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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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煤矿中的火工品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煤矿火工品包括爆破器材、起爆药、雷管等,这些材料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火工品的采购和使用:明确火工品的采购流程,要求选择质量可靠的供应商,并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严格的验收和入库管理。

同时要规定火工品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禁止未经许可的私自使用。

2. 火工品储存和保管:规定火工品的储存和保管要求,包括火工品的分类存放、限制存放数量、保管场所的安全要求等。

同时还要明确火工品与其他材料的隔离要求,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3. 火工品运输和搬运:对火工品的运输和搬运进行详细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和保养、运输路线的规划、火工品的包装和装载要求等。

要求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避免火工品受损或发生意外。

4. 火工品的检查和维护:明确对火工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要求,包括火工品的外观检查、性能检验、有效期限的管理等。

对于超过有效期限或存在质量问题的火工品,要及时进行处理或报废。

5. 火工品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规定火工品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包括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医疗处理、火灾和爆炸的扑救方法等。

此外,还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撤离和救援等措施。

6. 火工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煤矿工作人员进行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培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确保火工品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进行火工品管理工作。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加强对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制定了如下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火工品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火工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火工品的安全、高效使用及不对生产和环境造成损害。

1.2 火工品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方针。

二、火工品分类及标志2.1 火工品根据其用途,可分为起爆火工品、控制火工品、辅助火工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四种。

2.2 火工品应进行标准化标识,标示名称、批次、制造厂商、型号及规格等内容,并做好火工品的存储和运输记录,以保证火工品的安全和追溯能力。

三、火工品购置、存放和保管3.1 火工品的购置需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购买,不得随意选购低价的火工品。

3.2 火工品应储存在专门的火工品库中,每批规格相同的火工品应隔开存放,做好货架标识、标签标注,避免火工品受潮、发热或其它情况,切勿将火工品与其它物品混存。

3.3 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应制定标准的火工品保管规章制度,建立火工品库存和使用台账,按照使用顺序和存放期限,及时对每批火工品进行检查和保养。

四、火工品使用4.1 火工品使用前,必须经过仔细检查和确认,以避免使用过期等情况。

4.2 火工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工艺标准进行施工,并必须由专门的从事火工品使用工作的人员进行操作,口头或书面告知其它人员。

4.3 火工品使用后,必须做到“二清一封”,操作前要清理设备和场地,操作后要再次清洁,封存或销毁余下的火工品。

五、火工品销毁5.1 火工品的损坏、失效或剩余应及时销毁。

5.2 火工品销毁应遵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并做好销毁记录,防止对生产和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以上为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收到重视,认真遵守,加强火工品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煤矿企业、煤矿采空区治理单位、煤矿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火工品,是指煤矿生产中用于起爆、破碎、测量、通风等作用的炸药、引爆装置、雷管、导火线、起爆器等。

第二章火工品的选择与采购第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火工品进行采购。

第五条煤矿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火工品,并保存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煤矿应根据生产需求合理确定火工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及时向供应商提交采购计划。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火工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做好采购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与保管第八条煤矿应根据火工品的性质和特点,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标识和包装。

第九条火工品应存放在专门的火工品库房中,并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火工品的储存和保管。

第十条火工品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火工品库房应有专门的出入口,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对进出库的火工品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火工品库房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保持库房内的干燥和通风。

第十三条火工品库房应与其他场所、设施隔离,禁止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第十四条火工品库房应设有监控系统,保障库房内部的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火工品库房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处理第十六条煤矿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安排火工品的使用,并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煤矿应对从事火工品使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合格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火工品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数量等,并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煤矿应加强火工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火工品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1. 引言为规范煤矿火工品的使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火工品使用审批管理2.1 火工品使用审批程序煤矿火工品使用必须经过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审核并集体讨论确定使用范围、量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后,经安全科审批合格后准予使用。

2.2 火工品使用申请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应提前5日向上级安全管理机构递交书面使用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使用部门、使用地点、使用时间、文件材料张数、使用程序、使用干部、使用人员签字等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

2.3 火工品使用审批安全科等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单位申请的火工品进行审批。

安全科员必须对使用单位申请的火工品进行验收,不合格的火工品不得使用。

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安全评价或需求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最终经过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火工品运输管理3.1 火工品运输编号管理运输单位应对矿山和煤矿生产单位提供的火工品运输进行登记和编号管理。

火工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矿山确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运输,严禁改变运输路线和时间。

对于需要跨县、市、省的火工品运输,需申请运输文件。

3.2 火工品运输车辆管理火工品运输车辆必须状况良好,经过安全检测,并按规定装载火工品。

火工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运输期间提供的有关规定保障运输安全。

4. 火工品储存管理4.1 火工品储存场所煤炭厂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火工品储存场所,保证其安全、卫生、清洁无尘、存放整齐有序、运输便利、通风、防潮、防鼠、防火等条件。

各种不同性质、用途的火工品必须要划分到相应的储存场所中。

4.2 火工品储存条件火工品的储存温度应符合规定,不得超过火工品的限定储存温度。

火工品储存区应具备相应的灭火设施、排除静电装置、排除火源装置、不锈钢装置和检测设备等。

5. 防范控制火灾爆炸的措施5.1 防范火灾爆炸的措施为防范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煤矿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切实掌握火工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同时,要开展集中培训,教育用户,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1. 煤矿火工品分为易燃、易爆和有毒三类。

2. 易燃火工品包括液化气体、油漆、浆料等;3. 易爆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火药等;4. 有毒火工品包括有机磷、氰化物等。

第三章火工品的管理1. 煤矿火工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2. 火工品的出入库应进行登记,实行定量管理;3. 火工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安全隔离;4. 火工品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保障操作安全;5. 火工品的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环境污染。

第四章火工品的保护1. 火工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火源;2. 火工品应定期检查,保证使用质量;3. 火工品的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遵守操作规程;4. 火工品的使用地点应标明警示标识,保障作业安全;5. 发现火工品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火工品的培训1. 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培训应定期进行,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2. 火工品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理培训应加强,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3. 火工品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火工品的奖惩1. 对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2. 对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惩罚;3. 对致使火工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煤矿应加强火工品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以上为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希望广大煤矿单位严格遵守,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旗下全部煤矿企业。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第三条火工品的分类与登记(一)火工品的分类1.依据爆炸威力和使用范围,将火工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2.一类火工品是指威力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火工品,严格掌控其使用和存放。

3.二类火工品威力次之,使用和存放也要进行严格管理。

4.三类火工品威力较小,管理上相对宽松,但仍需遵从相应的安全要求。

(二)火工品的登记1.每一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登记台账,记录全部进出煤矿的火工品流向。

2.火工品登记台账应包含火工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批号、供应商和接收单位等信息,以便跟踪和追溯火工品流向。

3.进货时需及时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4.领取或调拨火工品时,必需在台账上进行相应记录,明确领取和接收单位。

第四条火工品的储存和使用场合(一)储存场合1.炸药和雷管及其他各类火工品需在专用储存场合进行储存。

2.火工品储存场合应位于煤矿企业内部,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无关场合。

3.储存场合应符合防雷、防静电和通风等安全要求,储存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确保不受潮、不受阳光直射。

(二)使用场合1.火工品只允许在核准的作业领域内使用。

2.使用火工品时必需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人员密集区域和非核准场合进行使用。

第五条火工品的库存管理(一)库存掌控1.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库存台账,定期检查库存,并核对实际库存情况与台账记录的准确性。

2.库存数量不得超出煤矿区域火工品存储许可证核定的数量。

3.涉及一类火工品的库存数量应设定上限,并在实现上限时及时申请加添许可证数量。

(二)保质期管理1.火工品均有保质期限,过期火工品严禁使用。

2.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和更新库存中即将过期的火工品。

3.过期火工品应及时报废,不得流入生产环节。

第六条火工品的管理人员及培训(一)管理人员1.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火工品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等工作。

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火工品的生产、采购、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火工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生产副矿长、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为成员。

第五条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3. 定期对火工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处理火工品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5. 负责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六条供应科负责火工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运输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采购火工品,确保其合法、合格;2. 建立火工品采购、验收、储存、运输等相关台账;3. 负责火工品储存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 严格按照规定运输火工品,确保运输安全。

第七条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保卫措施;2. 加强对火工品储存库、运输车辆、使用场所的安全巡查;3. 负责火工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运输、储存火工品的行为。

第三章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火工品采购:1. 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2. 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3. 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

第九条火工品储存:1. 建立健全火工品储存设施,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要求;2. 严格按照规定储存火工品,严禁超量储存;3. 严格执行火工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生产和安全,加强对矿井火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存储、使用和运输,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2.科学合理: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制定合理的火工品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全员参与:矿井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参与火工品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火工品按照其易燃、易爆、毒害等特性分为不同等级。

第五条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矿井生产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矿井内可使用的火工品种类和规格。

第三章火工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采购管理机制,明确采购程序和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矿井应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采购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对火工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分类储存。

第九条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防火。

第十条矿井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和种类与登记相符。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运输第十一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火工品的使用情况、数量和用途。

第十四条矿井在运输火工品时,应制订运输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工作。

第五章火工品的问题处理与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火工品的泄露、损坏、无法使用等问题。

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考核机制,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进行纠正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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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制

火工品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火工品管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长:王明法
副组长:高建光
成员:孟飞、吴丹桂、张荣华、贾传勇、赵崇水
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2、火工品管理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3、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4、工程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科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5、综合工区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件,区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管理制度
1、火工品领导小组每旬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综合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至少一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4、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出现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5、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全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7、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四、奖罚规定
1、严禁乱扔、乱放、埋藏雷管、炸药等。

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20元,罚带班区长10元。

2、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否则罚款20-50元/次。

3、任何地点拾到一发雷管、一块炸药罚直接责任者50元,奖励拾到者10元。

4、火工品领用发放各类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不得出现涂改,如有笔误,必须在笔误处签名,并盖上手印,否则每次罚款30元。

5、火工品发放时,必须由保管员、放炮员双方查对记录及实物无误后方可在爆炸物品领用台帐上签字,不按程序操作每次罚款30元。

6、放炮员让她人代交剩余的火工品者,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并罚代交者30元。

7、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仓库严禁烟火,严禁火种进入库区;
2、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

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杂物要清干净。

在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后,应立即填写验收单。

如有发现问题,立即向工程科报告;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要拒绝入库贮存。

3、运输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应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单提货,出示购运证、押运证。

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

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发货后,必须认真复核提货单,做到帐物相符。

4、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先进先出的原则。

5、实行双人双锁,双签制度。

6、无证人员不得到民爆仓库领料及搬运火工。

7、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关闭手机、呼机、对讲机等电子设备。

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库房的贮存量不得超过其核定容量,即雷管不超过2万发,炸药不超过5吨;
2、爆炸物品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雷管堆放高度不超过1. 6m,炸药堆放高度不超过1.8m;
3、库区必须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炮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4、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加强巡逻;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信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5、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检查其包装情况;应建立收发台帐,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目相符;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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