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加计抵减)解读2020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问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问答1.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注: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1日起加计15%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注释)执行。
简述增值税中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点心得

简述增值税中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点心得
增值税中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指,对于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中税负较重、实际纳税额较高、切实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其发展。
该政策的主要要点包括:
1. 适用对象:政策适用于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中的纳税人,包括餐饮、住宿、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建筑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中的纳税人。
2. 引导发展:政策旨在引导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强设备技术改造、提高服务品质,促进服务业的升级和转型。
3. 加计抵减:符合政策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加计抵减,即在销售额基础上加计一定比例抵减,计入应纳税额中,减轻税收负担。
4. 应用范围:政策应用范围包括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征税方法。
通过该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升级,提高行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案例(注:本文案例为作者编写):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加计抵减结余金额0.5万元。
具体分录:借:相关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贷: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假设月初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月底结转到未交增值税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5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当月增值税专栏账(简化结构)如下:问题一:一定有人认为当期实际可以抵减0.5万元,应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万元,贷方计入其他收益0.5万元。
这个问题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得到抵减受益1万元,不能做0.5万元。
但是,另外一个层面,如果预计剩余0.5万元今后没有足够应交增值税可供抵减,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资产概念,只能确认0.5万元抵减利益。
其实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能够得到抵减,因为这项增值税政策本身针对进项不足的行业推出。
实例解析加计抵减的减税降费政策

纳税与会计3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要掌握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把握以下二点: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关于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两步:第一步,纳税人先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第二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
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大小。
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加计抵减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加计抵减政策,笔者通过下面一个实例,详细解读加计抵减政策的税实例解析加计抵减的减税降费政策李明泰限于填报即征即退产品相关数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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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 纳 税 人 兼 有 货 物 销 售 和 咨 询 培 训 两 项 业 务 , 2018 年 4 月 2019 年 3 月 年 咨 询 培 训 业 务 销 售 额 500 万 元 ,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50%,2019年4-12月取得进项税额100万元,2019年该纳税 人咨询培训业务销售额3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0%。则该 纳 税 人 2019 年 可 享 受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抵 减 增 值 税 10 万 元 , 但 2020年不能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一)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 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 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为合计数
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不是单指某 一项服务销售额或两项服务销售额。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 是以四项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6月提供 的四项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 加计抵减条件,纳税人从7月份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同 时其从4-6月份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做加计抵减计算,但 加计抵减额不是抵减4-6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是并入 7月份的加计抵减中。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纳税人。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注意事项

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一项很重要也很吸引人的政策,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增值税政策,相当于直接减少了这些行业纳税人当期应纳税增值税额,是实实在在的减税降负。
虽然政策喜人,但具体操作时还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申报,避免因不熟悉了解政策而导致最终没有享受到优惠,甚至被处罚。
首先要明确行业。
允许加计抵减的行业,只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个行业,并且允许兼营其他业务的纳税人享受。
如果兼营其他行业业务,必须保证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所取得的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否则全部不能加计抵减。
其次要明确判断行业是否满足条件的期间。
如果是在2019年3月31日前已经设立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判断过去一年的销售收入是否满足条件,即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是否符合50%的要求。
如果截至2019年3月31日生产经营不满一年,判断这期间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是否符合条件。
如果是2019年4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纳税人,看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销售额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如果满足的话,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而不是从生产经营3个月开始。
这样的话,满足条件以前的加计抵减(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开始的),可以在满足条件适用政策开始后一并进行抵减。
再次跨年时要再次判断是否满足条件。
如果2019年度内某个月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但是并不顺延到下一年,到了2020年1月,要根据2019年销售额是否满足50%的要求来确定是否能享受,如果2019年生产经营不足1年的,也是按照实际经营期内的销售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来判断。
最后,要知道管理方式。
这次加计抵减优惠,不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但是必须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个声明,这个声明就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这个声明有两个作用,一是由纳税人明确自己所属行业,二是由纳税人承诺其过去指定期间,四大行业销售收入占比是大于50%,当然纳税人做出声明后,要自我负责,如果有虚假,就会承担法律后果。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分析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分析作者:李传永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6期【摘要】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对解读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进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对解读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进建议。
一、对解读的分析研究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解读的实质在于:企业如果没有实际享受到抵减税额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等到实际享受到抵减税额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处理的方式是直接计入“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是2017年5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准则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新规定的会计科目,该科目用以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属于损益类科目。
企业如果想清晰反映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转出和实际抵减,可以自行设置一个备查簿用以详细登记相关的内容。
定了!4月1日执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到2021年底前...

定了!4⽉1⽇执⾏!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到2021年底前...⼀、增值税加计扣除适⽤哪四个⾏业?增值税应税⾏为⼀共有⼗⼤类业务,如上图所⽰,其中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现代服务、⾦融服务、⽣活服务、建筑服务为七⼤服务⾏业,七⼤⾏业中按照9%纳税的是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和建筑服务,按照6%纳税的是现代服务、⾦融服务和⽣活服务。
因此可以看到这次加计扣除并不是只针对6%的⾏业,⽽是考虑到⾏业业务的特点和进项的特点,将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活服务四个⾏业单独拿出来,试⾏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
⼆、四⼤⾏业的主业判断标准如何理解?1、主业的判断按照销售额⽐重来判断,清晰明了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三部门2019年39号公告的界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重超过50%的纳税⼈就可以享受政策。
2、主业判断需要时间数据这⾥区分了两种情况,⽼企业和新企业!⽼企业就是2019年3⽉31⽇前设⽴的企业,由于已经有历史数据,39号公告给出了⼀年经营期的判断要求,规定⾃2018年4⽉⾄2019年3⽉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2019年4⽉1⽇起适⽤加计抵减政策。
但考虑到有些企业经营期不满12个⽉,允许这些企业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主业⽐例。
⽐如A公司2⽉份成⽴,有两个⽉历史数据,那就按这两个⽉数据计算符合条件即可。
对于2019年4⽉1⽇后设⽴的新企业,没有历史数据怎么办?39号公告给出了⼀个三个⽉的后延时间期间,只要新企业⾃设⽴之⽇起3个⽉的销售额符合50%规定条件的,就可以享受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4⽉成⽴的企业,4、5、6三个⽉数据符合要求,7⽉份就可以享受,前三个⽉怎么办?对此税法允许在7⽉当⽉⼀次加计抵扣:纳税⼈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加计抵减政策当期⼀并计提。
3、主业判断的变化与调整有些企业单独经营可能发⽣变化与调整,税务机关的态度是按照年度判断,上年符合条件,下年继续适⽤,上年度销售额计算不符合主业50%以上规定,下年度不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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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 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 部结转下期抵减;
•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 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 抵减;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加计抵减)
2020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加计抵减税额政策
• (一)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 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 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 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 应纳税额合计: •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
(万元)
• 例11: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 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 列“本期发生额”中。
• (三)计算方法: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 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项税额,不得计提加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 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 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 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 例10: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 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 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 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 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 增值税呢?
•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期初 余额
本期 发生额
本期 调减额
本期可 抵减额
本期实际 抵减额
期末余额
1
2
3
4=1+2-3 5
6=4-5
0
10000
0
10000 10000
0
0
10000
0
10000 10000
0
• 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 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0.8万元, “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
•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 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 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 (六)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 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 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 定处理。
• (七)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 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 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1万元,“期 末余额”为0元。
序号 加计抵减项目
6
一 般项 目加 计抵 减额计算
7
即 征即 退项 目加 计抵减额计算
8 合计
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一)
•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 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 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
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 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 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序号 加计抵减项目
6
一 般 项 目 加计 抵 减额计算
•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享受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 发)执行。
•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 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 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 加计抵减政策。