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完整word版)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案例(注:本文案例为作者编写):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加计抵减结余金额0.5万元。
具体分录:借:相关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贷: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假设月初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月底结转到未交增值税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5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当月增值税专栏账(简化结构)如下:问题一:一定有人认为当期实际可以抵减0.5万元,应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万元,贷方计入其他收益0.5万元。
这个问题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得到抵减受益1万元,不能做0.5万元。
但是,另外一个层面,如果预计剩余0.5万元今后没有足够应交增值税可供抵减,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资产概念,只能确认0.5万元抵减利益。
其实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能够得到抵减,因为这项增值税政策本身针对进项不足的行业推出。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3%正式执行

关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时间,今天总理正式通知!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
4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通知!新增值税,4月1日执行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
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深化增值税改革,今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现在明确实施时间,也就是说下个月的增值税税率就要变了!增值税大降!哪些企业受益?一、制造业和小微企业是重点减负对象2019年,减税将延续普惠性和结构性并举,重点受益的企业是制造业和小微企业!二、制造业等行业税率由16%降至13%增值税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会上明确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当前的16%减至13%!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由10%降至9%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将降低1个百分点,即从原来的10%降至9%!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扩抵6%一档保持不变,但是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一些税收抵扣的配套措施,进行侧面减税!五、税率将三档并两档在增值税改革中,三档并两档将是必然,相信不远的未来就能实现!同时,税制将在2019年会进一步简化,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1月1日实施的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也会逐步落实。
新增值税确定,以后开发票注意一、增值税税率13%、9%会在4月1日开始执行,以后怎么开专票?1、2019年4月1日前后,开票税率的适用的基本原则还是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论是哪一种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绝不等于当事人合同的签订日期,有的同学说了,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按照原税率开票。
百问2019年3月20日增值税改革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0日)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答: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答:有调整。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答:可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2019年4月新公布是6个税收文件含义

2019年4月新公布是6个税收文件含义1个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个文件主要告诉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
归纳起来主要讲了三件事:一是明确增值税税率怎么降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同时,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二是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目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个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这3个文件主要告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规定。
落实《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地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工作地通知-Y20190507

关于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文件工作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及项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现将相关政策要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相关政策要点(一)、2019 年4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自2019 年4 月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 1 点、第二条第(一)项第 1 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 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四)、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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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加计抵减政策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适用 主体
计算 方法
抵减 方法
执行 期限
2.1.1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 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 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 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
2018年4月开始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
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
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
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1.1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注意问题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10%扣除 率的适用 范围问题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 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 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 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按照10%扣 除需要取得 什么凭证
•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2.1.1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注意问题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大家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
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
合计数;
2.1.1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注意问题
•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什么时间
•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
加计农产品
的进项税额
3、不动产抵扣政策 (一)39号公告的规定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 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 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留抵退税制度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 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 税额。我国过去一直实 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
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 纳税额。
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
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实行出口退税。
1、降低增值税税率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
1.1 纳税义务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
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 额。
2.1.1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2.1.1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需要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 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 的业务进行勾选。 (3)《声明》还包括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 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
增值税改革政策培训
永定区税务局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永定区税务局
王乙喆
目录
CATALOG
1 2
降税率,扩范围 新政策,新制度
3
4
发票
申报
01
降税率,扩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1 2
2
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3
3
不动产两年抵扣
4
4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第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 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 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 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
销售额计算;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2、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
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
9%。
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
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 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 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
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
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 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2.1.1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注意问题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 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 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空和铁路这类征管基础好、风险相对低且可抵扣进项税确定
的,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税率计算抵扣。
4.3 其他客运按3%计算抵扣。
第三种情况,其他客运按3%计算抵扣。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包括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客票式样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也基本没
有集中统一的客票电子信息。更重要的一点是,以公路、水路运输单位,既有一般 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还有一部分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可以选择
1、降低增值税税率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财税3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 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 的,税率调整为9%。
1、降低增值税税率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福建地税
1、降低增值税税率
1、降低增值税税率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3.2 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注意点
永定税务 福建地税
一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
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
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 二是,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 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 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
1.1 纳税义务时间
【例2】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 5日收到货款。 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3.1 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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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 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 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1 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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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 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 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 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简易计税。
因此,受票方仅凭拿到的客票,无法得知开票方如何交的税,自己可以扣多少。在 这种现实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先对其他客运统一暂按3%抵扣,待下一步将相关客 运票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之后,再实现凭增值税发票据实抵扣。
4.4 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注意点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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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凭电子普票据实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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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凭电子普票据实抵扣。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4.2 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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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
考虑到航空和铁路客运已全部采取实名制购票,客票样式也 都是全国统一的,航空运输是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运输是 铁路车票,而且航空、铁路旅客运输企业集约化程度高,规 模大,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此,针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