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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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银行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银行对外宣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一制度是为了规范银行宣传业务,维护银行声誉,确保宣传工作有效开展而制定。

银行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条银行对外宣传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类对外宣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银行对外宣传应以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实事求是,杜绝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银行对外宣传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宣传工作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银行对外宣传应以客户为中心,聚焦传播正能量,树立银行良好品牌形象,提升公众对银行的认知和好感度。

第六条银行对外宣传应优化宣传资源配置,提高宣传效益,实现品牌宣传活动与业务发展的有机结合,实现银行宣传工作的战略目标。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机制,明确宣传工作职责分工,确保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宣传资源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宣传预算,科学管理宣传资金、人力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对外宣传管理制度应当与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运行体系。

第二章宣传活动范围第十条银行对外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银行产品宣传:对银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发布宣传、推广活动。

(二)银行服务宣传:对银行各类服务的宣传推广、客户服务活动。

(三)银行活动宣传:对银行各类活动的宣传推广、公益活动等。

(四)银行形象宣传:对银行品牌形象的宣传推广、企业文化等。

第十一条银行对外宣传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组织,确保宣传内容贴近客户需求,达到宣传效果。

第十二条银行宣传活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如广告、宣传册、宣传片、户外广告等。

第三章宣传活动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宣传活动应由宣传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等共同承担,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宣传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宣传方针、宣传目标、宣传内容、宣传时间、宣传形式等。

第十五条银行宣传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确保宣传活动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单位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单位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单位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对外宣传工作,包括新闻发布、媒体采访、公共关系活动、宣传资料制作与发布等。

第三条对外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客观性;3. 坚持内外有别,内外兼顾;4. 坚持主动宣传与被动应对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对外宣传工作。

第六条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 熟悉对外宣传工作业务,具备一定的新闻传播知识;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宣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宣传内容应围绕以下方面:1. 单位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主要成就;2. 单位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大活动;3. 单位的改革举措、创新成果、社会效益;4. 单位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

第八条宣传形式应多样化,包括:1. 新闻发布: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单位重要信息;2. 媒体采访:邀请媒体记者进行现场采访;3. 公共关系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等;4. 宣传资料制作与发布:制作宣传册、海报、宣传片等;5. 网络宣传:利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信息。

第四章宣传程序与要求第九条宣传程序:1. 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目标、内容、形式、时间、地点等;2. 审核批准:宣传方案经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3. 实施宣传: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宣传;4. 反馈总结:宣传结束后,对宣传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宣传要求:1. 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夸大其词、歪曲事实;2. 宣传形式应注重创新,提高宣传效果;3. 宣传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4. 宣传材料应规范制作,符合审美要求。

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局对外宣传工作,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及时、客观、准确地宣传局改革和发展的成就、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提高我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的影响力,塑造局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局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局党委宣传部为局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局对外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和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管理本单位新闻宣传的各项事宜。

三、关于接受或邀请局外新闻媒体来校采访。

1.单位外新闻媒体来局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批。

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不得擅自以职务或组织名义,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

各单位和个人接受涉及管理局方面的采访,或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来局采访,要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由宣传部出面邀请或由申请单位和个人自行邀请。

2.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和个人自行邀请媒体采访所发表的新闻报道作品,应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在新闻报道刊登后五日内报送一份给宣传部存档。

3.凡是以个人身份和名义接受局外媒体采访与学校无关内容的,应自行对采访负责。

4.接受采访的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及单位的技术秘密。

对局列为秘密或规定不能对外透露的内容,未经授权,个人不能擅自发布。

四、关于对外报道1.局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以局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指导局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

2.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等的对外新闻发布,可以“城市管理局”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局内突发性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

4.涉及局重要方针政策、重大事件的新闻报道稿由宣传部负责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各单位可组织实施不涉及全局性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不涉及校内突发性事件,不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本单位日常业务工作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报道。

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对外宣传工作是组织机构传播信息、宣传品牌形象、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对外宣传工作能够增加组织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合作机会。

为了规范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效果,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宣传目标1.提高组织机构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2.扩大组织机构的影响力和声誉;3.推广组织机构的产品和服务;4.建立稳定的公众关系,增加组织机构的支持者和忠实客户。

三、宣传策略1.定位清晰:根据组织机构的定位和目标群体,明确宣传的重点和方向;2.多渠道传播: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进行广泛宣传;3.内外兼修:同时面向内外,通过内部员工宣传和外部媒体报道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宣传效果;4.效果评估:定期评估宣传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宣传策略。

四、宣传内容1.组织机构信息:向外界介绍组织机构的发展历程、经营理念、使命与愿景等;2.产品和服务:突出组织机构的特色产品和服务,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3.成果与荣誉:宣传组织机构的优秀成就和所获得的荣誉,增加信任度和认可度;4.活动和事件:宣传组织机构的各类活动和重要事件,增加组织机构的关注度和话题性。

五、宣传工具1.媒体:与各类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新闻发布、专访、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2.广告:运用广告传媒,如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广告等,进行品牌推广和产品宣传;3.社交媒体: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宣传信息,实时与受众互动;4.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册、海报、宣传片等宣传资料,通过发放和寄送的方式进行宣传;5.活动与赞助: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和赞助活动,吸引公众和媒体关注。

六、宣传管理1.宣传计划:制定年度和季度的宣传计划,明确宣传目标、内容、时间和预算;2.宣传预算:合理安排宣传费用,确保宣传活动的有效开展;3.宣传团队:组建专业的宣传团队,负责宣传策划、执行和效果评估;4.宣传监督:对宣传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宣传策略的顺利实施;5.危机公关:建立健全的危机公关机制,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负面报道。

公司对外宣传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宣传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宣传工作,提升公司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对外宣传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对外宣传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传播公司文化,提升公司品牌价值。

第二章宣传内容管理第四条宣传内容应真实反映公司业务、产品、服务、企业文化等,不得夸大或歪曲事实。

第五条宣传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低俗、暴力、歧视等内容。

第六条宣传内容应具有针对性,针对不同受众制定不同的宣传策略,提高宣传效果。

第七条宣传内容应注重保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敏感信息时,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章宣传渠道管理第八条公司对外宣传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户外广告、展会活动等。

第九条各宣传渠道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选择信誉良好、受众广泛的媒体和平台;2. 根据宣传内容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宣传渠道;3. 注重宣传渠道的多样性,提高宣传效果。

第十条公司对外宣传需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审批流程如下:1. 各部门根据宣传需求提出宣传方案;2. 宣传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宣传部门;3. 宣传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规;4. 审批通过后,由宣传部门统一安排宣传事宜。

第十一条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确保宣传渠道的合理利用。

第四章宣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公司举办各类对外宣传活动,应提前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内容、时间、地点、预算等。

第十三条活动方案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活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活动结束后,宣传部门负责收集活动成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章宣传效果评估第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工作应定期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 宣传内容是否符合要求;2. 宣传渠道的利用效果;3. 宣传活动的效果;4. 媒体报道、社会反响等。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规范对外宣传行为,提高宣传效果,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条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目标是宣传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成果,展示学校的形象,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应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宣传部门是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宣传计划、策划宣传活动、管理宣传媒介、监督宣传效果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对外宣传工作,配合学校宣传部门完成各项宣传任务。

第三章宣传内容与形式第八条学校对外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一)学校的教学、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效;(二)学校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特色工作;(三)学校的校园文化、师生风采和优秀传统;(四)学校的合作交流、国际影响和招生就业信息;(五)其他需要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学校对外宣传形式主要包括:(一)新闻发布: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等媒介发布新闻稿件;(二)媒体报道:邀请校外媒体进行采访报道,提供新闻线索和素材;(三)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册、宣传片、海报等宣传资料;(四)活动策划:组织策划各类宣传活动,提升学校知名度;(五)新媒体宣传: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六)其他宣传形式。

第四章宣传管理与审批第十条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对全校性对外宣传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对外宣传活动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外宣传活动审批程序:(一)填写《学校对外宣传活动审批表》;(二)提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至主管部门;(三)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四)审批通过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宣传。

行政对外宣传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对外宣传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对外宣传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行政对外宣传管理工作,规范宣传行为,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有效,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宣传原则行政对外宣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原则: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二)准确原则:宣传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误解性信息。

(三)及时原则:宣传内容必须及时更新,不得有滞后、过时性信息。

(四)有效性原则:宣传内容必须具有实际意义和价值,不得有无关、无效性信息。

第三条宣传内容行政对外宣传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工作动态:包括行政工作进展、成果、活动等。

(二)行政政策解读:包括行政政策、法规、规章等的制定、修订、实施等情况。

(三)行政管理服务:包括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承诺等。

(四)其他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宣传方式行政对外宣传可采用以下方式:(一)宣传册:编制宣传册,对行政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

(二)宣传栏:设置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三)宣传稿件:撰写宣传稿件,向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发布。

(四)其他宣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讲座、座谈会、展览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五条宣传组织(一)行政对外宣传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办公室开展宣传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宣传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宣传能力和专业素养,确保宣传效果。

第六条宣传审批(一)宣传内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发布。

(二)宣传审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三)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企业文化要求。

第七条宣传监督(一)行政办公室对宣传内容进行监督,确保宣传的真实、准确、及时、有效。

(二)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宣传监督,对发现的不实、错误信息应及时反馈给行政办公室。

(三)对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宣传奖惩(一)对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宣传行为,提高公司在公众和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宣传必须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公司和他人的利益和形象。

第三条公司对外宣传应当与公司的整体战略和发展目标相一致,融合公司的文化特色和品牌形象,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条公司对外宣传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公司在公众和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扩大公司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章宣传策划第五条公司对外宣传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策略,宣传策划应当贴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确保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和成效。

第六条公司对外宣传活动的策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宣传内容、媒体渠道、宣传时机等关键要素,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设计出符合公司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方案。

第七条公司对外宣传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舆论导向,进行市场调研和舆情分析,了解公众和客户的需求和反馈,根据市场和舆论变化调整宣传策略和方案。

第八条公司对外宣传的策划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权和个人权益,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不得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宣传内容第九条公司对外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损害公司和他人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条公司对外宣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宣传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宣传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司的文化特色和品牌形象,不得违背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理念。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宣传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和优势,不得误导公众和客户。

第四章宣传渠道第十三条公司对外宣传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进行,包括传统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关系等。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宣传应当根据不同的目标和受众选择不同的宣传渠道和媒体,灵活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手段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宣传应当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微博、抖音、B站等,与时俱进地进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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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南京工业大学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条例
为了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成就,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规范的对外宣传工作及其作品是:
1、校内各单位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校内流通但可能向
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等)。

2、校内各单位接待或协助社会各级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编和制作
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各类新闻作品(含纪实) 。

3、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单位或出版媒
体投送的上述第2款中所列各类作品。

4、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
校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图片、图表、实物、介绍材料等)。

第二条学校鼓励在本条例规范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并将于每学年对在对外宣传报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以校内各单位名义或受单位指定的个人采编和制作的本条例第一条所列各类对外宣传品,必须报送校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1、二级学院的仅涉及本学院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分党委(党
总支)审核、批准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学院(部门)工作范围,由分党委(党总支)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2、校机关各部门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各部门
审核、批准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由部门会同校党政联合办公室共同审核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3、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学院、部门涉及有关苗头性、倾向性、
政治性的对外宣传品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必要时报经校党委研究批准。

第四条审核对外宣传品时,必须认真、仔细,要注意把握:
1、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
抵触或违背,预期的社会效果如何。

2、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

属直视图形作品,色彩是否和谐,影像是否清晰,主体是否突出。

3、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
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4、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校的科技机密和其它秘
密事项。

第五条社会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由校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接待。

1、校内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学院或部
门负责人,并及时通报校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

2、学院、各部门及以下的单位邀请、接待上述媒体来校采访,事前
应报经所属学院、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报校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

3、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校领导同意后,由校新闻中心
(党委宣传部)(必要时会同校各有关方面)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4、校内各单位在接待上述媒体采访的过程中,如对方主动要求审核
他们采制的对外宣传品,即按本条例第三条各款精神送审。

如上述媒体没有主动要求审核,则应向他们明确提出审阅的要求;若遭拒绝,应立即报告校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

5、对送审的上述媒体采编、制作的对外宣传品,主审部门应及时审
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的商改意见,待修改后再审核。

第六条关于校内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对外宣传品。

1、学校鼓励采写本条例第一条第3款所列各类正面宣传我校形象的
新闻作品。

2、学校鼓励创作正面宣传我校形象的美术和摄影等艺术作品。

3、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编和制作本条例第一条第1款所列的对外宣
传品。

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或出于个人谋利目的而为之的,学校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4、在采编和制作有关我校形象的对外宣传品时,不得违反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污蔑、攻击他人或集体(单位)。

违者,学校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八条本条例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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