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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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7年9月25日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情况紧急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六)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七)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台账。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部从业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制度)。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7)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8)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预防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制度(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14)出产平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15)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6)危化企业防火、动火、用火制度(17)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台账(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日常检查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台账、教育培训台账等)。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出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出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平安出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平安出产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

省长林铎2016年9月7日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33号令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33号令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7年9月25日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甘肃省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宣传,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积极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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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7年9月25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
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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