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杯2008年最佳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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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范例(精选28篇)

答辩状范例(精选28篇)

答辩状范例(精选28篇)答辩状范例篇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答辩人因收到人民法院转来关于与原告因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

原告受雇于被告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

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

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答辩意见书-理律杯-清华大学

答辩意见书-理律杯-清华大学

最佳答辩状(西北政法大学代表队)第四届“理律杯”全国模拟法庭辩论赛答辩意见书第2号参赛队2006年11月20日关于王言强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答辩意见书2006年5月23日目录一答辩方和指控方(一)指控人和被指控人(二)指控意见二总体答辩意见三指控意见综述及基本事实陈述(一)指控意见综述(二)基本事实陈述四程序部分答辩意见(一)本案调查庭成员有回避情形,应予以回避(二)调查庭调查行为严重违规1、调查庭成员私自约见答辩人2、调查人员的身份违规五实体部分答辩意见(一)答辩人未违反不得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规定1、答辩人并未充分掌握案件材料,也未做出明确的事实认定2、答辩人未以假设方式引诱吴富贵寻求虚假证据3、答辩人并未参与制作虚假证据(二)答辩人未违反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有关规定1、指控方有关答辩人违反规定透露与案情有关信息的指控并不成立2、答辩人帮助串供的指控并不成立3、指控方的指控并无相关证据的支持(三)答辩人未违反律师收费的规定1、协议中将案件判决结果和律师收费联系起来于法有据2、指控方对“当事人提出的除外”中的“当事人”理解有误3、“当事人提出的除外”中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律师的当事人4、当事人是否坚持写进委托书不影响吴富贵首先提出按诉讼结果收费(四)答辩人并未假借法官名义拉拢客户1、指控方在指控答辩人“假借法官名义拉拢客户”时,适用规范错误2、答辩人没有任何拉拢客户的必要3、指控方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五)答辩人并未违反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的义务1、调查庭的调查在时间上严重违规2、答辩人否认虚假指控并不构成不积极配合调查3、答辩人爽约事出有因,调查庭行为效力值得考量六结语七附件一、答辩方和指控方(一)答辩方:⒈答辩人:王言强,男,北京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北京市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⒉答辩方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荣誉答辩材料范文

荣誉答辩材料范文

荣誉答辩材料范文尊敬的评审老师:大家好!我是XXX,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我的荣誉答辩材料。

我所在的专业是XXX专业,经过四年的学习与实践,我深切地感受到了这个专业的广阔与重要性。

在课堂上,我学习了大量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在实验室和实习中,我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渐明确了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方向,并付出了持续不断的努力。

首先,我想分享一下我在学习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和学术表现。

在本科期间,我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并取得了全优的学习成绩。

我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动手能力,参加了多个学术竞赛,并获得了一等奖。

此外,我还在研究方向上表现出色,参与了一项XXX项目,并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我的勤奋和努力,也离不开导师和同学们的支持和指导。

其次,我还积极参与了各种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生活经验,还培养了自己的团队合作和领导能力。

我参加了学院的学生会,并担任XXX职务,在组织和参与各类活动中,我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创造力,让更多同学受益。

此外,我还参与了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关注社会问题,为弱势群体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我想讲一下我对未来的规划和目标。

我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XXX,我对这个行业充满了热情和憧憬。

我将继续深造,攻读硕士学位,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研究能力。

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参与到实际的工程项目中,解决实际问题,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尊敬的评审老师,以上就是我的荣誉答辩材料。

在过去的四年里,我通过学习和实践,为自己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和素养。

我对未来充满信心,并立志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加优秀的成果。

感谢评审老师的聆听和支持!谢谢!。

法律援助案件答辩状(3篇)

法律援助案件答辩状(3篇)

第1篇案号:(此处填写案号)原告:(此处填写原告姓名或名称)被告:(此处填写被告姓名或名称)答辩人:(此处填写答辩人姓名或名称)一、答辩人基本情况(此处填写答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二、答辩请求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此处简要概述争议焦点),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具体答辩如下:二、关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的答辩1. 原告主张(此处列举原告的主张),答辩人认为:(1)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对此不予支持。

2. 原告主张(此处列举原告的主张),答辩人认为:(1)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对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法律依据的答辩1. 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答辩人存在过错,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 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定条件,故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

法律案件答辩书范文(3篇)

法律案件答辩书范文(3篇)

第1篇案由:[案由简述,如“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原告姓名或名称]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答辩人:[答辩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答辩人住所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一、答辩人基本情况答辩人[姓名](以下简称“答辩人”),男/女,[出生年月],汉族,[政治面貌],[学历],[职业],住[住址]。

现就[案由]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二、答辩意见1. 关于案件事实的答辩(1)答辩人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存在异议。

(2)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3)答辩人将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属实。

2.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答辩(1)答辩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名称]》的相关规定。

(2)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适用错误:a. 原告误将[相关法律条款]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b. 原告未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导致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3)答辩人将提供相关法律条文,证明原告的法律适用错误。

3. 关于责任承担的答辩(1)答辩人认为,原告主张的责任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以下责任承担错误:a. 原告未充分证明其损害事实的存在。

b.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答辩人将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责任承担错误。

4. 关于诉讼请求的答辩(1)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以下问题:a.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b. 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合法权益的范围。

(3)答辩人将提出答辩请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答辩证据1. 证人证言(1)[证人姓名],[住址],[职业],证明[事实]。

(2)[证人姓名],[住址],[职业],证明[事实]。

2. 书证(1)[书证名称],证明[事实]。

(2)[书证名称],证明[事实]。

答辩状——精选推荐

答辩状——精选推荐

答辩状答辩状范⽂(精选5篇) 答辩状是被告⼈等针对起诉状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回答和辩驳的⼀种⽂书。

随着社会⼀步步向前发展,法庭起到的作⽤越来越⼤,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是⼩编为⼤家整理的答辩状范⽂(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答辩状篇1 答辩⼈:张某,⼥,汉族,19××年××⽉××⽇出⽣,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

⾝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因×××诉答辩⼈离婚纠纷⼀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答辩⼈与被答辩⼈夫妻感情良好。

(这是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通过更具体的辩论来确定双⽅感情良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答辩⼈与被答辩⼈夫妻婚姻基础牢固。

被答辩⼈所述“××××××××”不属实。

是在答辩⼈与被答辩⼈双⽅认识近三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作、⽣活都⾮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答辩⼈与被答辩⼈夫妻婚后感情和睦。

被答辩⼈所述“××××××××”不属实。

是答辩⼈与被答辩⼈夫妻恩爱,相互关⼼,体贴有加,原告⽣病都是被告竭⼒照顾护理。

尤其是有了⼉⼦以后,⼀家三⼝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

(三)被答辩⼈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

答辩状【优秀4篇】

答辩状【优秀4篇】

答辩状【优秀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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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六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被告方书面代理意见

2008年第六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被告方书面代理意见

第5号参赛队2008年第六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被告方书面代理意见「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责任保险人呈递2008-11-18目录第一部分 基本事实 (4)第二部分 诉讼主张 (5)1本案应由丙国法院管辖 (5)1.1「奥古斯都」号搁浅发生地在公海,而非乙国之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者群岛水域内,根据“公海自由”原则,乙国无权将司法管辖区延伸至公海之上 (5)1.2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本案应由丙国法院管辖 (5)1.3责任保险人系本案重要当事人,依照属人主义原则,本案应交由丙国管辖 (6)1.4本案交由丙国管辖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要求 (6)1.5本案交由丙国法院管辖,而非依照乙国国内法规定由乙国管辖,符合限制过度管辖原则 (6)1.6本案交由丙国法院管辖有利于适用合理和正确的准据法并便利于案件争议的解决和执行 (7)2本案不应适用乙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及《海商法》等法律,而应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7)2.1本案不适用乙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及《海商法》 (7)2.1.1本案不适用乙国法律是法律自身效力所决定的 (7)2.1.2本案不适用乙国法律是“判决一致性”的要求 (8)2.1.3乙国法律并非与本案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8)2.1.4原告方关于“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9)2.2本案不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9)2.2.1 92CLC自身规定将本案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9)2.2.2原告“本案适用92CLC”的主张不能成立 (9)2.3本案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10)2.3.1本案属于《燃油公约》的管辖范围 (10)2.3.2本案适用《燃油公约》符合国际习惯并遵循了相关公约的指导性意见 (10)2.3.3历史角度的原因 (11)2.3.4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11)3珊瑚复育费、渔业复育费等支出及观光税收等损失与油污染无关 (11)3.1被告不应该赔付珊瑚复育费和渔业复育费 (12)3.1.1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珊瑚复育费、渔业复育费不属于被告应赔付的范畴 (12)3.1.2依照索赔手册的规定不应偿付 (12)3.1.3 依据《指南》规定不应赔付 (13)3.1.4 原告主张的复育措施不属于合理的可量化的恢复措施 (13)3.2 拒绝赔付观光税收损失 (14)3.2.1 观光税收损失属于纯经济损失 (14)3.2.2 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被告不应当承担观光税收费用 (15)4船东无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6)4.1原告的诉讼对象并不适格 (16)4.1.1 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船东不应与船长、轮机长同时承担责任 (16)4.1.2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船东不应与船长、轮机长同时承担责任 (17)4.1.3根据乙国法律,船东不应与船长、轮机长同时承担责任 (17)4.1.4即使按照《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本案船长、轮机长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也不成立 (17)4.1.5按照国际立法趋势,船长和轮机长不是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 (19)4.2船东就本事件无故意或者过失 (19)4.3依前述公约,船东已无责任应当承担 (20)4.3.1 赔偿原则不等同于归责原则 (20)4.3.2被告方依照前述公约已经没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内容 (21)5被告方主张限制赔偿责任及提出反诉 (21)5.1原告对被告方的限制责任及反诉主张存在误解 (22)5.1.1被告方从未主张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尤其在反诉部分 (22)5.1.2原告主张被告方不能依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提出反诉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2)5.2被告方可以依据乙国《海商法》主张责任限制,原告的反驳不能成立 (23)5.2.1被告方主张适用乙国的《海商法》并非准据法方面的自相矛盾 (23)5.2.2被告方船舶所有人满足享受乙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要件 (24)5.2.3有关船货移除费用确切属于乙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中规定的可以提出限制责任的情况 (25)5.3从被告方一贯主张适用的法律依据中,依然可以得出被告方可以主张责任限制以及反诉的结论 (26)5.4原告应当就船货移除费用给付被告250万美元作为分担 (27)6总结 (27)第三部分 附 件 (28)被告人:「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及责任保险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被告代理人:***A,***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地址: **** 联系电话:********被告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地址:**** 联系电话:********原告:乙国环保机关、渔政机关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乙国环保机关和渔政机关诉甲国「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及责任保险人对乙国因油污所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案,***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和责任保险人的委托,指定律师***A、***B担任本案的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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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参赛队2008年第六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被告方书面代理意见「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责任保险人呈递2008-11-18目录第一部分基本事实 (4)第二部分诉讼主张 (5)1本案应由丙国法院管辖 (5)1.1「奥古斯都」号搁浅发生地在公海,而非乙国之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者群岛水域内,根据“公海自由”原则,乙国无权将司法管辖区延伸至公海之上 (5)1.2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本案应由丙国法院管辖 (5)1.3责任保险人系本案重要当事人,依照属人主义原则,本案应交由丙国管辖 (6)1.4本案交由丙国管辖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要求 (6)1.5本案交由丙国法院管辖,而非依照乙国国内法规定由乙国管辖,符合限制过度管辖原则 (6)1.6本案交由丙国法院管辖有利于适用合理和正确的准据法并便利于案件争议的解决和执行 (7)2本案不应适用乙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及《海商法》等法律,而应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7)2.1本案不适用乙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及《海商法》 (7)2.1.1本案不适用乙国法律是法律自身效力所决定的 (7)2.1.2本案不适用乙国法律是“判决一致性”的要求 (8)2.1.3乙国法律并非与本案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8)2.1.4原告方关于“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9)2.2本案不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9)2.2.1 92CLC自身规定将本案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9)2.2.2原告“本案适用92CLC”的主张不能成立 (9)2.3本案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10)2.3.1本案属于《燃油公约》的管辖范围 (10)2.3.2本案适用《燃油公约》符合国际习惯并遵循了相关公约的指导性意见 (10)2.3.3历史角度的原因 (11)2.3.4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11)3珊瑚复育费、渔业复育费等支出及观光税收等损失与油污染无关 (11)3.1被告不应该赔付珊瑚复育费和渔业复育费 (12)3.1.1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珊瑚复育费、渔业复育费不属于被告应赔付的范畴 (12)3.1.2依照索赔手册的规定不应偿付 (12)3.1.3 依据《指南》规定不应赔付 (13)3.1.4 原告主张的复育措施不属于合理的可量化的恢复措施 (13)3.2 拒绝赔付观光税收损失 (14)3.2.1 观光税收损失属于纯经济损失 (14)3.2.2 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被告不应当承担观光税收费用 (15)4船东无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6)4.1原告的诉讼对象并不适格 (16)4.1.1 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船东不应与船长、轮机长同时承担责任 (16)4.1.2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船东不应与船长、轮机长同时承担责任 (17)4.1.3根据乙国法律,船东不应与船长、轮机长同时承担责任 (17)4.1.4即使按照《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本案船长、轮机长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也不成立 (17)4.1.5按照国际立法趋势,船长和轮机长不是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 (19)4.2船东就本事件无故意或者过失 (19)4.3依前述公约,船东已无责任应当承担 (20)4.3.1 赔偿原则不等同于归责原则 (20)4.3.2被告方依照前述公约已经没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内容 (21)5被告方主张限制赔偿责任及提出反诉 (21)5.1原告对被告方的限制责任及反诉主张存在误解 (22)5.1.1被告方从未主张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尤其在反诉部分 (22)5.1.2原告主张被告方不能依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提出反诉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2)5.2被告方可以依据乙国《海商法》主张责任限制,原告的反驳不能成立 (23)5.2.1被告方主张适用乙国的《海商法》并非准据法方面的自相矛盾 (23)5.2.2被告方船舶所有人满足享受乙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要件 (24)5.2.3有关船货移除费用确切属于乙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中规定的可以提出限制责任的情况 (25)5.3从被告方一贯主张适用的法律依据中,依然可以得出被告方可以主张责任限制以及反诉的结论 (26)5.4原告应当就船货移除费用给付被告250万美元作为分担 (27)6总结 (27)第三部分附件 (28)被告人:「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及责任保险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被告代理人:***A,***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地址: **** 联系电话:********被告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地址:**** 联系电话:********原告:乙国环保机关、渔政机关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乙国环保机关和渔政机关诉甲国「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及责任保险人对乙国因油污所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案,***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和责任保险人的委托,指定律师***A、***B担任本案的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事务。

被告方代理人在认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调查取证,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也向审判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我方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本案的管辖权究竟属于乙国法院还是丙国法院;2、本案是否适用乙国法律,及本案应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92CLC)还是《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以下简称《燃油公约》);3、珊瑚复育费、渔业复育费、税收及观光损失是否属于被告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4、涉案船舶「奥古斯都」号的船舶所有人是否有权主张责任限制。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被告方及代理人均为此次事故的发生深感遗憾。

但是,当今社会乃是法治的社会,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上本着对国际社会负责、对国际环境负责的态度,被告方当事人愿意承担其应当负有的责任,但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一味强调和无限扩大被告方应负担的责任,迫其承担不合理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失公允的,更是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悖的。

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现将被告代理意见陈述如下:1、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丙国法院处理;2、驳回原告适用乙国法律的请求,本案适用《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3、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珊瑚复育费、渔业复育费、观光税收的不合理请求;4、判定船东在本案中不负原告要求的赔偿责任;5、船东的反诉请求:即使适用乙国法律,有关船货移除的费用,船东可主张限制责任要求乙国环保机关与渔政机关给付250万美元作为分担。

被告方代理人提请审判庭注意,原告在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陈述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偏颇,尤其是其刻意回避了抽取燃油和移除船货的主体系船东的事实。

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被告方提请审判庭采信以下事实:1、甲国散装货轮「奥古斯都」号满载矿砂航行于公海。

2、「奥古斯都」号在公海上因船舶维修不力,突然失去动力,加之船长迟延发出请求拖船协助的命令,致使船舶漂流至邻近乙国著名观光海域的公海上搁浅,船身破裂,船舱内燃油大量溢出。

此外,船长及轮机长在下船时未将航海日志携带下船。

3、事故发生后,虽然船东委托国际除油专家前往处理,但因正值冬季,海象恶劣,虽已抽取部分燃油,但因无法有效布置栏油索,以致大批燃油随着海流扩散至乙国海域。

4、乙国环保机关,出动大批人力清除海面残油,并雇用专业清污人员清除礁岩上附着的油污。

5、因当时失事船舶淹没于水面下的油舱剩余燃油仍不断溢出,且装载的矿砂尚待移除,船舶所有人应乙国环保机关的要求花费500万美元,将船体残骸拖至适当海域沉没。

6、污染地点原为乙国著名观光海岸,更是潜水者视为潜水天堂的海域,遭受污染后,游客锐减,海底珊瑚礁大量死亡,渔获物明显减少。

1本案应由丙国法院管辖1.1「奥古斯都」号搁浅发生地在公海,而非乙国之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者群岛水域内,根据“公海自由”原则,乙国无权将司法管辖区延伸至公海之上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家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①公海自由的主张古来有之,1609年随着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发表和其观点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可,公海自由原则得到了确立。

②《奥本海国际法》中“公海自由”表示“公海不属于并且永远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选择的一个国际法规则。

所以,既然公海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任何国家通常就没有在公海的任何部分行使立法、行政、管辖和警察的权利。

”③所以,公海永远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就公海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全部或者部分主权。

就本案而言,甲国散装货轮「奥古斯都」号在自A地驶向B地的过程中在公海上搁浅,乙国不能将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实施至公海领域,否则有违“公海自由”和“公海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的国际法规则。

1.2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本案应由丙国法院管辖属地管辖原则即在有关的国际民事案件中,强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有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发生地④。

由此可知,国际民事案件中管辖法院要注重属地管辖权,尤其注重被告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的法院的管辖,就本案当事人而言,丙国法院为本案被告责任保险人国籍国的法院,因此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应由丙国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

而这也是“原告就被告原则”⑤的体现。

原告就被告原则之所以成为行使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就在于它便于受案法院对被告行使“实际控制”——传票送达、判决生效、执行。

因此,对涉外民事诉讼,应首先向被告所在地提出。

同时,本案件发生在公海之上,「奥古斯都」号从未进入过乙国主权的管辖领域,而是在公海上搁浅,移除船货和拖至适当地区沉没同样发生在公海上。

由此,本案交由丙国法院管辖符合属地管辖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①《海洋公约法》1982年,第86条规定。

②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页。

③《奥本海国际法》(中文版)上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1页。

④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页。

⑤原告就被告原则,也称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它是指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它可以说是行使国际案件管辖权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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