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他山咨询给大家整理了不同口径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相关内容。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方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强调“控制”关系,基于特定关联方关系出发,受前述主体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而《企业会计准则》中,除了“控制”关系,还考虑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
2、《股票上市规则》引入“潜在关联人”和“历史关联人”的概念。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其关联方;参股公司不必然构成其关联方,要结合参股公司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控制或者关联自然人任职等情形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则认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均构成其关联方。
4、《股票上市规则》相较《企业会计准则》对如“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的概念界定更加明确。
5、《企业会计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均主要从控股、重大影响的角度判别,《企业会计准则》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至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非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股东的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定义的关联方规定较为细致和广泛,同时关联方不存在自然人,这是由于它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关系而导致的。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重在决策和事前披露,目的是防止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会计准则》重在财务核算与事后披露,目的是反映一个完整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重在关注关联业务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目的是为防止公司通过关联关系减少纳税。
浅谈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浅谈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浅谈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约束和监管要求,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概念、特点、影响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关联交易的概念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关联企业等具有特殊关系的交易行为。
这些特殊关系通常包括投资关系、管理人员关系、关联关系等。
关联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交易方的特殊关系、交易内容及交易价格等事项。
3. 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交易的类型较为广泛,主要包括资金类关联交易、资产类关联交易、业务类关联交易等。
资金类关联交易包括股权质押、借贷融资等;资产类关联交易主要涉及资产买卖、资产租赁等;业务类关联交易主要涉及技术合作、销售代理等。
4. 关联交易的影响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可能会因为缺乏市场竞争而导致交易价格不合理,进而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例如,关联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可能出现低价出售的情况,从而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普通股东的利益。
4.2. 资金流动关联交易可能导致资金流动不畅,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
例如,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企业获取上市公司的资金,从而减少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支持,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金链。
4.3. 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进而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和股东权益保护。
关联交易的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可能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从而引发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质疑。
5. 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为了规范和监管关联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监管机构和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主要包括:5.1. 制度建设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制度建设,包括制定关联交易若干规定、规范关联交易披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5.2. 监管力度加强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包括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的界定作为公司的一种商事行为,关联交易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然而其在实际运作中却有很多的关联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现有平衡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公司内部权利失衡,损害了公司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形成纠纷。
因而如何识别关联公司,如何界定关联交易,对于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发挥关联交易的积极价值作用,成为研究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课题。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关联交易,亦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
国外公司法中,并没有“关联交易”这一法律概念,而是用“关联公司交易”、“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相反利益交易”等概念来表述同样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立法中也未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只是在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的披露》使用“关联方交易”一词。
1997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规定上市公司1997年中期报告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1号》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此后,国内开始普遍使用“关联交易”这一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确切法律内涵至今尚无明确的表述。
从本质而言,关联交易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只不过其交易双方的关系决定了它与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有所不同。
在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依据彼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交易,基本上能达到双方认可的公平的结果。
而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因而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1、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地位不平等。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浅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浅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其子公司,其它股东、公司高管及其近亲属等)之间,以及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经济业务往来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公司化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选择和必然存在。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第一,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导致交易无法在市场上实现最优条件;第二,交易双方存在信息非对称性,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交易过程中某一方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第三,关联交易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市场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
关联交易的出现是由于上市公司的控制者往往也是实际经营者,控制者往往会将自己的个人利益放在公司利益之前,通过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来获取私利。
此外,关联交易还可以用来调节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润等目的。
然而,关联交易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第一,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进而误导投资者的判断,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二,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公司的股价容易受到市场的质疑,降低公司的信用度。
第三,关联交易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输送的问题,控制者通过设置不公平的价格、回避法律监管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受限,无法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和行业竞争力。
为了解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和监管。
首先,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批,且要求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并符合市场定价原则。
其次,证券法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进行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相关交易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再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并对违法关联交易进行了处罚。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附最高院案例)上市公司交易公司法关联人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附最高院案例)上市公司交易公司法关联人导读: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
关联交易犹如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
因此,我国公司法并未简单地禁止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进一步对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及相关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范。
一、《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解读】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根据本项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公司法》关于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浅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浅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浅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联交易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2. 关联交易的意义和作用2.1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资金借贷、商品买卖、产权转让、业务合作等。
关联交易范围广泛,涉及的交易金额巨大。
2.2 关联交易的意义和目的关联交易在合理范围内有利于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但过度的关联交易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影响股东权益,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和操纵市场的风险。
3. 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特点3.1 关联交易的类型根据交易双方的关系和交易方式,关联交易可分为同业交易、资金往来、业务合作、资产重组等。
3.2 关联交易的特点关联交易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和关联方占优势的情况。
同时,关联交易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4. 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4.1 关联交易监管机制关联交易的监管主体包括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等。
监管主体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规、规章和细则,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4.2 关联交易规范措施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与审批。
同时,还需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5. 关联交易的风险与挑战5.1 关联交易的风险关联交易存在操纵市场、损害股东权益和利益输送等风险。
关联交易如果不规范和透明,容易导致信任危机和投资者疑虑。
5.2 关联交易的挑战在关联交易监管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手段多样化、监管能力不足等挑战。
同时,还有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公司治理机制的问题。
6. 关联交易的案例分析6.1 关联交易案例一:公司A与控股股东进行买卖交易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内容、金额、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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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本规则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6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2.7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本规则9.14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四)独立董事意见;(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0.2.8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本规则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10.2.9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10.2.3条、10.2.4条和10.2.5条标准的,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的规定。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0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10.1.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0.2.12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则10.2.1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10.2.13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10.2.14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0.2.1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