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供货,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甲公司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原告甲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信誉良好。
(二)被告乙公司基本情况被告乙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货物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被告乙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
(三)合同内容1. 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4月1日2. 合同标的:一批货物,共计1000吨3. 合同价格:每吨1000元,总价100万元4. 交货时间:2019年4月15日5. 付款方式:货到付款6.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三、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货物交付原告甲公司。
然而,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乙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原告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院判决(一)判决结果1. 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标的、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法律案例文本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合同法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文本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产品,并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生产任务。
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接收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存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2.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生产任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导致无法收回货款,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三)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了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但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 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2.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
关于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应当履行。
关于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由于乙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材料的义务,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货款。
关于赔偿工程损失,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21年6月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直到2021年8月才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物存在瑕疵。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1)关于货物延迟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延迟交付货物,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货物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信誉的建筑施工企业。
2018年5月,甲公司决定开发一座住宅小区,经过招标程序,乙公司以最低投标价中标。
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全部建筑工程,合同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案例分析: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1. 招标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招标程序选择了乙公司,招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 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乙公司以最低投标价中标,但最低投标价并不一定代表最合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1. 工期延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在18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由于乙公司施工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施工的住宅小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防水层破损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1. 合同解除由于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此,甲公司应首先尝试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则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版)

合同法案例分析①该案如何处理?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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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
”新武水泥厂接函后,即回电建筑公司有货供应,并在接信后第5天运去水泥100吨。
白云水泥厂接函后,第8天直接将100吨水泥运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并称:我们确实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试问】(1)建筑公司认为“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有合法依据?为什么?【分析】(1)建筑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建筑公司向“白云”水泥厂发的函件中,包含着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要约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2)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没有合法依据。
建筑公司与“白云”水泥厂在要约有效期内以实际履行作为对要约的承诺,合同已成立。
双方又是依法订立的,是有效合同。
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属于违约行为。
甲、乙两企业拟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字,但双方约定合同应在乙方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在公证前,甲方反悔,要废除合同。
乙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试问】甲方是否负违约责任?为什么?【分析】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凡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特定形式(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的,应采用特定形式。
如果当事人没有按规定采用,除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者能被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外,合同不能成立。
本案当事人约定采用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当事人没有采用该形式,又没有履行主要义务,应认定合同没成立。
故甲方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如果甲方因缔结合同有过失,给乙方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
某县食品公司与该县某一酒厂签订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酒厂购买10万瓶劣质酒,货款15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酒厂须加贴名牌酒的注册商标,以便食品公司假冒出售。
合同履行时,食品公司借口一时资金短缺,只付了10万元就提走了全部货物。
后酒厂多次催款,食品公司拒不付款,并向酒厂提出解除合同、相互返还货物和货款的要求,酒厂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试问】(1)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2)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应怎么处理?【分析】(1)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该案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买卖劣酒合同,严重危害社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属无效合同。
该合同还违反了《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所签合同无效。
(2)不能接受。
因为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本案不能返还财产,应将15万元货款和10万元劣质酒收归国家所有。
2003年9月20日,某市物资回收公司与该市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分行向物资回收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返还日期为2004年9月20日,届时物资回收公司还清全部借款,另付利息18万元。
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物资回收公司经营管理混乱,便提出终止合同。
后经该市工商联合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总公司签署保证,保证物资回收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将本金、利息返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合同签订后,物资回收公司购买大量废旧钢铁,进行加工、销售,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力,亏损很大。
2004年9月22日,工商银行分行派人前来催款,物资回收公司返还100万元。
工商银行分行要求工商联合总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及利息18万元,工商联合总公司认为市物资回收公司是债务人,应由其负责返还余款和利息。
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问】在本案所述情形下,某市工商银行分行是否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50万元余款和18万元利息?为什么?【分析】工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50万元余款和48万元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
法律又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工商联合总公司为保证人,且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哪种保证,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故工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50万元余款和18万元利息,而不须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才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
某村果园长期管理不善,连年无收益,李某以每年上缴500元的承包条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5年。
承包后李某精心管理,当年净收益多达5000元,村委会即要求修改合同,增加承包费至1500元,李某不允。
村委会便废除原合同,以1500元发包给他人,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履行原合同。
【试问】(1)村委会能否单方解除合同?有何法律依据?(2)如果村委会解除合同无效,在以后承包期内,李某每年应向村委会交多少元钱?为什么?【分析】(1)村委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第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村委会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变更合同无效,原合同应继续履行。
在以后承包期内,李某向村委会交每年承包费500元钱。
因为村委会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变更合同无效,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某市有A、B两家服装厂。
2004年2月5日,两厂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合同, A厂为订做方, B厂为承揽方。
A厂负责提供图纸, B厂提供布料并加工成成衣。
合同签订时,B厂怕A厂反悔,就要求A厂先交4万元作担保, A厂立即于2月20日将这笔钱以定金的名义划入B厂的账内。
B厂按合同规定选好布料,试做样品后发现加工这批成衣不像当初他们预计的那样赚钱。
于是要求A厂加价, A厂不同意, B厂以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属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A厂拒绝, B厂因此不再加工成衣,给A厂造成损失。
A厂到法院起诉B厂,要求B厂双倍返还定金,而B厂则辩称4万元是预先支付的,应视为预付款而不是定金,合同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试问】(1) A厂和B厂签订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吗?简单说明理由。
(2)本案中, A厂先付给B厂的4万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应当如何认定?(3)如果B厂依法返还定金后, A厂要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满足?【分析】(1) A厂和B厂签订的合同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本案中A厂和B厂是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合同,只是B厂在制成样品后觉得不赚钱,这不能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合同本身并未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B厂显失公平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本案中, A厂付给B厂的4万元,其性质为定金,应双倍返还。
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还未履行之前,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的应当给付的数额内,给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虽然也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与预付款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且在一方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B厂接受了定金4万元却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债务,所以应双倍返还定金给A厂。
(3) A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能得到满足。
支付定金、赔偿金和继续履行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合并使用。
A厂的损失由B厂故意违约造成的, B厂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B厂只是觉得不赚钱而违约,说明有履行的可能, A厂又要求履行,应当继续履行。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 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
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试问】(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 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分析】(1)天鹅公司不能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订立购买彩电合同的当事人是全宇公司,而不是大兴公司。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定金条款有效。
大兴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当退还天鹅公司,或者另支付5台彩电的货款。
(4)本合同采取送货的履行方式。
合同履行地为全宇公司S区, 20台彩电损失应当由天鹅公司承担。
(5)本案合同的当事人是天鹅公司和全宇公司。
天鹅公司与大兴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天鹅公司无权要求大兴公司支付彩电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