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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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办法(法制办修改)

会议费管理办法(法制办修改)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实施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市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分类:(一)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全委会议、市纪委全体会议;(二)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各类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三)三类会议: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市直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六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审批权限:(一)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审定;(二)二类会议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三类会议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须提报《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呈批表》(格式附后)。

第七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未经审定的会议不得召开,财政不予拨款。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将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经费预算等情况,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八条承接本市以外会议的审批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市直机关和单位事先须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承接会议的理由、议题、议程、会期、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拟召开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核拨的会议费等。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接本市以外会议须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前款所称本市以外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承接的中央、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国际性、地区性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名称: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13日文号:国管财〔2006〕426号关键词:(国管财〔2006〕426号,2006年11月13日印发)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会议审批程序一类会议。

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

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

三类会议。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第六条会议天数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七条会议人数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会议地点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

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会议反馈
(一)参会人员应对会议组织、议题讨论、决策执行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筹备组应认真对待参会人员的反馈,及时改进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会议资料的归档与保管
(一)会议结束后,会议筹备组应将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关键资料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
(一)会议服务部门负责会议室的安全管理,确保会议期间人员和财产安全。
(二)会议室使用期间,预订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室的安全工作。
(三)会议室内应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会议室资源调配
(一)会议服务部门根据会议需求,合理调配会议室资源,提高会议室利用率。
(二)对于重要、紧急的会议需求,会议服务部门应优先保障。
(二)会议议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主题、议题、讨论时间、发言顺序等。
(三)会议主持人需确保会议议程的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议题讨论时间。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
(一)会议记录员应详细记录会议过程,包括议题讨论、决策结果、参会人员发言等。
(二)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发给参会人员。
(三)会议筹备组需确保会议所需资料、设备、场地等资源充足,以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会议签到
(一)会议开始前,参会人员应按时到场签到,会议筹备组负责统计参会人员签到情况。
(二)会议签到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等方式,确保签到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应按照会议议程安排,组织参会人员进行议题讨论。
(二)会议经费预算应包括场地租赁、设备租赁、资料印刷、参会人员差旅、餐饮等费用。
(三)会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1993年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1993年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199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4.12•【文号】[93]国管财字049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3〕国管财字04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我们在对各部门会议费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这次修订,会议费标准作了较大幅度调整,但是会议费预算并不增加,各单位要通过对会议数量和规模的压缩和控制来节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88〕国发47号),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对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或所属司(局)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规模(一)召开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不超过五天;二类会议不超过四天;三类会议不超过三天。

(二)参加会议人数。

一、二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会议费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结合国家、XX部、XX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各部门召开的行政、业务会议适用本办法。

行政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综合性政务会议。

业务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以及附属(挂靠)机构(国有控股企业、学会)、研究团队(课题组)、项目(含课题、子课题)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

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

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综合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请审批管理;(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三)审核会签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四)审核汇总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汇编(五)对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会议费预算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三)对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核查核准各部门会议计划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办理会议请示及会议通知手续,配合综合处编报有关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会议审批第八条会议计划编报与审批: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规定会议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会议效益,合理节省会议费用,保证国家公共财务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等与会议相关的各方。

三、会议费预算1. 主办单位应根据会议的规模、内容和要求,编制详细的会议费预算报告。

2. 会议费预算报告应包括会议费用的明细,包括场地租赁费、会议材料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并提供相应的费用依据。

3. 主办单位应根据会议费预算报告,确定预算的审批和报销流程,保证会议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四、会议费的审批和支付1. 会议费的审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审批。

2. 主办单位应将会议费的支付办法和流程明确告知相关参会人员,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3. 会议费的支付应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支付方式。

五、会议费的使用1. 会议费应按照预算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使用,严禁私自挪用。

2. 在使用会议费过程中,应优先选择性价比高、质量可靠的服务提供商,确保会议效果和参会人员的满意度。

3. 主办单位应根据会议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报告,确保合理使用会议费,避免浪费和滥用。

六、会议费的管理与监督1. 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主办单位应定期对会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会议费的监督和指导,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提高会议费管理水平。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以上为《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内容,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会议费,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最大化。

希望各方严格执行,并加强对会议费的监督和管理,为国家公共财务的安全和节约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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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中心会议费管理,规范会议费报销流程,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XXXXXXXX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定, 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属各部门在国内举办的各类会议的费用支付和报销管理。

第三条中心各类会议分为学术会议和管理会议。

学术会议是指因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管理会议是指除学术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

会议组织者和经办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所经办会议经费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举办会议涉及的经济事项负有审批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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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财务部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全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会议费支出进行审核。

第二章会议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费预算随同部门年度支出预算报送中心财务部审核, 经中心领导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列入各部门年度支出预算。

第六条各部门举办会议前,应向中心财务部报送经批准的本次会议费预算。

会议费预算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心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会议费预算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会议项目明细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

凡未在会前报送会议费预算的,不得预借费用。

第七条各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

第八条各部门举办会议应当选择适当的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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