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助你读懂股权转让个税新规(老会计人的经验)
股权转让缴税实例

股权转让缴税实例某公司A股东B打算将手中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投资者C。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税。
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价格 - 受让价格 - 股权证券交易费用。
在这个例子中,A股东B与投资者C达成的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双方约定受让价格为800万元,股权证券交易费用为10万元。
首先,按照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公式,股东B的股权转让所得 = 1000万元 - 800万元 - 10万元 = 190万元。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为逐级累进税率。
根据个税法规定,逐级累进税率表如下:1. 适用税率不超过20%的,税率为3%2. 适用税率不超过40%的,税率为10%3. 适用税率不超过60%的,税率为20%4. 适用税率不超过80%的,税率为25%5. 适用税率超过80%的,税率为30%根据转让所得金额190万元,按照逐级累进税率表可以计算出B股东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转让所得金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1. 如果所得税的数额不超过1500元的,适用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元;2. 如果所得税的数额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3. 如果所得税的数额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的,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555元4. 如果所得税的数额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的,适用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是1005元5. 如果所得税的数额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的,适用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是2755元6. 如果所得税的数额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的,适用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是5505元7. 如果所得税的数额超过80000元的,适用税率是45%,速算扣除数是13505元根据逐级累进税率表,转让所得金额19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一、案例概述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股权的将相关债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这种交易结构可以有效减少股权收购方后续融资的风险,但也引发了一些税收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例,分析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A拥有该公司60的股权,决定将其股权以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给B公司。
在股权转让的A也将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一同转让给B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A 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1. 股权收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税。
A将6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根据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为X万元。
在没有承债式结构的情况下,A应当根据60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债务处理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A将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一同转让给B公司。
这部分债务的转让是否会对A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债务的转让不会产生直接的个人所得税影响。
3. 其他可能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考虑诸如资本金的核算、传统企业税务问题等其他可能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的因素。
三、税收处理建议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税收处理建议:1. 股权收益的计算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A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60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债务转让的税收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债务的转让不会产生对A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3. 额外税务交流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建议A在进行交易前,交流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规处理。
四、结论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正确合理地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合规。
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建议参与方在进行交易前,充分交流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的个税 案例筹划解析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的个税案例筹划解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投资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让许多投资者感到困惑。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的个税问题进行筹划解析,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收风险。
一、案例介绍某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自然人甲和乙共同出资。
甲持股60%,乙持股40%。
截至2022年底,该公司账面净资产为3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
乙因个人原因,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
二、案例解析1.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转让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
在本案例中,乙持有的股权价值为1200万元(3000万元×40%)。
因此,乙与丙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200万元。
2. 个人所得税计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乙转让股权的财产转让所得为2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200万元×20%)。
3.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为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乙可以采取以下税收筹划措施:(1)评估减值:通过与专业评估机构合作,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发现存货、固定资产等存在减值情况。
经评估,公司净资产降至2000万元。
此时,乙转让股权的财产转让所得为800万元(1200万元-4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万元×20%)。
(2)合理费用扣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乙可以扣除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合理费用,如评估费、律师费等。
假设乙支付的合理费用为50万元,则其财产转让所得为750万元(1200万元-400万元-5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万元(750万元×20%)。
(3)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乙可以与丙协商,将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
个人股权转让税务案例

个人股权转让税务案例老张,一个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多年的小老板。
他手头上有一家小公司的部分股权,这股权就像他的一个小金蛋,孵了好些年,也到了该收获的时候了。
有一天,老张碰到了一个急于进军这个行业的新朋友小李。
小李对老张的公司那是相当感兴趣,于是两人一拍即合,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
老张把自己价值100万的股权转让给小李,小李也很爽快,按照约定把钱打到了老张的账户。
老张心里乐开了花,觉得这钱来得轻松。
可他不知道,税务的事儿可没这么简单。
按照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是要交税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呢。
也就是说,老张转让这100万的股权,增值部分得交税。
老张的股权当初他自己投入了30万,现在卖100万,增值了70万。
按照20%的税率,他得交14万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老张根本没这个概念啊,他以为钱到账就万事大吉了。
过了一段时间,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就找上门来了。
工作人员跟老张解释:“老张啊,您这股权转让可不能光收钱不管税呀。
这就好比您在市场上卖东西,赚了钱就得交点税,这是国家的规定呢。
”老张一听就懵了,他开始耍赖说:“我这辛辛苦苦打拼这么多年才赚这点钱,怎么还要交这么多税啊?”工作人员耐心地跟他解释:“您看啊,这股权增值了,您是有收益的,这部分收益按照税法就得纳税。
而且您要是不依法纳税,这可是会有罚款的,到时候得不偿失啊。
”老张这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可是他又觉得这14万交出去心疼啊。
于是他就想耍个小聪明,跟工作人员说:“我这转让价格没那么高,我们就是朋友之间随便定的价,其实就值50万。
”工作人员一听就笑了:“老张啊,咱们这税务可不是您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
我们有一套评估股权价值的方法,如果您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而且没有正当理由,我们还是会按照合理的价值来计算您的税款的。
”老张这下没辙了,只好乖乖地交了14万的个人所得税。
经过这件事,老张可算是明白了,在股权转让这件事上,税务可是个绕不过去的坎儿,可不能因为一时的贪心或者无知而触犯税法。
会计干货之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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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今天朋友圈里发了看到一个案例,转过来点评一下与大家分享:自然人李某向陈某转让D公司的股份,李某对应的投资成本为40万元,应享有的留存收益为10万元,转让前未做股利分配。
李某将该股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李某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务(50-40)*20%=2万元;数月后,D公司向陈某分派10万元股利。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李某交纳的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陈某取得的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陈某认为,此项所得是为李某应该享有的股息红利,且已经由李某缴纳过税款,故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撤销了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处理,认为50万元转让款中已经包括了股息红利10万元,且李某已经完税;陈某在本次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存在所得。
复议虽然结束,但税收管理人员依然想不通两个征税环节,涉及不同的纳税人,仍然认为复议结果存在导致了税款流失的风险。
点评:
首先,这个案例反映出近年来我们税务机关也在向国际先进国家学习,征管水平确实大有提高。
解决此类纳税争议不得不提到计税基础的概念。
股权向个人转让时,前手转让人就没有分配的股息红利作为股权投资的增值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手的投资人取得投资成本和对应的计税基础都已经发生了变化,按照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的课税原则,形式上是分红,实质上是后手投资人。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咱来唠唠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案例哈。
比如说,张三在某公司持有股份,他最初取得这些股份的时候花了10万块钱。
这10万就是他的成本价啦。
过了几年呢,公司发展得不错,张三打算把这些股份转让给李四。
转让的时候,李四给了张三30万块钱。
那这个时候就要计算张三转让股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转让收入减去成本。
在这个例子里,转让收入是30万,成本是10万,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 10 = 20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呢,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那张三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也就是20万乘以20%,算出来就是4万块钱。
再给你举个例子呗。
王五取得公司股份花了50万,后来转让给赵六的时候卖了80万。
首先算应纳税所得额,80 50 = 30万。
然后用30万乘以20%的税率,得到6万,这6万就是王五转让股份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啦。
你看,这样计算是不是还挺简单的?只要搞清楚转让收入和成本价,再乘以税率,就能算出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了。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股东需要缴纳个税。
个税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转让收入、持有股份的时间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方法。
假设小明在2015年1月1日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公司1000股的股份,然后在2019年12月31日以20万元的价格将这些股份转让给他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小明的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股份的价格购买股份的价格。
股权转让所得 = 20万元 10万元 = 10万元。
接下来,我们需要根据小明持有股份的时间来确定适用的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如果持有股份满一年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如果持有股份满一年以上的,适用10%的税率。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持有股份的时间超过了一年,因此适用10%的税率。
最终,小明需要缴纳的个税为:个税 = 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率。
个税 = 10万元× 10% = 1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比如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
另外,个税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个人的其他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确保个税的计算准确无误。
总之,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方法,为实际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老会计经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案
例解析
陈发树避税引发财税【2009】167号文件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我国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大小非解禁后,大小非股东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费尽心机。
从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查到,紫金矿业股份公司成立时,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即新华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02.15万元,持有172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8.2%,是第二大股东。
上杭县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0.83万元,持有665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7%,是第4大股东。
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6.35万元,持有163.6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72%。
从招股说明书看,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
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
于是,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
人名下。
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无偿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为何如此慷慨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一个巨大的馅饼呢?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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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助你读懂股权转让个税新规(老会计人的经验)自2015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开始实施。
67号公告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由于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加之股权转让的方式非常复杂,只有借助案例深入剖析,才能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
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范围?政策规定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案例1:宏良股份案例2014年1月发布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37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宏良股份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是否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这种情况依据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的规定。
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发售的既有增加的权益,也有原有股东的权益的转让,那么原有的老股东把权益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权权属的变更,进而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宏良皮业的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天一科技案例2014年,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景峰制药全体股东(叶湘武、刘华、简卫光等23名自然人,维梧百通、维梧睿璟等7家机构)发行股份购买景峰制药100%股权,净资产账面价值约为6亿元,交易价格为34.4亿元。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在企业并购中很常见,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由于股权权属已经发生变更,因此,应该按转让行为来处理。
本案例中景峰制药的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股权投资到天一科技,属于67号公告中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的范围,交易价格与股权成本及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向个人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案例非常多,其中涉及个人股权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1年以《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对江苏富豪张桂平与苏宁环球的重组案例做出过批复,批复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财产转让行为缴纳。
67号公告没有出台之前税务机关对个人以股权投资行为征收个税基本上援引的都是89号文的批复,67号公告把这个问题重新做了明确,处理的原则是一样的,都作为转让行为征收个税。
个人以股权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确定的,并且是按照财产转让行为一次性征税。
这种征税方式虽然符合税收的基本原理,但是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例如纳税资金来源、“对赌协议”多缴税等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税收上应该更宽容一些,即使不能做到暂时不征税,也应考虑给予纳税人分期纳税的待遇。
如何理解可扣除的合理费用?政策规定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案例3:宏良股份案例《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各股东将按其发售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相应发行承销费用。
《宏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承销费用大约有3400多万元。
这部分由老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老股东扣除?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7号公告中的“合理费用”应该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应该列举常见的可以扣除的税费,否则在基层执行时就会出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意见分歧的情况。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基层税务机关以政策不明确为由,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让扣除原值,不让扣除相关费用。
现在争议较多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以及咨询费等费用。
笔者认为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人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区税务机关的文件写得比较细致,给予了明确。
例如,江西省地税局发布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在本案例中,公司老股东向未来的新股东发售股份时承担的支付给证券公司的发行承销费用,就涉及是否允许扣除的问题。
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发行承销费用通常不小,本案例有3400多万元。
笔者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这部分由老股东承担的发行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允许扣除。
如何划分股权转让收入范围?政策规定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案例4:康耐特股权收购违约金案例2014年11月15日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795.58万元收购乔静鸣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康耐特凯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9.233%股权。
该公司与乔静鸣签署了《江苏康耐特凯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否则,逾期一天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是对股权转让收入范围的进一步细化,既有延续以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有新的规定,但是总的框架还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
概括起来就是,与转让股权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应该并入征税范围的收入总额当中。
其中,违约金和补偿金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就存在。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在本案例中,上海康耐特若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项而向转让方支付了违约金,则转让方应该将这部分违约金收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似的违约金条款在股权收购合同中很常见。
案例5:北京华宇软件股权收购案例2014年9月,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支付收购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部分现金对价的公告》。
公告披露,公司决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马勤、折哲民等共11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浦东中软90.185%股权,交易总额为13527.75万元。
其中,6763.875万元以现金支付,6763.875万元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马勤等11名自然人股东对浦东中软共计出资约为2705万元。
他们承诺以浦东中软20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00万元为基数,2015年、2016年净利润较上一年的年增长率不低于10%.如浦东中软2014年~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总和高于承诺净利润总和,则以超过承诺净利润总和部分作为奖励对价,但该奖励对价的金额应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马勤等11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浦东中软的90.185%股权转让给北京华宇软件,转让收入为13527.75万元,投资成本为2705万元,差额部分应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本案例中还存在以下两个特殊之处:(1)交易价格1.3亿元中有50%为股权支付,这50%的股权支付部分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应该一次性的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公告中第八条所说的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资产、权益。
(2)如果浦东中软超额完了约定的利润指标,则收购方北京华宇软件将再向这11名自然人股东支付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款,取得的这部分奖励款就是属于公告规定的“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北京华宇软件在支付时应该履行扣缴义务。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纳税时点?政策规定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案例6:青岛金王股权收购案例2014年10月,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收购资产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蔡燕芬、朱裕宝、上海悠皙贸易商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蔡燕芬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6%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朱裕宝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上海悠皙贸易商行将持有的上海月沣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