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表
县住建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汇报

县住建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汇报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加大巡查和治理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2019年未形成较大拖欠,未发生一起越级上访事件。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建筑市场、质监、安监、招标办、稽查办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拖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科,公开24小时热线电话,实行投诉来访登记制度,保证随时投诉随时解决。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2019年新开工工程,工程开工前将合同价款的20%交专用帐户进行监管,预储金不交纳或交纳不齐,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凭工人签字的工资表、考勤表、登记表经甲方和监理签字确认后,由银行打入工人个人工资卡。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杜绝了工人工资拖欠现象。
三、强化平时督导检查,将拖欠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我局清欠办加大了对全县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施工第一线,特别是那些工程额度小,地理位置较偏远的施工工地,深入调查企业用工及工资发放情况,向他们宣传有关政策,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
在检查中随时发现,及时就地解决,该补发的补发,由于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的,督导相关单位落实工程款,工程款实在不能到位的,强制停工,避免造成较大拖欠现象。
四、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确保20120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
为此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省、市文件精神,对节前清欠工作,进行紧急部署,明确思路,落实措施,一是对企业在建工程和施工企业进行集中排查,看是否有拖欠行为,是否存在造成集体上访的隐患,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是企业造成的督导企业清理拖欠,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造成的责令建设单位落实到位,防止群体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
二是启动了应急预案。
自2019年1月27日开始至春节前,启动“两拖欠”引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1ade234b35eefdc8d333d4.png)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
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如下。
一, 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
二, 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 公司每月组织工程,财务,成本控制等部门,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确保工程量及工资金额准确属实。
四,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 工人工资应当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六, 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七, 项目部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表。
八,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3年以上。
九,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退场之前付
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并与农民工书面签订退场确认书。
(参见第四册退场确认书格式)
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自查情况报表

农民工工资支付自查情况报表
填表单位(章):行业性质: 填表日期:
职工
总数
农民
工数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未签劳动合同人数
拖欠克扣工资情况
涉及人数
涉及金额
养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
总人数
农民
工数
总人
数
农民
工数
总金额
农民
工金
额
总人数
农民工数
总人数
农民工数
总人数
农民工数
总人数
农民
工数
总人数
农民
工数
备注:行业性质指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各类工程项目等)、加工企业(含食品、纺织服装、家具制造、金属加工、冶炼以及电子产品装配等)、住宿餐饮服务企业、其它用人单位。
投诉电话:
市劳动保障局:12333
市 建 设 局:8890227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二○○九年 月 日
按照韶关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本通告张贴在工地出入口和公司职工活动的主要地方。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附件2:
承 诺 书(仅供参考)
本公司向韶关市劳动保障局、韶关市建设局(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郑重作出如下承诺: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义务,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春节前后不拖欠、克扣所有员工工资。如拖欠、克扣工资而导致员工投诉或引起群体性事件,本公司承担危害社会治安等法律责任,并依法接受处理。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二○○九年月日
注:如公司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则由公司派出的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8c4e2f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d.png)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统计表.pdf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序号企业名称
(总承包
单位)
企业
性质
所属
行业
项目
名称
及地
点
项目负责
人及联系
方式
项目负责
人及联系
方式
是否属于
政府投资
项目
用工
人数
(人
)
签订书
面劳动
合同人
数
(人)
实名制
管理人
数
(人)
当月
累计
欠薪
人数
(人
)
当月累计
欠薪金额
(万元)
欠薪
时间
农民工工
资专户开
户银行及
账号
银行
代发
工资
人数
(人
)
预存工
资保障
金数额
行业主
管部门
责任领
导
具体经
办责任
人员
备注
填表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所属行业是指:房屋建筑、交通建设、水利工程、铁路建设、国有煤矿、非国有煤矿、非煤矿山、电力建设项目、加工制造、餐饮住宿、其他。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统计表。
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劳动监察 举报投诉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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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联系方式)
劳资专 管员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工资支付及考勤情况公示栏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 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 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 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 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 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 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 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 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 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 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 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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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班组名称 制表人: 序号 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安置房 栋 号
5-8#楼
制表时间: 拖欠工资 备注
班组长
本 班组长(签字) 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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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联系方式:
1、本表为农民工工资计划支付表,是建设单位划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时,核定农民工工资支付额度的依据 2、本表所填内容务必真实有效,签字人对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表分工种、班组填报。 3、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并加盖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公章(或公司授权的项目章),报建设单位、住建局审核、存档、备查。 4、本表应制电子表册,再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