.2.2.3 匍匐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应有3个以上主枝达到0.5 米以上。

4.2.2.4 单干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2.0厘米以上,树高1.2米以上。

4.2.2.5 绿篱(植篱)用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冠丛丰满,分枝均匀,下部枝叶无光秃,苗龄3年生以上。

4.2.3 藤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4.2.3.1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直径、主蔓长度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3.2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分枝数不少于3个,主蔓直径应在0.3厘米以上,主蔓长度应在1.0米以上。

4.2.4 竹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4.2.4.1 竹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土坨大小和竹秆个数为规定指标。

4.2.4.2 母竹为2年至5年生苗龄。

4.2.4.3 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1 个至2个;小型竹苗具有竹秆5个以上。

4.2.4.4 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5个以上。

5、检验方法

5.1 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胸围钢尺,杆径10CM一下的乔木精确到0.2厘米,杆径10~30乔木读数精确到0.5 厘米。杆径30CM 的乔木精确到1厘米,测量苗木树高、灌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0厘米。

5.2 测量苗木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测量苗木基径,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 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

5.4 测量灌高时,取每丛3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 4.l.3 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6、检验规则

6.1 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 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 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0.5%。

6.6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7 涉及出圃苗木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 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按法定文本。

7、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7.1 标志

7.1.1 苗木应带有标志牌

7.1.2 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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