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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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法律案例(3篇)

中国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子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在美国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并迅速扩大了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9年,原告发现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一款核心产品——智能穿戴设备(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专利技术被另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

被告是一家在美国拥有深厚技术背景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被告在其产品中也使用了与原告涉案产品相似的技术,并未获得相关专利授权。

原告在美国子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被告侵权,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专利权认定法院首先对原告的专利权进行了认定。

经审查,原告持有的专利技术确实与涉案产品密切相关,且该专利在美国境内有效。

2. 侵权行为认定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发现被告的产品在多个技术细节上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

3. 赔偿金额确定法院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本案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企业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2. 跨国诉讼的复杂性本案涉及跨国诉讼,涉及的法律体系、证据规则、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国际法律知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3.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的判决为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参考。

涉外合同案例评析

涉外合同案例评析

涉外合同案例评析咱们来唠一唠那些涉外合同里的事儿。

一、案例一:跨国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

有这么一个情况,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签了个货物买卖合同。

中国公司要买美国公司一批高科技的电子产品。

合同里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写得那叫一个模棱两可,就大概说了下要符合行业标准。

等到货物运到中国,中国公司一检查,发现部分产品有瑕疵,像是一些小零件容易松动,还有屏幕显示偶尔会出现闪烁的情况。

这可就炸锅了,中国公司觉得美国公司这是给了次品,不符合质量要求。

美国公司呢,却觉得这都是小问题,在他们的理解里,这还在所谓的行业标准范围内。

这里头的问题就出在合同没把质量标准说清楚。

要是当时明确规定了每个零件的稳固程度、屏幕显示的具体参数等细节,就不会有这扯皮的事儿了。

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去一个地方吃饭,只说去个好吃的餐馆,结果一个觉得街边小馆就挺好,另一个觉得得是五星级酒店的餐厅才行,这不就容易闹别扭嘛。

最后这个案子啊,闹上了国际仲裁庭。

仲裁庭只能根据类似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一般质量要求,还有一些专家证人的证词来判断。

这多麻烦啊,如果合同写得详细点,大家都省事儿。

二、案例二:国际服务合同中的语言歧义。

再看一个国际服务合同的例子。

一家法国的设计公司和一家日本的企业签了个合同,为日本企业设计新的产品包装。

合同是用法语写的,里面有个条款是关于设计修改的次数。

法语里有个词,它既可以表示“合理的修改次数”,也可以表示“大约的修改次数”。

法国设计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解,觉得只要做个大概三次修改就可以了,可日本企业觉得只要是合理的,那就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多次修改。

这就造成了双方巨大的分歧。

日本企业觉得法国公司不负责任,不肯好好修改;法国公司觉得日本企业在故意刁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修改范围。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啊,在涉外合同里,语言的准确性太重要了。

要是当时在合同里明确一下这个词的具体定义,或者直接用数字写清楚修改次数的上限或者下限,就不会出现这种各执一词的情况了。

涉外法律案例文书(3篇)

涉外法律案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2023)XX国法民初字第XX号原告:(国籍)XX公司被告:(国籍)YY公司案由: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1. 原告XX公司是一家位于我国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XX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被告YY公司是一家位于(国籍)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XX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 2022年6月,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了一份《XX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XX产品,总价为XX万元。

4. 合同中约定,货物应在2022年9月前交付,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5. 然而,被告YY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原告催促下,被告YY公司提出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6. 原告XX公司认为,被告YY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YY公司支付原告XX公司违约金XX万元。

2. 判令被告YY公司赔偿原告XX公司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3. 判令被告YY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答辩意见1. 被告YY公司承认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但认为其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履行合同。

2. 被告YY公司辩称,原告XX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导致其无法及时购买原材料,进而影响生产进度。

3. 被告YY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被告YY公司应诉,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

3. 法院依法组织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4.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

六、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的《XX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关于被告YY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YY公司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

A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 2.进行损害赔偿,【参考结论】(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 1 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

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涉外合同案例评析

涉外合同案例评析

篇一:涉外经济法案例分析小集涉外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刻装船。

问: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做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不成立。

案例二、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做出承诺,故a公司于12月15日向b有限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签约。

但是12月22日, a公司收到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有限公司诉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有限公司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1、 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 a公司11月25日的要约是否被撤销。

2、 a公司与b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 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

A 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2. 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进行损害赔偿?【参考结论】1.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

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境外法律风险案例分享(3篇)

境外法律风险案例分享(3篇)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

然而,在国际化进程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境外法律风险案例,以期为企业提供借鉴和警示。

案例一:知识产权纠纷【背景】某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推出了一款新型产品,由于该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市场需求,很快在海外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该企业突然收到了一封来自外国企业的律师函,指控其侵犯了其专利权。

【分析】该案例中,中国企业由于对海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在产品研发和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侵犯了外国企业的专利权。

以下是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1. 专利权保护意识不足:企业在产品研发和销售过程中,未对相关专利进行充分调查,导致侵犯了他人专利权。

2.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企业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无法及时应对海外市场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3. 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对海外市场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陷入法律纠纷。

【启示】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在研发和销售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以降低法律风险。

3.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海外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案例二:合同纠纷某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与一家外国企业签订了一项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项目。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项目进度、资金投入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分析】该案例中,中国企业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对方情况,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1. 合同条款不严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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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涉外经济法案例分析小集涉外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刻装船。

问: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做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不成立。

案例二、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做出承诺,故a公司于12月15日向b有限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签约。

但是12月22日, a公司收到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有限公司诉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有限公司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 a公司11月25日的要约是否被撤销。

2、 a公司与b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 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消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公约)第 16条第 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可撤消,第一, 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消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 1991年12月 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案例三、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简称甲)与香港某公司(简称)乙签订一项合同,由甲向乙购买一批应节货物,交货条件为fob新加坡。

该批货物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简称丙)负责运输,丙公司事先作出了货物将于节前运达的口头保证。

由于运力紧张,在新加坡装载货物的并非丙公司的自有船舶,而是丙公司租用马来西亚某运输公司(简称丁)的一艘货轮大马号,但在租船合同中并无关于丙、丁之间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

由于大马号并不熟悉到中国的航线,因此船舶航行非常不顺,辗转到达海口后,货物才由大马号转载到丙公司的货轮扬帆号上运往目的港上海。

扬帆号到达上海时,节日早过,货物的市价大跌。

甲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

[问题](1)在本案中应当由谁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与谁订立运输合同。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为? (3)该批货物如需要投保,则应由谁负责办理?(1)应由甲负责订立运输合同。

在fob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买方的义务。

(2)交货地点为新加坡。

在fob贸易术语下,术语后所附的港口名为装运港。

(3)由甲公司负责投保。

在fob贸易术语下,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是买方的义务。

答案:(1)应由甲负责订立运输合同。

在fob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买方的义务。

(2)交货地点为上海。

在fob贸易术语下,属于后所附的港口名为装运港。

(3)由甲公司负责投保。

在fob贸易术语下,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时买方的义务。

案例四、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b,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a收到b复电,b提出降价到48万美元。

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b公司同意其要求,b于2月20日收到此电报后,a公司将货物运上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一个集装箱为火焚毁,其余2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横滨港,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

[问题](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2)保险费应由哪一方负担?(3)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在那一时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4)在本案中,哪一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答案(1)合同于2月20日成立。

b公司提出的降价请求改变的要约的是指条件,构成反要约,合同于承诺到达b公司时成立。

(2)保险费用应有a公司承担。

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风险应在在上海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

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a公司为信用证受益人。

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案例五、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

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

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

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

问题](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哪方?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哪方?(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4)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了b公司。

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公司按规定验收货物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应付款?(5)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6)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7)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答案(1)cif术语中已包含运费,卖方承担托运的义务。

(2)cif术语中已包含保险费,卖方承担投保的义务,受益人为买方。

(3)根据cif术语。

交货地点为货物装运港。

(4)如果双方未约定必须在验收后付款,按一般惯例,b公司应付款。

(5)此迟延责任属承运人。

(6)此属海上运输保险范围。

(7)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不同,承运人可援引航行过失免责。

案例六、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

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纠纷?(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一(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由于信用证独立,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3)不适用仲裁协议。

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

答案二(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

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

案例七、1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gumtree寄语:做一个勤快的人,不迟到,不旷课,不挂科!祝大家新年快乐,我就不发短信了!o(∩_∩)o 哈哈篇二:合同管理案例分析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1:提供不实资料,厂房开裂,责任难逃【案情简介】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

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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